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324-2023内河航道运行监测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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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T324-2023内河航道运行监测指南(试行).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编单位: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3年4月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室挖土施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3年2月8日

1.0.1为保障内河航道安全畅通,指导和规范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 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指南。 .0.2本指南适用于内河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的运行监测。 1.0.3内河航道运行监测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内河航道运行监测InlandWaterwayOperationMonitoring 对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通行、设施等状态进行监测的活动

2.0.2通行状态监测TralfficStatusMonitoring

对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的船舶通行、停泊、涉航活动等过程及状态开局 估活动。

0.3设施状态监测FacilityStatusMonitor

对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设施、设备等技术状态开展的监测 活动。

2.0.4航道养护区段

根据航道特征、航道养护类别等因素划分确定的航道管理基本单元

2.0.5运行监测系统OperationMonitoringSystem

对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的通行状态、设施状态等进行数据 析和应用服务的信息系统及监测终端

2.0.6运行监测数据OperationMonitoringD

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的静态基础数据,以及各级运行监测系统采 行状态和设施状态的动态运行数据

3.0.1内河航道运行监侧应买行分级自理,开应俩定下列安求: (1)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集;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工作 的管理、协调,汇集信息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明确的职责分工承担内河航道运行监测管理相关工作: (3)运行养护单位负责内河航道运行监测的实施和等级评估,等级评估结果经上一 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 3.0.2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应按航道、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大坝分类进行,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集;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工作 的管理、协调,汇集信息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省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明确的职责分工承担内河航道运行监测管理相关工作: (3)运行养护单位负责内河航道运行监测的实施和等级评估,等级评估结果经上一 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 3.0.2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应按航道、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大坝分类进行,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3.0.2.1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内容应包括通行状态监测和设施状态监测。 3.0.2.2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监测内容应包括设施状态监测。 3.0.3通行状态、设施状态应根据运行监测结果进行等级评估,并应动态调整。状态等 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1航道、通航建筑物通行状态等级应划分为畅通、较畅、拥堵、堵塞四级。 3.0.3.2航道、通航建筑物设施状态应划分为好、一般、较差、差四级。 3.0.3.3航运枢纽大坝设施状态应划分为好、一般、差三级。 3.0.4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应以基本单元进行等级评估,基本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1航道通行状态和航道设施状态等级评估应以航道养护区段为基本单元,基本 单元划分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的有关规定。 3.0.4.2通航建筑物通行状态等级评估应以梯级枢纽为基本单元,设施状态等级评估 应以单线通航建筑物为基本单元。 3.0.4.3航运枢纽大坝设施状态等级评估应以单座枢纽大坝为基本单元 3.0.5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应根据数据采集条件和监测需要,开展动态监测或定期监测。 监测频次应满足运行监测要求,具备条件时应开展实时监测。 3.0.6内河航道运行监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6.1数据应真实可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标准》 (GB/TS1416)、《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 规范》(JTS304)等的有关规定。 3.0.6.2地理信息数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3.0.6.3数据格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JT/T697)、《内河航 道信息交换标准》(JTS/T184)等的有关规定。

3.0.2.1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内容应包括通行状态监测和设施状态监测

3.0.7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基础数据应在初次报送时上传运行监测系统,数据信息发生调 整应及时更新报送

3.0.7内河航道运行监测基础数据应在初次报送时上传运行监测系统,数据信息发生调 整应及时更新报送。 3.0.8当通行状态等级为拥堵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宜组织 调度协调;当通行状态等级为堵塞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应开

航道通行状态监测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航道通行状态监测

表4.1.1航道通行状态监测项目和内容

1.4 航道通行环境状况应划分为正常、异常、严重异常三类,并应符合表4.1.4的

通行环境状况应划分为正常、异常、严重异常三类,并应符合表4.1.4的

表4.1.4航道通行环境状况划分及判别指标

注:①通行环境状况按水位水深、能见度、满氏风力、涉航最大航宽占比、水上交通管制中的最不利状况进行判定; ②z为测时水位;H为航道实际水深;Z,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H为航道养护计划水深,单位均为u。 1.5航道通行状态等级划分应根据通行环境状况异常或严重异常持续时长判断,并应

注:①通行环境状况按水位水深、能见度、满氏风力、涉航最大航宽占比、水上交通管制中的最不利状况进行判定; ②z为测时水位;H为航道实际水深;Z,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H为航道养护计划水深,单位均为u。

注:①通行环境状况按水位水深、能见度、满氏风力、涉航最大航宽占比、水上交通管制中的最不利状况进行判定; ②Z为测时水位;H为航道实际水深:乙,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H为航道养护计划水深,单位均为u。

②z为测时水位;H为航道实际水深;Z,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H为航道养护计划水深,单位均为u。 .1.5航道通行状态等级划分应根据通行环境状况异常或严重异常持续时长判断,并应 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S航道通行状态等级划分及判别指标

:①航道通行状态等级按通行环境状况异常特续时长、通行环境状况严重异常特续时长中的最不利状况判 ②季节性通航航道区封冻期间航道通行状态筝级赋色为灰色(RCB值:128,128,128); ③RCB值是指色彩模式的数值

4.1.6航道通行状态发生变化后,运行养护单位应及时开展通行状态等级评估,并应按 第A.0.1条的规定填写、上报

4.2.1航道设施状态监测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2.1航道设施状态监测项目和内容应符合

表4.2.1航道设施状态监测项目和内客

2.2航道尺度状况判定

注:①航道尺度状况按实际水深、宽度、弯曲半径中的最不利状况判定; ②H、0R.分别为航道养护计划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单位均为

4.2.3航标状况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监测方法和频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T181—1) 和《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的有关规定 4.2.3.2具备信息化监测条件的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航标遥测遥控系统技术规 范》(JT/T788)、《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应用导则》(JT/T1193)和《内河电子航道图技 术规范》(JTS195一3)等的有关规定。 4.2.3.3航标失常应按航道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恢复,超过规定恢复时间的,应判定 为异常,并发布相关信息。 4.2.4整治建筑物状况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监测方法和频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和

4.2.4.1监测方法和频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禾 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S235)的有关规定。 4.2.4.2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按《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320)评价为“四类”时 应判定为异常。

4.2.5航道设施状态等级划分及判别指标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2.6航道设施状态发生变化后,运行养护单位应及时开展等级评估,并应按第A.0. 条的规定填写、上报。

条的规定填写、上报。

表4.2.5航道设施状态等级划分及判别指标

注:航道设施状态等级按航道尺度异常特续时长、航道尺度严重异常特续时长、航标异常率、航道整治建筑物异 率中的最不利状况判定。

5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

表S.1.1通航建策物通行状态监测项目及内

5.1.2通航建筑物通行状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交通状况、船舶及客货运量、待闸锚地状况监测内容宜采用船舶过闸申报信 息,并应按日、月、年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5.1.2.2通航建筑物服务状态监测内容宜采用运行养护单位上报信息。 5.1.2.3水文要素监测内容中,上下游引航道水位宜采用通航建筑物运行控制系统信 息,人库流量、出库流量宜采用枢纽水情信息系统信息。 5.1.2.4气象要素监测可采用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观测数 据,主要内容包括能见度、蒲氏风力。 5.1.2.5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及口门区范围内的涉水施工作业宜对施工现场进行视频 监测,监测内容宜包括作业位置、范围、时间。 还航市管收不行业本管级刷及料账标文年会市

表5.1.3通航建筑物通行状态等级划分及判别指标

注:①S=N/M,为待闸船舶数,M为正常日平均通过船舶数; ②季节性通航航道区段封冻期间、单线通航建筑物停航检修期间,通航建筑物通行状态等级颜色赋色为灰色 (RCB值:128,128,128)。

.1.4 通航建筑物通行状态发生变化后,运行养护单位应及时按第A.0.3条的规定境 司、上报。

GB/T 3795-2014 锰铁(含2022年第1号修改单).pdf5.2通航建筑物设施状态监测

5.2.2通航建筑物设施状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水工建筑物监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 术规范》(JTS304)、《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和《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标准》 GB/T51416)等的有关规定。 5.2.2.2船闸闸阀门、应急设备技术状态应采用运行养护单位定期评估结果。 5.2.2.3升船机承船厢监测数据宜采用运行控制系统信息。 5.2.2.4引航道水深应根据回淤情况定期监测,闸首门槛水深应实时监测。 5.2.3通航建筑物设施状态等级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通航建筑物维护技术规范》 (JTS320—2)评估确定,并应按第A.0.4条和第A.0.5条的规定填写、上报。 5.2.4通航建筑物设施状态等级符号赋色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S.2.4通航建筑物设施状态等级符号赋色标准

5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

5.2.5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监测参数预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预警值的,应根 据现场观测数据综合确定并动态调整。 5.2.6升船机承船厢监测参数预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广场项目深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无设计预警值的,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应预警: (1)承船厢倾斜量大于50mm; (2)承船厢漏水; (3)承船厢水深变化幅度达到允许值的70%。 5.2.7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监测参数异常时应开展专项检测,并应重新评估确定设施 状态等级。

5.2.5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监测参数预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预警值的,应根 据现场观测数据综合确定并动态调整。 5.2.6升船机承船厢监测参数预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预警值的,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应预警: (1)承船厢倾斜量大于50mm; (2)承船厢漏水; (3)承船厢水深变化幅度达到允许值的70%。 5.2.7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监测参数异常时应开展专项检测,并应重新评估确定设施 状态等级。

5.2.5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监测参数预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预警值的 据现场观测数据综合确定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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