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67-2-2009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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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167-2-2009 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Designand Construction Codefor GravityQuay

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沈阳桃仙机场钢结构施工方案的选择与比较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主*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09年9月1日

关于发布《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本规范是在《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一98)的基础上,通过深人调查研 究,总结我国近年来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 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制而成。本规范主要包括方块*头设 计,扶壁*头设计,沉箱*头设计,坐床式圆筒*头设计,现浇混凝土*头和浆砌石*头设 计,基础施工,构件预制、出运及安装,抛填棱体和倒滤层、倒滤井施工,胸墙施工,回填和 峻工整体尺寸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的主*单位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 限公司,参加单位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大学、中交第一航务工 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大连理工大学。 《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自发布实施以来,为提高重力式*头设 计与施工的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和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重力式 *头建设技术的不断进步,大量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广泛应用于工程实践,港 口建设水平得到整体提高,《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已不能适应重力 式*头建设的发展需要。为此,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交 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第2.1.1条、第2.1.3条、第2.2.2条、第2.2.3条、第2.2.4条、第2.2.5条、 第2.3.3条、第2.3.9条、第2.3.16条、第2.3.28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6 条、第5.2.9条、第6.0.20条、第8.1.4条、第9.1.9条和第9.3.12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分13章和10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写组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麦远俭吕卫清 2基本规定:麦远俭吕卫清王小平吴瑞大黄明俊沈迪州别社安 贡金鑫 3方块*头设计:黄明俊·吴瑞大王定武王小平 4扶壁*头设计:黄明俊吴瑞大沈迪州王小平 5沉箱*头设计:吴瑞大沈迪州王小平黄明俊郁祝如王定武 6坐床式圆筒*头设计:沈迪州吴瑞大王小平何勇王定武 7现浇混凝土*头和浆砌石*头设计:吴瑞大黄明俊 8基础施工:王定武何勇龙海飚郁祝如 9构件预制、出运及安装:郁祝如何勇王定武龙海飚 10抛填棱体和倒滤层、倒滤井施工:王定武郁祝如何勇龙海飚 11胸墙施工:何勇龙海飚郁祝如王定武 12·回填:何勇龙海飚郁祝如王定武

13峻工整体尺寸:龙海飚何勇郁祝如王定武 附录A:麦远俭 附录B:吕卫清 附录C:麦远俭 附录D:贡金鑫 附录E:麦远俭 附录F:吴瑞大 附录G:王小平 附录H:麦远俭 附录J:吕卫清 附录K:麦远俭 本规范于2008年5月9日通过部审,于2009年4月17日发布,自2009年9月1日 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 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 运局技术管理处,****: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广州市前进路163号,中交 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510231),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附录A*头临水面花岗岩镶面技术要求·... (48) 附录B*头倒滤井 ++++++ (49) 附录C土压力计算常用图式和K、K0数值表.... (50) 附录D抗滑、抗倾稳定性按可靠指标的设计 (54) 附录E贮仓压力计算·… (58) 附录F 沉箱定倾半径计算 (60) 附录G沉箱施工时期外力计算..….. ++ (61) 附录H有隔墙圆沉箱的内力计算 + (62) 附录J量 重锤夯实试夯技术要求. (66) 附录K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67)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 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68)

1.0.1为统一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保证*头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力式*头的设计与施工。 1.0.3重力式*头宜建在较好的地基上。当地基较差仍需采用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 在结构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1.0.4重力式*头的结构型式应根据自然条件、材料来源、使用要求和施工条件,通过技 术经济比较选定。 1.0.5重力式*头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1.0.1为统一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保证*头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力式*头的设计与施工。 1.0.3重力式*头宜建在较好的地基上。当地基较差仍需采用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 在结构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1.0.4重力式*头的结构型式应根据自然条件、材料来源、使用要求和施工条件,通过技 术经济比较选定。 1.0.5重力式*头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1+ 对地辰快视,议利购爆文地展用时应技承航力做低快芯议 2.1.2剩余水头应根据*头排水条件和填料透水性能确定。墙后设置抛石棱体或回填 料粗于中砂时,可不计算剩余水头。当墙后回填中砂或比中砂更细的填料时,对受潮汐影 响为主的*头,剩余水头的标准值可采用1/5~1/3平均潮差;对河港,其标准值可根据墙 前水位及墙后地下水位情况确定;对由降暴雨引起墙后地下水位升高的*头,尚宜计算剩 余水压力。

才料重度的标准值 表2.1.5

注:当石料重度大于26.5kN/m²时,浆砌块石的重度应透当提高。

当石料重度大于26.5kN/m时,浆砌块石的重度应适当提高。

无黏性填料重度和内摩擦角的标准值

注:①表中砂类土的数值适用于粒径小于0.1mm,细颗粒含量不超过10%的情况,当细题粒含量超出此范围时应 通过试验测定重度和内摩擦角值;

2.1.6重力式*头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结构计算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确定,且不应低于表2.1.6的规定。对有防腐蚀要求 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的规定确定混凝土强度等级。对在水位变动区有抗冻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应 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269)的规定确定混凝土抗冻 等级。

2.1.7浆砌石结构的石料饱和单轴抗压极限强度不应低于50MPa,砌筑用水泥砂浆强度 等级不应低于M10,勾缝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0。对内河小型*头,砂浆和石料 的强度等级可适当降低。 2.1.8重力式*头中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 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和《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 275)的有关规定。 M 1122=

注:U混凝土或浆硼石的胸墙与有预理露头块石的卸荷板之间、混凝土胸墙与有伸出露头钢筋的预制件之间摩擦 系数可采用1.0; ②墩身为预制混凝土结构的重力墩式*头,当作用于基床面的平均压强大于300kPa时,或回淤影响明显的港 区,基床面难以免落淤时,墩底与抛石基床顶面之间的摩擦系数可适当降低; ③当地基为抛石体时,抛石基床底面的摩擦系数设计值可根据地基密实情况确定,有夯实处理时可取0.85,无 夯实处理时可取0.75;当基床底面难以避免落淤时,抛石基床底面与抛石体之间的摩擦系数可适当降低。 2.1.10重力式*头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永久观测点,定期观测*头在施工后期和使用期 的沉降、水平位移及倾斜。永久观测点应列人设计内容,施工期由施工单位观测,峻工验 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定期观测。

注:混凝土或浆励石的润瑞与有预理露头块石的卸荷板之间、混識土胸墙与有伸出露头钢筋的预制件之间摩擦 系数可采用1.0; ②墩身为预制混凝土结构的重力墩式*头,当作用于基床面的平均压强大于300kPa时,或回淤影响明显的港 区,基床面难以免落淤时,墩底与抛石基床顶面之间的摩擦系数可适当降低; ③当地基为抛石体时,抛石基床底面的摩擦系数设计值可根据地基密实情况确定,有夯实处理时可取0.85,无 夯实处理时可取0.75;当基床底面难以避免落淤时,撒石基床底面与抛石体之间的摩擦系数可适当降低。 2.1.10重力式*头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永久观测点,定期观测*头在施工后期和使用期 的沉降、水平位移及倾斜。永久观测点应列人设计内容,施工期由施工单位观测,峻工验 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定期观测。

为大 (1)永久作用,包括建筑物自重力、固定机械设备自重力、墙后填料产生的土压力和 剩余水压力等; (2)可变作用,包括堆货荷载、流动机械荷载、*头面可变作用所产生的土压力、船舶 荷载、施工荷载、冰荷载和波浪力等; (3)地震作用。 2.2.2重力式*头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考虑持久组合、短暂组合和地震组合等作用 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持久组合应为持久状况下的永久作用、主导可变作用和非主导可变作用的组 合。对海港,应按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及设计高水位与设 计低水位之间的某一不利水位,与地下水位相组合分别进行计算;对河港,应按设计高水 位、设计低水位及与地下水位相组合的某一不利水位分别进行计算。 2.2.2.2短暂组合应为短暂状况下的永久作用与可变作用的组合。对海港,应按设计 高水位、设计低水位及与地下水位相组合的某一不利水位分别进行计算;对河港,应按设 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分别进行计算;施工期间可按某一不利水位进行计算。当短暂组 合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首先考虑从施工上采取措施。 2.2.2.3地震组合应包括地震作用,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J225)的有关规定执行。

(1)永久作用,包括建筑物自重力、固定机械设备自重力、墙后填料产生的土压力和 剩余水压力等; (2)可变作用,包括堆货荷载、流动机械荷载、*头面可变作用所产生的土压力、船舶 荷载、施工荷载、冰荷载和波浪力等; (3)地需作用

2.2.2重力式*头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考虑持久组合、短暂组合和地震组合等作用

(1)对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及齿缝计算面前趾的抗倾稳定性; (2)沿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的抗滑稳定性:

(3)沿基床底面和基槽底面的抗滑稳定性; (4)基床和地基承载力; (5)墙底面合力作用位置; (6)整体稳定性:

(1)有波浪作用,墙后尚未回填或部分回填时,已安装的下部结构在波浪作用下的稳 定性; (2)有波浪作用,胸墙后尚未回填或部分回填时,墙身、胸墙在波浪作用下的稳定性; (3)墙后采用吹填时,已建成部分在水压力和土压力作用下的稳定性; (4)施工期构件出运、安装时的稳定性和承载力

.2.5重力式*头正常使用极

(1)卸荷板、沉箱、扶壁、空心块体和圆筒等构件的裂缝宽度; (2)地基沉降。

2.3.1重力式*头的基础应根据地基情况、施工条件和结构型式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2.3.1.1对岩石地基,当预制构件直接坐落在岩面上时,应以二片石、碎石整平岩面 其厚度不应小于0.3m;岩面较低时也可采用抛石基床基础。当墙身采用现场浇筑混凝土 或浆砌石结构时,可直接坐在岩面上。当岩面向水域倾斜时,墙身砌体下的岩面宜做成阶 梯形断面,阶梯断面最低一层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m。 2.3.1.2对非岩石地基,采用水下安装的预制结构时,应设置抛石基床。采用现场浇 筑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地基承载力不足时应设置基础,基础可采用块石基床、钢筋混凝 土基础板或基桩等形式;地基承载力足够时可设置100~200mm厚的混凝土垫层,其埋置 深度应在冲刷线以下并不宜小于0.5m。 2.3.2抛石基床可根据*头水深、地形和地基情况采用图2.3.2所示的暗基床、明基床 或混合基床等形式

建宁武调至横口公路二期工程施工技术交底2.3.3抛石基床的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图2.3.2抛石基床断面形式

a)暗基床;b)明基床;c)混合基床

面应力大于地基承载力时,由地基承载力计算确

(2)当基床顶面应力不大于地基承载力时,不小于0.5m。 2.3.4 当基槽抛石较厚时,计算确定的基床底面以下的抛石体可按地基换填处理。 2.3.5基床底宽不宜小于*头墙底宽度与2倍基床厚度之和,如图2.3.5所示。

2.3.6基槽近岸开挖时,开挖坡度应根据稳定性计算确定,底宽应根据地基承载力验算 确定。 2.3.7水下施工的抛石基床可采用重锤夯实,亦可采用爆夯法或其他可行的方法密实。 在新旧*头结合处,应采取措施保证旧*头结构的安全。 2.3.8基床肩宽应根据*头高度和基床厚度确定。夯实基床的肩宽不宜小于2m,采用 水下爆夯法密实时宜适当加宽;不夯实基床的肩宽不应小于1m。 2.3.9当*头前沿底流速较大,地基土有被冲刷的危险时,应采取加大基床外肩宽度、放 缓边坡、增大埋置深度等护底措施或按现行行业标准《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298)的有关规定执行。 2.3.10基床块石宜采用10~100kg的块石,对厚度不大于1m的薄基床宜采用较小的块 石;基床厚度较大时*头平台、人行桥、港池挖泥、护岸抛填工程施工方案,基床表层2m以下的块石重量范围可适当放宽。 2.3.11基床块石石料材质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钩和单轴极限坑压强度对态实其庆不低T501份,对不车座共皮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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