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财政部、应急管理部2022年11月21日pdf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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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财政部、应急管理部2022年11月21日pdf版).pdf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财资〔202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 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 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法律法规,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重庆市某中学外墙维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应急部 2022年11月21日

财政部应急部 2022年11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 第七节冶金企业 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 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 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六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 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 未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 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 9号)的规定;矿并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 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 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

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 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 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 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 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并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升展冲击 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 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 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 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 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 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 出; (四)完善煤矿并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 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 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

第九条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 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 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 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 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 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 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 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 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 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 吨1.5元。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 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 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火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

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石油大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 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 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 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 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 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 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大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 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石油大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 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

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 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 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 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 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 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 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

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 设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 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义作业防护、临 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 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 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 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折 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 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 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 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 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 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Q/GDW 1222-2014 ±800kV换流站交流滤波器施工及验收规范.pdf,并逐 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 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 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5%提取;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 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 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 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 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 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 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 1.5%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 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四川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 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 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 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 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第二十九条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 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 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 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 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 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 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 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 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 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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