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7669-2022 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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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7669-2022 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pdf

ICS 13.100 CCS E09

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SYT 76692022

各种施工工艺框图控制系统验收 8 系统模拟喷气试验

附录A(资料性)常见油品储罐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附录B(资料性)气溶胶灭火系统安装施工记录… 19 附录C(资料性)气溶胶灭火系统安装调试记录表 ·20 附录D(资料性)气溶胶灭火系统安装峻工验收报告 .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消防应急救援大庆 油田支队、中国石油消防应急救援辽河油田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熊竹顺、杨建军、李天思、孙洪亮、王增志、刘雪峰、孙富、高永波、袁 川、曹强、陈晨、张凯旋、叶明新、熊伟、杨德才、王涛。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 日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消防应急救援大庆 油田支队、中国石油消防应急救援辽河油田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熊竹顺、杨建军、李天思、孙洪亮、王增志、刘雪峰、孙富、高永波、袁 川、曹强、陈晨、张凯旋、叶明新、熊伟、杨德才、王涛。

气溶胶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于本文件。 GB/T150压力容器 GB/T1527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GB/T3864工业氮 GB471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4716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T5099钢质无缝气瓶 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57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SY/T 76692022

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XF61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SY/T 76692022

延迟时间delayedperiod 从火灾感应元件感应到火灾信息,到气溶胶灭火剂发生装置接到发生指令之间的时间间隔,以秒(s) 为单位。 3.11 浸渍时间holdingperiod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气溶胶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以秒(s)为单位, 3.12 水平保护距离horizontalprotectiondistance 从喷口喷出的气溶胶灭火剂以有效密度能到达的最远水平距离,以米(m)为单位。 3.13 系统最大工作压力systemmaximumworkingpressure 储气瓶型灭火系统最大工作压力是指在系统正常动作状况下,减压阀出口的最大压力,以兆帕(MPa) 为单位。 3.14 驱动气体expellantgas 输送灭火剂的动力气体。

5.1.1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灭火设计浓度计算确定。 5.1.2多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确定。 5.1.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其 实际控制能力。 5.1.4组合分配系统的气溶胶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5.1.5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气溶胶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气溶胶剩余量和 管网内的气溶胶剩余量之和。 5.1.6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使用后,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功能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 1:1设置备用量。

a)开口封闭装置; b)机械排烟系统; c)正压送风系统; d)防火阀。 5.1.13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 系统操作和控制所需压力和气量。 5.1.14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打开或同时打开。 5.1.15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剂、系统组件和设备、标准零(部)件选择及技术条件等应符 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2.1适用范围及分类

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分为热气溶胶全淹没火火系统和冷气溶胶 灭火系统两种类型。

5.2.2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

5.2.2.1采用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b)防护区围护结构应能承受灭火剂施放时所产生的压力,且不应低于1.2kPa; c)防护区灭火时应能保持相对封闭,具体封闭条件所要求的空间非密封度应依据不同产品的实 (试)验参数确定; d)防护区内如有吊顶、地板或其他夹层,若无防止气溶胶渗人的可靠措施,设计时则宜考虑上 述部位的容积。 5.2.2.2喷口与被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5m,且与被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5.2.2.3防护区内如有其他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在灭火剂施放之前停止。 5.2.2.4单台灭火装置的水平保护距离依据公式(1)计算:

L=√v/(k·h·π)

式中: L一一水平保护距离,单位为米(m); V一一单台装置的装药量/灭火密度,单位为立方米(m3); k一一总调节系数; h一被保护空间的高度,单位为米(m); π一一圆周率,取3.14。 5.2.2.5防护区内的任一点距最近一具灭火装置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该灭火装置的最大水平保护 距离。 5.2.2.6每具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应大于4m。防护区高度超过4m时,宜考虑分层布置,但应 有不少于2/3的灭火装置设置在地面。 5.2.2.7防护区内的灭火装置数量不小于两具时,宜均匀分开布置,使被保护空间的地面在喷射时间 内的浓度达到灭火密度。 5.2.2.8全淹没气溶胶灭火系统或针对同一被保护对象的局部灭火系统在同一防护区内如布置两具或 两具以上灭火装置,当需要启动时,每个灭火装置的喷发间隔应不大于装置平均喷发时间的10%。 5.2.2.9当防护区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燃物时,气溶胶用量应按可燃物中最大一种需求量设计。 5.2.2.10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公式(2)计算:

式中: M—灭火剂设计用量,单位为千克(kg); m—灭火密度,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²) V—防护区域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²)。 其中k按公式(3)计算:

=k, k=k·k·k3

=k, k=k·k2

k,k,k3等系数分别代表可能影响设计用量的调节系数,如泄漏补偿的“气溶胶分布不均匀系 数k”、表示防护空间壅塞度的“阻隔系数(气溶胶损耗系数)k”、“安全系数k”等参数。 5.2.2.11全淹没灭火系统中单台气溶胶装置的持续喷射时间不应大于90s。

SY/T7669—2022

5.2.2.12对全淹没防护区应维持充分的浸渍时间,其浸渍时间应由生产厂家依据不同的产品对不同 类型的保护对象,通过实(试)验确定。 5.2.2.13全淹没灭火系统气溶胶的施放,在有效封堵的情况下可采用分区启动的方式,如采用气溶 胶封堵,设计用量应不低于该分区设计用量与用于封堵的气溶胶灭火剂药剂量之和。 5.2.2.14全淹没灭火系统中,气溶胶灭火装置工作时,外壳温度应低于被保护对象的燃点,施放温 度应不损坏被保护对象。

5.2.3冷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

5.2.3.1采用冷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独立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容积不应大于5000m²; b)在喷射灭火剂时,不能关闭的防护区开口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包括侧面 顶部及底部)的1%,且开口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应不低于室内净高的2/3; c)喷嘴安装角度应参照生产厂家技术说明。 5.2.3.2冷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灭火剂最小灭火浓度应依据灭火剂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确定。 b)一般防护区,灭火剂全淹没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最小灭火浓度的1.2倍(k=1.2);图书、档案 和文物资料库等易产生复燃的场所,灭火剂全淹没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最小灭火浓度的1.5倍 (k=1.5)。 c)灭火剂设计用量M应按公式(4)计算:

式中: Mm—— 一灭火剂最小灭火用量,单位为千克(kg) 一灭火剂喷射剩余量,单位为千克 (kg)。 d)灭火剂最小灭火用量M按公式(5)计算:

Mm 一一灭火剂最小灭火用量,单位为千克(kg) Moi 一灭火剂喷射剩余量,单位为千克 (kg)。 d)灭火剂最小灭火用量Mm按公式(5)计算:

Mm=K·mmin·V+ko·A K=K·K·K

全淹没灭火综合系数; K 全淹没系数; 安全系数,根据保护对象的危险性及重要程度取1.0~1.3; K——容积修正系数,V≤500m²,K=1.0;500m²

灭火剂喷射剩余率,用百分数表示,一般情况下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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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品储罐的冷气溶胶全淹没火火系统的设计: a)油品储罐中不能关闭的开口总面积相对较小,可忽略不计,即A=0。 b)油品储罐的冷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在设计上采用一主一备形式,每个罐体配置2套以上冷 气溶胶全淹没灭火装置。 c)灭火设计用量及灭火装置的配置。 d)灭火剂用量按式(7)计算:

油品储罐灭火剂设计用量,单位为千克(kg); m 全淹没灭火单位体积灭火剂用量,取0.075kg/m”; Vc1 油品储罐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油品储罐全淹没系数,取1.0~1.3; 油品储罐安全系数,根据保护对象的危险性及重要程度取1.0~1.3; 灭火剂喷射剩余率,一般情况取10%。 注:常见油品储罐设置的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参数见表A.1

5.3.1适用范围及分类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分为热气溶胶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和冷气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5.3.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

.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 .2 2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对象的垂直投影面积。 b)灭火剂设计用量M按公式(8)计算:

5.3.2.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 5.3.2.2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m一一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采用面积法时灭火剂的单位用量: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和可溶化固体 的火灾为0.7kg/m²,其他为0.2kg/m²; A.一一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²)。 5.3.2.3当采用面积法设计不能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或保护对象的垂 直投影面积);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距离应不小 于1.5m。 b)灭火剂设计用量M按公式(9)计算:

A.一一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DB41/T 2118-2021标准下载,单位为平方米(㎡²)。

mv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采用体积法时的灭火剂的单位用量,取0.46kg/m3 +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单位为立方米(㎡²)。

5.3.2.4架空型喷头宜放置在保护对象的上方,应直接对着保护面,喷头离保护对象被保护面的距离 应不大于5m。 5.3.2.5水平型喷头应放置在保护对象的四周,应直接对着保护面,喷头离保护对象被保护面的距离 应不大于5m,且不应小于2m。 5.3.2.6根据单个喷头的保护面积,确定喷头数量。 5.3.2.7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灭火剂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南通市某市政道路、排水、桥梁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5.3.3热气溶胶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5.3.3.1采用热气溶胶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空气流速不应大于3m/s; b)喷口与被保护对象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5.3.3.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宜参考“体积法”或“面积法”计算用量,也可按公式(10)或根 据各生产厂家提供的设计参数和公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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