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船检验规则(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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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船检验规则(2020).pdf

3.7.2.1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向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提供与实际建 造船舶相符的完工图纸资料至少一式两套,其中一套应当配备于船上。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 船舶管理需要要求保存一套。

3.7.2.2船舶完工图纸资料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3.7.2.2船舶完工图纸资料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主要图纸 ①总布置图; ②舱容图; ③静水力曲线图(表): ④完工稳性计算书或完工装载手册(如要求时)。 (2)船体结构图 ①船中横部面图; ②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各层甲板、内底结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构图; ③外板展开图: ④横舱壁图; ?舵和舵杆图; ③货舱舱口盖图(如适用时); 舱底水、压载水和货物管系图。 3.7.23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认船上配备的完工图纸资料的完整性

(1)主要图纸 ①总布置图; ②舱容图; ③静水力曲线图(表); ④完工稳性计算书或完工装载手册(如要求时)。 (2)船体结构图 ①船中横剖面图; ②基本结构图CECS24∶90(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pdf,包括纵剖面、各层甲板、内底结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构图; ③外板展开图: ④横舱壁图; ?舵和舵杆图; ③货舱舱口盖图(如适用时); ?舱底水、压载水和货物管系图。 3.7.2.3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认船上配备的完工图纸资料的完整性

第 1 节 一般要求

第 1 节 一般要求

4.1.1申请 4.1.1.2为取得或保持本规则要求的公务船法定证书,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按 本章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各类营运检验。 前述营运检验系指现有公务船的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类别的统称。 4.1.1.3当出现本规则2.1.2.5所述情况之一,公务船所有人应当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 青临时检验,以保持证书有效性。 4.1.2安全检验条件 4.1.2.1公务船舶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确保船舶处于检验准备状态,包括检验场所清 吉、适合条件和安全措施等。当船舶在船舶修理厂和港口进行检验时,公务船舶所有人或使 月单位还应确保船舶修造厂、港口有关方为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与方便 条件。

4.1.1申请 4.1.1.2为取得或保持本规则要求的公务船法定证书,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按 本章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各类营运检验。 前述营运检验系指现有公务船的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类别的统称。 4.1.1.3当出现本规则2.1.2.5所述情况之一,公务船所有人应当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 请临时检验,以保持证书有效性。

4.1.2安全检验条件 4.1.2.1公务船舶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确保船舶处于检验准备状态,包括检验场所清 洁、适合条件和安全措施等。当船舶在船舶修理厂和港口进行检验时,公务船舶所有人或使 用单位还应确保船舶修造厂、港口有关方为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与方便 条件。

4.1.3.1本章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1)全面检查:系指为报告船体结构和机器设备运行总体状况和确定结构近观检查和 机器设备附加解体检修需要的检查。 (2)近观检查:系指验船师在近距离范围(即伸手可及)内能见到结构件细节的检查 (3)处所:系指独立的舱室,包括载物舱,如液舱、邻接载物舱、甲板和外壳板的隔 离舱和空舱。 (4)代表性处所:系指能反映类似形式、用途和具有类似防腐蚀系统的其他处所的处 所。当选择代表性处所时,应当考虑其使用和修理历史及可识别的关键结构区域或可疑区域 (5)压载舱:系指主要用水压载的液舱。 (6)横剖面:系指包括所有纵向构件,如板以及在甲板、侧外板、船底板、内底板 纵舱壁上的纵骨和纵桁。对于横骨架式的公务船,横剖面包括邻接的骨架及其在横剖面处的 端部连接。 (7)干湿交变列板:系指轻重载水线之间的船侧外板。由于船舶的纵倾,这些列板在 船长范围内可能变化。 (8)可疑区域:系指有显著腐蚀或验船师认为易于快速耗蚀的区域。 (9)显著腐蚀:系指通过腐蚀状况评估表明其腐蚀量已超过允许极限75%,但尚处于 可接受范围内的腐蚀程度,

4.2.1.1除另有规定外,初次检验应当包括图纸核查和登轮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认船 舶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符合技术规则要求,并适合预期用途。 4.2.1.2如下船舶为取得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务船法定证书,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 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书面申请初次检验: (1)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公务船的; (2)其他船舶改为公务船的; (3)本规则生效前,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为公务船的。 4.2.1.3公务船初次检验申请书应阐明船舶类型、船舶要素、船员和工作人员数量、 船龄、船舶检验状况、预期使用航区限制和特殊功能,以及满足技术标准等内容。 4.2.2检验与发证 4.2.2.1对本章第4.2.1.2所述情况,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如不需要通过加装设备和结 构改造满足技术规则要求,则公务船法定证书可基于文件确认该船符合技术规则要求后予以 签发,其有效期不超过原证书的到期日期,在此情况,船上检验应当在下一次计划检验时进 行,以保持证书持续有效性。 4.2.2.2对本章第4.2.1.2(1)和(2)所述情况,初次检验应当进行图纸资料审批和等 同于换证检验范围的登轮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法定证书,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成日期起不超 过2.1.3条规定。

4.2.3.1下列图纸资料至少一式三份提交给船舶检验机构: (1)总布置图: (2)静水力曲线图(表)(备查); (3)船中横剖面图: (4)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图、各层甲板图、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构图、内底结构 图; (5)横舱壁图: (6)外板展开图; (7)舵和舵杆图; (8)机舱布置图; (9)推进系统图,包括推力轴、螺旋桨轴和螺旋桨图; (10)舱底水和压载管系图; (11)电力系统、主要电力设备、主照明和应急照明布置; (12)主机、辅机和操舵装置布置和相关技术规格; (13)测量和报警明细表(周期无人值班机舱); (14)稳性资料,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如适用)校核计算书; (15)船舶防火结构布置和耐火等级,以及防火控制图或消防设备布置图; (16)锚泊(如配置)和系泊设备布置和相关技术规格。 (17)系固手册(如适用): (18)船舶在波浪中航行时的限速曲线(如适用); (19)高速公务船操作手册(备查); (20)破损控制图。 如确无法提供上述图纸资料,船舶检验机构可接受其他等效替代资料。

现格书上加盖具有追溯标识的 并随核查意见退审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 核查意见应当阐明技术规则的符合性, 以及必要的使用限制条件

4.3.1一般要求 4.3.1.1为保持公务船法定证书有效性,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 申请年度检验: 4.3.1.2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完成年度检验,并确认船舶保持符合技术规则要求后,在 法定证书的检验签证栏上签署。

4.3.2检验和试验项目

4.3.2.1船体检验至少包括如下范围!

(1)确认船体结构没有未经批准的改变; (2)检查船体结构及其水密/风雨密关闭装置、设备和相关管路得到维护保养总体状态; (3)检查露天甲板、水线以上船壳板状况; (4)检查水密贯穿件(尽实际可能); (5)检查空气管、通风管、支撑板(如有时)与甲板板的焊接状况; (6)检查所有安装在露天甲板上的空气管头; (7)检查所有燃油舱空气管的防火网; (8)检查通风筒,包括关闭装置(如有时); (9)检查露天舱棚、天窗、甲板室和梯道、上层建筑端壁、航窗和内盖和其他开口, 及其关闭装置: (10)检查排水口和卫生排放口(尽实际可能)、排放管路上阀(尽实际可能)及其控 制、栏杆和墙、排水口、梯和救生绳: (11)检查锚泊包括锚和锚链(如设有)和系泊设备状况(尽实际可能); (12)检查和试验(就地和遥控)水密舱壁上的水密门,及其指示器和报警,并尽实际 可能检查水密舱壁上的贯穿件; (13)检查船舶贯穿主船体的通海井口及其关闭装置(如设有); (14)检查主船体作业缆索穿舱口及其关闭装置(如设有)。 4.3.2.2机电设备检验应包括如下方面: (1)检查和操作试验所有主和辅操舵装置,包括设备和控制系统,并确认航海日志记 载相关规定; (2)机舱和锅炉处所(如设有),特别注意主推进系统、辅机等设备的任何火灾和爆 炸隐惠的存在。核查逃生通道,确保畅通; (3)试验驾驶台与机舱控制位置,以及驾驶台与应急操舵位置(如设有)的通信措施; (4)检查舱底水系统和污水阱及其水位报警功能(如设有):确认舱底水泵运转正常: (5)检查和操作燃油、滑油或其他易燃液体的管路系统,特别注意密性、防火布置、 软管和测深布置; (6)总体检查主推进、重要辅机和应急发电机。包括安全装置、控制和基座; (7)总体检查锅炉、其他压力容器,包括基座、控制、高压蒸汽管路和隔热,以及仪 表。试验锅炉安全装置,采用释放装置操作安全阀。检查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

(8)运行状态下,检查构成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电气设备和电缆; (9)检查无线电、航行设备的状况,并进行功能试验。 4.3.2.3安全设备和防污染检验应包括如下方面: (1)检查救生设备状况,并确认处于随时可用状态。见证救生艇(如设有)空艇放艇 试验;确认救生筱按规定时间间隔进行检修; (2)确认防火结构未发生未经批准的变更;检查消防设备状况,并确认处于随时可用 状态。见证消防泵或应急消防泵试验(如设有); (3)确认船上应急通信处于有效状态; (4)确认船上滤油设备和污水处理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2.4舱柜内部状况检查应包括: (1)典型舱柜状态检查,并向船长确认使用状况; (2)必要时,至少抽查一个代表性的压载舱进行内部检查

4.4.1一般要求 4.4.1.1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在公务船法定证书到期日之前向船舶检验机构申 请换证检验。 4.4.1.2换证检验应确认本规则2.1.2.4条所述范围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预期用途, 4.4.1.3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和船舶应当做好充分的检验前准备,包括要求的试 验、测量安排,并确保向验船师及时提供能够确认船舶及机器设备的运行状况的记录、报告。 4.4.1.4换证检验可结合船舶进厂检修进行,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可依合同书面委 托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向船舶检验机构报验检验项目,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 换证检验相关的检查、试验和测量等报告和记录交船舶检验机构和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 位。 4.4.2检验和试验项目 4.4.2.1换证检验项目除包括第3节年度检验和试验项目全面检查外,还应包括本节检 验和试验项目。 4.4.2.2船体检验和试验项目至少还应包括: (1)船体舱室内部检查和试验,检查范围见表4.4.2.2(1),检验范围包括舱内骨架 甲板下结构、水密横舱壁及测深管下面防撞击板以及吸口管附近结构;对有疑问区域,应当

4.4.2检验和试验项目 4.4.2.1换证检验项目除包括第3节年度检验和试验项目全面检查外,还应包括本节检 验和试验项目。 4.4.2.2船体检验和试验项目至少还应包括: (1)船体舱室内部检查和试验,检查范围见表4.4.2.2(1),检验范围包括舱内骨架 甲板下结构、水密横舱壁及测深管下面防撞击板以及吸口管附近结构;对有疑问区域,应当 进行近观检查。

表 4. 4. 2. 2 (1)

(2)机舱结构检查,特别注意舱底板、外板与肋骨和舱底板连接的肘板、舱底板污水

讲处的机舱舱壁。还应注意海水吸入口、海水冷却管、眩外排出阀及与其连接的外板。如发 现损耗或有怀疑时,则应进行测厚,当损耗超过允许的极限时,则应予以换新或修理; (3)钢质公务船至少应按表4.4.2.2(2)范围进行船体结构厚度测量。测厚最终范围和 立置应当由验船师在完成船上代表性处所全面检验后确定,必要时,验船师可通过测厚位置 选择监控测厚操作,以便测厚值能代表该区域结构的平均状况。 测厚机构应编制测厚报告,并由测厚操作人员签名后提交验船师。报告应注明测厚位置 则量厚度以及相应的原始厚度,并阐明测厚日期、测量设备类型、测量人员姓名和资质。验 后师应当审核测厚报告确认测厚范围和位置的充分性, 如厚度测厚表明构件显著腐蚀或超过技术规则规定腐蚀极限,验船师应当要求扩大构件 享度测量范围,以描述显著腐蚀区域,并确定需要修理、更换的构件。具体显著腐蚀测量范 围和方法,见表4.4.2.2(3)。超过技术规则规定的允许腐蚀量的板材和构件应予换新。

船体构件厚度测量要求

表4.4.2.2(2)

(4)检查锚和锚链(如配置),如必要,或发现镭锚链明显磨损,锚链应当测量,如发 现任何链环的最大磨损部分的平均直径减少规定要求的15%,则应予以换新。如发现锚的明 显腐蚀或磨损,应当核对锚重。 4.4.2.3轮机检验和试验项目至少还应包括: (1)所有舱底管路系统应进行检查和操作试验,确保其工作状况密性处于满意状态; (2)确认主辅机和减速齿轮箱(如有时)是否按如下计划之一,确保主辅机处于正常 的工作状态: ①按制造厂说明书规定的运行时间进行检修:

②按计划维护保养体系的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③现场见证主辅机检修。 (3)空气压缩机及其安全装置应进行检查; (4)检查能机,包括操舵装置并进行效用试验: (5)热交换器(包括中间冷却器)和工作压力0.7MPa及以上压力容器,包括附件、 阀应: ①打开进行检查,如发现腐蚀或损坏,为确认其工作可靠性应进行压力试验; ②核定安全装置: ③0.7MPa及以上的压力容器,若内部检查有困难时,可采用1.25倍的工作压力 的液压试验来代替内部检查; (6)对工作压力在0.35MPa及以上而且受热面积超过4.5m的燃油锅炉和废气锅炉, 进行内部检查。 4.4.2.4电气装置和设备的检验和试验项目至少还应包括: (1)确认电气设备和电路的绝缘测量; (2)检查和试验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和分配电板,验证发电机过载保护装置的有效 生; (3)所有重要用途的辅助设备和系统,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查,并进行效用试验; (4)航行灯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并确认其供电故障和以及航行灯故障显示及报 警项正确性; (5)检查应急电源供电以及自动投入情况; (6)测试通用报警、火灾报警系统; (7)对驾驶室的主推进系统的遥控装置进行模拟效用试验,检查故障记录仪的相关记 录,核查遥控设备使用日志(如有时),确认遥控系统工作的可靠性。 4.4.2.5换证检验也应包括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检验要求可参见本规则附录IV。 新建船舶第1次换证期,船舶检验机构在确认推进系统运行无不良状况后,可接受公务船所 有人不抽轴检验的要求。 4.4.2.6换证检验应包括如下船底外部检查: (1)当船舶在干船坞内或船排上,为方便对航侧外板等构件的检查,包括船底板和船 首板、尾框架和舵、海底阀及海水阀箱、螺旋桨等,应设有足够高度的底墩,并提供必要的 台阶。水线以下船体结构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包括 ①侧外板、批列板、龙骨、舵、螺旋桨、海底阀箱及阀检查时,应特别注意 列板和龙骨的连接处; ②能轴承和尾轴承的间隙应予以测量并记录: ③检查侧向推进器(如适用)的可视部分: (2)采用水下检验替代干船坞内或船排上进行船底外部检查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船体船壳板、舵、螺旋桨和螺旋桨轴的水线以下部分,没有需要修理的遗留项 目。除非船舶检验机构认为船舶在漂浮状态可以进行有效修理。 ②水下检验在遮蔽且平静水域进行。水下能见度及水线以下船体清洁度能够使验 船师和水下检验机构确定板、附件及焊缝状况;潜水员或遥控潜水器(ROV)在 船板上的定位方式应使船舶检验机构指派的验船师满意,必要时,定位点的选择 应利用船板上的永久标记。 ③水下检验之前,各方应商定水下检验过程中观察和报告的设备、程序,并有充 分时间调试所有设备。 ④水下检验应在验船师见证下进行。完成检验后,水下检验机构应提交检验报告

包括影像资料。 水下检验范围应尽实际可能与(1)所列项目相同。但对于舵轴承间隙和润滑油尾管轴 承的尾轴衬套间隙的测定,可根据运行历史、船上试验和油样分析予以特别考虑。如水下检 验发现任何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或缺陷,应要求船舶进坞作详细检查或必要的修理。

包括影像资料。 水下检验范围应尽实际可能与(1)所列项目相同。但对于舵轴承间隙和润滑油尾 承的尾轴衬套间隙的测定,可根据运行历史、船上试验和油样分析予以特别考虑。如水 验发现任何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或缺陷,应要求船舶进坞作详细检查或必要的修理。

一、本船于年月日,在港,按《公务船检验规则》进行检验,查明其安全技术状况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等方面符合,适用的相关要求。准予航行航区。二、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一一日止;自发证之日至有效期满期间尚须按《公务船检验规则》适用规定申请年度检验。三、记事:主任验船师:发证单位:检验编号:发证地点:发证日期:33

格式GZS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登记号:1.本证书附《公务船设备记录》;2.证书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即失效:2.1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而未申请检验时;2.2船体结构、上层建筑、机械装置、安全设备、防污染设备、固定压载等更改或变化,涉及到技术法规要求而未经检验单位批准时;2.3证书中所涉及的适航条件发生变化或要求限期完成的项目没有按期执行时。3.船舶免除附页(如适用,打X)检验签证栏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34

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检验种类:检验编号:记事:地点:日期:验船师:35

附件1:船舶免除附页格式(GZS/MC)船舶免除附页名船舶识别号船检登记号检验编号一、根据第条的规定,免除的要求。二、准予免除的条件:三、核准的航区:四、记事:36

附件2:公务船设备记录格式(GZSJL)一、船舶基本参数船舶类型船舶类型补充说明核定船员人数人核定船上工作人员人数人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改建开工/完工日期船舶建造单位船舶改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使用单位船舶设计单位二、船体部分总长m船长m满载水线长m船宽m型深m空载吃水m满载吃水m满载排水量t空船排水量t船体材料水密横舱壁数重量(t)固定压载位置和材质双层底位置进水角位置抗沉性三、锚设备(如配备)名称型式重量(kg)数量锚名称型号功率(kW)数量锚机锚链名称直径(mm)长度(m)等级材料37

本船救生设备仅供总人数人用救生衣件救生服件额定工作名称定员数量机动/非机动艇降落装置的型式负荷(kN)救生艇型式救生筱定员数量救生圈型式数量抛绳设备型型式数量七、航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八、信号设备名称数量九、无线电设备(海区名称型号数量十、推进系统型号类型机号额定功率额定转速制造日期制造厂(kw)(r/min)39

齿轮型号箱数量名称轴系直径(mm)数量种类推进类型器材料直径(mm)十一、锅炉型号用途设计压力(MPa)工作压力(MPa)蒸发量(kg/h)受热面积(m²)燃料种类制造厂十二、空气瓶容量(m):数量用途设计压力(MPa):工作压力(MPa)制造厂:十三、电气设备机舱自动化配电系统名称发电发电机型号= =设备数量= = =额定功率(kW)40

焚烧炉型号类型功率(MJ/h)记事:十九、防污底系统适用技术法规年本船使用/不使用防污底系统,本船使用/不使用密封涂层记事:二十、其他特殊设备二十一、 备注43

照片拍摄时间:船舶登记号位置:船舶识别号位置: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四寸以上船舶照片(加盖发证机构钢印方为有效)44

附录II:公务船试航证书格式(GSHZ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船试航证书船名船舶识别号船长(m)船宽(m)型深(m)满载吃水(m)船舶类型主机总功率(kW)总吨位净吨位船舶建造厂根据我国现行船舶法规,于年月日,在港对本船进行了检查,认为本船具备试航条件,准予试航,试航时需悬挂试航标志。二、试航区域:三、核准试航人数:人。四、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五、记事:主任验船师:发证单位:检验编号:发证地点:发证日期:45

附录Ⅲ:公务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与记录及公务船试航证书填写说明

2.12发证日期:签发证书日期,加盖发证机关业务用章。 3检验签证栏: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所完成的各类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3.1检验种类:按检验类别填写。 3.2检验编号:填写签署该签证栏时的检验编号。 3.3记事:填写检验结果、遗留项目及限制条件等检验单位认为应记录的事项。 3.4地点:签证所在地名称。 3.5日期:签证日期,加盖签证机关签证章, 3.6验船师:签证的具体验船师,由多个验船师执行检验时,由检验单位指定的签名 师。

1.7船舶建造单位:系指实施建造并出具船舶质量证明书的建造单位名称。 1.8船舶设计单位:系指建造和/或设计合同载明的设计单位名称 1.9船舶改建单位:系指实施改建并出具船舶质量证明书的改建单位名称。 1.10公务船所有人: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填写一致。

2.18进水角位置:指船舶横倾时水能流入船体内的最低位置,如货舱口、机舱门槛、 甲板室门槛等并填写肋位号。进水角开口的定义按《公务船技术规则》的规定 2.19抗沉性:指船舶在几舱进水而不沉时的舱数,如一舱不沉、二舱不沉等。 3锚设备 3.1锚:要将所有锚分别列出。 3.1.1名称:填写“左锚”、“右锚”、“锚”、“备用锚”等。 3.1.2型式:填写“霍尔锚”、“海军锚”、“大抓力锚”、“四爪锚”、“丹福尔锚”、“斯贝克 锚”等。 3.1.3重量:填锚重量,单位kg。 3.1.4数量:填写船上所配备的对应名称锚的数量。 3.2锚机:要将所有锚机分别列出。 3.2.1名称:填写与锚机的具体名称,如:“锚机”、“舵镭机等。 3.2.2型号:填写锚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型号。 3.2.3功率:填写锚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功率,单位kW。如系人力锚机则填写“人 力。 3.2.4数量:填写船上所配备的对应名称锚机的数量 3.3锚链:要将所有锚链分别列出。 3.3.1名称:填写“左锚链”、“右崩锚链”、“锚链”等。 3.3.2直径:取整数,单位mm。 3.3.3长度:填该根锚链的总长度。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3.3.4等级:按锚链的船用产品证书填写,填写"AM1级”、“AM2级”、“BMW"等。 3.3.5材料:填写“1级链钢”、“2级链钢"等。 4舵设备 4.1舵数量:填写船上所具备的所有舵的数量。 4.2主操能装置型式:填写船上所配备的主操能装置(能机)的型式,如电动、电动液 压、人力机械、人力液压等。 4.3应急能源种类:填写“应急发电机组”、“应急蓄电池组”或“蓄能器”。 4.4辅助操舵装置型式:填写“动力操舵”或“人力操舵”。 4.5舵:要将所有舵分别列出。 4.5.1名称:填写“左舵”、“右舵”等。 4.5.2类型:可填写“单板舵”、“流线型舵”、“组合舵”、“襟翼等。 4.5.3舵面积:按每个舵的面积填写,单位m²。 4.5.4舵杆直径:填写舵杆下舵承处设计直径,单位mm。

4.6主操能装置:要将所有主操能装置分别列出。 4.6.1名称:填写舵机”、“舵机”等。 4.6.2型号:填写舵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型号。 4.6.3扭矩:填写舵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扭矩,单位kNm。 4.6.4制造厂:填写舵机生产厂的全称。

4.6主操舵装置:要将所有主操舵装置分别列出。 4.6.1名称:填写舵机”、“舵机”等。 4.6.2型号:填写舵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型号。 4.6.3扭矩:填写舵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扭矩,单位kNm。 4.6.4制造厂:填写舵机生产厂的全称。

5.9太平桶:填写实际配备数量。 5.10太平斧:填写实际配备数量 5.11黄沙箱:填写实际配备数量。

6.1本船救生设备仅供总人数人用:填写该船配备的救生设备可以供多少人用。 6.2救生衣:填写配备的成人救生衣数量。 6.3救生服:填写配备的救生服数量。 6.4救生艇:船上所有的艇包括救助艇、板等都要填写,不同参数的艇要分别填写。 6.4.1名称:填写“左救生艇”、“右救生艇”、“救助艇等。 6.4.2定员:填写该艇核定载人数。 6.4.3数量:填写该类型艇实际配备数。 6.4.4机动/非机动:机动艇填“机动”,非机动艇填非机动”。 6.4.5艇降落装置的型式:填写如“重力式”、“电动等。 6.4.6额定工作负荷:填写该降落装置所能承受的额定工作负荷。 6.5救生筱:每一类型的筱要分别填写。 6.5.1型式:填写筱的型号或型式。 6.5.2定员:填写筱核定载人数。 6.5.3数量:填写该类型筱实际配备数。 6.6撤离系统: 6.6.1型式:填写紧急撤离系统的型号或型式。 6.6.2定员:填写该紧急撤离系统核定的人数。 6.6.3数量:填写该紧急撤离系统实际配备数。 6.7救生圈:每一类型的救生圈分别填写。 6.7.1型式:填写救生圈的型号或型式。 6.7.2数量:该类型救生圈实际配备数。 6.8抛绳设备:每一类型的抛绳设备分别填写与。 6.8.1型式:填写抛绳设备的型号或型式。 6.8.2数量:该类型抛绳设备实际配备数。 7航行设备:每一种类的设备分别填写。 7.1名称:按法规对航行设备的规定分别填写。如磁罗经、电罗经、雷达、回声测深仪 求定位系统接收机、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系统等。 7.2数量:填写该设备实际配备数量。 8信号设备:每一种类的设备分别填写。 8.1名称:按法规对信号设备的规定分别填写。如糙灯、航灯、尾灯、环照灯、闪光灯

11.5蒸发量: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单位为kg/h。 11.6受热面积: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1.7燃料种类:填写“废气”、“燃油”等。 11.8制造厂: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2空气瓶:按各种参数相同的放在一起填写。 12.1容量:填写空气瓶实际型容积,单位m3。 12.2数量:参数相同空气瓶的数量。 12.3用途:填写主机启动、遥控、气笛、杂用等。 12.4设计压力: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单位MPa,如为kg/cm2应换算成MPa。 12.5工作压力: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单位MPa,如为kg/cm2应换算成MPa。 12.6制造厂: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3.1机舱自动化:填写无人值班机舱、一人值班机舱、集控机舱、驾驶室遥控机舱、 人值班机舱、无等。 13.2配电系统:填写直流双线绝缘系统、直流负极接地的双线系统、直流利用船体 极回路的单线系统、交流单相双线绝缘系统、交流单相一线接地的双线系统、交流单相 利用船体作回路的单线系统、交流三相三线绝缘系统、交流三相中性点接地的四线系统 流三相利用船体作中性线回路的三线系统等。 13.3发电设备:所有发电机组及应急电源均需填写。 13.3.1名称:填写1号发电机组、2号发电机组、应急发电机组、应急蓄电池组等。 13.3.2发电机型号: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3.3.3数量:填写该发电机组发电机的数量。 13.3.4额定功率: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单位为kW。如为马力应换算成kW。 13.3.5额定转速: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单位为r/min。 13.3.6电流种类及大小:电流种类填写直流或交流;大小填写额定电流,单位为A。 13.3.7额定电压: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单位为V。 13.3.8原动机型号: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3.3.9数量:填写该发电机组原动机的数量。 13.3.10额定功率: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单位为kW。如为马力应换算成kW。 13.3.11额定转速: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单位为r/min。 13.4蓄电池 13.4.1容量:填写蓄电池额定容量。单位为Ah。多组相同容量时,可填为数量X容量 13.4.2用途:填写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无线电备用电源等。 13.5配电板

13.5.1主配电板屏数: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3.5.2应急配电板屏数: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4载重线 14.1适用技术法规年 二:填写载重线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法规具体名称及版 本。 14.2干:根据核定干航的技术条件、航行区域和季节确定最小干眩高度。对不适用 的在空白栏内划上一条横线“”。 14.3淡水宽限:指从海水载重线至淡水载重线的减少值。 14.4勘划的载重线标志:按《公务船技术规则》的规定勘划的载重线标志。 14.5记事:填写检验单位认为船吨位丈量应记录的事项。如甲板线不在主甲板位置、 干航较小或受护航材的影响不能全部勘划载重线及甲板线时,则应在此栏注明等。 15防止油类污染 15.1适用技术法规年 :填写防止油类污染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法规具体名 及版本。 15.2油水分离设备:每一种油水分离设备分别填写。 15.2.1型号: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5.2.2认可标准:指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被认可所依据的标准名称,可按产品证书或铭 牌填写。 15.3油分计:每一种油分计分别填写, 15.3.1型号: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5.3.2认可标准:指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被认可所依据的标准名称,可按产品证书或铭 牌填写。 15.4油水报警装置:每一种15ppm报警装置分别填写。 15.4.1型号: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5.4.2认可标准:指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被认可所依据的标准名称,可按产品证书或铭 牌填写。 15.5舱柜情况:每一类型的污油舱柜都要填写。 15.5.1舱柜名称:填写机舱污油水舱、货油区域污油水舱、污油水柜、残油舱等。 15.5.2舱柜数量:填写对应舱柜的数量。 15.5.3总容积(m3):填写对应舱柜的总容积。 17.6排油监控系统:每一种排油监控系统分别填写。油船适用。 15.6.1型号: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5.6.2认可标准:指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被认可所依据的标准名称,可按产品证书或铭 牌填写。

本。 19.2本船使用/不使用防污底系统,本船使用/不使用密封涂层:填写该船防污底系统 密封涂层使用情况,填写使用、不使用。 19.3记事:填写检验单位认为防污底应记录的事项。 20备注:填写各部分中没有载明而检验单位认为必需要记载的事项。 21船舶照片 21.1船舶照片:反映船舶全貌的四寸以上尺寸的侧面照片,粘贴的照片需加盖发证单 立钢印。 21.2照片拍摄时间:填写该照片的拍摄时间。 21.3船舶登记号位置:按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规定,填写船检登记号在船上的具体 位置。如10#肋位横舱壁距基线高度2000mm处。 21.4船舶识别号位置:按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填写船舶识别号在船上的具体位置。 如10#肋位横舱壁距基线高度2000mm处”。 21.5船舶识别电子标签位置:按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填写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在船上 的具体位置。 三、公务船试航证书(格式GSHZS) 1船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名或者船名核定书上的名称。 2船舶识别号:由海事机构授予的识别号,详见海事局识别号授予办法。 3船长:按《公务船技术规则》总则定义的船长(L)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4船宽:按《公务船技术规则》总则定义的型宽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5型深:在船长中点处,沿船由甲板龙骨上缘量至于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非 金属壳体船舶,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单位为m。 6满载吃水:满载排水量时的吃水。单位为m 7船舶类型:同第一部分1.2。 8主机总功率:系指船舶主机额定功率之和,单位为kW。如为马力应换算成kW 9总吨位:根据检验单位计算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10净吨位:根据检验单位计算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11船舶建造单位:系指实施建造并出具船舶质量合格文件的建造厂名称 12公务船所有人/公务船使用单位: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东或使用单位保持 致。 13于年月日:填写检验完成日期。 14在 港:填写实施检验的港口。 15试航区域:填写船舶航行试验的水域。 16核准试航人数:填经检验单位按法规核准的准予船舶试航的人数,

+ 19.2本船使用/不使用防污底系统,本船使用/不使用密封涂层:填写该船防污底系统 密封涂层使用情况,填写使用、不使用。 19.3记事:填写检验单位认为防污底应记录的事项。 20备注:填写各部分中没有载明而检验单位认为必需要记载的事项。 21船舶照片 21.1船舶照片:反映船舶全貌的四寸以上尺寸的侧面照片,粘贴的照片需加盖发证单 立钢印。 21.2照片拍摄时间:填写该照片的拍摄时间。 21.3船舶登记号位置:按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规定,填写船检登记号在船上的具体 位置。如10#肋位横舱壁距基线高度2000mm处。 21.4船舶识别号位置:按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填写船舶识别号在船上的具体位置。 如10#肋位横舱壁距基线高度2000mm处”。 21.5船舶识别电子标签位置:按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填写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在船上 的具体位置。 三、公务船试航证书(格式GSHZS) 1船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名或者船名核定书上的名称。 2船舶识别号:由海事机构授予的识别号,详见海事局识别号授予办法。 3船长:按《公务船技术规则》总则定义的船长(L)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4船宽:按《公务船技术规则》总则定义的型宽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m。 5型深:在船长中点处,沿船由甲板龙骨上缘量至于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非 金属壳体船舶,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单位为m。 6满载吃水:满载排水量时的吃水。单位为m。 7船舶类型:同第一部分1.2。 8主机总功率:系指船舶主机额定功率之和,单位为kW。如为马力应换算成kW 9总吨位:根据检验单位计算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10净吨位:根据检验单位计算的吨位计算书填写。 11船舶建造单位:系指实施建造并出具船舶质量合格文件的建造厂名称 12公务船所有人/公务船使用单位: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东或使用单位保持 致。 13于年月日:填写检验完成日期。 14在 港:填写实施检验的港口。 15试航区域:填写船舶航行试验的水域。 16核准试航人数:填经检验单位按法规核准的准予船舶试航的人数

17本证书有效期至 年 日止:填写船舶试航证书的有效截止日期, 般不超过1个月 18记事:填写遗留项目及其他检验单位认为应记录的事项。 19发证单位:为发放该证书的检验单位名称。 20主任验船师:为发证单位指定的签字人,在发正式证书时除用计算机将其名字打印 出来外,签字人在此处要亲自签名。 21检验编号:为发放证书时的检验编号,检验编号为每次检验工作唯一,详见海事局 检验编号授予办法。 22发证日期:签发证书日期,加盖发证机关业务用章。 23发证地点:签发证书所在地名称。

17本证书有效期至 年月 日止:填写船舶试航证书的有效截止日期, 股不超过1个月 18记事:填写遗留项目及其他检验单位认为应记录的事项。 19发证单位:为发放该证书的检验单位名称。 20主任验船师:为发证单位指定的签字人,在发正式证书时除用计算机将其名字打印 出来外,签字人在此处要亲自签名, 21检验编号:为发放证书时的检验编号,检验编号为每次检验工作唯一,详见海事局 检验编号授予办法。 22发证日期:签发证书日期,加盖发证机关业务用章。 23发证地点:签发证书所在地名称

附录IV:螺旋浆轴与尾管轴检验要求1定义1.1本附录适用术语定义如下,见图1:(1)轴:就本节要求而言,“轴”是通用定义,包括:①螺旋桨轴;②尾管轴。但不包括构成船内推进轴系一部分的中间轴。(2)螺旋轴:系指推进轴中安装螺旋桨的部分,也可称为尾轴。(3)尾管轴:系指位于中间轴和螺旋桨轴之间的轴,通常布置在尾管内或在水中运转,后风管轴轴承前风管轴轴承柴油机中间轴轴承图1典型的轴系布置(4)尾管:系指在船尾(或船舶后部)的船壳中安装的管子,其在水线之下,尾管轴或螺旋桨轴的最后部分穿过该管。尾管是尾轴轴承的防护外壳,尾轴轴承通常有2个(1个在前,1个在后),其支撑轴并使轴以较小的摩擦阻力旋转。尾管也装纳轴封装置。(5)闭式循环(系统)油润滑轴承:闭式循环油润滑系统使用油润滑轴承,并采用适当的密封件/填料函装置密封环境(海水)。(6)水润滑轴承:系指采用水(淡水或海水)冷却/润滑的轴承。(7)闭式循环系统淡水润滑轴承:闭式循环水润滑系统使用淡水润滑轴承,并采用适当的密封件/填料函装置密封环境(海水)。(8)开式系统(水):开式水润滑系统使用水润滑轴承,并暴露于环境中。(9)适当防腐装置:系指全面保护芯轴防止海水浸入及后续腐蚀损坏的认可装置。这类装置特别结合水润滑轴承使用,以防止普通钢质材料腐蚀。典型的防腐装置举例如下:①连续金属耐腐蚀衬套;②连续覆盖层;③多层合成涂层;④多层玻璃纤维;③上述的组合;6橡胶/弹性体覆涂层。(10)耐蚀轴:系指由认可的耐蚀钢作为芯材制造的轴。(11)尾管密封系统:系指安装在尾管的船内端和闭式系统的船外端上设备。内轴封是58

2.1.1方法1应包括

(1)抽出轴并检查整个轴、密封系统和轴承。 (2)对于有键和无键连接: ①拆除螺旋浆以暴露轴锥体前端; ②采用认可的表面裂纹探测方法,对轴锥体前部所有表面包括键槽(如设有)进行无 员检测(NDE)。对于装有衬套的轴,NDE应延伸至衬套后缘。 (3)对于法兰连接:当全面检查、修理或验船师认为需要拆除法兰连接轴任何种类的连 妾螺栓或使法兰过渡圆区域可接触到时,连接螺栓和法兰过渡圆区域应通过认可的表面裂纹 探测法进行检查。 (4)核查和记录轴承间隙。 (5)确认螺旋浆没有可能导致其失衡的损坏。 (6)确认轴和螺旋奖重新安装期间内和外轴封状况满意。 (7)记录轴承损测量值(在重新安装以后)

2.1.2方法2应包括:

【(1)对于有键和无键连接:

损检测(NDE) (2)对于法兰连接:当全面检查、修理或验船师认为需要拆除法兰连接轴任何种类 连接螺栓或使法兰过渡圆区域可接触到时,连接螺栓和法兰过渡圆区域应采用认可的表面 纹探测法进行检查。 (3)核查和记录轴承磨损测量值。 (4)目视检查轴系所有易接近部分。 (5)验证螺旋桨没有可能导致其失衡的损坏。 (6)轴封套被发现或处于合格状态 (7)确认螺旋桨的重新安装合格,包括验证内外轴封的状态合格。 2.1.2.1为应用方法2,满意验证的先决条件是: (1)检查使用记录。 (2) 检查下列的试验记录: ①润滑油分析(对于油润滑轴),或 ①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3)油样检查(对于油润滑轴),或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4)确认没有采用打磨或焊接维修轴和/或螺旋浆的报告。 2.1.3方法3应包括: (1)核查和记录轴承磨损测量值。 (2)目视检查所有轴系可达部分。 (3)验证螺旋桨没有可能导致其失衡的损坏。 (4)轴封套被发现或处于合格状态。 (5)验证内外轴封的状态合格 2.1.3.1为应用方法3,满意验证的先决条件是: (1)检查使用记录。 (2)检查下列的试验记录: ①润滑油分析(对于油润滑轴),或 ②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3)油样检查(对于油润滑轴),或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4)确认没有通过打磨或焊接维修轴和/或螺旋桨的报告。 2.2轴展期检验一展期类型 2.2.1展期至2.5年的检验应包括: (1)尽实际可行核查和记录轴承磨损测量值。 (2)目视检查所有轴系可达部分。 (3)验证螺旋浆没有可能导致其失衡的损坏。 (4)验证内外轴封的有效性 2.2.1.1为应用展期至2.5年,满意验证的先决条件是: (1)检查使用记录。 (2)检查下列的试验记录: ①润滑油分析(对于油润滑轴),或 ②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3)油样检查(对于油润滑轴),或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4)验证没有通过打磨或焊接维修轴和/或螺旋浆的报告。

2.1.3方法3应包括:

2.2轴展期检验一展期类型

2.2.1展期至2.5年的检验应包括

(1)尽实际可行核查和记录轴承磨损测量值。 (2)目视检查所有轴系可达部分。 (3)验证螺旋浆没有可能导致其失衡的损坏。 (4)验证内外轴封的有效性。 .2.1.1为应用展期至2.5年,满意验证的先决条件是: (1)检查使用记录。 (2)检查下列的试验记录: ①润滑油分析(对于油润滑轴),或 ②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3)油样检查(对于油润滑轴),或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4)验证没有通过打磨或焊接维修轴和/或螺旋桨的报告。 (5)向轮机长确认轴系布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2展期至1年的检验应包括:

(1)目视检查轴系所有易接近部分。 (2)验证螺旋桨没有可能导致其失衡的损坏。 (3)验证内外轴封的有效性

(3)验证内外轴封的有效性 2.2.2.1为应用展期至1年,满意验证的先决条件是: (1)检查过去的磨损和/或间隙记录。 (2)检查使用记录。 (3)检查下列的试验记录: ①润滑油分析(对于油润滑轴),或 ②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4)油样检查(对于油润滑轴),或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5)验证没有通过打磨或焊接维修轴和/或螺旋桨的报告。 (6)向轮机长确认轴系布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2.3展期至3个月的检验应包括: (1)目视检查轴系所有易接近部分。 (2)验证内外轴封的有效性。 2.2.3.1为应用展期至3个月,满意验证的先决条件是: (1)检查过去的磨损和/或间隙记录。 (2)检查使用记录。 (3)检查下列的试验记录: ①润滑油分析(对于油润滑轴),或 ②)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4)油样检查(对于油润滑轴),或淡水样品试验(对于闭式系统淡水润滑轴)。 (5)验证没有通过打磨或焊接维修轴和/或螺旋桨的报告。 (6)向轮机长确认轴系布置处士良好的工作状态

2.2.2.1为应用展期至1年,满意验证的先决条

(1)采用法兰连接螺旋浆可采用下列方法: ①方法1:每五年,或 ②方法2:每五年(必需满足先决条件),或 ③方法3:每五年(必需满足先决条件)。 (2)采用无键连接螺旋桨可采用下列方法: ①方法1:每五年,或 ②方法2:每五年(必需满足先决条件),或 ③方法3:每五年(必需满足先决条件)。根据方法1或方法2所进行的检验的最 长间隔应不超过15年,允许一次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时除外。 (3)采用有键连接螺旋桨可下列方法: ①方法1:每五年,或 ②方法2:每五年(必需满足先决条件)。

2.3.2.1对于螺旋连接的所有类型,两次连续检验之间的间隔可在完成展期检验后予以延

(1)展期至2.5年:最多允许一次展期。不允许其他类型的进一步展期。 附录所述的“每五年”,对于换证周期为六年的船舶,均可按每六年执行,

(2)展期至1年:最多允许两次连续的“一年展期”。如请求额外展期,应实行“2.5 年展期”的要求,并且上次展期之前的轴检验到期日延长最多2.5年。 (3)展期至3个月:最多允许一次“3个月展期”。如请求额外展期,应实行“1年展 期”或“2.5年展期”的要求,并且上次展期之前的轴检验到期日延长最多1年或2.5年。 展期检验应通常在轴检验到期日1个月内进行,并且展期从轴检验到期日开始计算。 如果展期检验在轴检验到期日前超过1个月进行,展期从展期检验完成日开始计算。 2.4闭式循环系统淡水润滑轴 2.4.1根据方法1所进行的两次检验之间的最长间隔应不超过15年。可允许一次不超过3个

2.4闭式循环系统淡水润滑轴

2.4.1.1检验间隔

对于轴检验到期日前3个月内完成的检验,下个周期将从轴检验到期日开始。 (1)采用法兰连接螺旋浆可下列方法: ①方法1:每五年,或 ②方法2:每五年(必需满足先决条件),或 ③方法3:每五年(必需满足先决条件)。 (2)采用无键连接螺旋桨可下列方法: a.方法1:每五年,或 b.方法2:每五年(必需满足先决条件),或 c.方法3:每五年(必需满足先决条件)。 (3)采用有键连接螺旋桨可下列方法: ①方法1:每五年,或 ②方法2:每五年(必需满足先决条件)

2.4.1.2检验展期

对于螺旋桨连接的所有类型,两次连续检验之间的间隔可在完成展期检验后予以延长: (1)展期至2.5年:最多允许一次展期。不允许其他类型的进一步展期。 (2)展期至1年:最多允许两次连续的“一年展期”。如请求额外展期,应实行“2.5 年展期”的要求,并且上次展期之前的轴检验到期日延长最多2.5年。 (3)展期至3个月:最多允许一次“3个月展期”。如请求额外展期,应实行“1年展 期”或“2.5年展期”的要求,并且上次展期之前的轴检验到期日延长最多1年或2.5年。 展期检验应通常在轴检验到期日1个月内进行,并且展期从轴检验到期日开始计算。 如果展期检验在轴检验到期日前超过1个月进行,展期从展期检验完成日开始计算。 根据方法1所进行的两次检验之间的最长间隔应不超过15年。除非允许一次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

2.5检验间隔表(闭式系统)

2.5检验间隔表(闭式系统)

对于轴检验到期日3个月前完成的检验(方法1、或方法2、或方法3),下个周期将 从轴检验到期日开始。 展期检验通常应在轴检验到期日1个月内进行,并且展期从轴检验到期日开始计算。 如果展期检验在轴检验到期日前超过1个月进行,展期从展期检验完成日开始计算。 注释: a:除非在此期间申请展期类型(展期2.5年、展期1年、展期3个月)。 b:不允许方法3。 c:根据方法1或方法2所进行的检验的最长间隔应不超过15年,允许一次不超过3个 月的展期时除外。 d:最多允许一次展期。不允许其他类型的进一步展期。 e:最多充许两次连续展期。如请求额外展期,应实行“2.5年展期”的要求,并且上 次展期之前的轴检验到期日延长最多2.5年。 f:最多允许一次3个月展期。如请求额外展期,应实行“1年展期”或“2.5年展期” 的要求,并且上次展期之前的轴检验到期日延长最多1年或2.5年。 g:根据方法1所进行的两次检验之间的最长间隔应不超过15年,

3水润滑轴(开式系统)

(1)抽出轴并检查整个轴(包括衬套、防腐蚀系统和减压功能,如设有)、内轴封系统 和轴承 (2)对于有键和无键连接: 拆除螺旋浆以暴露锥体前端, ②通过经认可的表面裂纹检测方法对锥形截面前部的轴周围进行无损检测(NDE),包 活键槽(如设有)。对于装有衬套的轴,NDE应延伸至衬套的后端, (3)对于法兰连接:当全面检查、修理或验船师认为需要拆除法兰连接轴任何种类的连 妾螺栓或使法兰过渡圆区域可接触到时,连接螺栓和法兰过渡圆区域应通过认可的表面裂纹 探测法进行检查。 (4)核查和记录轴承间隙。 (5)验证螺旋桨没有可能导致其失衡的损坏。 (6)验证重新安装轴和螺旋浆期间内轴封的状态合格

3.2轴展期检验一检验

GB51392-2019 发光二极管生产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及条文说明3.2.1展期至1年的检验应包括!

1)目视检查轴系所有易接近部分。 (2)验证螺旋奖没有可能导致其失衡的损坏。

(3)核查和记录轴承间隙。 (3)验证内轴封的有效性。 3.2.2为应用展期至1年,满意验证的先决条件是: (1)检查过去的间隙记录。 (2)使用记录。 (3)验证没有通过打磨或焊接维修轴和/或螺旋桨的报告。 (4)向轮机长确认轴系布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2.3展期至3个月的检验应包括: (1)目视检查轴系所有易接近部分。 (2)验证螺旋浆没有可能导致其失衡的损坏。 (3)验证内外轴封的有效性。 3.2.4为应用展期至3个月,满意验证的先决条件是: (1)检查过去的间隙记录。 (2)使用记录。 (3)验证没有通过打磨或焊接维修轴和/或螺旋桨的报告。 (4)向轮机长确认轴系布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3轴检验间隔 3.3.1检验间隔:根据方法4所进行检验之间的检验间隔适用于螺旋连接的所有类型。对 于螺旋桨采用无键连接,两次连续的抽轴和通过无损检测(NDE)的方式验证轴锥之间的 最长间隔应不超过15年。对于轴检验到期日前3个月内完成的检验,下个周期将从轴检验 到期日开始。 (1)允许5年间隔的配置 a.只在淡水中工作的单轴。 b.设有适当防腐装置的单轴,耐腐蚀单轴。 c.所有种类的多轴布置。 (2)其他系统 不属于3.3.1(1)所列配置之一的轴必须根据方法4每3年检验一次。 3.3.2检验展期:对于螺旋桨连接的所有类型,两次连续检验之间的间隔可在完成展期检验 后予以延长: (1)展期至1年:最多允许一次展期。不允许其他类型的进一步展期。 (2)展期至3个月:最多充许一次“3个月展期”。如请求额外展期,应实行“一年 期”的要求,并且上次展期之前的轴检验到期日延长最多1年。 展期检验应通常在轴检验到期日1个月内进行,并且展期从轴检验到期日开始计算。 如果展期检验在轴检验到期日前超过1个月进行,展期从展期检验完成日开始计算。

(3)核查和记录轴承间隙。 (3)验证内轴封的有效性。 3.2.2为应用展期至1年,满意验证的先决条件是: (1)检查过去的间隙记录。 (2)使用记录。 (3)验证没有通过打磨或焊接维修轴和/或螺旋桨的报告。 (4)向轮机长确认轴系布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2.3展期至3个月的检验应包括!

通用注释: 对于轴检验到期日前3个月内完成的检验(方法4),下个周期将从轴检验到期日开始 展期检验应通常在轴检验到期日1个月内进行,并且展期从轴检验到期日开始计算。 如果展期检验在轴检验到期日前超过1个月进行,展期从展期检验完成日开始计算。 注释: a:除非在此期间申请展期类型(展期1年、展期3个月)。 b:最多允许一次展期。不允许其他类型的进一步展期。 C:最多允许一次展期。如请求额外展期,应实行一年展期的要求,并且上次展期之前 的轴检验到期日延长最多1年。 d:对于螺旋浆采用无键连接,两次连续抽轴和通过无损检测(NDE)的方式验证轴锥 之间的最长间隔应不超过15年。

通用注释: 对于轴检验到期日前3个月内完成的检验(方法4),下个周期将从轴检验到期日开始。 展期检验应通常在轴检验到期日1个月内进行,并且展期从轴检验到期日开始计算。 如果展期检验在轴检验到期日前超过1个月进行,展期从展期检验完成日开始计算。 注释: a:除非在此期间申请展期类型(展期1年、展期3个月)。 b:最多允许一次展期。不允许其他类型的进一步展期。 c:最多允许一次展期。如请求额外展期,应实行一年展期的要求,并且上次展期之前 的轴检验到期日延长最多1年。 d:对于螺旋桨采用无键连接,两次连续抽轴和通过无损检测(NDE)的方式验证轴锥 之间的最长间隔应不超过15年。

5.1可调螺距螺旋桨应进行动作试验以检查渗漏DLT1316-2014 火力发电厂煤粉锅炉少油点火系统设计与运行导则,如认为必要时应拆开检查其工作部 和控制机构。 5.2全方位推进装置(Z型推进装置、Duck推进装置、REX推进装置和能浆装置等)应 开检查推进器、轴、齿轮机构和控制机构。 5.3喷水推进装置应拆开检查叶轮、罩壳、轴、轴封、轴承、进水槽、出水槽、操舵 贵嘴、换向机构和控制机构。

5.1可调螺距螺旋桨应进行动作试验以检查渗漏,如认为必要时应拆开检查其工作部 牛和控制机构。 5.2全方位推进装置(Z型推进装置、Duck推进装置、REX推进装置和舵奖装置等)应 拆开检查推进器、轴、齿轮机构和控制机构。 5.3喷水推进装置应拆开检查叶轮、罩壳、轴、轴封、轴承、进水槽、出水槽、操舵 喷嘴、换向机构和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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