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7986[1].1-2000 房产测量规范_第1单元_房产测量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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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986[1].1-2000 房产测量规范_第1单元_房产测量规定.pdf

7.1.9.1分幅图图幅编号按7.1.5规定执行。 7.1.9.2分幅图、分丘图上每隔10cm展绘坐标网点,图廓线上坐标网线向内侧绘5.0mm短线,图内 绘10.0mm的十字坐标线。 7.1.9.3分幅图上一般不注图名,如注图名时图廊左上角应加绘图名结合表。 7.1.9.4采用航测法成图时,图廊左下角应加注航摄时间和调绘时间。

分幅图图幅编号按7.1.5规定执行。 分幅图、分丘图上每隔10cm展绘坐标网点,图席线上坐标网线向内侧绘5.0mm短线,图内 nm的土字坐标线

7.2房产分丘图的绘制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7.2.1分丘图的规格 7.2.1.1分丘图的幅面可在787mm×1092mm的1/32~1/4之间选用。 7.2.1.2分丘图的比例尺,根据丘面积的大小GBT 29473-2012 移动实验室分类、代号及标记,可在1:100~1:1000之间选用。 7.2.1.3分丘图的图纸一般采用聚脂薄膜,也可选用其他材料

7.2.2分质图的技术要求

7.2.3分丘图上应表示的内容

方丘图上床表示隔图的内 界址点点号、窑洞使用范围,挑廊、阳台、 年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墙体归属和

7.2.4分斤图上周邻关系的描述

分丘图上,应分别注明所有周邻产权所有单位(或人)的名称,分丘图上各种注记的字头应朝北或 朝西。

7.2.5毗邻墙体的表示与测量

测量本丘与邻丘毗连墙体时,共有增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的1/2处;借墙量至墙体的 ;自有墙量至墙体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

7.2.6重合要素的表示与处理

房屋权界线与丘界线重合时,表示丘界线,房屋轮廓线与房屋权界线重合时,表示房屋权界线。 2.7图面检查与图密整饰

分丘图的图廓位置,根据该丘所在位置确定,图上需要注出西南角的坐标值,以公里数为单位注记 至小数后三位

7.3房产分户图的绘制

7.3.1分户图的主要用途

7.3.2分户图的技术要求

7.3.2.1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的主要边线与图框边线平行,按房屋的方向横放或竖放,并在适当位 置加绘指北方向符号。 7.3.2.2分户图的幅面可选用787mm×1092mm的1/32或1/16等尺寸。 7.3.2.3分户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200,当房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或缩小。 7.3.2.4分户图上房屋的丘号、幢号、应与分丘图上的编号一致。房屋边长应实际丈量,注记取至 .01m注在图上相应鹭,

分户图表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权界线、四面墙体的归属和楼梯、走道等部位以及门牌号、所在层 次、户号、室号、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边长等。 7.3.4分户图上的文字注记。 7.3.4.1房屋产权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标注在分户图框内。 7.3.4.2本户所在的丘号、户号、幢号、结构、层数、层次标注在分户图框内。 7.3.4.3楼梯、走道等共有部位,需在范厨内加简注

7.3.5墙体归属与周邻关系的表述

7.4.1全野外采集数据成图

利用全站仪或经纬仪测距仪 数据,通过计算机屏幕编辑, 成图形数据文件,经检查修改准确 尽的房产图

7.4.2航摄像片采集数据成图

将各种航测仪器量测的测图数据,通过计算机处理生成图形数据文件;在屏幕上对照调绘片进行检 修改。对影像模糊的地物,被阴影和树林遮盖的地物及摄影后新增的地物应到实地检查补测。待准确 误后,可通过绘图仪按所需成图比例尺绘出规定规格的房产图

7.4.3野外解析测量数据成图

利用正交法、交会法等采集的测图数据通过计算机处理,编辑成图形文件。在视屏幕上,对照野外记 草图检查修改,准确无误后,可通过绘图仪,绘出所需规格的房产图,或计算出坐标,展绘出所需规格 房产图。

7.4.4平板仪测绘房产图

平板仪测绘是指天平板仪(或小平板仪)配合皮尺量距测绘。 7.4.4.1测站点点位精度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士0.3mm。 7.4.4.2当现有控制不能满足平板测图控制时,可布设图根控制。图根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 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 7.4.4.3采用图解交会法测定测站点时,前、侧方交会不得少于三个方向,交会角不得小于30°或大于 150°,前、侧方交会的示误三角形内切圆直径应小于图上0.4mm。 7.4.4.4平板仪对中偏差不超过图上0.05mm。 7.4.4.5平板仪测图时,测图板的定向线长度不小于图上6cm,并用另一点进行检校,检校偏差不超 过图上0.3mm。

平板仪测绘是指天平板仪(或小平板仪)配合皮尺量距测绘。 7.4.4.1测站点点位精度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士0.3mm。 7.4.4.2当现有控制不能满足平板测图控制时,可布设图根控制。图根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 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 7.4.4.3采用图解交会法测定测站点时,前、侧方交会不得少于三个方向,交会角不得小于30°或大于 150°,前、侧方交会的示误三角形内切圆直径应小于图上0.4mm。 7.4.4.4平板仪对中偏差不超过图上0.05mm。 7.4.4.5平板仪测图时,测图板的定向线长度不小于图上6cm,并用另一点进行检校,检校偏差不超 过图上0.3mm。

7.4.4.6地物点测定,其距离一般实量。使用皮尺丈量时,最大长度1:500测图不超过50m,1:1000 测图不超过75m,采用测距仪时,可放长。 7.4.4.7采用交会法测定地物点时,前、侧方交会的方向不应少于三个,其长度不超过测板定向距离。 7.4.4.8原图的清绘整饰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采用着色法、刻绘法。各项房产要素必须按实测位置或底 图位置准确着色(刻绘),其偏移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各种注记应正确无误,位置恰当,不压盖重要 地物。着色线条应均匀光滑,色浓饱满;刻绘线划应边缘平滑、光洁透亮,线划粗细、符号大小,应符合图 式规格和复制的要求。

7.4.5编绘法绘制房产图

房产图根据需要可利用已有地形图和地籍图进行编绘。作为编绘的已有资料,必须符合本规范实测 图的精度要求,比例尺应等于或大于绘制图的比例尺。编绘工作可在地形原图复制或地籍原图复制的等 精度图(以下简称二底图)上进行,其图廊边长,方格尺寸与理论尺寸之差不超过7.1.3.1表中的规定。 补测应在二底图上进行,补测后的地物点精度应符合3.2.3的规定。 补测工作结束后,将调查成果准确转绘到二底图上,对房产图所需的内容经过清绘整饰,加注房产 要素的编码和注记后,编成分幅图底图。底图的清绘整饰要求按7.4.4.8规定执行。

8.1.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8.1.2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

8.1.3房屋的使用面积

8.1.4房屋的产权面租

8.1.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 0.01m,

8.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 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 0)有伸缩缝的房层,若其与空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简建筑面租

B.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圃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水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窗、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8.3.1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

8.3.2下列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a)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用地面积测算的方

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8.4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

)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程

式中:m一面积中误差,m; m;—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 后分别计算面积。 b)面积误差按3.2.6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 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次 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9.1一般规定 9.1.1变更测量的分类 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9.1.2现状变更测量内容

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和烧毁; c)围墙、栅栏、篱芭、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 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 )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9.1.3权属变更测量内容

a)房屋买卖、交换、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的权属的转移; b)土地使用权界的调整包括合并、分割、塌没和截弯取直; c)征拨、出让、转让土地而引起的土地权属界线的变化; d)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9.1.4变更测量的程序

9.2.1变更测量方法的选择

GB/T 17986.12000

角定变更范围,按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选择测量方法。 b)房地产的合并和分割,应根据变更登记文件,在当事人或关系人到现场指界下,实地测定变更后 的房地产界址和面积。 C)修测之后,应对现有房产、地籍资料进行修正与处理

9.2.2变更测量的基准

a)变更测量以变更范围内平面控制点和房产界址点作为测量的基准点。所有已修测过的地物点不 得作为变更测量的依据。 b)变更范围内和邻近的符合精度要求的房角点,也可作为修测的依据

9.2.3变更测量的精度要求

a)变更后的分幅、分丘图图上精度,新补测的界址点的精度都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b)房产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符值应在限差以内。 c)用地分割后各丘面积之和与原丘面积的不符值应在限差以内。 d)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取被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之和;用地合并后的面积,取被合并的各丘面积 之和。

9.2.4变更测量的业务要求

a)变更测量时,应做到变更有合法依据,对原已登记发证而确认的权界位置和面积等合法数据和 附图不得随意更改。 b)房地产合并或分割,分割应先进行房地产登记,且无禁止分割文件,分割处必须有固定界标:位 置毗连且权属相同的房屋及其用地可以合并应先进行房地产登记。 c)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转移,其房屋用地也应随之变更或转移

9.3房地产编号的变更与处理

a)用地的合并与分割都应重新编丘号,新增丘号。按编号区内的最大丘号续编。 b)组合丘内,新增丘支号按丘内的最大丘支号续编。

9.3.2界址点、房角点点号

10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10.1.1成果检查、验收的制度

础上进行。 10.1.2检查、验收中题的登记和处理 各级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10.1.3检查、验收报告书 10.1.3.1检查验收工作应在二级检查合格后由房产测绘单位的主管机关实施。二级检查和验收工作 完成后应分别写出检查、验收报告。 10.1.3.2产品成果最终验收工作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写出检查报告和验 收书。 10.1.4上交成果资料内容 a)房产测绘技术设计书。 b)成果资料索引及说明。 c)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d)房屋及房屋用地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e)图形数据成果和房产原图。 技术总结。 g)检查验收报告。

10.1.2检查、验收中问题的登记和处理 各级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并提 10.1.3检查、验收报告书 10.1.3.1检查验收工作应在二级检查合格后由房产 完成后应分别写出检查、验收报告。 10.1.3.2产品成果最终验收工作由任务的委托单位 收书。 10.1.4上交成果资料内容 a)房产测绘技术设计书。 b)成果资料索引及说明。 c)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d)房屋及房屋用地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e)图形数据成果和房产原图。 f)技术总结。 g)检查验收报告。 10.2检查、验收项目及内容

10.1.3检查、验收报告书

2检查、验收项目及内容

[10.2.1控制测量

a)控制测量网的布设和标志埋设是否符合要求。 b)各种观测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 c)各类控制点的测定方法、扩展次数及各种限差、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d)起算数据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平差的成果精度是否满足要求

[10.2.2房产调查

a)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与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b)调查表中的用地略图和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的用地范围线、房屋权界线、房屋四面墙体归属,以 及有关说明、符号和房产图上是否一致。

10.2:3房产要素测量

a)房产要素测量的测量方法、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 b)各项限差和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测量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对有关地物的取舍是否合理

10.2.4房产图绘制

a)房产图的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表述内容,图廊整饰等是否符合要求。 b)房地产要素的表述是否齐全、正确,是否符合要求。 c)对有关地形要素的取舍是否合理。 d)图面精度和图边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a)房产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b)用地面积的测算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c)共有与共用面积的测定和分摊计算是否合理,

10.2.6变更与修测成果的检查

a)变更与修测的方法,测量基准、测绘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b)变更与修测后房地产要素编号的调整与处理是否正确。

10.3成果质量的评定

10.3.1成果质量评定等级

成果质量实行优级品、良级品和合格品三级评定。

GB/T 17986.12000

A1《房屋调查表》格式示例(见表A1)

A1《房屋调查表》格式示例(见表A1) A2《房屋用地调查表》格式示例(见表A2) A3房屋用地用途分类(见表A3) A4房屋产别分类(见表A4) A5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见表A5) A6房屋用途分类(见表A6)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

GB/T17986.12000表A3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含义编号名称编号名称10商业金融业用地指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用地。11商业服务业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誉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销转运站等用地。12旅游业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13金融保险业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20工业、仓储用地指工业、仓储用地。21工业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等用地。22仓储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积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30市政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地。31市政公用设施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厨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32绿化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40公共建筑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用地地。41文、体、娱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42机关、宣传指党政事业机关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43科研、设计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44教育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45医卫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敦护站、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源

B1.1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 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窗、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2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 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 季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租

B1.4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圃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 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式中:K一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一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 aS,一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 ZaS,一—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 ZS——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

GB/T41741-2022 凹凸棒石黏土分级及测试方法.pdfB3 共有避筑面积的分摊

B3.1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B3.2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 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 租

B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 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懂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 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 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目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的方法和 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 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客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客层总的共有建筑 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 面积。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DB11/T 3122.10-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pdf,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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