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3-4443-2021 双主梁桁架式架桥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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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ZJM-003-44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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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3-4443-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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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 认证实施细则

0.1认证址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5.2认证标志 1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1 ·认证收费 11 附录1产品描述 ..12 附录2自我承诺. 13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认证实施细则 一双主梁桁架式架

防雷及接地安装施工工艺_secret“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一双主梁桁架式架桥机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双主梁桁架式架桥机产品认证的 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天 造”产品认证:本细则不适用于在铁路线 “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0B33/T944.1一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944.2一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2124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双主梁桁架式架桥机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结构相同、施工 和过孔方式相同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

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资料。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型式试验,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

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原则上选取最具有 代表性(如销售量大、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型号中的一个样品 进行检验,必要时需提供其它型号的样品进行部分补充项目的检验,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22B2124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双主梁桁架式架桥机》 8.3.2(表14)中型式试验栏的全部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 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 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E 2124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双主梁桁架式架桥机》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 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某CFG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当判定型式试验不合格时,重新对整改后的机 进行检测,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以及符合T/22B2124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双主梁桁架式架桥 机》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 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性;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铭牌 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检验样品(产品描述)一致;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外观、结构等与产品检验(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性; c)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包括涉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零部件 的信息; d)现场验证零部件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设计、生产

4. 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DBJ61/T 101-2015标准下载,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 王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广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广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 构申请复议或复香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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