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50458-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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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T50458-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标准.pdf

续表21.3.11车库种类列检、月停车棚检修库油漆库工作车库项目名称检库库内后部通道净宽6. 015. 015.015.06.0车体至库前大门距离3. 03. 03. 03.03.0车库大门净宽B+0.6B+0.6B+0.6B+0.6B+0.6H,+H,Hi+H,H,+H,H,+H,H,+H2车库大门净高+0.4+0.440.4+0.4注:B为车辆限界的宽度;H,为轨面高度;H,为轨面上车体高度。21.3.12运用库应根据列车日常运用维修和列检、月检作业的需要,在其边跨内或邻近地点设置车辆车载设备检修、列车内部清扫、洗刷、消毒、工具存放、备品储存和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生产、办公、生活房屋。21.3.13车辆基地内列车运转调度、检修调度与防灾调度宜合并设置为车辆基地调度中心。21.3.14在列检、月检库横向地下通道两侧宜设动力及安全照明插座。地下通道内固定照明灯具不应影响作业。21.3.15列车采用人工驾驶的,车辆基地内宜设乘务员公寓,其规模可根据早晨发车后2h和晚上收车前2h内运行列车乘务员人数确定。21.4车辆检修设施21.4.1车辆检修设施可按其功能和检修工艺要求设置下列主要的生产厂房和房屋:1检修库、转向架间、电机间、电子电器间、车钩缓冲器间、制动设备间、空调器间、车门窗间、车体电气管材间、蓄电池间及相应的辅助生产房屋:2换轮库;3油漆库;169

(21. 4. 2)

1试车线宜为平直线路,困难条件下充许在线路端部设曲 线。试车线应有配套的信号和供电设备,试车线的其他技术标准 应与正线的技术标准一致。

2试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车辆性能、技术参数及试车 合作业要求计算确定,试车线尽端应设车挡。 3应在试车线附近设置试车设备用房 4试车线应有一段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的便于维修人员作业 的硬化地面。 21.4.8转向架间宜在检修库内设置,也可毗邻检修库。转向架 间规模和检修台位应根据转向架检修任务量一作业方式和检修时 间计算确定。转向架间应设有转向架与零部件的检修、清洗、试 验及探伤设备,以及轮胎拆装、充气及存放设备。 21.4.9电机间应邻近转向架间设置,并应根据作业需要配备电 机检测、清扫设备,以及起重运输设备 21.4.10蓄电池间宜独立设置,蓄电池间的规模应满足车辆蓄 电池检修和充电需要,并宜兼顾牵引车、工作车和蓄电池搬运车 的检修和充电。蓄电池间应设有电源室、蓄电池检修室、充电 室、蓄电池用品储存室和值班室。检修室和充电室应有良好的通 风、给水排水设施;酸性蓄电池充电室应采用防酸地面,并应与 其他房屋隔断和采取防爆措施。 21.4.11油漆库可根据需要按一辆车或一个列车单元设置,库 内应设通风、给水排水设施和压缩空气管路,并应有环保措施。 库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油漆库的尺寸应根据工艺要求 确定。 21.4.12吹扫库及其线路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其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吹扫线的有效长度应满足列车所有车辆的吹扫作业需要: 2吹扫库宜根据吹扫作业的要求选用成熟可靠产品,并宜 设置通风排尘设施; 3寒冷地区的吹扫库应有供暖设施; 4吹扫库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根据吹扫作业要求确定。

21.4.12吹扫库及其线路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改好),其设计应

1吹扫线的有效长度应满足列车所有车辆的吹扫作业需要: 2吹扫库宜根据吹扫作业的要求选用成熟可靠产品,并宜 设置通风排尘设施; 3寒冷地区的吹扫库应有供暖设施; 4吹扫库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根据吹扫作业要求确定。 21.4.13车辆段应设材料、备品间。当物资总库不设在基地内

时,应设独立物资库,并配备必要的起重和运输设备。

21.5车辆段设备维修和动力设

21.5.1车辆段设备车间应包括设备维修间 作业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V 1全段机电设备的管理和中、小修程的检修 2全段各种生产工具的维修和管理。 21.5.2生产设备应统一管理、集中检修。设备的大修宜对外委 托或与有关单位协作进行,

21.5.3设备维修间应根据基地内机电设备和动力设施维护

修的需要配备电焊与气焊设备、电器检测设备、管道维修设备利 起重运输设备等。检修车间的通用机加工设备应与设备车间的通 用机加工设备合并设置。

21.5.4空压机站的空压机应选择节能型的低噪声产品,其压力

21.5.5乙炔用气应采用瓶装乙炔气供气。

21.5.6各种室外管线应根据性质和走向,结合总平面布置进行 管线综合设计,应安全、经济和便于管理维修,

21.5.6各种室外管线应根据性质和走向,结合总平面布置进行

21.6.1综合维修中心功能应满足全线线路、轨道梁、桥梁、路 基、涵洞、围屏、隧道、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保养 以及供电、通信、信号、道岔、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 检修工作需要,并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逐步实现社会综合服务 和资源共享。

21.6.2线路轨道梁、桥涵、房屋建筑、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 的大修宜委托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并宜逐步实现维修工作专业 化、社会化。

21.6.3综合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与建筑

公、生活房屋。各类房屋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局的具体 情况合理布置,其生产房屋宜合并建成综合维修楼。 21.6.5设于车辆基地内的综合维修中心的供电、供风、供热和 供水设施宜与车辆段相关设备和设施统一设置。 21.6.6综合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和工作量,配备 信号检测设备、供电检修设备、轨道梁桥检修设备和工作车等。 21.6.7综合维修中心应设置工作车库,供牵引车和工作车的存 放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车库的股道数量和面积应根据配属工作 车的台数确定。

21.7.1跨座式单轨交通宜设物资总库,并应承担材料、酉

21.7.4不同性质的材料、设备宜分库存放,其中存放易燃品的 仓库宜单独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21.7.5物资总库应配备材料、配件、设备的装卸起重设备

21.7.6设在车辆基地内的物资总库应有外来材料、设备、 进入的运输通道,并应有连接基地内主要道路或外界公 道路。

21.8.1 培训中心应负责组织和管理职工的技术教育和培训工

作,一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系统宜设一个培训中心;当需加设时, 应经论证和比较后确定,

作, 应经论证和比较后确定。 21.8.2培训中心宜设于车辆基地内,也可设于其他地区。实际 操作培训宜利用车辆基地内的既有设施,培训职工生活设施宜利 用车辆基地内的设施

21.8.2培训中心宜设于车辆基地内,也可设于其他地区。

操作培训宜利用车辆基地内的既有设施,培训职工生活设施宜利 用车辆基地内的设施

21.8.3培训中心应设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和教

21.8.3培训中心应设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和教职员 工办公和生活用房,以及教学设备和配套设施

21.10.1车辆基地线路的配备应满足功能及工艺要求,并应安 全、方便、经济合理。线路平面及纵断面设计应按本标准第6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21.10.2车辆基地的场坪高程应根据基地附近内涝水位和周边 道路高程设计。沿海或江河附近地区车辆基地场坪高程应按不低 于1/100洪水频率设计。 21.10.3车辆基地内线路、道岔区的外侧应设安全防护栏栅: 安全防护栏栅的高度不应低于1.2m。 21.10.4各车库内和库前线路下面应根据作业和安全的需要 设置横向地下人行通道。 21.10.5车辆基地的给水与排水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6章的有 关规定,

21.10.6车辆基地应根据供电系统的要求、车辆基地的规模和 布置及生产工艺需要等,设置牵引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及动力 照明设施。牵引供电系统应根据作业和安全要求实行分区供电。 21.10.7车辆基地供电系统和动力、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 21.10.8车辆基地生产、办公房屋的供暖、空调和通风设计, 应根据工艺要求和办公的需要,结合当地气候条件选择设备类 型,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0.9车辆基地应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设置通信系统,其 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8章的有关规定。 21.10.10车辆基地应根据作业要求设置信号系统,其设计应符 合本标准第17章的有关规定。 21.10.11车辆基地应根据本标准第22章的有关规定,配套设 置有关防灾报警设备和设施! 21.10.12车辆基地内应设置能够综合管理车辆运用、维护、检 修、人员和设备等各种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应有运营 控制中心的传输通道

22.1.1跨座式单轨交通应具有防备火灾、风灾、水灾、冰雪灾 害、雷击、地震、事故停车等灾害和事故善后的设施, 22.1.2防火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火灾 应按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在同一时间内发生 Y 次火灾设计。 22.1.3车站站台、站厅付费区及出入口通道内影响乘客疏散的 区域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运营和服务设备、设施外,并不得设 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疏散通道和疏散区域 的范围应根据设计确定 22.1.4与跨座式单轨交通相连接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火分隔 22.1.5车站及区间应配备防灾救护设施,车辆基地应配备防灾 救援设施。 22.1.6运营控制中心应具备全线防灾及救援的调度指挥,以及 和上一级防灾指挥中心联网通信的功能。 22.1.7车站和区间隧道、运营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防灾要求除 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2. 2.1 跨座式单轨交通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高架及地面车站、区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地下区间、联络通道

区间风并及风道等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地面建筑、风亭等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3运营控制中心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7 4车辆基地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22.2.2运营控制中心、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与 信号机房、通风与空调机房、消防泵房、气瓶间、蓄电池室、屏 蔽门设备控制室等重要设备与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5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 门应平用之级防小门

信号机房、通风与空调机房、消防泵房、气瓶间、蓄电池室、屏 蔽门设备控制室等重要设备与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 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

1高架车站、地面车站的站厅与站台公共区应为一个防火 分区,当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或采用机械排烟时,站厅公共区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m²。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不应大于2500m²;当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大于1500m²; 2)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设 备与管理用房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 应大于1500m²。 2当地下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宜 大于5000m²。 3两个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 卷帘、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墙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 用A类甲级防火玻璃。

材料填塞密实。当风管穿越防火墙时,应设防火阀

22.2.5车站的地下主要设备与管理用房应设宽度不小于1.2m 直通地面的消防专用出口

22.2.6车站的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DBJ61/T 151-2018标准下载2.6车站的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发

22.2.10高架车站的乘客从车站站台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 安全区域的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Q1+Q2 ≤ 6min (22. 2.10)

式中:T 高架车站的乘客从车站站台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 他安全区域的时间(min); Q1—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1列进站列车的最大 客流断面流量(人); Q2 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最大候车 乘客量(人); A1 一台自动扶梯通过能力[人/(min·台)」; A2— 疏散楼梯通过能力人/(min·m) 一自动扶梯台数: B一一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 22.2.11地下车站的乘客全部撤离站台的时间要求,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有关规定;乘客 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的时间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有关规定。 22.2.12,设于公共区的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栏栅应设疏散门, 疏散门的总宽度(包括自动售检票的门)应按下式计算:

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有关规定;乘客 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的时间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有关规定。 22.2.12,设于公共区的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栏栅应设疏散门, 疏散门的总宽度(包括自动售检票的门)应按下式计算:

(22. 2. 12)

式中:L 疏散门的总宽度(m); A3门式自动检票机通行能力(人/min); A4一疏散门通行能力[人/(min·m)」。 22.2.13立 站台公共区任一点距疏散楼梯、自动扶梯或通道口的 距离应小于50m水平兜网施工方案,站厅公共区任一点距出人通道口的走行距离 应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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