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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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pdf

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27日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本规范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 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 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规范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 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DB65/T 4227-2019标准下载,推动利 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 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级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五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 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 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 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凸)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 现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 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 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 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 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 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 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 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 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第九条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 (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省

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道路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 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 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 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 附件2)并由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 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 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 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 交至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一)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道路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 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 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 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 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 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 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 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交通事敌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方元人民币的交通 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方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 函。 第十一条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相关 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 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二条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 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 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临时行驶车号牌签注行驶范围涉及其他省市的,应当 征求该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 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三条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道路测 试车辆数量或在其他省、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可

持原相关材料,再次提交至开展道路测试的所在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 门。其中:

J。共中: (一)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 必要性进行说明,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规范第十条第(四)(六) (十)项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材料。 (二)拟在其他地方进行道路测试的,除原省市发放的号牌临时行驶车号 牌、以及其在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规范第 十条第(三)(十)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如拟开展道路测试所在地规定进行 具有当地道路交通特征的场景等附加项目测试的,还应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 人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三)拟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或在异地开展道路测试的,如果已经按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附件1所列自动驾驶功能通用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 验测项目测试的,不应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四)相应省、市级政府准许持其他省、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 区域进行道路测试的,可在测试主体提交相关材料后开展相应的测试。 第十四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 式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 并应向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 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 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第十五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将智能网联汽车 道路测试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 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 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 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 段或区域范围。

第十七条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直自我声明 (见附件3)并由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示范应用主体、 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 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其中,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 声明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至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 完整记载材料;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 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 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 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方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 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十八条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相关 主管部门确认的示范应用主体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 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 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 范应用时间。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电 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九条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对拟 增加的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并提交至拟进行示范应用的所在地省、市 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 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 并向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将智能网联氵 车示范应用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并向社会公 布。

第五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 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 应用,并向社会公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 示信息。 第二十三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 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 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亚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 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 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第二十五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 “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 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第二十六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 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 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 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 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 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 车辆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 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 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路 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九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 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 件变更的,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 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 告。 第三十一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 范应用进行动态评估,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 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 用: (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 的;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 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 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 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应当 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三十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 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 告。 第三十一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 范应用进行动态评估,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 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 用:

第六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凸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 更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 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 现场并立即报警。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 情况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 内通过信息系统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按要求上报的 可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六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 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 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 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 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 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

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 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 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 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 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本规范所称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DesignCondition,ODc)是驾驶 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 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D esignDomain,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 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 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 持等条件。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同时废止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20XX 年第 XXX 号

20XX年第XXX 号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省、市 等名称)升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 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TCBDA 22-2018:室内装饰装修乳胶漆施工技术规程(无水印 带书签), 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升展道 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签章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20XX 年第 XXX 号

20XX年第XXX 号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省、市 等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 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 容,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 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 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甘12J1-1 建筑装修-内装修(墙面)(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或 联合体所有单位法人签章)

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或 联合体所有单位法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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