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673-2015(2022年版) 园林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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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23T 1673-2015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8 M
标准类别:林业标准
资源ID:35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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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1673-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3T 1673-2015(2022年版) 园林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pdf

3.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施工技术标 准、施工质量检验和综合施工质量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并记录。 3.0.2未实行监理的园林工程,建设单位应履行本规程涉及的监 理职责。 3.0.3施工质量控制主要对半成品、成品和植物材料进行进场检 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须 进行自检自查,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做好交接检 验和记录。 3.0.4本规程对施工标准或验收未作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 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标准和验收要求 或组织专家论证。 3.0.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报告监理单位进场验收 并形成验收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观感质量由验 收人员现场检验并经双方共同确认。 3.0.6园林工程中的植物种植和园林设施项目自,应进行全数检 验;园林建筑及小品、市政设施、山名水景和景观照明项自, 应按相关规程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3.0.7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本规程 相关的规定。 3.0.8园林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平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 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 功能的重要材料及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程、验收规程和设 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 3.0.9工程质量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 用功能的施工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

4.1.1工程技术人员应熟悉图纸,深入现场全面了解地上建筑 (构筑)物和地下各类管线设施分布情况。 1.1.2施工单位应进行市场调研,对工程所需材料的品种、规格 材质进行全面摸底并实地踏查,植物材料应办理苗木检疫合格 证。 4.1.3施工人员应进行岗前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 做好质量关键部位、重要环节的技术交底。 4.1.4施工单位进场后应按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实测实量 依据固定物、道路边石线或以坐标对园林建筑及小品、行车道路, 园路、园林设施及小品进行定位和植物定点。

4.2.1园林建筑及小品某焦化厂管道保温施工方案,应依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 及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施工。

4.3.1苗木选择应按设计及各地币相关要求施工并符合下列规定 1乔木宜选择树十通直、体态健壮、生长良好,无重生、交 义、枯死枝条和无侵染病虫害的苗木; 2行道树应符合本规程相关条款标准,落叶乔木分枝点宜在 3.00m以上,抗性较强、冠大荫浓和无侵染病虫害的苗木; 3灌木宜选择枝条健壮、冠型丰满、生长良好,无交义、枯 死枝条和无侵染病虫害的苗木;

4常绿树宜选择有生长枝、节间均衡、体态健壮,无残损枝 条和无侵染病虫害的苗木; 5绿篱、片植宜选择高于设计要求20cm~30cm,枝繁叶茂、 本态健壮、生长良好,无侵染病虫害的苗木; 6攀缘植物宜选择根系发达、枝繁叶茂,无侵染病虫害的苗 7水生、湿生植物宜选择根系发达、生长良好,无侵染病虫 害的苗木; 8花卉宜选择枝繁叶茂、花蕾较多、生长良好、盛花期较长 的苗木; 9容器苗宜选择可在在容器中生长良好的乔木、灌木、常绿 树、攀缘、水生和湿生及花卉等植物,植入容器随机移植或摆放 10五色草宜选择生长良好、茎肥根壮的苗木,在穴盘中培育 成苗用于五色草(立体)花坛的种植; 11草坪、地被植物宜选择密度适宜、耐修剪(草坪)、耐践 踏的苗木; 12苗木选择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 现范》CJJ82第4.3.2和第4.15.3条规定。 4.3.2绿地整理应按设计进行土方平衡和地形地貌的整理。 4.3.3对植物种植地区域,不符合植物生长条件穴(槽)内的土 壤必须更换种植土。 4.3.4种植的苗木进场前,应到工程所在地办理植物检疫合格证, 院人血上±亚林进忆

4.3.5苗木挖掘及运输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苗木挖掘应根据苗木生长势态制定挖掘方案,对难以成活自 乔木、灌木应带根坨挖掘,保证主根、侧根无严重创伤和劈裂、保持 根系完整。 2宿根花卉、草坪和地被植物挖掘,应按花卉生长情况带根 坨进行挖掘并包装;草坪宜在铺种或种植前一周修剪后进行挖掘

3苗木长途运输要做防燥、防风和保湿措施,应符合国家行 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第4.4.3条 规定。 4.3.6植物种植前修剪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符合下列规定: 1落叶乔木宜以疏枝为主,剪除弱生、交叉、残损和浸染病 虫害枝条; 2行道树应进行定于修剪,高度宜在4.00m~4.50m,分枝 点宜在 3. 00 m 以上; 3灌木宜以清膛拨枝为主,剪除弱生、交义、残损和浸染病 虫害枝条; 4常绿树宜剪除斜生、重叠、残损和浸染病虫害枝条; 5修剪树木的枝条直径在2cm以上的,剪口截面应涂封闭 剂。 4.3.7树木和绿篱、片植种植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符合下列规 定: 1挖掘穴(槽)应根据苗木根系、根坨直径和土壤情况而 定,穴(槽)应垂直下挖,呈矩形为宜; 2种植土宜按PH值6.0一8.0选择且不含渣土;土壤容重为 1000kg/m~1350kg/m;土壤块径不应大于5cm;植土厚度应符 合表4. 3. 71规定:

表4.3.7一1植物种植需要的最低土层厚度(cm)

3种植环境土壤结构层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CJJ82第4.1.2条款规定; 4树木种植宜在春李返青前或休眠期进行。树体应保持与地面 垂直、确定朝向,将树木向上提起舒展根系后填埋种植土壤、

扶正、踏实、围水堰、浇灌水; 5行道树种植应符合表4.3.7—2、表4.3.7—3、表4.3.7—4 相关的规定:

表4.3.7一2行道树与架空电线的最小间距(m)

表 4.3.7一5 常绿乔木类根坨、种植穴规格(cm)

10落叶乔木类根坨起挖和种植穴(槽)挖掘,按本 程表4. 3. 7一6 规定执行;

规程表4.3.7—6规定执行;

表 4. 3.7一6落叶乔木类根坨、种植穴规格(cm)

11灌木类根坨起挖和种植穴(槽)挖掘,按本规程表 4. 3. 7一7 规定执行;

表 4.3.7一7灌木类根坨、种植穴规格(cm)

12绿篱(片植)类根坨起挖和种植穴(槽)挖掘,扌 程表 4.3.7一8 规定执行;

表4.3.7一8绿禽篱(片植)类种植槽规格(cm)

13对进场后不能及时种植的苗木,应做好假植处理。 4.3.8攀缘和水生、湿生植物种植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符合 下列规定:

1攀缘植物种植应在开挖或处理种植穴(槽)后,做好种植 的攀缘依附物牵引或绑扎,木本攀缘植物宜在春季返青前带根坨 种植; 2水生、湿生植物种植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第4.10.2和第4.10.5条款规定。 种植时宜在穴(槽)底面铺垫10cm以内的透水性能较好的炭 渣、砂砾、腐殖物等,填理种植土应踏实、扶止。 4.3.9花卉、五色草、草坪和地被植物种植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 符合下列规定: 1花卉种植前应疏松和润湿土壤、施底肥,按照设计要求 放样图案、十壤做型、分色调种植: 2五色草花坛种植。平面五色草花坛种植时应疏松土、 施底肥、用水润湿土壤并压实表面,按照设计要求图案放样、士 壤做型、分色调种植;五色草立体花坛种植时,应按设计图样制 作钢、木骨架,安装定位后,绑扎草把,泥胎塑型,按图案色彩 插孔种植、浇水修剪,细微零小的部位可选材代用; 3草坪应按播种、种植、铺栽三种方法施工。播种宜采用 人工或机械喷播,优选草籽,做好发芽试验和种子处理,将土质 疏松粑平,在零上15℃(最低温度)以上混播;种植可采用网 格10×10cm分撮开沟种植,培土压实后及时浇水;铺栽宜将种 植地的土壤疏松后用水润湿、耙平,将草源地的草坪铲块或机械 卷条状铺在种植土层上并压实、浇水; 4地被植物种植应疏松和润湿土壤、施底肥,按设计要求 可米用播种和种植。 4.3.10空间绿化在建筑(构筑)物顶面实施时,种植前应做好 顶面防水层处理,施工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CJJ82第4.12.3条款规定。建筑(构筑)物立面

桥体、廊架、栏栅等处攀缘或垂吊植物种植应按本规程相关条款 规定执行。

4.4.1市政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符合下列规定:

4.4.1币政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开符合下列规定: 1公园绿地内园路、园桥、驳岸护坡、挡墙台阶和构筑物等 施工,应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规定施工 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给水、排水、水体池槽、喷灌、滴灌施工,应按《给水排 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园林绿地灌溉工程技 术规程》CECS243规定施工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5.1园林设施应按设计施工并符合下列标准

4.5.1园林设施应按设计施工开符合下列标准: 1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内栏栅、体育器械、健身器材等设 施,应按设计选材,外形和细部尺寸应符合设计制作要求,钢结 构设施应满口焊接,焊口平顺光滑;木结构或其他结构设施交接 部位应坚实、牢固、平顺。半成品或成品设施安装应坚固、稳 定,保障使用安全,整体涂刷、色彩明快、饰面洁净; 2公园绿地、厂场用地内座椅、桌凳、果皮箱等设施,应 按设计选型、选材,整体美观实用、坚固耐久、保障安全; 3成品游乐器械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生产资质并取得 产品安全合格证,安装施工应符合《游乐设施检验验收》GB/T 20050规定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6.1山石水景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符合下列技术标准。 1假山或塑名基础施工,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第5.2.4条款规定; 2假山主体或塑石施工所采用钢骨架、钢筋混凝土结构,应

4.7.1公园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广场用地配套 建设景观照明及电器设备安装,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程》CJJ89规定施工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8.1园林工程的各施工工序应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 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 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 并记录。

4.8.2园林工程施工内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园林建筑及小品、市政设施和景观照明项自,应按相关行 业规定要求填写施工内业资料和质量控制有关检验记录: 2植物种植项目应按附录G表G.0.5~G.0.6和附录G表 G.0.8~G.0.12 规定检验并记录; 3园林设施和山石水景项自除按附录G表G.0.7进行检查记 录外,涉及结构、构造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均应按 相关规定标准检查并填写内业资料和记录。

5.0.1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5.0.2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形成环境功能的园林工程可为一个 单位工程。 5.0.3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环境功能的 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5.0.4分部工程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5.0.5分部工程较大或复杂的,可按施工程序、专业类别特点将 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0.6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和植物类别进行 划分。

6.1.1园林工程植物种植项目应分为竣工验收、交接验收二部 分。其他项目通过工程质量峻工验收后,同步办理工程移交相关 事宜。 6.1.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形成完整的质 量验收记录。 6.1.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验收合格后 开展并形成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 求。 6.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验收合格后 开展并形成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节能、环境保护、主要 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资料、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6.1.5园林工程的园林建筑及小品、市政设施、景观照明项目的 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相关规程标准和内容填写;植物种植、园林 设施、山石水景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分别按下列规定填 写: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A填写; 2植物材料进场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C.0.1填写; 3种植土、地形地貌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C.0.2填写; 4挖掘穴槽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C.0.3填写; 5树木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C.0.4填写; 6绿篱、片植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C.0.5 填写; 7攀缘、水生、湿生植物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 程附录表 C. 0. 6 填写:;

8花卉、五色草(立体)花坛、草坪和地被植物观感质量检 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C.0.7填写; 9园林设施、山石水景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表 C. 0. 8 填写; 10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D.0.1填写; 11游乐器械质量验收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D.0.2填写; 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E.0.1填写; 13植物种植、园林设施和山石水景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应按本规程附录表E.0.2填写; 14植物种植质量控制核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E.0.3填写; 15植物种植工程计量核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E.0.4填写: 16园林设施、山石水景观感质量核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表E.0.5填写; 17单位工程项目移交核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表E.0.6填写; 18园林工程交接验收,植物种植观感质量核查记录,应按本 现程附录表F.0.1填写; 19园林工程交接验收,植物种植工程计量核查记录,应按本 现程附录表F.0.2填写; 20园林工程交接验收,植物种植交接验收单,应按本规程附 录表F.0.3填写。

6.2.1园林建筑及小品项目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规程规定。 6.2.2植物种植项目竣工验收,应以设计或工程量清单进行全 数检验,成活率应达到100%。植物的生长势态和观感质量按正常、弱 势、衰败和死亡四类标准进行评价,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类:植株健壮、冠型丰满,枝叶发芽(叶)率不得 于植株枝叶的80%;生长势态和观感质量,应占植物总数量的60° 以上; 2弱势类:植株生长缓慢,枝条发育不良,个别枝叶枯萎、 发芽(叶)率低于植株枝叶的60%;生长势态和观感质量,应占 值物总数量的30%以下: 3衰败类:植株弱,部分枝条枯萎、枝叶垂落,发芽 (叶)率低于植株枝叶的40%;生长势态和观感质量,应占植 物总数量的10%以下; 4死亡类:植株枯萎,枝条十竭,枝叶80%枯黄垂落,此 类不予验收; 5植物规格与设计要求差异不得大于10%; 6植物种植项目的工验收成活率应达到100%。 6.2.3植物种植项目交接验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植物种植土壤应对有机质含量进行化验分析,测定PH值: 2草坪修剪高度可控制在8cm为宜; 3树木、绿篱、片植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 4特定环境移植大规格树木成活率应达到85%以上: 5攀缘植物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 6水生、湿生植物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 7花卉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8%以上: 8五色草(立体)花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100%; 9草坪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草坪内杂草面积不大于 3%; 10剪型植物修剪平顺、垂直度应达到98%以上。 6.2.4市政设施项目验收,应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 规范》CJJ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和《黑龙江省建筑工

1止常类:植株健壮、冠型丰满,枝叶发芽(叶)率不得低 于植株枝叶的80%:生长势态和观感质量,应占植物总数量的60 以上; 2弱势类:植株生长缓慢,枝条发育不良,个别枝叶枯萎、 发芽(叶)率低于植株枝叶的60%;生长势态和观感质量,应占 植物总数量的30%以下; 3衰败类:植株衰弱,部分枝条枯萎、枝叶垂落,发芽 (叶)率低于植株枝叶的40%;生长势态和观感质量,应占植 物总数量的10%以下; 4死亡类:植株枯萎,枝条十竭,枝叶80%枯黄垂落,此 类不予验收; 5植物规格与设计要求差异不得大于10%; 6植物种植项目的工验收成活率应达到100%。 6.2.3植物种植项目交接验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植物种植土壤应对有机质含量进行化验分析,测定PH值: 2草坪修剪高度可控制在8cm为宜; 3树木、绿篱、片植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 4特定环境移植大规格树木成活率应达到85%以上: 5攀缘植物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 6水生、湿生植物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 7花卉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8%以上: 8五色草(立体)花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100%; 9草坪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草坪内杂草面积不大于 3%; 10剪型植物修剪平顺、垂直度应达到98%以上。 6.2.4市政设施项目验收,应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 规范》CJJ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和《黑龙江省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统一标准》DB23/711规定标准执行。 6.2.5园林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规程规定; 2半成品、成品和游乐器械应具有产品和设施合格证书及 质单; 3安装电动机械和大中型游乐器械,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关 质或在生产广家指导下进行安装调试,安装完成后应由所在地 量技术监督机构检验后方可运行; 4隐蔽工程记录应完整; 5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6有关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 7观感质量检验结果的评价“好”不得低于验收总数量的 70%;“一般”不得高于验收总数量的25%;“差”不得高于 验收总数量的5%:高于验收总数量5%“差”的部分应限期施 工单位返修处理,达标后由监理单位复检。 6.2.6山石水景项目验收合格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规程规定; 2假山主体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骨架验收,应按《混凝土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5规定和相关规程标准执行; 3喷泉水景的电器安装项目验收,应按《风机、压缩机 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规定标准执行: 4水景主体的驳岸、护坡、湖(池)底等项目验收,应按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规定标准执行; 5隐蔽工程记录应完整: 6具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7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结果应名

相关规定; 8观感质量检验结果的评价“好”不得低于验收总数70%; “一般”不得高于验收总数量的25%;“差”不得高于验收总数量的 5%;高于验收总数量5%“差”的部分应限期施工单位返修处理, 达标后由监理单位复检。 6.2.7景观照明项自验收,应按《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程》CJJ89规定标准执行。 6.2.8园林建筑及小品、市政设施、景观照明项目的内业资料验 收,应按相关规程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植物种植、园林设施、 山石水景项目的内业资料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G园林工程内业 资料规定标准内容进行验收。

6.3.1园林建筑及小品、市政设施和景观照明项目跋工验收,应分 别依据本规程第6.2.1、第6.2.4和第6.2.7条款规定进行验收。 6.3.2植物种植和园林设施项目工验收,应对植物品种、规格、 数量和园林种类、数量进行全数检验。 6.3.3植物种植、园林设施和山石水景项目峻工验收,应进行现 场实测实量,查验观感质量、植物品种、规格、生长势态、隐蔽 工程记录、内业资料、工程合同、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和工期等 有关事宜并作出验收结论。 6.3.4对竣工验收检验出的施工质量、数量差异、文明施工等有 关问题,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 达标后,除植物种植项目外均可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6.3.5植物种植项目峻工验收,出现衰败、死亡和数量差异,可 日

有天事宜开作出验收结论。 6.3.4对竣工验收检验出的施工质量、数量差异、文明施工等有 关问题,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 达标后,除植物种植项目外均可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635植物种植项目跨工验收,出现衰败,死亡和数量差异,可

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环境条件制定限期达标整改措施。

6.3.6植物种植项目竣工验收时,植物缺失、衰败、

或更换后,对不能达到本规程第6.2.2条款规定要求和园林设施 及山石水景项目,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严 禁验收。

1 竣工图纸;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3 竣工结算; 4 土壤分析和 PH 值化验报告; 5植物种植前检疫合格证; 6施工内业和施工日志; 7材料半成品、成品合格证及材质进场复试报告; 8施工单位工程开、竣工报告; 9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建设单位工验收报告; 11 中标通知书; 12 施工合同。

6.4.1交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对缺失、衰败、死亡和损伤的植 物,按植株种类、规格进行补植或更换。交接验收应在植物生长 期或树木返青、草坪密闭后进行。 6.4.2交接验收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对植物品种 规格、数量和生长势态进行认定,实际量测并作出结论性评价。 6.4.3交接验收时出现植物衰败情况,可采取协议方式继续由施 工单位实施扶壮式养护:对植物由于缺失、衰亡造成未达到本规 程第6.2.3条款标准的情况,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补植或更换,其 养护可由施工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议定。 6.4.4交接验收资料包括峻工验收全部资料和交接验收单。 6.4.5植物种植项目交接验收时,对缺失、衰败和死亡的植物经 补植或更换后,仍不能达到本规程第6.2.3条款规定标准且没有 采取相关措施的、不得办理交接事宜。

7 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7.0.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时间、 地点及验收组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 7.0.2峻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和接收单位,邀请工程所在地园林管理部门参加,对园林工程 进行验收。 7.0.3园林工程验收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 分别组成质量检验、经济审查、勘察设计和内业资料验收组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 7.0.4植物种植项目交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 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接收单位负责人 组成验收组,邀请工程所在地园林管理部门参加,对植物种植项目 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事宜。 7.0.5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 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7.0.6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7.0.7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峻工预验 收,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达标后施工单 应方可同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峻工报告,审请工程峻工验收。 7.0.8植物种植项目交接验收,应在通过峻工验收且施工后养护 期结束,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 工单位和接收单位一并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应邀请工程所在

地园林管理部门对交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监理单位专业 监理工程师应按交接验收要求对种植的植物进行复检,出现质量 和计量问题,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 出交接验收报告,申请植物种植项目交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交接验收 报告28天内应给予答复,如建设单位没有答复且未组织交接验收视为 本工程通过交接验收。 7.0.9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和植物种植项目交接验收报 告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对单位工程竣工和植物种植项目交接分别进行验收。 7.0.10交接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 接收单位签定交接验收单并报工程所在地园林管理部门备案。交 接验收后,接收单位应承担植物种植项目全部的抚育和管理职 责。

8质量保修期限及施工后养护作业标准

8.1.1园林建筑及小品、市政设施和景观照明项目质量保修期 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8.1.2园林设施和山名水景项自质量保修期限为1年(12个月), 此期间除人为或机械损伤及不可抗力(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因素外,施工单位均应无条件给予修缮。

8.2.1树木浇灌水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土壤湿度进行。粘性土壤宜 适量浇灌水;根系不发达树种,浇水量宜多;肉质根系树种, 水量宜少;干旱热风季节,应对新发芽放叶的树冠喷洒雾状水; 植物生长期非雨季每月不得少于3次。 8.2.2花卉、五色草和草坪浇灌水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土壤湿度进 行。浇灌水应保持植株清洁;五色草立体花坛应采用喷射雾状水; 草坪浇灌水要保证充足水量;植物生长期非雨季花卉每月不得少 于12 次,五色草不得少于15 次,草坪不得少于 8 次。 8.2.3植物萌芽返青前,适时对植物进行一次性浇灌饱和返青 水促进植物生长。 8.2.4绿地封冻前,适时对植物进行一次性浇灌饱和封冻水,平 抑地温,增强植物抗寒能力,有利于安全越冬。

8.3.1树木追肥应根据树木种植后生长需要确定,宜在树木根部 施有机或无机肥料,在十与冠部宜喷洒液态无机肥料;植物生长 期不得少于1次。 8.3.2花卉、五色草和草坪追肥应根据种植后生长需要确定,宜 在花卉根部施有机或无机肥料,在花卉、五色草和草坪叶面宜喷

洒液态无机肥料;植物生长期不得少于1次。

8. 4 植物病虫害防治

8.4.1病虫害防治应针对病、虫发生期和侵染情况进行科学防 治,根据侵染病、虫程度应按相关药效配比施作,有效控制病虫 害蔓延与扩展。

8.5 植物修剪、绿地除杂

8.5植物修剪、绿地除杂

8.5.1树木修剪应根据树木生长和环境需要确定,宜在返青前或 落叶后进行修剪,剪除枯死、徒生、交叉、重叠、侵染病虫害和 生长弱势的枝条,每年不得少于2次。 8.5.2绿禽、片植应根据植物生长势态进行修剪,宜在植物生长 群落整体丰满的情况下,剪除徒生的枝叶并保持顶面平齐、侧面顺 直、棱角突出,生长期不得少于6次。 8.5.3花卉、五色草和草坪修剪应对枯萎的枝叶、盛花期后的残 花进行修剪,五色草根据生长势宜保持在叶径3cm以内进行修剪; 草坪根据生长势宜控制叶径高度12cm以内进行修剪,五色草、 草坪生长期修剪不得少于6次。 8.5.4绿地除杂应根据植物生长势态,对绿地内生长的杂生植物 和草坪中的杂草进行拔除。

8.6.1树木保护支架调整,应保持支撑架体捆绑牢靠、高度一致、 整齐美观并对种植时缠绕的垫物和支护杆,在树木返青前应进行 松紧度调整。 8.6.2遮阴、防风和防寒处理,在植物生长地十旱、高温环境下, 应对耐阴的植物进行网布遮护:对易遭风力侵袭部位生长的植 物,应进行防风遮挡:对易受冻害的新植养木,树干应采取缠绕 草绳或其他物料,常绿树宜采用草片或其他物品包裹,低矮灌木宜 采取棚式遮挡等措施进行防寒处理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苏G/T 28-2017 预应力混凝土抗拔空心方桩--钢板、螺栓机械式连接表A.0.1项目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0.1检查结论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附录B园林工程划分 表B.0.1分部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C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C.0.1植物材料进场检查记录

表C.0.1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设计要求和进场实际,依据本规程第 4.3.1条填写并作出检查结论,挖掘苗木、口均以“/”表示。

GB/T 33185-2016标准下载附录C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 C.0.2种植土地形地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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