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0-10-2012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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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TS 110-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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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68.9M
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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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110-10-2012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2012)

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申请人收到澄清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GB/T 41993-2022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声音信号装置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 格预审文件。如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修改的内容 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申请人收到修改的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预审申请义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申请人近年财务状况表; (6)申请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 (7)申请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 (8)申请人拟投人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9)申请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一览表; (10)其他材料: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1.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 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项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资格预审电请清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 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 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本章第3.2.3款至第3.2.8款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 方相关情况。 3.2.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2.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公司简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 格的证明材料、监理资质证书副本、质量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4“申请人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由独立于申请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

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领知前附表。 3.2.5“申请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应附所列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协议 书、项目评定书或交工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 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2.6“申请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施工监理合 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2.7“申请人拟投人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应附上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的 监理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复印件附于表后。 3.2.8“申请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一览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条和第3.2条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 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制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 认,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 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 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准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以及一份电子光盘一起封装在一个封套内。 投标文件包装采用内、外两层封套,两层封套应分别加贴封条并盖密封章。 4.1.2封套上须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书写,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 识别标记。

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 退还。 4.2.4对以下情况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逾期送达的: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2012

(2)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未按本章第4.1条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的。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 及其成员的规定。 5.1.2审查委员会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 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 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招标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 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 满意。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 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停止 发售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 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 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 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 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费助的任何活动。 8.2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 预审。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 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 审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费助的任何活动。 8.2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 预审。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 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 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可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电请人须知前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 均通过资格预审。

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审查程序

3.1.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条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 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款至第 3.2.8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使核验。

3.1.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条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 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款至第 3.2.8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使核验。

3.2.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审查标准 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服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2.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审查标准 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 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2012)

审查委员会接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 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 预审而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重新招标。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2012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术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 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 数量。

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审查程应

3.1.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条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 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款至第 3.2.8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审查标准 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2.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审查标准 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中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 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3.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节规定数量的,均通 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3.4.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节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 章第2.3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节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 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 预审而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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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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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埋招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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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2012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加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和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 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 处埋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接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客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和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总监理工程师由与联合体牵头人有合同关系且在其岗位登记的人员担任,姓名: ,监理资格证书号码: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学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学的授权书

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注:本表后应附公司简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监理资质证书副本、质量认证证书等相关 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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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近年财务状况表

附:由独立于申请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文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4款规 定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申请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

六、申请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

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附件 申请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明细表

附件申请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明细

七、申请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

、申请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

注:附中标通知书和(或)监理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贸

DB11/T 646.1-201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则.pdf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JTS110—10—2012

八、审请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审请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附件B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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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国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 广州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海建工程监理公司 武汉中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洋山同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 长江航道局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量旭东(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李传光(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李聪(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周河(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金柱(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田维军(国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 刘巍(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刘长健(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许镇江(广州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邱健(武汉中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周立杰(广州海建工程监理公司) 周亚平(洋山同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 胡义龙(长江航道局) 钟建衡(江西省港航管理局)

总校人员:胡明(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王建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李传光(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万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张浩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仇伯强(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昊敦龙(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杨国平(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童旭东(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李聪(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周河(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金柱(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胡义龙(长江航道局) 钟建衡(江西省港航管理局) 董方(人民交通出版社) 管理组人员:杨国平(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童旭东(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张金柱(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李聪(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周河(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153

DB11T 1301-2015 湿地监测技术规程统一书号:15114·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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