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7/T 99-20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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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7/T 99-20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pdf

ICS 13.220.01 CCS C 80

pde for fire protection safety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place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 4407/T99—2022

填充墙砖砌体工程施工方案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江门市标准化协会、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 码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学强、周飞、邹汉志、海燕、魏聪、张伟华、卢思施、吴国钦、黄型纳、曾 捷、文灼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江门市标准化协会、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 码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学强、周飞、邹汉志、海燕、魏聪、张伟华、卢思施、吴国钦、黄型纳、曾 捷、文灼光。

DB 4407/T99—20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建筑构造和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日常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门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 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照执行。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考本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4287(所有部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31247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

白仃年electrtcbicycTe 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相关性能应符合GB17761一2018中的4.1要求。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停放区域分为建筑外场所和建筑内场所,按建(构)筑物种类分为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attached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 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open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25%,且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 不小于此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 建筑内地坪地面低于室外地坪地面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

充电器charger

专门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所配置的一种充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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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 所。 4.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a)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 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b) 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 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c)不应设在有可能积水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如因条件限制确需设在有可能积水或防、排 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d)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或剧烈振动的场所,并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 密集场所;如选址确实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GB50016和GB50058 的规定; e)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f)不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的场所: g)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 h) 不应在场所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 i)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4.3临近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设置窗户的外墙。 4.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 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4.5应采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4.6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依法利用公共用地,独立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老旧住宅区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 4.7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 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建设,且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 规定。 4.8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主体建筑外。 4.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 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10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 广国八大汽站年止大式

5.1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 楼板与建筑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5.3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 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并与建筑其他使用空间完全分隔。 5.4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1500㎡²;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²。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 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5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2h、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当建筑内电动自行 车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5.6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 5.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 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5.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同组电动自行车的车位宽度不宜小于0.8m。 5.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门窗、墙壁、顶板(棚)等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10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a)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确保疏散安全; b)充电设施应采取防撞保护措施; c)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6.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6.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 从内部打开。 6.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门禁系统时,应确保断电后疏散门处于可开启状态,或设置紧急开 门装置。 6.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场所内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6.5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屋面为平屋面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应向 外开启。 6.6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应直接正对建筑疏散楼梯间,且与疏散楼梯 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m。 6.7建筑内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 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 安全出口。 6.8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出口不应与建筑其它部分安全出口共用,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且应与建筑内其它防火分区通过防火墙完全隔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少 于1m的防护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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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和GB50974等相关消防技术文件设置与其相适应的 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7.1.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 7.1.3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84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 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无消防水条件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文件的灭火设施, 7.1.4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条件充足的宜按GB50084的要求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140配置A、B、E类火灾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 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部分灭火宜采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基 型灭火器,电动自行车的电路部分灭火宜采用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7.1.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增加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 30m。 7.1.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h可视监控设备或远程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图像能在电子监控设备上实时显示; b)图像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c)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7.1.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

7.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和GB50974等相关消防技术文件设置与其相适应的 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7.1.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 7.1.3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84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 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无消防水条件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文件的灭火设施。 7.1.4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条件充足的宜按GB50084的要求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h可视监控设备或远程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图像能在电子监控设备上实时显示; b)图像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c)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7.1.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HLJJFT 201-2017标准下载,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

7.2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7.2.1所在建筑按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符合以下规定: a)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b)除应按照GB50016和GB50067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外,其他建筑内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c)有条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 符合GB20517的规定; d)有条件的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的设置应符合GB14287(所有部分)的规定。 7.2.2应设排烟设施,并符合以下规定: a)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墙面的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2%; b) 2 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 有关消防技术文件的规定,

7.3.1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符合以下规定: a)有条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 符合GB20517的规定; b)有条件的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14287的规定。 .3.2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风设备宜选用低噪音型。

棚户区道路、污水、电力、照明、绿化供水、给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7.4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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