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车场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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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应能 诸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时,仍可按18m确定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每个消火栓处均应设置直 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按钮的设施,但设有稳压泵联动消防主泵的系 统除外。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 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 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

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 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 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 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1除敬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GB/T51336-20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I、II、II类地上汽车库; 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1类修车库

.1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设置泡沫一水

1I类地下汽车库; 2I类修车库; 3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 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

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 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设置泡沫一水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 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4除机械式汽车库外,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8.1.1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2I、II、II类汽车库; 3I、II类修车库。 8.1.3IV类汽车库、IⅢI、IV类修车库,当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 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厂房、库房布置。 8.1.4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执行。 8.1.5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 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3.2.1除敬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 车、修车库应设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 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 王0.5m的梁划分

8.2.2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 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

8.2.3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 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2.4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m²/h,且不应小于表8.2.4中的 数值。

表8.2.4车库的排烟量

8.2.5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 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6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 30min。 8.2.7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 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8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 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9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 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 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I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蔬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 荷供电; 2ⅡI、I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IV类汽车库和II类、I类、I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9.0.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 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 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设应符合《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0.4除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 军内应设火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0.5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 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 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9.0.7除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敬纺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 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 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9.0.7除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 警系统:

I类汽车库、修车库; ⅡI类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I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9.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9.0.9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一水喷淋、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设置防火卷帘 防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联动设施。 9.0.10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2012,经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2012年XX月XX日以第XXXX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 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章、 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 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 准规定的参考。

(29) 术语 (31)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6) 4. 1 一般规定 (36) 4.2防火间距· (38) 4. 3 消防车道·· (40)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 (41) 5.1防火分隔 (41) 5.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44)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45)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4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0) 7. 1 消防给水 (50) 7.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3) 7. 3 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54) 采暖通风和排烟· (55) 3.1 采暖和通风· (55) 8.2 排烟 (56) 由: (59)

所以仍列入了本规范不适用的范围

1.0.3本条主要规定了车库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沿海城市大量新建了与大楼配套的汽车库,不少汽车库内停放 了豪华的进口小轿车,这类小汽车价格昂贵,且大都为地下汽车库。而北方内陆地区大都为 地上汽车库,停放的车辆普通车较多,因此在车库的防火设计中,应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 出发,结合车库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与灭火技术,做到确保安全、方便使用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建筑的防火设计,涉及的面较广,与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GB5009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规范均有联系。本规范不可能,也 没有必要全部把它们包括进来,为了车库的设计兼顾有关规范的规定,故制订了本条文,

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 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的要求,也要合适地提出防火设计要求。 2)封闭式汽车库(enclosedgarage):除散开式汽车库之外的汽车库。 3)有窗的汽车库; 4)无窗的汽车库

I、IⅡI、IⅢI类汽车库其停车数量较多,车库一旦遭受火灾,损失较大;I、IⅡI、IⅢI类修 年库有修理车位3个以上,并配设各种辅助工间,起火因素较多,如耐火等级偏低,属三级 耐火等级建筑,一旦起火,火势冲向屋顶木结构,容易延烧扩大,着火物落到下面汽车上又 会将其引燃,导致大面积火灾,因此这些车库均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本条明确除地下汽车库外,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也应为一级,主要考虑到高层汽车库 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需要,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 构,可达到一级耐火等级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由于槽罐内有残存物品,危险性高,本次修订将甲、乙类物品运输 车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由二级提升为一级。 近年来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发展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这类车库占地面积小,采用机 戒化升降停放车辆,充分利用空间面积。车库建筑的结构都为钢筋混凝土,内部的停车支架 托架均为钢结构,从国外的一些资料介绍,这类车库的结构采用全钢结构的较多,但由于停 车数量少,内部的消防设施全,火灾危险性较小。为了适应新型车库的发展,我们对这类车 库的耐火等未作特殊要求,但如采用全钢结构,其梁、柱等承重构件均应进行防火处理,满 足三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希望生产厂家能对设备主要承受支撑能力的构件作防火 处理,提高自身的耐火性能

4.1.5I类修车库的特点是车位多、维修任务量大,为了保养和修理车辆方便,

内往往包括很多工种,并经常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如用汽油清洗零件、喷漆 时使用有机溶剂等,火灾危险性大。为保障安全起见,本条规定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从目前国内已有的大中型修车库中来看,一般都是单独建造的。但本规范如不考虑修车 库类别,不加区别的一律要求单独建造也不符合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的精神,故本条对IⅡI、 I、IV类修车库允许有所机动,可与没有明火作业的丙、丁、戊类危险性生产厂房、仓库及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除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 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展览、餐饮、娱乐场所等)贴邻建造或附设在建筑底层。 但必须用防火墙、楼板、防火挑檐等措施进行分隔,以保证安全。 4.1.6根据甲类危险品库及乙炔发生间、喷漆间、充电间以及其他甲类生产工间的火灾危险 性的特点,这类房间应该与其他建筑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调查中发现有不少汽车库为了适 应汽车保养、修理、生产工艺的需要,将上述生产工间贴邻建造在汽车库的一侧。由于过去 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有的将规模较大的生产工间与汽车库贴邻建造而没有任何防火分隔措 施,有的又将规模很小的甲类生产工间单独建造,占了大片土地,很不合理。为了保障安全, 有利生产,并考虑节约用地,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条文的精神,对为 修理、保养车辆服务,且规模较小的生产工间,作了可以贴邻建造的规定。 根据目前国内乙炔发生器逐步淘汰而以瓶装乙炔气代替的状况,条文中规定了乙炔气瓶 库。每标准钢瓶乙炔气贮量相当于0.9m的乙炔气,故按5瓶相当于5m计算,对一些地区 目前仍用乙炔发生器的,短期内还要予以照顾,故仍保留“乙炔发生器间”一词。 全封闭喷漆间是指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 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 无全封闭要求的喷漆间与汽车库贴邻建造,易造成污染及消防隐惠,不宜多设,全封闭 的喷漆房有一套完整的处理、安全系统,设备本身带有消防设施,可适当放宽至2个车位, 汽车库目前使用的充电间由充电设备、充电间、酸罐存放、操作等部分组成,一般与清 洗工段贴近,便于酸碱中和处理。充电间若单独设置,占地大,不经济,与清洗工段分开, 环保处理不顺。集中布置更有利于日常和消防管理。以前车库规模较小,以公交场库为例, 200辆停车保养场充电间面积需50m²,目前停车保养场规模已扩大到1200辆,根据工艺要 求及实际使用情况,充电间面积需适当放大到200m²。 4.1.7汽车的修理车位,不可避免的要有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火灾危险性较天。而地 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一般通风条件较差,散发的可燃气体或蒸气不易排除,遇火源极易 引起燃烧爆炸,一旦失火,难于疏散扑救。喷漆间容易产生有机溶剂的挥发蒸气,电瓶充电 时容易产生氢气,乙炔气是很危险的可燃气体,它的爆炸下限(体积比)为2.5%,上限为 81%,汽油的爆炸下限为1.2%~1.4%,上限为6%,喷漆中的二甲苯爆炸(体积比)下限为 0.9%,上限为7%,上述均为易燃易爆的气体。为了确保地下汽车库的消防安全,进行限制 是必须的。 4.1.8由于汽油罐、加油机容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和达到爆炸浓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4.1.8由于汽油罐、加油机容易挥

油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实行三停,即停止库内用电,停止库内食堂用火,停止库内汽车出入, 该站曾经因为加油时大量可燃蒸气扩散在室内,遇到明火、电气火花发生燃烧事故。因此 从安全考虑,本条规定汽油罐、加油机不应设在汽车库和修车库内是合适的。 4.1.9许多火灾爆炸实例证明,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火灾、爆炸的危险 性要比一般的液体、气体大得多。其主要特点是由于这类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泄漏在空气中 后,浮沉在地面或地沟、地坑等低洼处,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后,一遇明火就会发生燃烧和 爆炸。《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都明确 规定了石油液化气管道严禁设在管沟内,就是防止气体泄出后引起管沟爆炸。如某市一幢办 公用房设有地下室,上面存放桶装汽油,因漏油后地下室积聚了油蒸气,从楼梯间散发出来 适逢办公室人员抽烟,结果发生爆炸,上层局部倒塌,死伤10余人。 4.1.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失灵或 操作不慎时,将有可能发生爆炸,故不宜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安装使用,但如受条件限制、 必须设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要求。这样规定 是为了尽量减少发生火灾爆炸带来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的几率。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发生故障 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 压力剧增,造成外壳爆炸、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 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炸后,高温的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燃烧到哪里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故对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也 作了相应的限制。对干式的或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火灾,故本 条未作限制。 4.1.11在车库内,一般都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对预防和扑救火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们 在调查中,发现有不少大型停车场、汽车库内的消防器材没有专门的存放、管理和维护的房 间,不但平时维护保养困难,更新用的消防器材也无处存放,一旦发生火灾,将贻误灭火时 机。因此本条根据消防安全需要,规定了停车数量较多的1、Ⅱ类汽车库、停车场要设置专 门的消防器材间,此消防器材间是消防员的工作室和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换 药检修的场所。 4.1.12加油站、甲类危险品库房、乙炔间等是火灾危险性很大的场所,如果在其上空有架 空输(配)电线跨越,一旦这些场所发生火灾,危及到架空输(配)电线路后,轻则造成输 (配)电线路短路停电,酿成电气火灾,重则造成区域性断电事故。 若跨越加油站等场所的输(配)电线路发生断线、短路等事故,也易引起上述场所发生 小成星事折能以机宝输(配中胶均不爵 上

空输(配)电线跨越,一旦这些场所发生火灾,危及到架空输(配)电线路后,轻则造 (配)电线路短路停电,酿成电气火灾,重则造成区域性断电事故。 若跨越加油站等场所的输(配)电线路发生断线、短路等事故,也易引起上述场所 火灾或爆炸事故,所以规定输(配)电线路均不应从以上场所上跨越

4.2.1造成火灾蔓延的因素很多,诸如飞火、热对流、热辐射等。确定防火间距,主要以防 热辐射为主,即在着火后,不应由于间距过小,火从一幢建筑物向另一幢建筑物蔓延,并且 不影响消防人员正常的扑救活动。 根据汽车使用易燃可燃液体为燃料容易引起火灾的特点,结合多年贯彻《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消防灭火战斗的实际经验,车库按一般厂房的防火要求考虑,汽车库、 修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在火灾初期有10m左右的间距,一般能满足扑救 的需要和防正火势的曼延。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发生火灾时需使用登高车火火抢救,间 距需大些。露天停车场由于自然条件好,汽油蒸气不易积聚,遇明火发生事故的机会要少 些,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和车辆疏散条件较室内有利,对建筑物的威胁亦较小。所以,停车 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作了相应减少。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对应,将本规范中的“库房”改为“仓库”。 本条注1规定,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 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对于车库的汽车坡道,如汽车坡道顶部设有燃烧或难 燃材料制作的顶棚,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从其顶棚外缘算起。 本规范所指的停车场主要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本单位或住宅 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或者是利用市政道路解决停车问题的路边停车,由于管理情况 复杂,目前尚不作具体规定,可酌情考虑。 4.2.2本条将原《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4.2.2~4.2.4条合并 成一条,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 规定相统一。条文中的两座建筑物是指相邻的车库与车库或车库与相邻的其他建筑物 4.2.3确定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相邻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这类车库 旦发生火灾,燃烧、爆炸的危险性较大,因此,适当加大防火间距是必要的。修订组研究了 些火灾实例后,认为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和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 火间距采用25~30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采用50m是适当的,与《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也是相吻合的。 4.2.4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易燃液体储罐、可燃液体储罐、可燃 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相应规定。 4.2.5本条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条文提出的。在汽车发 动和行驶过程中,都可能产生火花,过去由于这些火花引起的甲、乙类物品库房等发生火灾 事故是不少的。例如,某市在一次扑救火灾事故中,由于一辆消防车误入生产装置泄漏出的 丁二烯气体区域,引起了一场大爆炸,当场烧伤10名消防员,烧死一名驾驶员。因此,规 定车库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留出一定的防火间距是很有必要的。

4.2.6本条主要规定了车库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由于可燃材料是露天堆放的,火灾危 险性大,汽车使用的燃料也有较大危险,因此,本条将车库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参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规定。 4.2.7由于煤气调压站、液化气的瓶装供应站有其特殊的要求,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也适合汽车库、修车库的情况,因此不另行规定。 汽车库参照规范中民用建筑的标准来要求防火间距,修车库参照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来要求 4.2.8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在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中都明确这些条文也适用于 汽车库,所以本条不另作规定。停车库参照规范中民用建筑的标准来要求防火间距,修车库 按照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来要求。 4.2.9国内大、中城市公交运输部门和工矿企业,都新建筑了规模不等的露天停车场,但停 车场很少考虑消防扑救、车辆疏散等安全措施。编制组在调查中了解到绝大部分停车场停放 车辆混乱,既不分组也不分区,车与车前后间距很小,甚至有些在行车道上也停满了车辆 如果发生火灾,车辆疏散和扑救火灾十分困难。本条本着既保障安全生产又便于扑救火灾的 精神,对停车场的停车要求作了规定。 4.2.10由于用地紧张,现在很多建筑在屋面设置停车区域,有些停车位紧着周边的建筑 旦汽车着火,必定对周边建筑产生威胁。因此,对这些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 他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是有必要的。 4.2.11本条对停车数量超过20个机械式停车装置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

4.3.1在车库设计中对消防车道考虑不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 寸机,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给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规定了汽车 库和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对设环形车道有困难的,作了适当的技术处理。 1.3.2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消防车通道的有关规定制订的。目 前我国消防车的宽度大都为2.4~2.6m,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小于4m是按单行线考虑的,许 多火灾实践证明,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对消防车能够顺利迅速到达火场扑救起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规定回车道或回车场是根据消防车回转需要而要求的。各地也可根据当 地消防车的实际需要而确定回转的半径。 4.3.3国内现有消防车的外形尺寸,一般高度为2.4~3.5m,宽度在2.4~2.6m之间,因此 本条对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和上空遇其他障碍物时规定的所需净高、净宽尺寸是符合消防车 行驶实际需要的。但各地可根据本地消防车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4.3.3国内现有消防车的外形尺寸,一般高度为2.4~3.5m,宽度在2.4~2.6m

本条对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和上空遇其他障碍物时规定的所需净高、净宽尺寸是符合消防车 行驶实际需要的。但各地可根据本地消防车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5.1.1本条是根据目前国内汽车库建造的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参照日本、美国的有关规定 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丁类库房防火隔间的规定制订的。目前国内新建的 汽车库一般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且都在车库内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类汽车库发 生大火的事故较少。本条文制订立足于提高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增强车库的自救能力,根据 不同的汽车库的形式,不同的耐火等级分别作了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单层的一、二级耐火 等级的汽车库,其疏散条件和火灾扑救都比其他形式的汽车库有利方便,其防火分区的面积 大些,而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由于建筑物燃烧容易蔓延扩大火灾,其防火分区控制得小 些。多层汽车库较单层汽车库疏散和扑救困难些,其防火分区的面积相应减少些;地下和高 层汽车库疏散和扑救条件更困难些,其防火分区的面积要再减少些。这都是根据汽车库火灾 的特点而规定的。这样规定既确保了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又能适应汽车库建设的要求。 般一辆小汽车的停车面积为30m左右,一般大汽车的停车面积为40m左右。根据这一停车 面积计算,一个防火分区内最多停车数为80~100辆,最少的停车数为30辆。这样的分区 在使用上较为经济合理。 半地下室车库即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的净高1/3且不超过1/2 的汽车库,和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不论是否是高层汽车库)按照多层汽车库对待 复式汽车库即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与一般的汽车库相比由于其设 备能叠放停车,相同的面积内可多停30%~50%的小汽车,故其防火分区面积应适当减少 以保证安全。

其节省用地的优点在日本全国得到广泛的采用,并逐渐成为日本的主流停车库形式,截至 2006年,日本机械式停车泊位已经达到245万个,占到各类停车泊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我国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发展始于1984年,1989年在北京建成了首个机械式立体汽车 库。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城市轿车数量急剧膨胀而城市 用地日渐减少、停车需求难以满足的局面。这种情况下,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开始在国内大中 城市有了较快发展。目前中国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数量仅次于日本居于世界第二,并且每年 还以30%~40%的速度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0年末,除西藏和港澳台地区外,全国有30个省、市、自治区 的232个城市兴建了机械式停车库,共建机械式停车库(项目)5600多个,泊位总数达到 93.2万余个。其中,全封闭的自动化车库500余座,约占车库总数的9%左右,泊位7万余 个,约占总数的7.6%。

1)由于无需预留人员上下车空间,同层相邻汽车距离小,在喷淋失效情况下,火灾夜 期即发生辐射曼延,在消防救援展开之前(按15min计),整个停车单元的车辆均有可能被弓 燃。 2)实验表明,汽车火灾产生的火焰会贴壁上卷,但因为着火部位一般距楼板边缘有 定距离且楼板厚度较小,卷至上层的火焰高度及温度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削减。即使消防设施 失效,在消防队员到来之前(按15min计),火灾也很难在上下相邻停车单元之间蔓延, 3)相对单元间不会蔓延,由于相对单元被运车巷道隔开,相对单元接受到的辐射热通 量远小于临界辐射热通量,故不会被辐射引燃;实验中曾出现过飞火及物件爆裂的情况,但 由于单元净高较低,影响范围较小。可以得出,机械车库内发生火灾时,火灾在相对单元间 蔓延的可能性非常小。 4汽车火灾的大部分情况是线路短路引起的自燃,且多在组件杂乱的发动机舱内发生 由于发动机舱直接连通大气,供氧充足,可燃物多,由发动机舱开始蔓延的火势发展及蔓延 非常快。 5阴燃实验的结果显示,车厢内遗留烟头引起的火灾发展极其缓慢,自熄的可能性很 大。 基于以上因素,普通机械式立体汽停车库单个防火分区停车数放宽至100辆,混凝土结 构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在进行条文中的限定后,放宽至300辆,这样才能在保证消防安全的 基础上,与我国机械式立体汽车库行业的发展相适应, 5.1.5甲、乙类危险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火灾危险性较一般的汽车库大,若不 控制防火分区的面积,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的火灾损失和危害都较大。如首都机场和上 海虹桥国际机场的油槽车库、氧气瓶车库,都按36辆车进行分隔,面积都在300~500m²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乙类危险品库防火隔间的面积为500m的规定,本条规 定此类汽车库的防火分区为500m²。 5.1.6修车库是类似厂房的建筑,由于其工艺上需使用有机溶机,如汽油等清洗和喷漆工段 火灾危险性可按甲类危险性对待。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甲类厂房的要求: 防火分区面积控制在2000m以内是合适的,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段已进行完全分隔的修车 库,参照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和实际情况的需要适当调整至4000m²。 5.1.7由于汽车库的燃料为汽油,一辆高级小汽车的价值又较高,为确保车库的安全,当车 库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当车库组合在办公楼、宾馆、电信大楼 及公共建筑物时,其竖向分隔主要靠楼板,而一般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较低,火灾后容易 被破坏,将影响上、下层人员和物资的安全。由于上述原因,本条对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 在一起的建筑楼板和隔墙提出了较高的耐火极限要求。如楼板比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提高 了0.5h,隔墙需3h耐火时间。这一规定与国外一些规范的规定也是相类同的,如美国国家

防火协会NFPA《停车构筑物标准》第3.1.2条规定的设于其他用途的建筑物中,或与之相 连的地下停车构筑物,应用耐火极限2h以上的墙、隔墙、楼板或带平顶的楼板来隔开。 同时为了防止火灾通过门窗洞口蔓延扩大,本条还规定汽车库门窗洞口上方应挑出宽度 不小于1m的防雨棚,作为阻止火焰从门窗洞口向上蔓延的措施。对一些多层、高层建筑, 若采用防火挑檐可能会影响建筑物外型立面的美观,亦可采用提高上、下层窗槛墙的高度达 到阻止火焰蔓延的目的。窗槛墙的高度规定1.2m在建筑上是能够做到的。英国《防火建筑 物指南》论述墙壁的防火功能时用实物作了火灾从一层扩散至另一层的实验,结果证明:当 上下层窗槛墙高度为0.9m(其在楼板以上的部分墙高不小于0.6m)时,可延缓上层结构和 家具的着火时间达15min。突出墙0.6m的防火挑板不足以防止火灾向上下扩散,因此本条 规定窗槛墙的高度为1.2m,防火挑檐的宽度1m是能达到阻止火灾蔓延作用的。 5.1.8因为修车的火灾危险性比较大,停车与修车部位之间如不设防火隔墙,在修理时一旦 失火容易烧着停放的汽车,造成重大损失。如某市医院汽车库,司机在车库内检修摩托车 不慎将油箱汽油点着,很快烧着了附近一辆价值很高的进口医用车;又如某市造船厂,司机 在停车库内的一辆汽车底下用行灯检修车辆,由于行灯碰碎,冒出火花遇到汽油着火,烧毁 了其他3台车。因此,本条规定汽车库内停车与修车车位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和耐火极限 较高的楼板,确保汽车库的安全。 5.1.9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涂的工段,其火灾危险性较大,为防止发生火灾时向相邻的危 险场所蔓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5.1.10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是 灭火系统的“心脏”,汽车库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上述房间不受火势威胁,确保灭火工作 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防火隔墙和楼板将其与相邻部位分隔开。

5.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此次修订,增加了“防火卷帘”的内容。 5.2.1本条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防火墙的砌筑作了较为明确的 规定。 5.2.2因为防火墙的耐火极限3h,防火隔墙的耐火时间为2h,故防火墙和防火隔墙上部的 屋盖也应有一定的耐火极限要求,当屋面达到0.5h、已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时,防火墙 和防火隔墙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就可以了,不必高出屋面也能满足防火分隔的要求。 5.2.3本条对三级耐火等级的车库屋顶结构、防火墙必须高出屋面0.4m和0.5m的规定, 是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2.4火灾实例说明,防火墙设在转角处不能阻止火势蔓延,如确有困难需设在转角附近时 转角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不在转角处的防火墙两侧门、窗 洞口的最近水平距离可为2m,这一间距就能控制一定的火势蔓延。在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 乙级防火窗,其间距不受限制

5.2.5为了确保防火隔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止火灾时火势从孔洞的缝隙中曼延,本条 作了这一规定。这一点往往在施工中被人们忽视,特别在管道敷设结束后,必须用不燃烧材 料将孔洞周围的缝隙紧密填塞,应引起设计、施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高度重视。 5.2.6本条对防火隔墙开设门、窗、洞口提出了严格要求。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烟火必然 穿过孔洞向另一处扩散,墙上洞口多了,就会失去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有的作用。为此,规 定了这些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在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为1.2h 的防火门、窗。实践证明,这样处理,基本上能满足控制或扑救一般火灾所需的时间。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建筑物内各种竖向管井,是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为了防止火势向上蔓延,要求多层 汽车库、地下汽车库以及与其他建筑物组合在一起的底层、多层、地下汽车库的电梯井、管 道井、电缆井以及楼梯间应各自独立分开设置。为防止火灾时竖管井烧毁并扩大灾情,规定 广管道并并壁耐火极限为1.00h,电梯并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结构。 5.3.2电缆井、管道井应作竖向防火分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 料封烤

.3.3非服开式的多层、高层、地 气很快地向上、下、左、右蔓延扩散,若车库与汽车疏散坡道无防火分隔设施,对车辆疏散 和扑救是很不利的。为保证车辆疏散坡道的安全,本条规定,汽车库的汽车坡道与停车区之 间用防火墙分隔,开口的部位设耐火极限为1.2h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进行分隔 车库内和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汽车库的消防安全度较高:开式的多层停车 库,通风条件较好;另外不少非散开式的汽车库采用斜楼板式停车的设计,车道和停车区之 间不易分隔,故条文对于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和散开式汽车库、斜 楼板式汽车库作了另行处理的规定,也是与国外规范相统一的。美国防火协会《停车构筑物 标准》规定,封闭式停车的构筑物、贮存汽车库以及地下室和地下停车构筑物中的斜楼板不 需要封闭,但需要具备下述安全措施:第一,经认可的自动灭火系统;第二,经认可的监视 生自动火警探测系统:第三,一种能够排烟的机械通风系统

6.0.4原规范未对车库内消防电梯的设置作出规定。由于建设基地的紧张,而车库的停车数 量有较大的上升,在城市中,汽车库有向上和向深发展的趋势,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GB50045一致,增加消防电梯设置的要求。 6.0.5室外楼梯烟气的扩散效果好,所以在设计时尽可能把楼梯布置在室外,这对人员疏散 和灭火扑救都有利。室外楼梯大都采用钢扶梯,由于钢楼梯耐火性能较差,所以条文中对设 置室外楼梯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当满足条文规定的室外钢楼梯技术要求时,可代替室内的 封闭疏散楼梯或防烟楼梯间。 6.0.6汽车库的火灾危险性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划分为丁类,但毕竞汽车 还有许多可燃物,如车内的坐垫、轮胎和汽油箱均为可燃和易燃材料,一旦发生火灾燃烧比 较迅速,因此在确定安全疏散距离时,参考了国外资料的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对丁类生产厂房的规定,定为45m。装有自动喷淋灭火设备的汽车库安全性较高, 所以距离也可适当放大,定为60m。对底层汽车库和单层汽车库因都能直接疏散到室外,要 比楼层停车库疏散方便,所以在楼层汽车库的基础上又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定。这是因为汽车 库的特点空间大、人员少、按照自由疏散的速度1m/s计算,一般在1min左右都能到达安全 出口。 6.0.7在大型住宅小区中,建筑间的独立大型地下车库均有地下通道与住宅相通,如按地下 汽车的防火分区内设置疏散楼梯,将使小区内地面的道路和绿化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允许 全部或部分利用地下汽车库通向住宅的楼梯间作为汽车库的疏散楼梯是符合实际的,这样 既可以节省投资,同时,在火灾情况下,人员的疏散路径也与人们平时的行走路径相一致。 该走道的设置类似于楼梯间的扩大前室,同时,考虑到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之间分别属 于不同防火分区,所以,连通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6.0.9车库发生火灾,车辆能不能疏散、要不要疏散、这是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不少 同志认为汽车经济价值较高,它和其他物资一样发生火灾后应尽力组织疏散抢救。修订组在 调研中了解到,一些单位车库内汽车着火后,也有组织人员将着火汽车的邻近汽车推出车库 抢救出来的。当然也有一些同志认为汽车停到车库后,一般司机都关好车门到外面去休息 旦汽车着火,司机找不到车辆,无法从车库内疏散出来。在实际执行中,在一些主要于道 上的汽车库,由于受到交通干道上开口的限制,出口的布置难度较大,特别是一些地下汽车 库,设置出口的难度更大。确定车辆疏散出口的主要原则是,在汽车库满足平时使用要求的 基础上,适当考虑火灾时车辆的安全疏散要求。对大型的汽车库,平时使用也需要设置两个 以上的出口,所以原则规定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对设置一个出口的汽车库停车数条件比原 条文放大了一倍左右。如设置的是单车道时,停车数量控制在50辆以下,这样与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的规定还是一致的。 地下汽车库,由于设置出口不仅占用的面积天,而且难度天,100辆以下双车道的地下 汽车库也可设一个出口。这些汽车库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最大的防火分区可为

4000m,按每辆车平均需建筑面积35~40m计,差不多是一个防火分区。在平时,对于地 下多层汽车库,在计算每层设置汽车疏散出口数量时,应尽量按总数量予以考虑,即总数在 100辆以上的应不少于两个,总数在100辆以下的可为一个双车道出口,但在确有困难,当 车道上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时,可按本层地下车库所担负的车辆疏散数量是否超过50或 100辆,来确定汽车出口数。例如三层停车库,地下一层为54辆,地下二层为38辆,地下 三层为34辆,在设置汽车出口有困难时,地下三层至地下二层因汽车疏散数小于50辆,可 设一个单车道的出口,地下二层至地下一层,因汽车疏散为38+34=72辆,天于50辆,小 于100辆,可设一个双车道的出口,地下一层至室外,因汽车疏散数为54+38+34=126辆, 大于100辆,应设两个汽车疏散出口。 在执行本条时,汽车疏散出口的设置是按照整个汽车库来考虑的,不是按照每个防火分 区来考虑的。 6.0.10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内,一般汽车疏散是螺旋单相式、同一时针方向行驶的 楼层内难以设置两个疏散车道,但一般都为双车道,当车道上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时,楼 层内可允许只设一个出口,但到了地面及地下至室外时,I、IⅡ类地上汽车库和超过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两个出口,这样也便于平时汽车的出入管理。 6.0.11在一些城市的闹市中心,由于基地面积小,车库建筑的周围毗邻马路,使楼层或地 下汽车库的汽车坡道无法设置,为了解决少量停车的需要,可设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汽车疏 散出口。目前国内上海、北京等地已有类似的停车库,但停车的数量都比较少。因此条文规 定了IV类汽车库方能适用。控制50辆以下,主要根据目前国内已建的使用汽车专用升降梯 机的汽车库和正在发展使用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提出的。 此次修订,将原“垂直开降梯”改为“汽车专用开降机”,是与机械行业标准《汽车专 用升降机》JB/T10546相统一。根据《汽车专用升降机》JB/T10546的有关规定,汽车专用 升降机是指用于停车库出入口至不同停车楼层间,升降搬运车辆的机械设备,它相当手自走 式停车库中代替车路(斜坡道)的作用。升降机按操作方式可分为:准无人方式和人车共乘 方式;按运行方式可分为升降式、升降回转式和升降横移式;按其驱动方式可分为更引驱动 万式、液压驱动万式、链轮驱动方式和卷筒驱动万式。 6.0.12本条规定车道宽度主要是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的。同时,汽车疏散坡道的 宽度与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保持统一。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 筑设计规范》JGJ100中,将汽车库内坡道分为直线型、曲线型和单车道、双车道,且分为 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绞接车等,比如,对于小型车直线单车道最小宽度为 3.0m,对于大型车曲线双车道最小宽度为10.0m。本条的规定,与《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中单车道和双车道的最小值一致,同时,汽车库车道的设计还应满足使用需求,

6.0.13为了确保坡道出口的安全,对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作了限制,10m的间距是考虑平时确保车辆安全转弯进出的需要,一旦发生火灾也为消防灭火双向扑救创造基本的条件。但两个车道相毗邻时,如剪刀式等,为保证车道的安全,要求车道之间应设防火墙予以分隔。6.0.14停车场的疏散出口实际是指停车场开设的大门,据对许多大型停车场的调查,基本都设有两个以上的大门,但也有一些停车数量少,受到周围环境的限制,设置两个出口有困难,本条规定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允许设置一个出口。6.0.15留出必要的疏散通道,是为了在火灾情况下车辆能顺利疏散,减少损失。室内外汽车停放大致有这样几种:库内有车行道的汽车停放大多采用单行尽头式,如图1(a),库内无车行道的汽车停放采用单行尽头式,如图1(b),也有采用双行或多行尽头式,如图1(c),露天停车有采用上述停车方式。图1(a)、(b)的停车形式,对消防有利,任何一辆汽车起火。其他车辆能不受影响较顺利的疏散。图1(c)的停车形式,其特点是中间车辆行动受前列汽车的限制。只有当第一辆车疏散后,其后的汽车才能一辆接一辆地疏散。不论采取何种停放形式,也不论停放何种型号的车辆,为达到迅速疏散的目的,疏散通道的宽度必须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同时不能小于6m,这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00000000车行道000(a)(b)(c)图1汽车停车形式此外,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也应考虑消防安全要求。有些单位只考虑停车,不顾安全,如某大学在一幢2000m²的大礼堂内杂乱地停放了39辆汽车;某市公交汽车一场,停放车辆数比原来增加了3倍多,车辆停放拥挤,大型铰接车之间的间距仅0.4m。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的汽车失火,人员无法进入抢救。国外有的资料提到英国对于通常采用的停车距离为0.5~1m;前苏联《汽车库设计标准的技术规范》,根据汽车不同宽度和长度分别规定了汽车之间的距离0.5~0.7m,汽车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为0.3~0.5m。本条综合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考虑到中间车辆起火,在未疏散前,人员难侧身携带灭火器进入扑救,所以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作了不小于0.3~0.9m的规定。51

7.1.1汽车库发生火灾,开始时大多是由汽车着火而引起的,但当汽车库着火后,往往汽油 燃烧很快结束,接着是汽车本身的可燃材料,如木材、皮革、塑料、棉布、橡胶等继续燃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扑灭这些可燃材料的火灾最有效、最经济、最方便的灭火剂,还是用水 比较适宜。 在调查国内15次汽车库重大火灾案例中,有些汽车库发生火灾初期,职工群众虽然使 用了各种小型火火器,但当汽车库火烧天了以后,都是消防队利用消防车出水扑救的。在国 外汽车库设计中,不少国家在汽车库内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将其作为重要的灭火手段。 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对汽车库消防给水作了必要的规定。 7.1.2本条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IV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超过5辆的I、II级耐火等 级的汽车库、停车场,可不设室内、外消防用水。因为这种车库建筑物不燃烧,停放车辆义 较少,配备一些灭火器即可。 7.1.3本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车库区域内的室外消防给水,采用 高压、低压两种给水方式,多数是能够办到的。在城市消防力量较强或企业设有专职消防队 时,一般消防队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故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是比较经济合理的,它只要敷设 些消防给水管道和根据需要安装一些室外消火栓就行了;高压制消防给水系统主要是在 些距离城市消防队较远和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不足情况下才采用的。高压制时,还要增加 套加压设施,以满足灭火所需的压力要求,这样,相应地要增加一些投资,所以在一般情 况下是很少采用的。本条对车库区域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规定低压制或高压制均可采用,这 样可以根据每个车库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灵活选用。 7.1.4本条对车库的消防用水量作了规定。要求消防用水总量按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 内消火栓系统和与其同时开放的其他灭火系统,如喷淋或泡沫等)的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 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在1、Ⅱ类多层、地下汽车库内,由于建筑体积大,停车数量多, 扑救火灾困难,有时要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和室内自动喷淋等几种灭火设备。在计算消防用 水量时,一般应将上述儿种需要同时开启的设备按水量最大一处叠加计算。这与联合扑救的 实际火场情况是相符合的。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无需人去操作,一遇火灾,首先是它起到灭 火作用。室内消防给水主要是供本单位职工用来扑救火灾的;室外消防给水是为公安消防队 扑救火灾提供必须的水源,所以它们各有需求,缺一不可。 7.1.5车库消防室外用水量,主要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丁类仓库的室 外消防用水量的有关要求来确定的。其规定建筑物体积小于5000m的为10L/s,5000m相当 于IV类汽车库;建筑物体积大于5000m但小于50000m的为15L/s,相当于IⅢI类汽车库;建 筑物体积大于50000m²的为20L/s,50000m相当于I、IⅡI类汽车库,

都比较大,消防用水量也天,如果采用环状给水管道供水,安全性高。因此,要求室内采用 坏状管道,并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接,是为了保证供水可靠性, 7.1.11为了确保汽车库内消火栓的正常使用,提出了设置阀门的具体要求,保证在管道检 修时仍应有部分消火栓能正常使用。 7.1.12本条规定了多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要设置水泵接合器的要求,包括室内消火栓系 统的水泵接合器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地下汽车库主要是设喷淋用水泵接合 器。水泵接合器的主要作用是:一、一旦火场断电,消防泵不能工作时,由消防车向室内消 防管道加压,代替固定泵工作;二、万一出现大面积火灾,利用消防车抽吸室外管道或水池 的水,补充室内消防用水量。增加这种设备投资不大,但对扑灭汽车库火灾却很有利,具体 要求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目前国内公安消防队配备 的车辆供水能力完全可以直接扑救四层以下多层汽车库的火灾。因此,规定四层以下汽车库 可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7.1.13室内消防给水,有时由于市政管网压力和水量不足,需要设置加压设施,并在车库 屋顶上设置消防水箱,储存一部分消防用水,作为扑救初期火灾使用。按照《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规定,汽车库屋顶消防水箱的容量确定为能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因为城市的消防队一般能在10min内到达起火点扑救火灾。并且考虑到水箱容量太大,在 建筑设计中有时处理比较困难,但若太小又势必影响初期火灾的扑救,因此本条对水箱容积 作了必要的规定。 7.1.14为及时启动消防水泵,在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尚未用完以前,消防水泵应正常运行。 故本条规定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每个消火栓处均应设置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以便迅速远 距离启动。为防止小核等玩弄或误后动,要求按钮应有保护设施,一般可放在消火栓箱内或 带有玻璃的壁内。 7.1.15在缺少市政给水管网和其他天然水源的情况下,车库可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 水池的容量与一次灭火的时间有关,在调查的15次汽车库重大火灾中,绝大部分灭火时间 都是在2h。本条规定消防水池的容量为2h之内,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和实际火火需要是相符的。 保护半径规定为150m,是根据我国目前普遍装备的消防车的供水能力而定的。补水时 间也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而定的。 为了减少消防水池的容量,节省投资造价,在不影响消防供水的情况下,水池的容量可 以考虑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7.1.16消防水池贮水可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 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 泵正常工作的要求,为使消防车消防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 不超过6m

消防水池有独立设置或与其他共用水池,当共用时,为保证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内的 消防用水在平时应不作它用,因此,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应采取措施,防止 消防用水移作它用,一般可采用下列办法: 1其他用水的出水管置于共用水池的消防最高水位上; 2消防用水和其他用水在共用水池隔开,分别设置出水管; 3其他用水出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在消防最高水位处留进气孔。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如在水池上覆主保温,人孔和取水口设双层保温并 盖等。

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本条规定,除敲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I、II、IⅢI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 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 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几种类型的车库有的规模大,停车数量多,有的没有 车行道,车辆进出靠机械传送,有的设在地下层,疏散极为困难。根据调查,这些车库一般 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及时扑灭火灾、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减少 财产损失的有效措施。国外的汽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很普遍,我国近年来建造的大 型汽车库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7.2.2环境温度低于4℃的寒冷地区,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保暖防冻措施,如在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设施上设保暖防冻材料等,以保证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不被冻结。 7.2.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在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中已有具体规定,在设计汽车库、修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喷水强度、作用面积、 喷头的工作压力、最大保护面积、最大水平距离等以及自动喷水的用水量都应按《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根据汽车库自身的特点,本条制定了喷头布置的一些特殊要求。绝大多数汽 车库的停车位置是固定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的汽车库设置的喷头是按照一般常规 做法,以面积多少和喷头之间的距离均匀布置,结果汽车停放部位不在喷头的直接保护下部, 汽车发生火灾,喷头保护不到,灭火效果差。所以本条规定要将喷头布置在停车位上。 机械式汽车库的停车位置既固定又是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的,而且层高比较高 所以本条规定了既要有下喷头又要有侧喷头的布置要求,这是保证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有效灭火所必须做到的。 错层式、斜板式的汽车库,由于防火分区较难分隔,停车区与车道之间也难分隔,在防 火分区做了一些适当调整处理,但为了保证这些车库的安全,防止火灾的蔓延扩大,在车道 坡道上加设喷头是十分必要的一种补救措施。

7.3.1本条规定了1类地下汽车库、1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 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要求。 泡沫喷淋的设计在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中已有要求,可 以按照执行。 7.3.2随着灭火系统的发展,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也有国家标准颁布, 对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由于是一个无人的封闭空间,采取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效果很好, 国内外不少工程已经采用了。故本条文对这些新技术也作了一些规定,在具体设计时,应按 照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 和《气体火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在一个汽车库内,如果安装了固定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就可 以不装自动喷淋火火设备,二者选一,都可以用于火火,对于车库泡沫喷淋比自动水喷淋更 有效,并且从经济上来说,固定泡沫喷淋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相比,只是固定泡沫喷淋灭火 系统的喷头、泵房价格比较高一些,其他设备价格差不多。 7.3.4此次修订增加了车库配置灭火器的规定。

7.3.4此次修订增加了车库配置灭火器的规定。

每小时换气6次,足以避免由于油蒸气挥发而引起的火灾或爆炸的危险。因此,如达到卫生 示准,消防安全也有了基本保证, 组合建筑内的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和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 混设。

8.1.6通风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都有这方面的严重教训。如某手表厂、某饭 店等单位,都有因风道为可燃烧材料使火灾蔓延扩大的教训。因此,为堵塞火灾蔓延途径 规定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防火墙、防火隔墙是建筑防火分区的主要手段,它阻止火势曼延扩天的作用已为无数次 火灾实例所证实。所以,防火墙、防火隔墙,除充许开设防火门外,不应在其墙面上开洞留 孔,降低其防火作用。因考虑设有机械通风的车库里,风管可能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为 保证它们应有的防火作用,故规定风管穿越这些墙体时,其四周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实, 并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处设防火阀。同时,要求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 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2.1、8.2.2汽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大量的烟气,而且有些烟气含有一定的毒性,如 果不能迅速排出室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也给消防员进入地下扑救带来困难。根据目 前国内地下汽车库的调查,一些规模较大的汽车库,都设有独立的排烟系统,而一些中、小 型汽车库,一般均与地下车库内的通风系统组合设置。平时作为排风排气使用,一旦发生火 灾时,转换为排烟使用。当采用排烟、排风组合系统时,其风机应采用离心风机或耐高温的 轴流风机,确保风机能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并具有在超过280℃时风机能自行停止 的技术措施。排风风管的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由于排气口要求设置在建筑的下部,而 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因此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确保火灾时能及时进行排烟。 本条对危险性较大地汽车库、修车库进行了统一的排烟要求。开式汽车库以及建筑面 积小于1000m的地下一层汽车库、修车库,其汽车进出口可直接排烟,且不超过一个防烟 分区,故可不设排烟系统。但汽车库、修车库内最远工作点至汽车坡道口不应超过30m,否 则自然排烟效果不好。 本条规定了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烟分区太小,增设了平面内的排烟系统的数量,不 易控制;防烟分区面积太大,风机增大,风管加宽,不利于设计。 目前,一些建筑,特别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设计,从节能、环保等方面考虑,以半地 下车库(一般车库顶板高出室外场地标高1.5m)的形式营造自然通风、采光的良好停画展 环境,通过侧窗及大量顶板开洞方式,达到建筑与自然景观的充分融合。在这种情况下,若 按照本条的原条文的规定,不仅造成浪费,火灾时顶板洞口边的所有风管排烟效果均会大打 折扣,而通过大量的顶板洞口进行自然排烟,不仅安全可靠而且也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式中V 排烟量(m²/s) 通常tfo=20℃,Po=1.2(kg / m²) T. 环境温度(K) T T = T, +△T 烟层的平均温度(K),1 K 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T/CBDA 6-2016 室内泳池热泵系统技术规程,取1

T =T。+△T =T。+KQ./M.C

8.2.5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开始绝大多数积聚在车库的上部,将排烟口设在 车库的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效果更好,排烟口与防烟分区最远地点的距离是关 系到排烟效果好坏的重要问题,排烟口与最远排烟地点太远了,就会直接影响排烟速度,太 近了要多设排烟管道,不经济。

8.2.6、8.2.7据测试,一般可燃物发生燃烧时火场中心温度高达800~1000℃。火灾现场的 烟气温度也是很高的,特别是地下汽车库火灾时产生的高温散发条件较差,温度比地上建筑 要高,排烟风机能否在较高气温下正常工作,是直接关系到火场排烟很重要的技术问题。排 烟风机一般设在屋顶上或机房内,与排烟地点有相当一段距离,烟气经过一段时间方能扩散 到风机,温度要比火场中心温度低很多。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排烟风机能在280℃时连续 工作30min,就能满足要求,本条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排烟口,是一个排烟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缺 不可,排烟防火阀关闭后,仅是排烟风机后动也不能排烟,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所以 它们之间一定要做到相互联锁,目前国内的技术已经完全做到了,而且都能做到自动和手动 两用。 此外,还要求排烟口平时宜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做到自动和手动都能打开。目前 国内多数是采用自动和手动控制的,并与消防控制中心联动起来,一旦遇有火警需要排烟时 由控制中心指令打开排烟阀或排烟风机进行排烟。因此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车库排烟系统应 用联动控制的排烟口或排烟风机。 8.2.8本条规定了排烟管道内最大允许风速的数据,金属管道内壁比较光滑,风速允许大 些。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内壁比较粗糙,风速要求小一些,内壁光滑、风速阻力要小,内壁 粗糙阻力要大一些,在风机、排烟口等相同条件下,阻力越大,排烟效果越差,阻力越小, 排烟效果越好。这些数据的规定,都是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 定相一致的。 8.2.9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需要排除某一区域的空气,同时也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补充 地下车库由于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分隔和楼层的楼板分隔,使有的防火分区内无直接通向室外 的汽车疏散出口,也就无自然进风条件,对这些区域,因是周边处于封闭的条件,如排烟时 没有同时进行补风,烟是排不出去的。因此,本条规定应在这些区域内的防烟分区增设补风

8.2.8本条规定了排烟管道内最大允许风速的数据,金属管道内壁比较光滑,风速允许大一 些。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内壁比较粗糙,风速要求小一些,内壁光滑、风速阻力要小,内壁 粗糙阻力要大一些,在风机、排烟口等相同条件下,阻力越大,排烟效果越差,阻力越小, 排烟效果越好。这些数据的规定,都是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 规定相一致的,

8.2.9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需要排除

地下车库由于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分隔和楼层的楼板分隔,使有的防火分区内无直接通向室外 的汽车疏散出口,也就无自然进风条件,对这些区域,因是周边处于封闭的条件,如排烟时 没有同时进行补风,烟是排不出去的。因此,本条规定应在这些区域内的防烟分区增设补风 系统JC/T 2454-2018 超薄钢化玻璃,进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在设计中,应尽量做到送风口在下,排烟口在上, 这样能使火灾发生时产生的浓烟和热气顺利排除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火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 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都是火灾时的主要消防设施。为了确保其用电可靠性, 根据汽车库的类别分别作一级、二级、三级负荷供电的规定,不同负荷供电等级基本与《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相一致。但 有的地区受供电条件的限制不能做到时,应自备柴油发电机来确保消防用电。 些停车数量较少的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的疏散出口,当采用电梯时,一旦断电会 影响车辆的疏散,因此应有可靠的供电电源。本条对上述设备用电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9.0.2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在火灾时能立即用得上备用电源,使扑救火灾工作迅速进 行,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火灾烧毁,保证安全疏散和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9.0.3本条对配电线路的敷设作了必要的规定。 9.0.4汽车库的环境条件较差,多数无自然采光,或虽有自然采光,但光线暗弱,多层以及 高层汽车库因为停放车辆多,占地面积大,一般工作照明线路在发生火灾时要切断,为了保 证库内人员、车辆的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的顺利进行,需要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 示标志。 由于地下车库内人员疏散相对困难,故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由 20min改为30min,以利人员疏散。同时,也可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保持一致。 9.0.5本条对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分别作了规定。本条规定的火灾应急照明灯的 照度是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提出的。该规范规定,供人员疏散的事故照 明,主要通道照度不应低于0.5Lx 为防止被积聚在天花板下的烟雾遮住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对疏散指示灯设置位置规定 为距地面1m以下的高度。并根据调查,驾驶员坐在驾驶室的位置时,指示标志的高度应与 人眼差不多等高,不致被汽车遮挡。20m范围内的疏散指示标志是容易被驾驶员辨识的,所 以本条规定,指示标志的间距20m是合适的 9.0.6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已有明确的要求,同样也适用于汽车库的危险场所,所以本条不另作规定。 9.0.7本条规定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车库。此次修订,明确了屋面停车场可不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时,条文的表述方式也作了调整。 根据对国内14个城市汽车库进行的调查,目前较大型的汽车库都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 设施。但由于汽车库内通风不良,又受车辆尾气的影响,不少安装了烟感报警的设备经常发 生故障。因此,在汽车库安装何种自动报警设备应根据汽车库的通风条件而定。在通风条件 较好的车库内可采用烟感报警设施,一般的汽车库内可采用温感报警设施。

9.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已有明确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汽车库的设计,所以本条不作行规定, 9.0.9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汽车库,但设置了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防排烟设 备等建筑消防设施的汽车库,可采用湿式报警阀的联动控制方式。 CO2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排烟系统的动作都必须有探测联动装置,故设置 这些设备时,报警系统的探头应与它们联动。 9.0.10设置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的汽车库,都是规模较大的汽车库,为了确保火灾报 警和灭火设施的正常运行,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有专人值班管理。由于汽车库内工作管理 人员较少,如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并由专人值班有困难时,可与车库内的设备控制室、值 班室组合设置,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人员可兼作消防控制的值班,这样可减少车库的工作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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