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GB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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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25—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8月1日

[上海]创鲁班奖商业楼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410页)_secret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现批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号为:GB50025一2004,自2004年8 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1.7、5.7.2、6.1.1、8.1.1、8.1.5、8.2.1、8.3.1(1)、8.3.2(1)、 8.4.5、8.5.5、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J25一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3月1日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下达的任务,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 察、设计、科研和高校等16个单位组成修订组,对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J25一90(以下简称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在修订期间,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 意见,经多次讨论和修改,最后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系统总结了我国湿陷性黄土地区四十多年来, 特别是近十年来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建设经验,并充分反映了实施原规范以来所取得的科研 成果和建设经验。 原规范经修订后(以下简称本规范)分为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勘察、设计、地基 处理、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施工、使用与维护等9章、9个附录,比原规范增加条文 3章,减少附录2个。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是: 1.原规范附录一中的名词解释,通过修改和补充作为术语,列入本规范第2章;删除了 饱和黄土,增加了压缩变形、湿陷变形、湿陷起始压力、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自重湿陷量 的实测值、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量的计算值等术语。 2.建筑物分类和建筑工程的设计措施等内容,经修改和补充后作为基本规定,独立为 章,放在勘察、设计的前面,体现了它在本规范中的重要性,并解决了各类建筑的名称出现在 建筑物分类之后的问题。 3.原规范中的附录六,通过修改和补充,将其放入本规范的第4章第4节“测定黄土湿 陷性的试验”。 4.将陕西关中地区的修正系数B由0.70改为0.90,修改后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与实 测值接近,对提高评定关中地区场地湿陷类型的准确性有实际意义。 5.近年来,7、8层的建筑不断增多,基底压力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相应增大,本次修订将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湿陷量的计算深度,由基底下5m改为累计至基底下10m(或地 基压缩层)深度止,并相应增大了勘探点的深度。 6.划分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采用现场试验的实测值和室内试验的计算值相 结合的方法,在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量的计算值分别引入修正系数B值和B值后,其 计算值和实测值的差异显著缩小,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湿陷性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本规范取消了原规范在地基计算中规定的承载力的基本值、标准值和设计值以及附 录十“黄土的承载力表”。 本规范在地基计算中规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勘察部门根据现场原位测试结果 或结合当地经验与理论公式计算确定。 基础底面积,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 征值确定。 8.针对湿陷性黄土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的设计和计算 等原则。

9.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建筑物类别,采取地基处理措施,符合因地因工 程制宜,技术经济合理,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有重要作用。 10.增加了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等内容,使今后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 11.根据新搜集的资料,将原规范附录二中的“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及其 附表2一1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 原图经修改后,扩大了分区范围,填补了原规范分区图中未包括的有关省、区,便于勘 察、设计人员进行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时,对分区范围内黄土的厚度、湿陷性质、湿陷类型 和分布情况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和认识。 12.在本规范附录J中,增加了检验或测定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 及有关变形参数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原规范通过全面修订,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更加系统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湿陷性 黄土地区的特点,体现了我国现行的建设*策和技术*策。本规范实施后对全面指导我国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地基湿陷事故,都将产生显著的技术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 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 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 议寄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北路272号,****:710082)。 本规范主*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规范参*单位: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金属建筑研究院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兰州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罗宇生(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文君田春显刘厚健朱武卫任会明 汪国烈张敷张苏民沈励操杨静玲 邵平张豫川张炜李建春林在贯 郑永强武力赵祖禄郭志勇高永贵 高风熙程万平滕文川罗金林

1.0.1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 维护。 1.0.3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 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1.0.4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的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0.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 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3.0.1

3.0.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 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 的规定。

表3.0.1 建筑物分类

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附录E确定。 3.0.2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 1地基处理措施 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 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 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 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 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3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3.0.3对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和观 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 3.0.4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附有使用与维护说明。 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3.0.5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土场地上设计建筑地基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 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2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4.1.3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 设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 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2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4.1.3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 设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 力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4.1.4*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不同的勘察阶段; 2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工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5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简单场地:地形平缓石吉高速公路A8标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设计,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2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 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杂; 3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 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6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 坍、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B或附录C的规定; 4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 地下水强度的关系; 5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和砂巷等。 4.1.7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1级土样质 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 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 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1.8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 的密度。 4.1.9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相结合的方法。 4.1.10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 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4.2.1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建筑经验; 2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 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 和试验等工作:

4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4.2.2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分布,预 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的可能性; 2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3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 用1:1000~1:5000。 4.2.3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平 缓地段可按网格布置。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3确定。

2.3初步勘察勘探点的

2取土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按地貌单元和控制性地段布置,其数量不得少于全部 勘探点的1/2。 3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的预估值确定,控制性 勘探点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土勘探点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对新建地区的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规范4.3.8条进行现场试坑浸 水试验,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场地湿陷类型。 5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查明场地湿陷类型,为确定建筑物总平面的合理布置提供依 据,对地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提供参数与建议。 4.2.4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详细查明地基土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的平 面分布和承载力。 2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和本规范3.0.1条划分的建筑物类别以及工程地质条 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4一1确定。

在单独的甲、乙类建筑场地内打铁港沿线高层公寓安置房二标段施工电梯地下室楼板加固施工方案,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 4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其中采取不扰动 土样的勘探点不宜少于1/2。 5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并应符合表4.2.4一2的规定或穿透湿陷性 黄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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