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219-2017 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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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T 32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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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219-2017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3219-2017 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技术标准

10.2.7原桥梁伸缩缝利用的,应保证路面面层拼接两侧面层铺装质量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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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原路面挖除部分的沥青混合料、半刚性基层的材料应再生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妥善收集处理, 不得污染环境,

a)沥青路面再生可分为现场再生与场地再生;可采用水泥再生、乳化沥青冷厂拌再生、泡沫沥 青冷厂拌再生、热再生等再生技术。应根据工程实际,合理选择再生技术。 b)应根据交通量及荷载水平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合理选择再生材料的使用层次。

10.4.1路面排水设计应在原路面评价的基础上,使扩建路面面层结构与原路面排水设施相结合,并与 路面外部排水、路基排水等相互协调,以构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10.4.2路基、路面拼接设计中须拆除部分原排水设施时,应做出相应临时排水设施设计或采取相应技 术措施,并保障施工期间原路面与新的排水体系的畅通,

11. 2. 1拼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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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原结构与拼接结构间不连接,即相互拼接的结构其上部构造和下部构造均不连接 11.2.1.2原结构与拼接结构间全连接,即相互拼接的结构其上部构造和下部构造均连接。 11.2.1.3原结构与拼接结构间部分连接,即相互拼接的结构其上部构造连接而下部构造不连接;或上 部构造不连接而下部构造连接。

11.2.2原桥梁结构与拼接结构之间的基础沉降

11.2.2.1设计与施工应采取 11.2.2.2梁式体系桥梁常用结构的容许基础设计沉降差应不大于5mm,特殊结构应不大于3mm。 1.2.3预制结构架梁后拼接时间不宜小于6个月,不得小于3个月。现浇结构浇铸后拼接不宜小于8 个月,不得小于6个月

11.2.4梁式桥上部结构拼接

.2.4.1宜采用相同结构形式拼接; 2.4.2应采取简支体系与简支体系拼接, 连续体系与连续体系拼接。宜采取钢筋混凝土结构与 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拼接。

.2.4.5三向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桥,不宜直接进行拼接。 .2.4.6T梁、组合工字梁、混凝土连续箱梁桥,采用刚接拼接时,应加强横隔梁的连接 .2.4.7在桥梁拼接的结合部位宜采用湿接缝构造

11.2.5梁式桥下部结构拼接

11.2.5.1下部结构拼接须在原结构的横桥向延长线上拼接,不应错位拼接。 11.2.5.2刚性墩台与柔性墩台之间不宜拼接。 11.2.5.3 混凝土结构不应与混凝土砌体结构、石砌结构拼接 11.2.5.4原桥下部结构病害严重,虽经维修加固可以使用者仍不宜进行拼接

11.2. 6桥梁伸缩装置

11.2.6.1原有桥梁伸缩装置须经综合评定、技术方案比较后确定是否拼接接长。 11.2.6.2原桥伸缩装置需拆除时,应与拼接部分一并新建;原桥伸缩装置需临时拆下,但又重新利用 时,须对型钢进行检验与校平、校直、除锈、修整接长处端面。 11.2.6.3桥梁伸缩装置接长时,接长部分应与原装置同类型、同型号、型钢同材质;型钢应采用焊接 方式:橡胶条须按伸缩装置全长更换

11.2.7桥涵护栏防撞等级

.2.7.1桥涵拼接部分新建的护栏或拆除重建的护拦,其防撞等级应符合JTGD80的相关规定, .2.7.2原中央分隔带护栏或路侧护栏完全利用时,应进行检测、维修或加固,其防撞等级不应 状要求的防撞等级。

11.3上跨主线的桥梁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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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跨主线桥梁经检测与综合评价,其使用功能满足要求、结构完好,或经改造、维修、加固 后可满足要求,且桥下净空符合扩建规定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否则,应拆除重建。 原上跨主线桥梁不宜拆除、且桥下净空不符合扩建规定时,应比较论证主线采用局部分离式断 面,分别从不同桥跨通过,或适当压缩桥下硬路肩宽度等方案的可行性。 原上跨主线桥梁拆除重建时,改建部分应符合桥梁新建设计的相关规定。

11.3.2上跨主线的桥梁改建设计

11.4桥面铺装、防水层和排水

11.4.1桥面铺装的改建应根据检测评定、计算分析确定,结构设计应综合考虑桥面铺装等因素。 11.4.2桥梁拼接后桥面应设置整体防水层。铺装上层为沥青混凝土时,防水层应设在沥青混凝土与水 尼混凝土层面之间、沥青混凝土与钢桥面层面之间。 11.4.3桥面应采用柔性防水层。

11.4.4应增加桥面横向排水措施。

11.5.1应采用相同结构型式、相同孔径拼接接长, 11.5.2接长超过6m时应设置沉降缝。 11.5.3因接长导致进出口排水不畅时,应重新进行排水设计,必要时应设置集水井、泵房 11.5.4机耕、车行通道的接长,应兼顾人行需要,

11.6.1涵洞拼接设计须考虑不降低原有农田排灌要求;考虑因接长后养护清淤要求。接长部分可考虑 适当增加断面尺寸。 11.6.2涵洞拼接可选择不同结构形式拼接;当采用不同结构形式拼接时,接头必须进行特殊设计。 11.6.3涵洞接长超过6m时应设置沉降缝。 11.6.4接长圆管涵直径不得小于1m 1.6.5 接长圆管涵可大于原圆管涵,两管径之差宜不大于0.25m;接长圆管涵直径不得小于1m。 11.6.6斜交涵洞拼接,禁止采用斜管节或斜盖板接长,原涵端部的斜管节或斜盖板应拆除。

11.6.4接长圆管涵直径不得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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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互通式立体交叉扩建

2.2.1原互通式立体交义应按预测的扩建工程设计交通量对通行能力进行验算、人工构 则,其主线、匝道、收费站等的通行能力,路线交叉范围内的桥涵等,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部分改建或全部拆除重建,

部分改建或全部拆除重建。 12.2.2依据对原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安全性评价,应对主线及其出入口、匝道、收费站等的平纵线形、 超高、路面排水等设计进行检验,以调整其技术指标及其组合设计。 12.2.3须扩建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原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拟扩建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扩建条 件复杂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等大型构造物涉及的路段,拟定总体设计方案时,宜采用整体式断面扩建 方式。

12.2.4原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扩建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12.2.4.1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匝道和主线上不应设置收费站,采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方式。 2.2.4.2原匝道应按预测的扩建工程设计交通量对其通行能力、车道数、平纵技术指标等进行验算, 并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利用与否。 相交公路为100km/h及其以上的高速公路时,应采用设计速度较高的直连式匝道 左转弯交通量较小时,可采用设计速度较低的直连式币道、半直连式匝道或环形师道

12.2.5原互通式立体交叉间增设互通式立体交

12.2.5.1增设的互通式立体交叉距原有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4km。 2.2.5.2因路网结构等需要增设互通式立体交叉时,其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其加速车道渐变段终 点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义的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且应进行专项交通工 程设计,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警示、诱导设施。 2.2.5.3条件受限制增设的互通式立体交叉最小间距仍难以满足时,宜将两互通式立体交叉合并改建 为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应采取措施,原则上不影响主线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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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1扩建的局部分离式断面的主线的车道数、出入口等,应按预测的扩建工程设计交通量设计, 并按预测的交通组成对全断面和局部分离断面的通行能力分别进行验算,且该扩建部分路基的车道数不 得少于2条。

12.2.6.1扩建的局部分离式断面的主线的车道数、出入口等,应按预测的扩建工程设计交通量设计,

12.2.6.3互通式立体交叉区段应按规定设置辅助车道、集散道。 12.2.6.4扩建的局部分离式断面主线的出入口处,局部分离断面的两同向主线间应设置开口;主线的 中间带处亦应设置申央分隔带开口。该开口仅供养护、维修或紧急情况下使用,平时必须设置活动护栏 分隔。 12.2.7原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相交公路上跨高速公路,其跨线桥主孔净空不满足扩建要求,但边孔有条 牛穿越,且该上跨高速公路的跨线桥不能拆除改建时,可将主线按局部分离断面扩建方式设计。 12.2.8互通式立体交叉改建应拟定施工期间路网分流和施工区段的交通组织设计,并与全线交通组织 设计相配合,减小对沿线交通的影响。

12.3分离式立体交叉扩建

12.3.1原分离式立体交叉的扩建应根据公路网规划及其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地形和地质 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确定,并按预测的扩建工程设计交通量对通行能力进行验算,对人工构造物进 行检测、评价,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时,应部分改建或全部拆除重建。 12.3.2原分离式立体交叉的间距过疏或过密,宜结合沿线路网或扩建工程的需求进行优化,可予以增 设或归并。

12.3.3.2相交公路重要性高且相应规划已获批准或两侧已进行改造时,应采用规划公路等级或改造后 的技术指标,但应进行穿越主线方案论证,确保主线扩建工程规模增加不多、对主线不中断交通影响不 大。 12.3.3.3主线的桥梁拼接等相关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桥涵部分的相关规定

12. 3.4主线下穿

12.3.4.1相交公路及其引道工程应采用现有公路等级的技术指标;当相交公路的规划已获批准时,应 采用规划公路等级的技术指标,且符合现行部颁标准、规范的规定。 12.3.4.2依据对原分离式立交的安全性评价,应对其相交公路的平纵线形、超高、路面排水、人工构 造物等进行检验、检测,据以调整其技术指标及其组合设计。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时,应部分改建 或全部拆除重建。 12.3.4.3利用原上跨跨线桥的桥下净空及布孔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满足扩建后主线对视距 和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同时应考虑路基路面拼接、超高等对桥下净高的影响,检核跨线桥的四个周 边的桥下建筑限界。

12.3.4.4上跨主线的桥梁改建应符合本规范桥涵部分的相关规定。

12.3.5分离式立交改建应拟定施工期间相交公路的交通组织设计,以维持其正常通行

12.4公路、铁路相交叉的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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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铁路上跨或下穿高速公路立体交叉应在原址、按原技术标准扩建,并采用维持铁路正常运 铁路运输影响最小的扩建方案

12.4.2铁路上跨高速公路立体交叉的扩建

12.4.2.1铁路跨线桥为单孔或双孔,其跨径、净高不满足扩建工程规定建筑限界时,应重建或移位重 建。 2.4.2.2铁路跨线桥为多孔,且其跨径、净高符合3条车道路基规定建筑限界时,扩建工程宜采用局 部分离断面扩建,即利用原铁路跨线桥的边孔穿越的扩建方案。否则应重建或移位重建。 12.4.2.3重建铁路跨线桥的设计,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2.4.3铁路下穿高速公路立体交叉的扩建

.4.3.1铁路下穿高速公路的立体交叉应在原址按原跨径、净高等技术标准扩建,并采用维持铁 运营或对铁路运输影响最小的交通组织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 2.4.3.2公路跨线桥扩建设计中涉及主线桥梁改建等相关部分,应符合本规范桥涵部分的相关规

12.4.3.2公路跨线桥扩建设计中涉及主线桥梁改建等相关部分,应符合本规范桥涵部分的相关规定。 2.5公路、乡村道路相交叉的扩建 12.5.1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的扩建设计应纳入扩建工程公路交叉设计部分的总体设计,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 12.5.2原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的型式、位置、间隔等,宜结合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 广建工程的需求进行调整或归并。 12.5.3通道、天桥等人工构造物经检测,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或通行要求时,应部分改建或全部拆除 重建。 12.5.4通道、天桥等改建应拟定施工组织设计,以维持施工期间的正常通行。

12.5公路、乡村道路相交叉的扩建

12.6公路、管线等相交叉的扩建

12.6.1公路与管线等相交叉的扩建设计,对已敷设管线的改、移、加固等应采用能维持管线正常运行 或对管线运行影响最小的扩建方案。 12.6.2扩建工程的拼接设计,应根据原管线敷设情况,结合维护和安全要求,拟定相应保护设计方案 与措施,以保障施工与运行的安全

13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13.1.1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根据高速公路扩建方式和总体设计方案,结合原高速公路管理与安全性 评价分析,拟定扩建工程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及其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的等 级与相应设施的配置。 13.1.2扩建方式采用整体式断面利用原路基进行拼接设计的路段,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等级与配 置,应按扩建工程规定要求改造。在拆除原路侧交通工程设施的同时,应设置相应临时交通工程设施, 所拆除或须更新的设施应予以充分利用,且不得污染环境。 13.1.3扩建方式采用分离式断面,分离新建路基或另择走廊新建一幅路基时,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设计应符合现行部颁标准、规范的规定。 13.1.4扩建方式采用整体式断面的局部分离路段且距原路基较近时,应做好新建设施同原交通工程设 施的过渡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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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采用扩建工程预测交通量、交通组成、交通流特性、交通事故分析等作 为设计依据,对原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进行捡核,按A级规定的配置设置。 13.1.6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进行安全性评价,据以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或采取相 应管理措施,或建议调整公路平、纵线形技术指标,以增进行车安全。 3.1.7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的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必须作临时交通工程设施设计,维持扩建期间交 通安全、服务、收费等管理功能的正常运行,其限制速度、服务水平等可适当降低。 13.1.8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其中管理设施的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 言系统、配电、照明、房屋建筑等,可采取总体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做出分期修建设计, 但基础工程、管道等应预留或预理。

13.2.1.1整体式断面的车道数为八车道及其以上时,应在中间带侧增设出口预告、警告等标志。 13.2.1.2整体式断面的车道数为八车道及其以上时,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预告标志、整体式断面与分 离式断面过渡段的分岔标志等,应采用门架式标志。 13.2.1.3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应设置临时或可移动的禁令、警告、指示、限速、辅助等 标志和闪光警告灯。 13.2.1.4标志板面、结构、支撑方式及其设置的位置等均应考虑扩建后的使用需要。出口预告、分岔 等指示、警告标志应采用醒目、易于辨认、宜在行车道双侧设置或采用门架型式。 13.2.1.5拆除的标志板材、支撑钢材等,经局部修补或重新镀锌等方式进行处理、检验合格后,应重 复利用。

13.2.2.1整体式断面的车道数为六车道及其以上时,设置出口预告标志、分岔标志等路段,应同步设 置路面标记、导向箭头等标线, 13.2.2.2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应设置临时标线。临时标线可采用临时性材料,但应无毒 害、无污染。 3.2.2.3标线的宽度、设置位置及采用的材料等应按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并重新设置。 13.2.2.4横向标线及超高路段纵向标线应不影响路面横向排水。

13.2.3视线诱导标

3.1视线诱导标的设置间距、位置等均应按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并重新设置, 3.2整体式断面与分离式断面的分岔与合流部及其过渡段的行车道两侧,必须设置轮廓标、分 流诱导标、线形诱导标等视线诱导标。

13. 2. 4隔离栅

13.2.4.1隔离栅的设置位置、高度、材质等均应按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并重新设置。 3.2.4.2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拆除原隔离栅的同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隔离栅。 13.2.4.3拆除的隔离栅网材、支撑钢材等,经局部修补或重新镀锌等方式进行处理、检验合格后,应 重复利用

5.1防护栅的设置位置、高度、材质、防雷接地等均应按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并重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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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上跨高速公路、铁路、航道的桥梁两侧,及其他可能 施工地段等应设置临时防护网。

13. 2. 6防眩板

13.2.6.1原设置于中间带的防眩板或植物防眩设施等,经检验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予充分利用。 13.2.6.2原未设置防眩板的路段,应按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设置

13.2.7.1原设置于中间带、桥涵内侧的护栏,经检验符合中央分隔带和桥涵内侧护栏防撞等级规定的 应予充分利用。护栏防撞等级或护栏高度、立柱埋深等不符合规定的应改造或拆除重建。 13.2.7.2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拆除原路侧和桥涵外侧护栏的同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 护栏;上跨高速公路、铁路、航道的桥梁外侧,必须设置临时护栏,并采取设置警告、禁令、限速标志 等交通安全设施。

13.2.7.2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拆除原路侧和桥涵外侧护栏的同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 护栏;上跨高速公路、铁路、航道的桥梁外侧,必须设置临时护栏,并采取设置警告、禁令、限速标志 等交通安全设施。 13.2.7.3护栏防撞等级、结构形式、设置位置等均应按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并重新设置

13.2.7.3护栏防撞等级、结构形式、设置位置等均应按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并重新设置。

结构形式、设置位置等均应按扩建工程规定要求

13.2.9特殊交通安全设施

根据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和安全性评价分析,在适当位置设置供急救、消防、管理等特定车辆 状况下使用的紧急出口特殊交通安全设施。

13.3.1服务设施应采用扩建工程预测交通量、交通组成等作为设计依据,对原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进 行捡核,按A级服务设施规定的配置设计。 3.3.2服务区、停车区应结合路网规划、沿线区域经济状况、用地条件等,在原址扩建或移位或增设 为用路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丁拉核,按A级服务设施规定的配直设计 13.3.2服务区、停车区应结合路网规划、沿线区域经济状况、用地条件等,在原址扩建或移位或增设 为用路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13.3.3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原服务设施可采取间隔关闭、间隔开放。 13.3.4六、八车道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建筑规模应根据交通量、交通组成、沿线城镇布局、用 地条件等因素确定,用地指标按照现行《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13.3.5原服务设施未设停车区的,宜结合扩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增设

13.4.1.1应对原管理设施的建设规模进行捡核,按A级管理设施规定的配置设计。 13.4.1.2管理设施应适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特点,并充分考虑省(市、自治区)内,或区域联网统 一管理的规划要求,制定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特点的联网管理模式。 13.4.1.3斜拉、吊桥等特殊大桥设置的结构监测系统,应具备主线控制的基本功能和手段,并纳入主 线监控系统实行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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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1管理机构的设置涉及国家政策、项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建设单位管理模式等多种因素, 应在原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高速公路扩建后的整体功能 与经济效益。 13.4.2.2管理机构应根据扩建工程总体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随交通量的增长调整、充实管理机构的 部门、人员定编等。 13.4.2.3养护工区及设施的配置应采用适应大交通量条件下使用的先进技术与性能可靠的养护设备: 是高扩建后的管理养护水平与效率,

3.1在对原监控系统的配置、功能、设备等进行捡测的基础上,监控系统应按扩建工程预测交 表10中监控系统分类的配置设计

13. 4. 4 收费系统

13.4.4.1在对原收费制式、收费方式、系统构成、系统功能、设备技术指标、基础设施等进行勘察、 捡测、评价的基础上,按扩建工程预测交通量、收费服务时间、收费服务水平对收费系统设备进行升级 改造。 13.4.4.2收费系统设计应服从公路路网规划和联网收费的要求,采用开放性好、安全、可靠、先进的 软件平台,系统容量应具扩展空间,具前瞻性、先进性和可扩展性。

13.4.4.1在对原收费制式、收费方式、系统构成、系统功能、设备技术指标、基础设施等进行勘察, 捡测、评价的基础上,按扩建工程预测交通量、收费服务时间、收费服务水平对收费系统设备进行升级 改造。

文过 13.4.4.2收费系统设计应服从公路路网规划和联网收费的要求,采用开放性好、安全、可靠、先进的 软件平台,系统容量应具扩展空间,具前瞻性、先进性和可扩展性。 13.4.4.3原收费亭、收费设施、管理设施等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其相关技术设备应在检测、评价的基 础上,根据其性能、使用状况确定采用利用、改造、升级或更新。

13.4.4.4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应不中断收费业务,并在扩建工程建成后

13. 4. 5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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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1扩建工程需根据现行标准规范重新划定用电负荷等级。 13.4.6.2扩建工程需对变电所的高压电源进行充分利用,并根据负荷容量进行适当改造。 13.4.6.3扩建工程需设置电力监控系统,使电力系统尽量实现无人值守,相应供配电设备应支持电力 监控系统。 13.4.6.4照明系统本着节约的原则,对原照明设备测试、翻修后尽量采用,并须考虑应急备用电源的 设置。

13. 4. 7房屋建筑

13.4.7.1管理机构房建的扩建,应根据扩建后采用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规模与扩建路段特点,综合 考虑管理机构房建规模,在尽可能利用原有房建设施的基础上,再进行管理机构房建的新建、合并、扩 建。 13.4.7.2管理机构的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标准宜按预测扩建开通后第20年交通量确定,或参考调整 后的预测交通量确定。 13.4.7.3收费天棚拼接原则,应根据扩建后收费广场的规模、收费车道数量,在尽可能保持原收费天 棚设计风格的基础上,重新计算受力、设计结构,并处理好拼接部分,

3.5临时交通工程设放

.5.1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应根据扩建施工的道路交通状况,制定临时交通组织方案,并设置临时 程设施,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13.5.1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应根据扩建施工的道路交通状况,制定临时交通组织方案,并设置临时交

13.5.2临时交通工程设施应包含的设施

13.5.2.1用于警告、提醒和引导公路使用者通过扩建工程作业区的临时交通工程设施应包括:锥形交 通标、路栏、移动式护栏、防撞筒、临时性交通标志、临时性交通标线、施工警告灯号、移动式标志车 等设施。 13.5.2.2临时交通工程设施应设置在扩建工程施工作业警告区、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终止区的 全路段。

DB21/T 3165-2019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预制管片技术规程13.5.3临时交通工程设施的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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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临时交通工程设施应根据扩建工程施工作业区特点、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等因素设置。要 合理、前后统一。 3.2无论扩建工程需要封闭半幅高速公路进行施工,还是扩建互通立交重修进出口匝道,临时 程设施应在施工过程中起到交通安全和畅通的保证作用,

13.5.3.3临时安全设施设置原则:

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交通组织的需要,设置必要的指路、指示、警告、禁令标志。 应设置主动发光型交通工程设施,加强夜间警示、诱导。 在扩建高速公路的某些路段标划临时性标线时,宜采用醒目、易除掉的标线,如贴附成型标带。 去除临时性标线后不应留下暗痕。 宜根据车辆对向运行状态、路段情况等,设置具一定防撞能力的临时强制分隔护栏。 作业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进口和出口,并辅以必要的交通标志,避免工程车辆在进口和出 口处与其它车辆发生冲突

13.5.3.4临时服务设施的设置原则

临时服务设施应根据扩建工程路段特点,原有服务设施设置情况GB/T 41981.1-2022 液压传动连接 测压接头 第1部分:非带压连接式.pdf,综合地形、距离、 行设置。 临时服务设施应首先提供停车、公共厕所、小卖部等设施,以满足施工期间司乘人员 求。

13.5.3.5临时管理设施的设置原则

扩建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扩建工程特点,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和增置必要的移动监测设施(如 巡逻车等),为扩建工程的交通安全和施工安全提供保护措施。 扩建工程施工期间,为保证通行费的正常回收,在必要情况下,可采用人工手撕票临时收费系 统进行收费, 扩建工程施工期间,为保障施工路段的交通畅通,可增设临时监视设备,并采取无线传输方式 实现与监控管理机构的通信, 扩建工程施工期间,为保障临时管理设施的正常工作,在容量校核充许的情况下,可采取就近 取电方式,从收费站、外场设施配电箱取电;在当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采取太阳 能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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