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晋交建管发[2019]282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7月26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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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晋交建管发[2019]282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7月26日).pdf

晋交建管发【2019]282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 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材料费: ①运杂费:汽车运输运价,按照表1计算。

TB/T 2190-2013 混凝土枕生:(1)运价中含装卸费

②材料场外运输操作损耗:汽车运输按一次装卸计算。 (三)工地转移费:工地转移距离,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 300km计算,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及改(扩)建工程,按100km 计算。 (四)规费:包括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 保险费,各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表2的费 率计算。规费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企业 实际缴纳的依据

(五)主副食运费补贴综合里程:高速公路、级公路按 m计算,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及改扩建工程,按15km计。

(六)税金: 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计列。 (七)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由现公路管养单位实施的改(扩)建工程,按部新编办规定 费率的70%计列。 (八)研究试验费: 应明确研究课题,并根据研究内容逐项编制需要列支的费用。 (九)拆迁管理费: 按拆迁补偿费的2%计列。 三、其它 (一)执行时间和要求。 1.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及已批准 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进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 变更和调整概算(如有)应与原批准的计价标准一致。 2.自本补充规定发布后新建、改(护)建公路工程项目,根 据其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完成工可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 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2)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项自: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3)本补充规定发布之目起报审的项目,其估、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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