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02-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完整版(带书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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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02-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完整版(带书签).pdf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seismic precaution of buildings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设计、规范和计算——从外露式柱脚设计谈起20181221.pdfleralcodeforseismicprecautiono ildings andmunicipal engineering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6.1城镇桥梁 34 6.2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36 6.3 地下工程结构 .··.·· 。··。 40

6.1 城镇桥梁 6.2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6.3地下工程结构 付:起草说明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 规,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与市政工程经抗震设防后达到 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 规范。 1.0.2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 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1.1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 程的主体结构和市政管网系统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2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各类 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可能发生 损伤,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市政管网的损坏应控制在局 部范围内,不应造成次生灾害。 3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 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不致倒塌或 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市政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 害,经抢修可快速恢复使用。 1

2.1.2抗震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动、设防地震

2.1.2抗震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动、设防地震 动和罕遇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不应低于表2.1.2的规定

表2.1.2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各级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

.2.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

震设防烈度和Ⅱ类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力

2.3.1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均应根据其遭受地震 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 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划分为下列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应为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设施,涉及国家公 共安全的重大建筑与市政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 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 甲类。 2重点设防类应为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 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与市政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

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 乙类。 3标准设防类应为除本条第1款、第2款、第4款以外按 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丙类。 4适度设防类应为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 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设防要求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 称丁类。 2.3.2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标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 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 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 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 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 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特殊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 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 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 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 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5当工程场地为工类时,对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工程 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标准设防类 工程,抗震构造措施充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但不得低 于6度的要求采用。 6对于城市桥梁,其多遇地震作用尚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 的不同乘以相应的重要性系数进行调整。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

类、标准设防类以及适度设防类的城市桥梁,其重要性系数分别 不应低于2.0、1.7、1.3和1.0。

2.4.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体系应根据工程抗震

建巩与市政工柱的抗辰体系应根据工柱抗辰设防关册、 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空间尺度、场地条件、地基条件、结构材料 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清晰、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强度和耗能能力。 3应具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 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 5桥梁结构尚应有可靠的位移约束措施,防止地震时发生 落梁破坏。

2.4.2建筑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体系应具有足够的牢固性和抗震允余度。 2楼、屋面应具有足够的面内刚度和整体性。采用装配整 体式楼、屋面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及其与竖向 抗侧力构件的连接。 3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能力,避免地震时基 础转动加重建筑震害。 4构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应能保证节点或锚固件的破坏不 先于构件或连接件的破坏。 2.4.3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2理地管道应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或沿线设置柔性连接 措施。 3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构造,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及抗震性

4管道与构筑物或固定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柔性连接构造 2.4.4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不同结构单体之间 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结构缝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震 下碰撞或挤压产生破坏。 A有h7 一

1根据工程场址所处地段的地质环境等情况,应对地段抗 震性能作出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险的评价。 2应对工程场地的类别进行评价与划分。 3对工程场地的地震稳定性能,如液化、震陷、横向扩展 崩塌和滑坡等,应进行评价,并应给出相应的工程防治措施建议 方案。 4对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 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尚应提供相对高差、 坡角、场址距突出地形边缘的距离等参数的勘测结果。 5对存在隐伏断裂的不利地段,应查明工程场地覆盖层厚 度以及距主断裂带的距离。 6对需要采用场址人工地震波进行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 工程,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以及其 他有关的动力参数。 3.1.2建筑与市政工程进行场地勘察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 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等有关资料按表3.1.2对地段 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 有效的抗震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2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

3.1.3工程场地应根据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

勘察、桩基、支护工程管控要点指引.pdf3.1.3工程场地应根据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3.1.3进行分类。

表3.1.3各类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3.2.1天然地基的抗震验算,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和地基抗震承载力进行。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与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的乘积。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 根据地基土的性状取值,但不得超过1.5。 3.2.2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当地面 下20m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 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下20m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另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 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3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取桩顶至液化土

2.3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定额 第四册 调试工程 (2015年版),应取桩顶至液化土 层或震陷软土层底面埋深以下不小于1.0m的范围,且其纵向钢 筋应与桩顶截面相同,箍筋应进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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