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90-2009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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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90-2009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某路灯工程施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2月23日

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 中国北车集团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所 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地铁总公司 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院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秦国栋沈景炎申大川俞加康 周建李国庆陈韶章徐明杰 毛励良沈洪王旭东倪昌 马丽兰 靳玉广 牛英明陆缙华 王日凡百 薛克仲 蔡顺利 张素燕 赵明花 于波周勇朱宏 刘扬 2 娄咏梅汪松滋周新六 马安泉 ,于松伟林镇鉴李昌义 郑生全 主要审查人:焦桐善 高毓才朱军沈纹 杨家齐全永藥丁树奎褚敬止 李耀宗下长堃宋键陈凤敏 莫庭斌陈穗九冯伯欣孔繁达 郭建国秦长利金淮

1总则· 2术语· 3 基本规定· 4运营· 4.1行车管理· 4.2客运服务“ 4.3维修· 4.4车辆基地· 5车辆· 5.1一般要求· 5.2车体· 5.3牵引和制动· 5.4车载设备和设施· 6限界· 7土建工程· 7.1线路工程 7.2轨道与路基工程· 7.3建筑·· 7.4结构工程 8 机电设备 8.1供电系统 8.2通信系统 8.3信号系统 8.4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8.5给水、排水与消防系统

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9 8.7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31 8.8 自动售检票系统· ·32 8.9 自动扶梯、电梯· ·33 8.10站台屏蔽门· ·34 附:条文说明·· ·35

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7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8.8自动售检票系统· 8.9自动扶梯、电梯· 8.10站台屏蔽门· 附:条文说明··

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7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8.8自动售检票系统· 8.9自动扶梯、电梯· 8.10站台屏蔽门· 寸:条文说明··

8.6Fire Alarmn System** :29 8. 7Building Autoinatic Systems :31 8. 8Automatic Fare Collection System :32 8.9Escalator and Lift · :33 8.10Platform Screen Door 3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35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城审轨道交通的基 本功能和技术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本规范不适 用于高速磁浮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1.0.3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满足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并应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经济 适用。

1.0.4城币轨道交通应经验收合格后,才可投人使用。

1.0.5本规范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基本要求,城市

1.0.5本规范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基本要求,·城市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 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 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 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试运行,包括车辆和机电 设备的采购、制造

3.0.11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

3.0.13城市轨道交通应明示禁人区域,并应设置阻

物进人禁人区域的防范设施。 3.0.14车站附近应配套建设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设施。配套 衔接设施的项目、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并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 规划、同期建设。 3.0.15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 3.0.16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有效的环境 保护措施。 3.0.1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 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人使用。运营单位应保障环境保护设施 的持续有效使用。· 3.0.18·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 施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 采取必要的环保补救措施。 3.0.19城币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 3.0.20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人载客 运营: 1不载客试运行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2运营单位具备安全运营的规章制度,人员到位、持证 上岗。 3符合本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3.0.21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状态应包括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 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运营应在能够保证乘客和所有使用该 系统的人员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0.22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的维修,确保其 处于安全、可靠和正常的状态。 3.0.23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迅速采 取有效的措施或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0.24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 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 论进行处理。

物进入禁人区域的防范设施。 3.0.14车站附近应配套建设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设施。配套 衔接设施的项目、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并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 规划、同期建设。 3.0.15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 3.0.16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有效的环境 保护措施。 3.0.1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 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人使用。运营单位应保障环境保护设施 的持续有效使用。 3.0.18·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 施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 采取必要的环保补救措施,

3.0.19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

1不载客试运行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2运营单位具备安全运营的规章制度,人员到位、持证 上岗。 3符合本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3.0.21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状态应包括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 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运营应在能够保证乘客和所有使用该 系统的人员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0.22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的维修,确保其 处于安全、可靠和正常的状态。 3.0.23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迅速采 取有效的措施或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0.24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 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 论进行处理

六三业八 州双旧厅 4.1.2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列车 安全运行防护;有轨电车允许通过司机瞭望保证行车安全。 4.1.3在运营期间,线路上的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应满足下列 要求:

4.1.2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技术手段

4.1.2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列车 安全运行防护:有轨电车允许通过司机瞭望保证行车安全。 4.1.3在运营期间,线路上的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应满足下列 要求: 1不应大于设计允许的最高速度。 2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不应超 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 3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 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 4.1.4列车在营运时段正常运行时,最大运行间隔不应大 于10min。 4.1.5 站后折返运行的列车,应在折返站清客后才能进人折 返线。 4.1.6当列车在运行中发生不能保障安全运行的故障时,在故 障列车退出运营前,应首先选择在车站清空乘客。 4.1.7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应确认列车在车站停止时,才能开 启车门;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 4.1.8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能根据运营需求实现车辆基地无人驾驶区域、车辆出 人线、正线和折返线的无人驾驶运行。 2客室内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或控制室的通信联络装置 实现值守人员与乘客的双向语音通信,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 有最高优先权

3车站应设站台屏蔽门;并应能通过电视监视各站台屏潮 门区域。

4.2.1城市轨道交通应具备不同运营状态下的客运管理模式, 并应设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4.2.2运营单位应以安全、准时、便捷、文明为目标,为乘客 提供持续改进的服务。 4.2.3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完善的服务标志、乘客信息系统, 为乘客提供规范、有效、及时的信息。 4.2.4运营单位应向残障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4.2.5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服务质量管理 体系。 4.2.6运营单位应向乘客明示其服务的内容、责任、义务、服 务质量和乘车安全要求、乘车常识。

1土建设施、车辆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包含维护、检查和 检修,应包括可能对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所有部件或设施。 2维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应根据运行特点、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制定相应的维修 规程,并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逐步优化维修 规程

维修管理与配置的维修设施应符合产品维修手册和设计 1 要求。 2 维修时间间隔、维修内容及相关的变更,应经相关程序 审定。 3维修应有记录,维修记录与有关文件应一并存档备案

4维护记录应保存至下一次维修开始或至少3年时间;检 查及检修记录应保存至土建设施或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终止。

4.4.1车辆基地的设置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需要。

4.4.2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运输和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2 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人口;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和材料、 设备的选用等应满足消防要求。

.4.3车辆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并应满足防洪、防淹 要求。

4.4.3车辆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并应满足防

4.4.4车辆基地中的危险品应有单独隔离的不

5.1.1在车辆寿命周期内,车辆应满足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 和人身安全要求,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方便救 的条件

5.1.1在车辆寿命周期内,车辆应满足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 和人身安全要求,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方便救援 的条件。 5.1.2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 材料。 5.1.3车辆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减小车辆噪声和对环境的有 E

5.1.3车辆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减小车辆噪声和对环 害影响。

5.1.4新设计的车辆或经过重大技术改造的首列(辆)车应进 行型式试验

5.2.1在车辆寿命周期内,车体应能够承受各种静态、动态荷 载而不产生永久变形、断裂和疲劳失效;车体应有足够的刚度, 应满足维修和复轨的要求。新设计的车辆或车辆经过改造对车体 强度有影响时,应进行车体静强度试验。 5.2.2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自地板面计算,坐椅

5.2.2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自地板面计算,坐椅

5.2.3客室侧门应具备下列功

能单独开闭和锁闭;在站台设有屏蔽门时,能与屏蔽门 联动开闭。 2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 3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 4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时才能正常打开。 5在紧急情况下,乘客能手动解锁开门。

5.2.4客室内应设扶手;在列车运行时高大模板支撑专项施工方案,车辆连接处应采取保 障乘客安全的措施。

障乘客安全的措施。 5.2.5客室车窗的结构应防止乘客在无意识状态下身体任何部 位伸出窗外;车窗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5.2.6客室地板应防滑;客室结构、过道处不应有尖角或突

5.2.6客室地板应防滑;客室结构、过道处不应有尖角或突 出物。

5.2.6客室地板应防滑;客室结构、过道处不应有尖角

5.3.1列车应具有既独立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擦制动系 统,并应保证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 5.3.2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 能自动投入使用,并应保证所需的制动力;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 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发生 溜车。

5.3.3与道路交通混合运行的列车(车辆)还应具备:

1独立于轮轨粘看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 2用于粘着制动系统的撒砂装置。 5.3.4当列车发生分离事故时全套公路施工组织设计,应能自动实施紧急制动。 5.3.5当客室侧门未全部关闭时,列车应不能正常启动。 3(一列东应目名下列枚障运行的能力

5.3.6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的能力:

1在定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74动力时,应能维持 运行到终点。 2在定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 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一列空载列车应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推送一列故障的定 员载荷工况下的列车至最近车站。 5.3.7牵引与制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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