T/CSRME 016-2021 城市地下空间网络化拓建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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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RME 016-2021 城市地下空间网络化拓建工程技术规范(完整清晰正版).pdf

9.3.8既有基础(基)的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既有桩基础拆除宜分批实施,同一组托换结构对应的既 有桩基础不宜同时破除; 2基础破除宜采用机械切割、静态爆破等方法完成,施工条 件受限时,可采用人工与空压机相配合方法进行; 3旧基础(桩基)与托换结构连接处应进行无振动拆除

9.3.8既有基础(桩基)的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3.8既有基础(桩基)的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9.4开挖、支护及结构施工

某精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9.4.1近接增建基坑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新建基坑与既有地下结构共用围护结构时,冠梁、围榜 需与既有围护结构可靠连接; 2当新建基坑与既有地下结构不共用围护结构时,临近既有 地下结构侧应采用无挤土效应的围护结构,并防止桩孔或地连墙 槽壁塌; 3按照“分层、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确定开挖方法 和顺序; 4开挖后应及时安装支撑结构,分级施加预加力,严禁一次 性加载; 5基坑开挖过程中检查监测围护结构渗漏水情况,及时采用 加固、封堵等处理措施。

9.4.2连通接驳拓建施工应符合以下规

1既有围护结构一次性破除范围应考虑对残留围护结构的 稳定性影响,必要时分块破除并采用临时加固措施; 2暗挖法施工的结构,在接口部位提前加固地层,当地下水 位较高时,应保证加固区封闭密实。 9.4.3近接增建、连通接驳主体结构应设施工缝分段浇筑,并采取 温差控制、配比设计、工艺优化等保证质量措施

9.4.4竖向增层拓建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拓建施工场地位于既有地下结构内部或受周边空间限制 时,宜选用低净空、体积小、施工振动较小的施工设备;

2竖向增层暗挖法施工,可综合选择导洞径向深孔注浆、抬 升注浆、补偿注浆措施控制既有结构沉降,并根据需要安装支顶装 置顶升既有地下结构; 3向下增层拓建施工主体结构时,应选择合理的施工缝位 置、高流态低收缩混凝土材料、接缝及防水结构型式,并进行专项 验收

9.4.5以小扩大拓建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宜采用非爆破机械法开挖,施工前应探明既有地下结 构周边空洞,必要时采取空洞回填、临时加固技术措施; 2既有地下结构扩大截面后利用时,新老混凝土截面接缝按 接口施工要求进行界面处理;新老混凝土表面(轮廊)接缝按扩大 截面加固方法进行截面处理; 3新老结构接缝部位位于顶(拱)等部位时,宜采用高流态低 收缩、级配良好的混凝土。

0.5.1接口部位既有结构拆除施工前应采取可靠的支顶和加固

9.5.1接口部位既有结构拆除施工前应采取可靠的支顶和加固 借施。 9.5.2近接拓建及连通接驳拓建需破除既有围护结构时,应保证 既有围护结构的原有功能及破除后的稳定性,并选择合适的拆除 方式。 9.5.3在既有主体结构上开设孔洞时,应按设计要求分块、分部施 工,必要时设置临时支撑等加固措施,可采用绳锯、水钻、静爆、高 压水切割等方式,拆除作业不得影响相邻保留结构。 9.5.4新老结构连接防水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拆除既有结构时,应对破除范围周边的原有防水层做好保

够可靠焊接或粘结; 4新老结构接缝处安装的止水带、止水条、注浆管等应可靠 固定; 5先施工部位的柔性防水层甩搓部分、中埋式止水带、外贴 式止水带等与防水相关的预理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9.5.5接口施工应加强对既有结构受影响区域、新建结构的变形、 裂缝监测,必要时应进行应力(应变)监测。接口施工完成后,应继 续监测至变形稳定。 9.5.6接口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评审,需做到精细化 施工,有特殊要求时,破除施工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 实施

9.6.1拓建工程施工可采用排水、降水、截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 措施。 9.6.2拓建工程施工影响区范围内进行地下水作业时,应避免影 响既有地下结构承载能力,地下水作业引起的结构变形不得超过 允许值。 9.6.3透水地层近接施工时,拓建范围宜设置平面闭合的幕截 水系统。在强透水地层中不能形成闭合截水系统时,应结合地下 水影响的评估采取回灌等其他地下水控制措施。 9.6.4当拓建工程施工范围内存在承压水时,应验算基坑开挖、洞 室开挖过程中的突涌稳定性以及新建地下结构的抗浮安全。 9.6.5利用既有地下结构(包括围护结构)设置截水惟幕时,应对 拟利用部分的截水有效性做评估;新设雌幕与既有结构衔接部位, 不同形式的惟幕截水系统连接部位应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9.6.6地下水控制采用的工程材料、回灌水,应满足城市区域地下 水及环境保护要求。 9.6.7地下水控制措施实施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应急 预案。

9.6.1拓建工程施工可采用排水、降水、截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 借施。 9.6.2拓建工程施工影响区范围内进行地下水作业时,应避免影 向既有地下结构承载能力,地下水作业引起的结构变形不得超过 允许值。 9.6.3透水地层近接施工时,拓建范围宜设置平面闭合的雌幕截 水系统。在强透水地层中不能形成闭合截水系统时,应结合地下 水影响的评估采取回灌等其他地下水控制措施。 9.6.4当拓建工程施工范围内存在承压水时,应验算基坑开挖、洞 室开挖过程中的突涌稳定性以及新建地下结构的抗浮安全。 9.6.5利用既有地下结构(包括围护结构)设置截水雌幕时,应对 以利用部分的截水有效性做评估;新设雌幕与既有结构衔接部位, 不同形式的惟幕截水系统连接部位应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9.6.6地下水控制采用的工程材料、回灌水,应满足城市区域地下 水及环境保护要求。 9.6.7地下水控制措施实施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应急 预案。

9.7.1拓建工程位于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当采取控制爆破 作业时,并应进行爆破安全评估和爆破设计审查。 .7.2拓建工程爆破振动控制除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的相关规定之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爆破施工前,应对作业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地下结构进行安 全评估,并制定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和爆破安全监 控方案; 2拓建工程爆破采取局部监测和宏观调查的安全监控措施; 3爆破施工前应进行试爆作业和爆破振动监测,并应根据试 爆效果及监测信息优化爆破方案及技术参数; 4拓建工程爆破作业应严格控制振速,对文物古建筑等保护 性结构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9.8.1拓建施工时,对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应 采用基础隔离、基础加固、地层加固、结构加固或迁改等临时措施。 9.8.2为保证既有地下结构的正常运营,施工中可采取隔声、隔 热、防烟尘、挡水、防废气弥漫等隔离措施及设备用房的防静电等 专门措施。 9.8.3根据运营要求,拓建新增的地下空间与既有地下空间连接 处设置防撞、防纤倒等防护措施。 .8.4临近或连接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市政道路等的拓建工程 新老结构结合处应根据需要设置永久性减、隔振措施

9.8.1拓建施工时,对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应

10.1.1拓建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及风险评 估结果进行监测设计,确定合理的监测方法、项目及内容。 10.1.2地下空间拓建工程建设时应做好既有地下结构、新建结 构、周边岩土体及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监测,宜优先采用自动 化监测技术。 10.1.3地下空间拓建工程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应以施工安全监 测为目的,遵循“架构可靠、数据规范、功能灵活、技术成熟、系统便 利”的原则。 10.1.4监测工作应结合拓建施工作业的进程,按要求布点和监 测,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监测数据应及时分析、处 理和反馈。

10.1.1拓建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及风险评 估结果进行监测设计,确定合理的监测方法、项目及内容。 10.1.2地下空间拓建工程建设时应做好既有地下结构、新建结 构、周边岩土体及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监测,宜优先采用自动 化监测技术。 10.1.3地下空间拓建工程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应以施工安全监 测为目的,遵循“架构可靠、数据规范、功能灵活、技术成熟、系统便 利”的原则。 10.1.4监测工作应结合拓建施工作业的进程,按要求布点和监 测,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监测数据应及时分析、处 理和反馈。

10.2.1监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合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新建结构与既有地 下结构的空间位置关系及拓建方式等制定针对性监测方案; 2既有结构变形、裂缝、基础沉降及结构应力等应进行监测; 3监测新旧结构衔接部位的相对位移、渗漏水情况; 4采用爆破施工时,对邻近既有地下结构振动进行监测。 10.2.2监测断面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监测目的、工程条件、结构特征及拓建方法等确定监 则断面位置和数量,并在结构变化特征点处布设监测断面; 2既有地下结构受力体系发生转换的部位,应加密监测断面

及监测点; 3应在拓建结构顶部或底部、结构柱、两边侧墙布设监测点。 10.2.3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既有地下结构的结构型式、岩土体条 件、支护类型和数据采集方法等,对既有地下结构的重要构件和节 点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可按附录B的规定确定。 10.2.4拓建施工中既有地下结构的监测精度及频率可按附录C 的规定确定,对关键工序和变形速率出现明显增天的情况,应增加 监测频率。 10.2.5在进行既有结构拆除、基础托换等既有地下结构受力体系 转换施工时,以及出现异常情况或不良地质时,应加密监测点。 10.2.6拓建工程施工降水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应监测地下水位 的变化,同时应加强对周边有影响的建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沉 降监测。 10.2.7既有地下结构、工程周边环境与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应在施 工之前理设,拓建工程监测点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理设。 10.2.8对城市地下空间拓建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 行沉降变形监测,施工阶段监测应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直至土建 施工完成、监测数据稳定36个月后方可停止。 10.2.9拓建工程监测控制基准应根据既有地下结构控制要求、地 质条件、施工安全性、结构长期稳定性,以及周围建(构)筑物特点 和重要性等因素制定。

10.3数据采集及处理

10.3.1监测数据采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 法进行,常用的方法包括人工或自动化仪器量测、现场巡查、远程 规频监控等。 10.3.2既有地下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时,宜采用自动化监测作 为主要数据采集方式。 10.3.3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信息反馈宜利用专门的工程监测数据 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的

本化以及监测成果的可视化。 10.3.4数据处理应注明施工方法、施工工序以及监测点与施工作 业面距离等信息,并及时计算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

10.4信息管理及预警

1根据监测数据绘制时程曲线,必要时绘制断面曲线图、等 值线图等; 2分析监测数据变化原因及变化规律,预测变化趋势; 3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预测模型,预测最终值,并 与控制基准进行比较; 4评价结论及相应的工程对策建议。 10.4.3监测信息应及时反馈、分析,并应根据分析结果修正设计 10.4.4拓建工程监测应根据既有地下结构和新建结构工程特点、 监测项目控制值、类似施工经验等制定监测预警方案

11.0.1拓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峻工后应适时开展质量检验工作。 11.0.2拓建工程峻工验收应重点对既有地下结构加固、地基加固 和托换、新老结构接口工程进行评价。 11.0.3拓建工程峻工验收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核验,核验资料宜 安附录D的规定确定。在确认记录均满足实际要求和相应的验 收标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质量检验。 11.0.4拓建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1既有地下结构加固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和《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的 相关规定; 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质量检验与验收除应符合《既有 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的设计外,尚应符合现行《建 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3拓建暗挖结构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T50299关于矿山法的规定; 4拓建明挖结构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A.0.1风险发生可能性等级标准宜采用概率划分,并应符合 表A.0.1的规定。

A.0.1风险发生可能性等级标准宜采用概率划分,并应符合

表A.0.1风险发生可能性等级标准

4.0.2风险损失等级标准宜按损失的严重性程度划分四级,并应 符合表A.0.2的规定。

A.0.2风险损失等级标准宜按损失的严重性程度划分四级,并应 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风险损失等级标

A.0.3工程建设人员和第三方伤亡等级标准宜按风险可能导致 的人员伤亡类型与数量划分为四级某互通中桥桥面铺装施工方案,并宜符合表A.0.3的规定。

表A.0.3工程建设人员和第三方伤亡等级标准

.0.4工程环境影响等级标准宜按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 分为四级,导致周边区域环境影响的等级标准,宜符合表A.0.4的

工程环境影响等级标准宜按建设对周边环境的

1.0.4 分为四级,导致周边区域环境影响的等级标准,宜符合表A.0.4的

规定。造成周围建(构)筑物影响的经济损失等级标准,宜符合表 A.0.5的规定

表A.0.4环境影响等级标准

1.0.5经济损失等级标准宜按建设风险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费 用划分为四级玫瑰湾建筑工程钻孔桩施工方案,工程本身和第三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级标准应符 合表A.0.5的规定

表A.05工程本身和第三方直接经济损失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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