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T L80-2014 高速公路改扩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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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TGT L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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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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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T L80-2014 高速公路改扩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细则

6.0.3服务设施改扩建设计应根据预测交通量和车型组成、车辆停留率、周车 服日服务系数等参数重新核算规模,并结合既有公路服务设施的现状,在充分利用 提下综合考虑改扩建方案。

6.0.4服务区或停车区可通过下列方法进行新增或原址改扩建:

1原服务区就地扩建,可保留原有服务区内的综合服务楼等配套设施,宜采用客 货车分区停放,分别服务。 2利用拆除或移位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管理站或养护工区场地进行改造。 3当原服务区就地扩建受限,或既有公路相邻的服务设施间距较远时,可另辟位 置新建服务设施。

6.0.5原址改扩建服务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征用地应避免影响主线两侧的涵洞、通道及桥梁等构造物,避开低洼及山洪、 新层、滑坡、流沙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2新增设施宜与原有设施统筹考虑统一规划,提高场地综合使用效率。原服务区 的供水、供电设施应充分利用。 3服务区改扩建扩征用地困难时,可采用建筑物上跨形式。

6.0.6服务区改扩建时,宜对地面及综合楼等进行修,并与新建部分连为一个 。服务区综合楼扩建时,应对整体结构等进行验算。如原综合楼不改造同时新增 合楼,原综合楼应与新综合楼进行功能区分DB15T 353.12-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pdf,并统一考供水、供电及污水处理等 插的配置。货运交通量较大的高速公路, 宜根据需要增设降温池等设施。

6.0.7当主体工程采用分离式加宽时,宜在加宽一侧增设单侧服务设施,并宜按 方向对原有服务设施进行改造。

7.1.2高速公路改扩建时,应根据管理体制要求,结合交通量增长需求对管理设施 在其原基础上进行改造或扩建。 7.1.3应根据调查与评价结果,分析既有管理设施的适应性。对无法保障通行能力 和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改扩建*运营需求、不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相关要求的监控设施 通信设施、收费设施、供配电照明设施等应进行改造升级。

7.1.4机电设备再利用应满足系统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状况完好、功能满足运营管理要求的机电设备,应继续使用。 2状况完好、功能不满足运营管理要求的机电设备,宜通过升级、改造*使用 或作为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备品备件使用 3状况完好、改造*无法与新系统兼容的机电设备,可作为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 设施、备品备件使用。 4功耗大、故障率高、运营费用高、面临淘汰的机电设备,可作为临时交通工程 及沿线设施、备品备件使用,不宜用作正式运营设备

7.2.1应根据调查与评价结果,结合交通量和交通组成、主体工程改扩建设计方案 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控设施改扩建方案。

本条规定了监控设施改扩建设计所应遵循的主要原则。监控设施设计的首要任务 针对高速公路的技术标准配套设计相应的设施,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和通行 :其次,在确定的交通量和设计速度条件下通过设置相应的设施来提升公路的服务

本条规定了监控设施改扩建设计所应遵循的主要原则。监控设施设计的首要任务款 针对高速公路的技术标准配套设计相应的设施,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和通行骨 :其次,在确定的交通量和设计速度条件下通过设置相应的设施来提升公路的服务

平。保障通行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都将通过运营管理来实现,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 响高速公路的使用效果。监控设施设计的宗旨是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改扩建项目更为复杂,还存在既有设施的利用、既有公路重点路段的安全整治等情 况,同时,主体工程的改扩建也会产生一些新的在运营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监控的路段。 监控设施设计结合上述特点进行改造、升级和扩容。

7.2.2应根据总体设计方案,对监控分中心、监控管理所、外场设备以及配套的监 控外场设备信号传输、供配电等各个子系统中不能满足改扩建*需求的设备和系统一并 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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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因此规定在分离前设车道指示标志,结合路段交通检测结果,动态指引车辆选择车 道,避免交通量不均衡,或一旦某一幅出现堵塞和事故,可以及时提醒车辆提前选择 车道。

7.2.4新增监控外场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外场设备宜利用现有的管线资源及电源条件,并结 合通信管道的改造情况确定其具体位置。 2改扩建新增的监控外场设备宜设置于分歧管线处。分歧管道余长不足时可通过 接长该管道满足使用要求。 3整体式拼接加宽的高速公路,其外场设备供电电缆宜敷设在拼接加宽*路基的 路侧;分离式加宽的高速公路,外场设备供电可利用既有公路已有的供电电缆;如需新 敷设电缆,新敷设的电缆可设在既有公路或新修路幅的路侧。 4新敷设的电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2.5信息发布设备的再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架式信息发布设备不宜通过拼接的方式在加宽*的路幅上继续使用,但可用 在分离式加宽等路基宽度较适用的场合。 2单柱式信息发布设备不宜在整体式加宽路段使用,可在同向分离路段或改造成

7.2.5信息发布设备的再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架式信息发布设备不宜通过拼接的方式在加宽*的路幅上继续使用, 在分离式加宽等路基宽度较适用的场合。 2单柱式信息发布设备不宜在整体式加宽路段使用,可在同向分离路段或 移动式信息发布设备使用

1门架式可变信息标志的使用受到车道数影响。通常四车道高速公路所采用的门 架式可变信息标志,其版面尺寸不能适应八车道的使用需要。另一方面,对于发光二极 管型的可变信息标志,不同批次的产品其发光二极管的发光性能有一定差异,若对其拼 接加大版面再利用,整体效果较差,同时返厂拼接经济性也不佳,因此不提倡通过拼接 加大版面使用。 2整体式加宽路段路面较宽、交通量较大,而单柱式信息发布设备设置于路侧、 安装高度低,易被外侧大型车辆遮挡,因此不宜在整体式加宽路段使用。同向分离路段 一般是两车道,可以满足使用要求。

7.2.6没有受到改扩建施工直接影响的监控设备应妥善保护,并宜在改扩建施工险 加以充分利用。

对于没有受到改扩建施工直接影响的监控设备,其在改扩建*是否仍需继续使用受 者多因素影响,应评价其现有安装位置、设备功能、设备状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等

因此对其在改扩建*是否一定要保留不作规定。考虑到在改扩建施工过程中,原有的监 控外场设备大多数需要拆除,在此情况下如能保留一部分设备并使其继续发挥作用,对 改扩建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有较大益处,因此做出该条规定。

7.3.1应在对既有公路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收费车道数量及广场位置的变化, 分析既有公路收费分中心、收费站、收费车道系统以及配套的土建设施的适应性,对不 满足使用需求的收费设施应进行改扩建。 7.3.2既有公路为封闭式联网收费的,改扩建设计宜维持原有的管理体制、结算模 式、车型分类标准,联网收费软件宜沿用原软件。既有公路为开放式收费的,改扩建时 结合路网收费体制的总体规划考虑是否对收费制式进行调整 7.3.3收费设施改扩建设计应保证改扩建*系统的服务时间、平均排队车辆数等指 标满足《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交通部2007年第3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电 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设计应满足《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 2011年第1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7.3.4高速公路改扩建*的收费设施应符合当地收费系统联网的要求。设计应结合 改扩建*区域路网的变化,结合联网收费管理体制的要求以及运营管理的需要,综合考 是否对收费系统管理体制架构进行调整。 7.3.5因收费车道数不满足设计交通量需求而需要对收费设施进行扩建时,可通过 升级现有系统、增加收费站及收费车道数、增加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的数量、采用纵向 交错式收费广场、设置复式收费车道等方式对其进行改造或扩建。当原收费站无电子不 停车收费车道时,改扩建时宜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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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按照预测交通量计算,仅需要增加1条收费车道的收费广场,可不增加收费 车道。 7.3.7原址改造的收费广场增加车道数困难时,可重新规划广场布局。广场的重新 布局应结合收费站在高速公路网中的定位和自身特点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潮汐式交通特点的收费站,可设置往复式收费车道。 2客车所占比重较大的收费站,可设置复式收费车道。 3货车所占比重较大的收费站,可采用客货分离、纵向交错式收费广场。 7.3.8 改扩建*出、入口的人工半自动收费(MTC)车道数均不应小于2条。 7.3.9 收费设施设备的再利用除应结合调查与评价结果确定以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目前使用正常的雾灯、信号灯、费额显示器、手动及电动栏杆、车道控制计算 机、IC卡读写器、车道及广场摄像机等设备及收费亭内设备,宜继续使用。 2拆除*的计重设备等可用在其他公路或作为备品备件加以利用。 3满足系统需求的收费站及收费分中心设备,宜继续使用。

7.3.6按照预测交通量计算,仅需要增加1条收费车道的收费广场,可不增加收费 车道。

7.3.10收费土建工程改扩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收费岛的改造宜维持原岛宽、岛高、岛头岛尾外形、收费岛装饰等,新建收费 岛宜与广场现有收费岛风格保持一致。收费岛岛体加长时宜采用直线延长方式。 2扩建*车道数大手或等于8条的收费厂场,:宜设收费员专用通道:大手或等于 10条的,应设收费员专用通道。收费员专用通道可采用天桥、地下通道或天桥与地下 通道相结合等方式。 3地下通道加长时应结合其结构特点,完善相应的排水、照明和电缆桥架等设施, 与原有设施有机融合。加长部分宜采用现有通道断面尺寸。

1收费岛的改造包括现有收费岛的加长、出入口性质的转变、收费岛设施基础管 线的调整等。 2与新建项目不同,改扩建项目如新增地下通道,需在现有收费广场上进行开挖

7.4.1应结合调查与评价结果,按下列原则对通信设施及其各子系统的适用性进行 分析判定: 1能正常运行且能满足改扩建*通信业务需求时,应保留并继续使用。 2运行基本正常,且经过升级扩容即能满足改扩建*的通信业务需求时,可对其 改造*继续使用。 3不能正常运行或容量不能满足改扩建*业务需求和区域通信联网需要,且升级 扩容困难时,应新建通信设施。 7.4.2通信设施的改扩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既有公路通信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项目改扩建*通信业务类型、业务量 以及功能需求,确定通信设施改扩建*的规模及其技术方案。 2改扩建工程的通信设施设计应满足区域骨干网建设规划以及联网通信的相关技 术要求,保证改扩建工程与区域通信设施的互联互通。 3通信设施改扩建设计应符合当代通信技术发展方向,并充分考虑各种业务拓展 的需求。

7.4.1应结合调查与评价结果,按下列原则对通信设施及其各子系统的适用性进行 析判定: 1能正常运行且能满足改扩建*通信业务需求时,应保留并继续使用。 2运行基本正常,且经过升级扩容即能满足改扩建*的通信业务需求时,可对其 造*继续使用。 3不能正常运行或容量不能满足改扩建*业务需求和区域通信联网需要,且升级 容困难时,应新建通信设施

7.4.2通信设施的改扩建应符合下列规

1应结合既有公路通信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项目改扩建*通信业务类型、业务量 以及功能需求,确定通信设施改扩建*的规模及其技术方案。 2改扩建工程的通信设施设计应满足区域骨干网建设规划以及联网通信的相关技 术要求,保证改扩建工程与区域通信设施的互联互通。 3通信设施改扩建设计应符合当代通信技术发展方向,并充分考虑各种业务拓展 的需求。

1考虑了改扩建*的通信需求*仍有允余管道,且余管道的折算子管数不少于 3孔的,可不新增通信管道。 2考虑改扩建的需求**余管道折算子管数少于3孔的,应进行通信管道的扩建。 3新建通信管道时,其新建管孔折算子管数不宜少于8孔。 4双侧拼宽高速公路宜保留原中央分隔带管道;当需要扩建通信管道时,可将新 建的通信管道敷设于原通信管道的上方,或在路侧重新敷设。采用在原通信管道上方敷 设的方式时,除应满足新设管道和原管道之间留存不小于5cm的保护层以外,尚应满 足新设通信管道顶部的覆盖层厚度大于或等于70cm。 5当单侧拼宽高速公路将既有公路的中央分隔带改造成同向车道分隔带予以保留 时,可保留既有公路通信管道;当既有公路中央分隔带拆除并改建为路面时,应对该分 隔带下的管道和线缆进行迁移。新建中央分隔带时,宜在中央分隔带下新建通信管道。 6主体工程采用分离式路基修建时,宜在新建半幅高速公路的内侧新建通信管道 7应根据改扩建*的需要,调整或新增人、手孔,对于改扩建*仍利用的原人, 手孔应保留并修复。分歧管道宜接续保留使用。在既有公路上新增分歧管道时,宜采用 顶管或拉管等非开挖方式敷设分歧管道;当既有公路路面病害严重需挖除时,可采用反 开挖方式埋设分歧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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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原有管孔数量的基础上再增加相当于8孔子管的管孔数,新建管道和原通信 首共同发挥作用,一定时期内在既有公路的通信管道变形、堵塞等情况下,仍能保证 足够数量的管孔资源,因此做出该款规定。

7.5.1高速公路改扩建设计时,应根据调查和评价结果,结合运营管理需求,对供 配电设施、照明设施、电力监控系统以及相应的土建设施等进行扩容和改造。 7.5.2供配电设施改扩建设计时,应按照现行标准中关于负荷等级的划分原则,结 合改扩建的系统需求,重新确定所有负荷的分级,增加或调整相应的出线回路。 7.5.3应根据项目负荷需求,重新确定负荷容量,并根据新的负荷容量,按照下列 原则调整变压器的配置: 1变压器使用正常,考虑了改扩建以*的负荷需求*,总的负荷率仍小于90%且 变压器能耗指标能满足现行《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 规定的,可继续使用。 2考虑了改扩建以*的负荷需求*,虽然总的负荷率小于90%但变压器能耗指标 不满足现行《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规定时,宜更新。 3考虑了改扩建以*的负荷需求*,当变压器负荷率大于或等于90%时,应予以 更新。 4结合项目通车以来的负荷情况并考虑新增的负荷需求*,总的负荷率仍小于 40%的,宜将原变压器更换为较小的变压器,

3电力行业标准中,变压器负荷率指标一般为75%。对于改扩建项目,从尽量充 分利用原有设备、节约工程造价等因素出发,对于负荷率介于75%~90%之间的变压 器,提出结合现有变压器的能耗指标以及变压器目前使用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4根据对已建收费站和服务区的年平均用电负荷和年最大用电负荷的调查结果, 结合新的用电需求分析,若变压器容量仍远大于需求,反而考虑更换为容量更小的变压 器,从而降低变压器自身能耗,并减少运营费用

7.5.4供电设备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随着电源质量标准的更新以及用电环境的变化,依据现行的电源质量标准 电源质量,改造相应的供电设备

2当原电源质量已不能满足新的需求,或电源的谐波随着变频空调、变频泵、发 光二极管灯以及软启动器、开关电源等各类整流设备的出现而增加时,应对其进行 改造。 3功率因数低于0.9时,应改造电容补偿设备。 4电压偏差较大时,可调整外线的接入点或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5对于电源质量要求较高或电源的谐波随着变频空调、变频泵、发光二极管灯以 及软启动器、开关电源等各类整流设备的出现而增加的电子设备,可增设谐波抑制 设备。

7.5.5供配电系统改扩建时可增设电力监控系统,系统的具体方案宜根据运营管理 需要及可靠性需求,以及初期投资、后期对运行效果的改善和运营费用的减少等方面进 行综合分析判定。

7.5.6变电所设备的升级改造可采用下列方式:

5.6变电所设备的升级改造可采用下列

1对于型号老旧、可靠性降低、检修维护工作量大的油浸式变压器,可将其更换 为十式变压器或箱式变电站,同时配备带通信接口的温度控制系统,提高性能 2对于户内墙上式刀熔开关或户外式隔离开关,可将其替换为高压负荷开关柜或 断路器柜,并配以综合继电保护装置,兼顾无人值守的运行要求。 3低压开关柜出线回路数不满足需求,且变电所空间受限时,可将其更换为紧凑 型,或将固定式开关柜更换为抽屉式开关柜。应更换不满足要求的断路器,并宜加装电 动操作机构及监控单元。 4手动投切的纯电容补偿柜,可将其替换为自动投切串电抗的电容补偿柜。新的 补偿柜应能根据需要自动投切电容器并能滤除部分谐波,并通过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实现 远程监控。 5手动启动、人工投切的柴油发电机,可对其进行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增加 自启动和自投切装置、传感器和远程通信装置,提高自动化水平。

7.5.7应根据调查和评价结果,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结合运营管理需求,对照 标不达标和能效指标较差的区域进行照明设施的更新和改造;同时宜对光效较低的 设备进行更新和节能改造。

5.8夜间交通量大的下列路段宜设置道

同向分离路段起点的过渡段。 2单侧加宽的高速公路,既有公路中央分隔带改为同向车道分隔带时,靠近互 立体交叉出口的同向车道分隔带的开口段

7.5.9供电照明设备选择可采用改造利用或更换新设备等方案。方案选择应考虑技

7.5.9供电照明设备选择可采用改造利用或更换新设备等方案。方案选择应考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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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先进性、改造费用、剩余使用寿命、薪购置设备费用、运营成本等因素,并进行综合 技术经济比较。

7.5.10表面已锈蚀的灯杆,拟再利用时应翻新;配光曲线不合理的灯具、光效较低 的光源、能耗高的镇流器等拆除后不宜再直接利用。

7.5.10表面已锈蚀的灯杆,拟再利用时应翻新;配光曲线不合理的灯具、光效较低

7.6.1服务及管理设施房屋建筑的建设规模应符合现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终 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O)的相关规定,应充分利用原有服务及管理设施,注 约环保,提高综合使用效率。

7.6.2房屋建筑改扩建方案的确定除应与总体设计方案相一致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可以保证使用安全,或通过加固等技术措施处理后可以保证使用安全,且功能 满足使用需求的建(构)筑物,应继续使用。 2可以保证使用安全,或通过加固等技术措施处理后可以保证使用安全,但功能 不满足使用需求的建(构)筑物,宜改造后使用;不能改造的建(构)筑物,应拆除 新建。 3采取加固等技术措施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或因改造投资大于新建等原因不宜改 造的建(构)筑物,应拆除新建。 4经改造或新建的建筑物宜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5房屋建筑的水、暖、电等相关设备、管网等,满足功能需求及相关技术标准的 应予以保留;否则,应进行改造或更新。改造更新后的设备性能和技术标准应满足现行 标准,并与原有设备相兼容。

7.6.3管理设施房屋建筑改扩建总体规

区内原有房屋建筑布局与主体工程冲突且无法避开时,可拆除占压建(构)筑 建。

7.6.4建(构)筑物改扩建应与原有建筑的形式、功能及结构等相结合,新增建: 采用拼接、新旧单体组合等技术措施与原有建筑进行组合,组合后的建筑应满足改 后的功能及使用需求。

7.6.6收费天棚改扩建宜采用对正常收费业务影响较小的结构形式,改扩建不宜对 收费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确因改扩建影响到收费业务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通行。

收费天棚改扩建宜采用对正常收费业务影响较小的结构形式,改扩建不宜对 造成较大影响,确因改扩建影响到收费业务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通行。 对于不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本次改扩建又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宜按照相 行建筑节能改造,

7.6.7对于不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本次改扩建文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宜按照相 关标准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各改扩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细则(JTG/TL80—20

8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8.0.1应根据主体工程改护建方案,结合调查与评价结果及总体设计方案,按照现 行标准规范确定隧道监控、消防等级,对隧道照明、通风、供配电、消防、监控、通信 等设施进行改扩建,使其满足运营需求。 8.0.2当新建隧道设有专用逃生通道时,应设置必要的基本照明、应急照明、视频 监视、火灾检测、隧道通风、隧道广播等设施。 8.0.3公路隧道单向采用双洞并列通行时,可按所在路段的车道分配方案推算各洞 所应承担的交通量,再乘以双洞交通分配不均匀系数,作为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的 设计交通量,据此确定隧道监控、消防等级及通风照明设计规模。对于长隧道及特长隧 道,调整系数宜为1.05~1.1;对于中短隧道,调整系数宜为1.1~1.2。

8.0.3公路隧道单向采用双洞并列通行时,可按所在路段的车道分配方案推 所应承担的交通量,再乘以双洞交通分配不均匀系数,作为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 设计交通量,据此确定隧道监控、消防等级及通风照明设计规模。对于长隧道及 道,调整系数宜为1.05~1. 1:对于中短隧道,调整系数宜为1. 1 ~1.2。

公路隧道采用分线扩建时,若单向双洞并列通行,需考虑交通量在不同隧道之间的 分配问题。对于长隧道及特长隧道,一般情况下会有明确的交通组织方案,规定各车道 的通行车型,因此可直接按照该原则结合预测交通量确定各隧道间的交通分配。考虑交 通流的随机性,实际计算时在此基础上乘以1.05~1.1的调整系数。 对于中短隧道,车辆进入隧道前一般没有明确的交通组织划分,因此交通流分布的 随意性较大,调整系数选取 1. 1 ~1. 2,

8.0.4隧道通风设施应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及改扩建方案进行设计。对于采用分段通 风的隧道,改扩建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通风设施。当设有专用逃生通道时,通风设计应 确保逃生通道的风压大于主洞风压30~50Pa,避免火灾工况下的烟雾由主洞蔓延至逃 生通道。

8.0.5隧道消防及防灾设施扩建时,应结合水源情况调查和评价的结论,对既有公 路消防水池、泵房、管道系统等加以充分利用。

采用分线扩建的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宜在同向分离路基前、隧道口转换车道

8.0.6采用分线扩建的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宜在同向分离路基前、隧道口转

隧道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前设置信息发布设施及军道引导设施,根据不同路幅的交通状况及时调节交通流的 分配。

分配。 8.0.7采用扩挖形式扩建的公路隧道,应按扩建以后的隧道运营管理需求进行设计 并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8.0.7采用扩挖形式扩建的公路隧道,应按扩建以后的隧道运营管理需求进行设计, 并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8.0.7采用扩挖形式扩建的公路隧道,应按扩建以后的隧道运营管理需求进行设计, 并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9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9.1.1高速公路改扩建应设置必要的临时安全、服务和管理设施。临时交通工程及 沿线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交通组织和改扩建期间通行需求,并能提供改扩建期间基本的服 务、管理功能。

9.1.2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交通组织方案,针对分流、通行保障和施工保障的需求进行设计。用于 分流的临时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相应等级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布设的要求;用于通 行保障的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其设计标准应与维持通车路段的通行需求相适应: 用于保障施工的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其设计应满足正常施工的需要。 2临时和正式运营的设施应统筹考。应充分利用既有公路设施,最大限度地发 挥既有设施的综合效益。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考虑设施的通用性和可重复利用 性,应便于拆迁和移动

改扩建工程多采用分段、分幅施工,因此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要多次移动,但 其可重复利用性明显。因此规定在设计中尽可能考虑重复利用,以节约投资。

改扩建工程多采用分段、分幅施工,因此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要多次移动,但 其可重复利用性明显。因此规定在设计中尽可能考虑重复利用,以节约投资。

.1.3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永久设施结合设置时,其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现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O)的相关规定。

本条主要针对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永久设施的结合使用做出设计使用年限 现定。对于单独的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考虑其使用时间长短不一,而且通常 属或非金属材料制作的临时设施一般都可以满足施工期间的临时需要,因此不作具 规定。

9.2临时交通安全设施

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9.2.1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包括用于路网分流、路段通行保障和施工保障等各种场 合的设施。

9.2.2用于路网分流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应设于与改扩建施工路段具有交通流分 专换关系的区域路网。应结合改扩建施工的交通组织方案,在路网各分流结点设置交 分流的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易于拆装及挪移利 复使用。

9.2.3用于路段通行保障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得合下列规定: 1在主体工程改扩建施工需要对原来的出口预告等标志进行拆除之前,应设置替代既 有公路主线功能的临时交通标志。该类标志可设置在中央分隔带,标志版面内容可简化,仅 保留出口、重要地点、服务设施等信息。中央分隔带有波形梁护栏时,临时标志可固定在 中央分隔带护栏的立柱上,其他情况时可设活动式混凝土基础,如图9.2.3所示。

a)中央分隔带为波形梁护栏

b)设活动式混凝士基码

图9.23中央分隔带标志结构

2高速公路的出口预告、方向地点、限速标志等用于路段通行保障的重要临时交 通标志设置在中央分隔带上时,不得侵人建筑限界,标志版面可在满足通行视认性的前 提下进行调整。 3服务区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前宜增设3km临时预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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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交通标志包括:服务区标志、出口预告标志、收费站及预告标志、地点距离标, 速标志、救援标志等。这些标志一般在改扩建工程开工时事先设置,和路侧的相 共同发挥作用,以便给驾驶人一定的过渡适应时间。随着路基拼宽作业的进展,虽 标志会被拆除,此时依靠中央分隔带临时标志提供相应的信息。

2.4用于施工保障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施工交通组织的需要设置,并应符 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CH30)的相关规定。

9.2.5高速公路改扩建施工时,应设置完善的施工区临时标志。需进行交通转换时, 应设置施工区交通转换的临时交通标志。维持通行的车道和施工作业区之间以及对向行 车的车道之间,应设置临时隔离设施。当维持通行路段的车速为60km/h及以上时,临 时隔离设施宜采用连续设置并互锁的混凝土护栏预制块、注水(或砂)且连续布设并 互锁的水马、波形梁护栏等。

2.6用于路网分流和路段通行保障的临时标志,其图案、颜色、字符形式等应满 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以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的相关规定。主线临时标志的设置不宜过于集中。字高及汉字的高宽比应满足施 段维持通行的基本需求,且字高不得小于40cm,重要信息不应遗漏。

9.2.8在满足使用条件下,临时标志支撑结构可采用附着于护栏立柱、跨线相 动支架等形式。

9.3.1改扩建施工影响既有公路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时,宜设置加油站、临时公厕 等临时服务设施。 9.3.2临时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经济适用、安全环保、方便拆移的原则。 9.3.3设置临时服务设施时,应有相应的指引标识等配套设施。

3.1改扩建施工影响既有公路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时,宜设置加油站、临时公厕 时服务设施。

改扩建期间,因改扩建施工对现有设施造成影响,导致无法正常运营时,应

9.4.1改扩建期间,因改扩建施工对现有设施造成影响YD/T 3280-2017 网络机柜用分布式电源系统,导致无法正常

视需要设置临时监控、临时通信或临时收费等设施。

临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改扩建过程必然会影响现有管理设施的使用,但对各业务影响的程度是不一样 有些业务(例如收费业务)在改扩建期间可能需要维持正常运营,有些业务(例 控业务)无法保证正常运营,因此做出该条规定

9.4.2当采用维持通行的改扩建方案且通信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应提供保证收费

9.4.3应根据交通组织方案,结合既有公路监控设施的设置情况及施工阶段的通军 需求,对关键段落和部位配置移动式可变信息标志、临时监控摄像机等设施。临时监控 设施可采用蓄电池、风能、太阳能等供电方式,可借助移动公网传输。 9.4.4当改扩建施工影响通信管线正常使用时,可设置临时通信线路或借助公网传 输。当设置临时通信线路时,可采用架空、直理或穿管理设方式。采用架空方式时,宜 架设在不受改扩建施工影响的位置;采用穿管理设方式时,宜与改扩建后所需的管道结 合埋设。当借助公网传输时,应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1本细则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TB/T 1842.3-2016 受电弓滑板 第3部分:碳滑板,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引用标准的用语采用下列写法: 1)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采用“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表述为 “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3)当引用本标准中的其他规定时,表述为“应符合本细则第×章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本细则第×.×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细则第×.××条的有关规定”或 “应按本细则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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