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内河航标技术标准化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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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内河航标技术标准化指南.pdf

江西省内河航标技术标准化指南

批准单位: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

DB12 428-2017标准下载前 2航标制式 3航标外形尺寸 3.1浮标. ..4 3.2岸标. ".5 4航标灯器 ./ 5电源... 6灯质... 7航标配布..…. 7.1一般规定.. ...10 7.2航标配布类别及要求. .10 7.3航标配布原则及技术要求. ..11 7.4航标配布管理及调整.. ... 14 7.5航标命名及方法.. 8航标管理. ..20 8.1航标养护设施设备 ...20 8.2航标养护内容... 20 8.3航标养护质量 8.4航标统计.. ..23 8.6航标效能.... . 24 附录A主要航道航标设置技术规定.. 附录BⅡI~VI级航道各航段代表号码表.. 附录C航标设置情况表.... ... 2.7 附录D航标失常与损失情况报表..…. ...28 附录E航标备品统计月报表.. ... 29 附录F本文件用词说明..… ...30 引用标准名录 31

时 1范围..... 2航标制式. 3航标外形尺寸... 3.1浮标... .4 3.2岸标. .5 4航标灯器... 6灯质... 7.1一般规定..…. ...10 7.2航标配布类别及要求.. ..10 7.3航标配布原则及技术要求. .... 11 7.4航标配布管理及调整... ... 14 7.5航标命名及方法 ...16 8航标管理... .... 20 8.1航标养护设施设备. ... 20 8.2航标养护内容... 8.4航标统计. .... 23 8.6航标效能.... .. 24 附录A主要航道航标设置技术规定.. .. 25 附录BⅡI~VI级航道各航段代表号码表.... 附录C航标设置情况表... .. 27 附录D航标失常与损失情况报表.. ... 28 附录E航标备品统计月报表.. . 29 附录F本文件用词说明....... ....30 引用标准名录 31

本文件由江西省高等级航道事务中心提出并归口管理。 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本文件的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 函告江西省高等级航道事务中心(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道1358号,江西省高等级航道事务中心通航调度与船闸事 务处,邮编330038),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力、冷杰、万长征、占军、林晨怡、涂 强、田美琴。

1.1为适应水运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完善全省航标制式、统一航 标技术要求,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全省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建设、管理和维护。 1.3全省航标的建设、管理和养护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浮具、浮鼓主要外形尺寸

10米单船:10m×2.8m×1.0m(船长×型宽×型深) 4米双船:4m×2.4m×0.8m(船长×型宽×型深) HF2.0浮鼓:2.0m×1.0m(直径×高度) HF1.4浮鼓:1.4m×1.2m(直径×高度) HF1.0浮鼓:1.0m×0.9m(直径×高度)

3.1.2标体主要外形尺寸

锥体外形尺寸:1.8m×1.5m(底长×高) 罐体外形尺寸:1.2m×1.5m(直径×高) 锥、罐体脚高:20cm

图1锥体示意图(单位:CM)

图2罐体示意图(单位:CM)

表1各类航标系留设施规格尺寸表

注:(1)锚宜采用长杆四爪锚; (2)锚链长度一般为设标水深的3一7倍; (3)桥区、坝区等重点航段,单船浮标可配备首尾锚; (4)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钢丝绳代替锚链,锚石代替锚

注:(1)锚宜采用长杆四爪锚; (2)锚链长度一般为设标水深的3一7倍; (3)桥区、坝区等重点航段,单船浮标可配备首尾锚; (4)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钢丝绳代替锚链,锚石代替锚,

3.2.4标体主要外形尺寸:

过河标:H10米的标体为1.5m×1.5m;H7.5米的标体为 1.2mX1.2m。 沿岸标:H10米的标体D1.5m;H7.5米的标体为D1.2m。 泛滥标:H7.5米的标体为h1.2mXb0.8mXbz1.8m。 管线标:H7.5米的标体为B3.0×b0.6m。

左岸为白色,右岸为红色;凡标杆需涂斜纹(或横纹)的,左岸 为黑、白相间,右岸为红、白相间,每条纹宽为300~500mm,斜纹 角度为30°~60°。塔形岸标纹宽按上述比例放大。柱形灯桩为侧 面标时,采用左白右红;为示位标时(含塔形),根据背景采用 白、黑、红色。当在河口处时以主航道为主,采用左白右红。 3.2.6凡具有标杆的航标,其标杆顶端应高出标牌100~300mm。通 行信号标、水深信号标其标杆顶端应高出横桁300~500mm。需加装 梯形牌时,梯形牌与标杆间的夹角不大于30°。

5.1航标电源应本着经济、可靠、节能、环保和便于维护的原则进 行配置。 5.2航标电源配置应根据具体航道自然条件、航标养护工作条件及 航标灯器配置。 5.3航标电池宜采用空气电池、镍氢电池、铁锂电池等环保电池; 引入电网供电的应配备独立的备用电源。 5.4提倡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自然清洁能源, 5.5航标电源与航标灯器可集成为一体化航标灯器,也可采用独立 电源,用导线与航标灯器连接。 5.6航标电源应满足航标灯器的灯质、使用环境和使用要求对电源 供给的需求。 5.7航标电源与灯器之间的连接应确保稳定、可靠。 5.8航标电源配置容量应考虑航标遥测遥控终端、雷达应答器等航 标辅助设备的耗电需求。 5.9航标电源装置应有密封牢固的外壳,其防水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的有关规定,并 具有防碰、抗震、防盗、防腐蚀等性能。 5.10同一河区航标电源的配置选型宜一致。 5.11航标电源应定期进行电池电压和电流检测,检查导线连接情 况,清除表面杂物特别是导线接线柱上的氧化物质。 5.12电池容量需保证航标灯正常工作不少于50大,且不受天气影 响。 5.13报废的航标电池严禁投入水中或乱堆乱放,必须统一回收、集 中保管,按环保要求处理。

6.1侧面标:右岸为红色单闪光,左岸为绿色单闪光;闪光周期 4s,其中:明1s,暗3s。 6.2左右通航标:灯质为白色三闪光,闪光周期6s,其中:明 0.6s,暗0.6s,明0.6s,暗0.6s,明0.6s,暗3s。 6.3过河标:左岸绿色双闪光,右岸红色双闪光,闪光周期6s,其 中:明1s,暗1s,明1s,暗3s。 6.4沿岸标:左岸绿色单闪光,右岸为红色单闪光,闪光周期4s, 其中:明1s,暗3s。 6.5示位标:左岸绿色四闪光,右岸红色四闪光,闪光周期8s,其 中:明0.6s,暗0.6s,明0.6s,暗0.6s,明0.6s,暗0.6s,明 0.6s,暗3.8s。 6.6桥涵标:通航桥孔(上下游)为红色单面定光,小轮通航桥孔 为绿色单面定光。桥柱灯为绿色定光。 6.7泛滥标:左岸为绿色定光,右岸为红色定光。 6.8管线标:左岸、右岸均为(三盏)红色定光。 6.9专用标:灯质为黄色单闪光,闪光周期4s,其中:明1s,暗 3s。

7.1.1航标配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航标配布类别、配布原则、设置 技术要求和配布调整

7.1.1航标配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航标配布类别、配布原则、设置 技术要求和配布调整。 7.1.2航标配布应根据各河区航标配布类别,按照配布基本原则, 在满足航标配布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航道资源,科学、合 理、可靠、经济地配布航标。

7.2航标配布类别及要求

位,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航标配布,航标夜间应全部发光。白天船舶应能从一座标 志看到次一座标志,夜间船舶应能从一盏标灯看到次盏标灯;实施 双侧连续配布航标的高等级航道,白天船舶应能从一座标志看到同 侧配布的次一座标志,夜间船舶应能从一盏标灯看到同侧配布的次 一盏标灯。 二类航标配布,发光航标和不发光航标应分段配布。在昼夜通 航的河段上配布发光航标,其标志配布与一类航标相同;在夜间不 通航的河段上配布不发光航标,其标志配布与三类航标配布相同。 三类航标配布,航标配布的密度可较稀,对优良河段的沿岸航 道可沿岸航行不再配布沿岸标,但每一座标志所表示的功能与次 座标的功能应互相连贯,指引船舶在白天安全航行。 重点航标配布,航行困难的河段和重要地点应配布航标,优良 河段宜标示出碍航物,根据需要配布发光航标或不发光航标。

7.3航标配布原则及技术要求

7.3.1航标设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结合船舶航行特点,并应满 足规定的航道水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注意岸标与浮标之间的 有效结合,准确标示出安全、经济而又使于船舶航行的航道;在水 位上升期,可适当将航道放宽;当航道维护水深和航宽不能兼顾 时,应调整航标适当缩窄航宽,以保证维护水深。 7.3.2航标配布主要以上行船舶航线为主,另在礁石、突岸嘴等水 域加设航标。

7.3.1航标设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xx框筒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结合船舶航行特点

足规定的航道水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注意岸标与浮标之间的 有效结合,准确标示出安全、经济而文使于船舶航行的航道;在水 位上升期,可适当将航道放宽;当航道维护水深和航宽不能兼顾 时,应调整航标适当缩窄航宽,以保证维护水深。 7.3.2航标配布主要以上行船舶航线为主,另在礁石、突岸嘴等水 域加设航标。 7.3.3航标配布应根据不同水位期的航道维护水深要求对航标进行 统一调整。洪水期航标配布应标示出淹没的河岸、江心洲和其他碍 航物,枯水期航标配布应标示航道方向,并标示出浅滩航道的轮 廓。水位变幅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标位以适当放宽或缩窄航道。 7.3.4岸标应设置在岸坡稳定、背景和通视条件良好、便于维护船 舶靠泊及维护人员登陆的陆域,不得距水沫线过远、过高或被水淹 没。当距岸标最小安全航行距离处水深不能达到维护水深时,应增 设侧面浮标。在满足航标工作效能的前提下,浮标宜设置在便于维 护船舶日常维护管理作业的水域,标示航道界限的浮标应保证回旋 范围内所标示航道满足规定的维护水深。主要航道航标设置技术规 定见附录A。 7.3.5根据河道特点、航道条件和船舶航行需求,规定航道双侧设 置航标的宽度,简称设标宽度,设标宽度应不小于航道养护宽度。 7.3.5.1在按一、二类航标配布的山区河流上,当航道宽度等于或 小于设标宽度时,航道两侧均应布设航标。当航道宽度大于设标宽 度时,可只在一侧布设浮标。所设的岸标和浮标应规定其设置水 一

7.3.3航标配布应根据不同水位期的航道维护水深要求对航标进行

7.3.5.1在按一、二类航标配布的山区河流上,当航道宽度等于或 小于设标宽度时,航道两侧均应布设航标。当航道宽度大于设标宽 度时,可只在一侧布设浮标。所设的岸标和浮标应规定其设置水 位。

其他航标配布类别的山区河流可只在航行困难的河段重点配布 航标,白天通航的河段,主要配布一些指示狭窄航道边缘碍航物的 侧面标,要求相邻两标连线上有足够水深,指示船舶遵循标志顺序 航线:夜航河段,除上述标志发光外,在弯曲河段、河岸凸嘴处还 应适当配布发光的侧面标标示航线。 7.3.5.2在按一、二类航标配布的平原河流上,航标配布应以标示 水深较大的航路为主航道,专用航道所设的航标应与主航道的航标 相衔接。 在沿岸航道上,当近岸一侧的航道界线与另一侧航道界线的距 离大于设标宽度时,另一侧可不设置浮标T/ZZB 1503-2020 道路与街道路用灯杆LED显示终端,反之则应设置浮标标示 航道界限。 在河心航道上,当航道宽度小于或等于设标宽度时,航道两侧 均应设置浮标标示航道界限,反之则可只在航道一侧设置浮标。 在过河航道上,当与两岸过河标相连直线平行的两侧航道宽度 均大于设标宽度的1/2时,可只设置过河标。当某一侧宽度小于或 等于设标宽度的1/2时,此侧应增设浮标;另一侧航道界限与已设 浮标一侧航道界线的垂直距离大于设标宽度,此侧可不设置浮标, 反之则也应增设浮标。河面宽阔、边滩较宽的过河航道,不宜设置 过河岸标,可设置水上过河浮标。 其他航标配布类别的平原河流可只在航行困难的河段重点配布 航标。 7.3.5.3湖泊、水库等宽阔水域,当航道宽度大于设标宽度时,可 只在一侧布设浮标,所设的浮标应规定其设置水位。

7.3.6湖泊、水库等宽阔水域,可在岛屿、岸嘴、江心洲、通航河 口等位置突出处配布示位标,在浅滩、礁石或其他碍航物处配布侧 面浮标,供船舶定位或确定航向。 7.3.7运河、水网地区,船舶基本上沿河心航行,根据需要在航道 转向、交汇等重要部位,配布示位标、左右通航标或指路牌,标示 航道走向;在岸滩、突嘴和曲折河岸上,配布浮标或岸标标示航道 界限,标示河口、湖口、突嘴和弯曲的岸形,并在支河汊港处配布 航道信息标指示航行方向。比较顺直的优良航道,可不配布航标。 7.3.8双孔或多孔通航的桥梁,一般选择主流通过的桥孔,供下行 船舶通航,选择流速较小的桥孔供上行船舶通航。通航桥梁应在通 航孔迎船面桥桁中央设置桥涵标牌,标示桥梁的通航孔位置,并按 规范要求设置通航净高标牌,标示桥梁通航孔满足设计通航净高的 范围。桥墩处应设置桥梁警示标志(其中IV级及以上航道上的桥梁 警示标志应增设净空高度标尺附加标志)。当水流流向与桥梁轴线 的法线之间的角度超过10°时,宜适当调整桥涵标牌朝向。昼夜通 航河段的桥梁,应在通航桥孔迎船一侧桥柱上加设桥柱灯。 当桥梁位于顺直河段,在下行通航孔上游距桥梁100m~300m处 设置一对侧面标,两标连线与桥梁轴线平行;当桥梁位于弯曲河段 上或水流流向与桥梁轴线的法线之间的角度超过10°时,在下行通 航孔上游设置两对侧面标,第一对距桥梁100m~300m,第二对距桥 梁400~800m,必要时还可再增设侧面标,每对标的连线应与桥梁 轴线平行,且儿对标的中心线应与水流流向平行。上行通航孔下游 航道,可根据需要配布侧面标,但不少于一对侧面标。靠近桥梁 对标的宽度应与桥梁内通航净宽一致,其余各对可逐渐放宽。航行 条件优良或等外的桥区航道可不配布桥区水上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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