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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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道路工程造价定额

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北京市公路工程市场经济发展和材料价格信息 动态管理的需要,引导公路工程市场各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 造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 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是指由北京市道 路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定额站)进行多点采集、整 理、分析后定期发布的公路工程指导价格,具有指导和调解公路工 程造价争议的作用,是公路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变更费用、工程决(结)算编制的重要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北京市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 格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包括价格信息采 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各个环节。 第二章价格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价格信息工作应以做好造价信息服务为自标,不得违反 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 原则合理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基本要求 (一)贯彻执行价格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确定材料项目,根据市 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建立规范、多样的信息采集、报送、发布渠道; (四)组织开展价格信息专项调查工作; (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以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价格信息米集渠道管理 第六条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应建立联系网,通过联系网内采集 单位报送价格的形式组织开展。 第七条采集报送是指接受造价定额站指导,针对公路工程材料 进行价格信息采集、分析、报送的工作。造价定额站可根据年度计 划和资金情况,针对公路工程材料价格采集任务量和完成情况进行 部署。 第八条采集单位应涵盖公路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建设单位 养护和施工单位、材料生产单位、材料经销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在北京市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的主要投资方或监 管方,包括代建公司。 养护和施工单位是指在北京市内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和养护作业 的企业。 材料生产单位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材料的生产和加工企业, 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品可直接销售至北京市内的工地现场,或 在北京市内设有固定办事处。 材料经销单位是指有固定的货品采购渠道或代理资格的分销

1、采集单位应配合开展价格市场调研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中资源确保信息采集任务落实到人。 2、采集单位及信息员需遵循实际、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 隹确采集和报送价格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应及时告知并配合造价定额站进行相 关专项调研; 4、主动添加报送一些具备一定成交量或币场占有量的公路工 程常用材料或厂家产品信息。 第五章价格信息采集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价格信息采集项自的确定 (一)造价定额站根据调研情况确定年度价格信息采集项目,并 制定统一格式的年度采集报表。 (二)价格异常波动的项目和其它价格信息需求作为专项调研 进行补充信息采集。 第十五条价格信息采集的规定 (一)采集的价格必须是合格品及以上等级产品的价格; (二)采集的价格应客观反映市场实际情况; (三)采集的价格是指一般情况下产品运输到施工现场或者生产 的含增值税的价格,备注增值税税率、运输费用等说明信息; (四)采集的价格是上月10日至当月10日的平均价格。 (五)采集单位应填写采集记录表(附件2)JGJ/T480-2019 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及时记录采集 约时间、地点、方式,材料的规格型号、特征、质量等级、数量、

单价等信息,由采集单位留存备查,确保报送的价格信息具有可 追溯性; (六)每月按时通过管理网报送价格信息(截止时间为15日)。 第六草价格信息的整理、分析和发布 第十六条采集上报价格信息的整理、分析应符合平均性、系统 生、科学性和实操性的基本原则,合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处理方 法,减少人为十预,保证价格信息与市场情况紧密结合。 第十七条价格信息整理、分析阶段执行造价定额站《北京市公 路工程价格信息采集数据标准化处理规定》(附件3)。 第十八条价格信息的发布渠道应公开,遵守国家及行业管理部 门的网络和信息管理规定,确保价格信息网络发布平台运行稳定和 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造价定额站有价格信息的发布权,价格信息的发布按 照具体负责人编制、科长复核、主管站长审核、站长审批的管理流 程进行签报发布。 第二十条价格信息的发布应满足及时性,当月价格发布的最后 时限为次月的10 日。

北京市公路工程价格信息采集单位电报表

价格信息数据采集记录表

北京市道路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

斗价格信息采集数据标准化

1.1为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数据(以下简称“采集 数据”的处理方法,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的管理自标,特制 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采集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对于国家或币级以上政府 相关部门的政策性价格调整项目不适用。 1.3标准化处理是指在采集数据中选择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价格作 为样本,依据标准的运算模式和方法合理确定价格的过程。 1.4标准化处理坚持采集数据来源真实、计算方法科学适用、计算结 果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 1.5《北京市公路工程指导价格》应遵循本规定,采集的数据经标准 化处理后即可对外正式发布。

2.2标准化处理程序和方法

本文为了清晰表述标准化处理各阶段涉及的分类及数据结果, 用字母等符号进行表示,详见3符号说明。 2.2.1样本数据来源 样本全部来自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价格信息采集单位.采集单位按 照报送要求填报的价格即为采集数据计算的样本数据。 2.2.2样本数据分类 将样本数据按照采集单位性质进行分类: 供货方数据(A):主要指为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等项目的实施 提供材料的材料生产单位、材料经销单位; 使用方数据(B):主要指为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等项自的实施 直接使用材料的施工单位、养护单位; 第三方数据(C):主要指为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等项目提供资

R11 = A + B. (2.2.1)

法二:供货方数据和使用方数据的加权平均值计算,用公式

R12 = YA A+Yb B..... (2.2.2)

其中,权重可根据数据来源、质量、动态监测、币场结合度等 因素进行调整。目前,供货方权重A取0.6,使用方数据权重B取 .4。如某一方数据(供货方数据或使用方数据)采集缺失,则该方的权 重取值为0,另一方取为1。 方法三:第三方数据的计算平均值,用公式2.2.3计算,

T/CAGHP 053-2018 地质灾害生物治理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2.2.5第二次样本数据偏离分析

计算R11、R12、R13,与上月发布价格P,绝对值相差3%以上的 材料列为第二次样本数据偏离分析的重点项目,根据分析情况对数 据进行剔除或采纳;同时要求同种材料项目采纳的样本数量不少于 三个。 2.2.6第二次样本数据计算 依据第二次偏离分析采纳的样本数据,按照2.2.4节的计算方法 进行第二次样本数据计算,得出结果R21、R22、R23,取其最小值为 本月最终的样本数据计算结果,按照公式2.2.4计算,

2.3拟发布价格的确定

(R21,R22’ R23

2.3.1原则 各种材料的拟发布价格依据“大变动调价,小变动不调”的原则进 行初步确定。 2.3.2材料价格的允许波动范围 按照公式221计算价格变化率

5当Ps≥10000元时,△=5%; 2.3.3拟发布价格的确定 拟发布价格,依据价格区间,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确定: 1当≤△时,拟发布价格不变,即Pn=Ps; 2 当△GB 50425-2019 纺织工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即Pn= 1.2P。

2.4.1直接确定法 对于使用频率较低、工程辅助材料或者该项材料的总费用占比 总工程材料费用较低的项目,拟发布价格P按照2.3.3进行处理后可 直接作为发布价格P予以发布。 2.4.2综合分析法 对于使用频率较高、工程主要材料或者该项材料的总费用占比 总工程材料费用较高的项目,例如钢筋、水泥混凝土、无机结合料 稳定类混合料、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等,应依据拟发布价格P的变化 趋势,结合周边省市情况及专项调研等其他采集渠道综合分析确定 发布价格Pf,Pr变化幅度超过上月±50%时,须报交通委审定后发布。 2.4.3计数规则 1当0元

3当P≥100元时,P保留整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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