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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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四章 自行协商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 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 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 交通事故。

儿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 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 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 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

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 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 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 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 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 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五条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 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 措施。

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 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司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 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 妥善保管。 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 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 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 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 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过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 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 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 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 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户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 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 付申请。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 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 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哈尔滨某住宅小区电气施工组织设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 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查布控系统 查缉。 第四十四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为 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及时书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 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户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 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目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 行。 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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