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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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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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试行)

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2月

为全面推行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8章和3个附录HG/T 2479-2020 机械密封用波形弹簧技术条件.pdf,主要内容有:基本规定、组织管 理、运行管理、信息化管理和管理设施等。 本规程自2016年3月3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程起草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 究院 本规程解释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彭 洪 柳 卓‧苏玉杰‧施俊跃 郑敏生傅克登姜伟何耀辉 胡亮吕乐

6.7除险加固, 16 6.8库区管理. .16 6.9应急管理, 6.10险情报告. ..17 6.11档案管理 ...17 7信息化管理... ...18 7.1资料管理.. ..18 7.2监控管理. .18 7.3巡查管理. .19 7.4台帐管理, 8管理设施 ...19 8.1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19 8.2抢险道路 .. 19 8.3管理房 ...19 8.4标识标牌... ..20 8.5坝顶交通 ..20 附录A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21 附录B检查记录表格 ..22 B.1日常巡查记录表. ....22 B.2汛前检查记录表. ...24 B.3年度检查记录表 ..26 附录C安全监测 ..28 C.1土石坝安全监测项目及观测频次 ...28 C.2混凝土坝安全监测项目及观测频次 29

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并提出了小 型水库管理组织、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工程运行、 管理设施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不含国电 系统水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551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60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210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SL230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5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250水文情报预报规范 SL10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26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

SL570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技术术语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3.1小型水库 指总库容10方立方米以上(含),1000方立方米以下(不含 的水库。 3.2水库主管部门 水库的管辖部门或水库的所有权人。 3.3运行管理 为保障小型水库在设计标准内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功能 和效益,对已建成运行的水库实施检查观测、维修养护、调度运 行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3.4工程检查 为及时发现水库大坝可能存在的隐患、缺陷、损坏、损毁, 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的巡查、检查、探测、分析等工作。 3.5安全鉴定 为保障水库天坝安全运行,由水库主管部定期组织开展的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等工作。又称“安全技术认定”。 3.6维修养护 为保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工程设计功能和形象面貌,对水工 建筑物、边坡、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系统等进行的日常、定期、 不定期的保养、维护、修理或升级改造等工作。

3.7除险加固 为全面排除或消除影响水库正常运行的险情、隐惠、缺陷 依据水库天坝安全鉴定成果,对鉴定为二类坝或三类坝的水库实 施全面的改建、加固、更新改造。 4基本规定 4.1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工程检查、安全 监测、维修养护、工程运行等相关工作,完善工程管理设施,保 障工程安全运行。 4.2小型水库除已单独设置管理机构外,应逐步推行“以天带 小”、“以点带面”、“分片统管”的管理模式。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 作宜逐步采取以县、乡镇或流域为单位的物业化管理,物业化管 理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4.3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作业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4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应加强小型水库运行管 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4.5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 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5组织管理 5.1管理责任 5.1.1主管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负管理责 任,主要内容为: a)落实水库管理单位或委托物业化管理单位对水库进行管

理,明确开落实管理人员。 b)导专职管理人员(巡查员)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其职责。 c)指导督促水库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 任制,制订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确定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 d)筹措落实水库管护经费。 e)指导督促水库管理单位(物业化管理单位)开展运行管理 工作。 f)组织展水库安全鉴定、汛前检查、年度检查、特别检查 等工作,制定水库运行调度计划。 g)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管理人员。 h)履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5.1.2管理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物业化管理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 的人员(具体要求参考附录A),按相关规定开展水库管理工作。 未明确水库管理单位(物业化管理单位)的水库,由其产权所有 者承担管理单位职责。水库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小型水库工程负 直接责任,主要内容为: a)结合工程实际和有关规定,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明确直接管理责任人。 b)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c)按照批准的控运计划或上级防指和水库主管部门的指令做 好水库调度工作。 d)组织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e)按照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f)履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5.2管理人员 5.2.1水库管理人员应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培训 合格。 5.2.2水库管理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5.2.3每座小型水库应至少配备一名巡查员。巡查员宜常年居 住在水库附近,年龄天于18周岁、小于65周岁,身体健康,责任 心强。其工作内容为: a)按规定做好水库天坝巡视检查和记录。 b)发现险情(异常情况)立即向主管部T」(业主)或上级报 告。 c)劝阻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并立即向主管部门(业主) 或上级报告。 d)遇台风、暴雨、地震等紧急情况,按上级要求做好有关工 作。 5.3经费保障 5.3.1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应满足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 5.3.2承担防洪、灌溉、农村供水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所需 的调度运行、维修养护、天坝监测、信息化运用等管护经费,按 照水库隶属关系,由同级地方财政承担。 5.3.3承担经营性任务的水库,水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其经营收人中计提足额的工程天修、折旧和维护管理费 用,专款专用。 5.3.4既承担防洪、灌溉等公益性任务,同时又有农村饮用水, 养殖、发电等经营收入的水库,若经营收入不能满足工程运行和 维修、养护及信息化改造支出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5.4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开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运行管理 应急管理、险情报告、维修养护、工程检查、库区管理、档案管 理、保洁及管理考核等。 6运行管理 6.1工程检查 6.1.1 一般规定 6.1.1.1工程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 检查。 6.1.1.2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溢洪道、输(泄)水涵 (管、洞)、管理设施、运行资料、监测设施以及近坝岸坡和库 区等。 6.1.1.3检查项目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儿部分: a)坝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 害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 b)坝址区:主要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 C)溢洪道:主要检查有无堵塞、拦鱼网,岸坡及边墙是否稳

次应满足以下规定: 1)汛期每天1次;非汛期每3天1次,且每周不少于3次。 2)当水位接近(小于50cm)溢洪道堰顶高程或超过汛限水位 时,每天1次。 3)当发生强降雨、地震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立即开展巡查 工作。 b)库区一般每10天1次。 6.1.2.2检查方法 日常巡查通常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 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石蕊试纸等简单工具器材,对工程 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 6.1.2.3检查线路 a)土石坝一般按以下路线进行检查: 1)检查坝脚排水、导水设施及坝趾区排水沟或渗坑地。 检查坝顶、坝坡和岸坡。一般可从左岸坡上坡,从下游坝面 下坡,再从右侧岸坡上坝,如果坝面较天,则需要反复儿次上坝 下坝,检查每处坝面;从右侧洽坝体巡查至左坝体尽头;从左侧 上游坝面巡查至尽头,同时观察水面情况。区域小或坡度平缓的 坝坡,通常可采用之字形路线检查;坡度很陡或者面积大的坝坡 可采用平行于坝顶路线顺序洽坝坡向下检查的平行路线检查。 3)检查其他部位。如输水涵洞(管)、溢洪道、闸门等;检 查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对大坝安全有直接 关系的建筑物设施。

b)混凝土、砌石坝一般可按以下路线进行检查: 1)检查坝脚排水、导水设施及坝趾区排水沟或渗水坑。 2)检查下游坝坡和下游岸坡。 3)检查坝体廊道。 4)检查其他部位。如输水涵洞(管)、溢洪道、闸门等;检 查对天坝安全有重天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对天坝安全有道接 关系的建筑物设施。 6.1.2.4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井签名,检查记录应真实、详 细,同时将本次检查结果导以往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发现 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和检 查的正确性。 日常巡查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B.1。 6.1.2.5问题处理 a)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经 管理单位进一步核实后上报水库主管部门,由水库主管部门分析 其影响情况并及时组织处理。 b)当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水库主管部应立 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 即采取措施安全、快速降低库水位。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6.1.3汛前检查 汛前检查是指为保障水库安全度汛,由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 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在每年入汛前(4月15日前)对水

库安全状况和度汛准备情况进行的1次全面检查。 6.1.3.1检查重点 a)“6.1.1.3节"规定的项目和内容。 b)上一年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c)备用电源负荷试运行情况。 d)应急管理措施及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e)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的编制和报批情况。 f)除险加固在建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报备和措施落实情况。 6.1.3.2检查记录 检查时应做好记录,记录格式可参见附录B.2,由主管部门负 责人或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6.1.3.3问题处理 汛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一般应在当年主汛前及时 进行处理。对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主管部应调整工程运行 调度计划,落实应急措施,保障工程安全度汛。 6.1.4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为全面掌握水库度汛后的工程安全状况,并为 有针对性地开展下一年度维修养护,由水库主管部或水库管理 单位(可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在每年汛期结束以后、年底 之前完成的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当年的调度运行工作总结、工程 检查结果分析、监测资料整编分析等工作。 6.1.4.1 检查重点

a)“6.1.1.3节"规定的项目和内容。 b)日常巡查记录完整性、可靠性及合规性。 c)工程泄洪次数、泄洪历时、最高水位等。 d)溢洪道下游冲刷状况。 e)天坝监测资料完整性及合规性。 6.1.4.2检查记录 检查时应做好相应记录,记录格式可参见附录B.3,由主管部 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1.4.3问题处理 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 施,一般应在下年度汛期前解决或消除。 6.1.5特别检查 特别检查是指当发生设计洪水、库水位暴涨暴落、极端低气 温、强降雨、有感地震以及其他影响大坝安全的特殊情况时,对 工程进行的检查。特别检查由水库主管部或水库管理单位主要 负责人组织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6.1.5.1检查内容和方法 特别检查除常规检查方法外,可采用开挖探坑(或槽)、探 并、钻孔取样或孔内电视、向孔内注水试验、投放化学试剂、潜 水员探摸或水下电视、水下摄影或录像等方法,对工程内部、水 下部位或坝基进行检查。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水下多波束等 设备对库底淤积、岸坡崩塌堆积体等进行检查。特别检查应对工 程进行全面检查,损环部位及周边范围应重点检查。

6.1.5.2检查记录 特别检查应编制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中应说明检查中发现的 可题,结合设计、施工、运行资料及监测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研判产生原因,说明影响程度和结论,提出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检查报告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井 存档。 6.1.5.3隐患处理 特别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隐患,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提出处 理方案井实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惠。 6.2 安全监测 6.2.1监测项目 a)库水位观测、溢流水深观测。 b)渗流量及渗水浑浊度观测。 c)小(1)型和重要小(2)型水库应有水位遥测设施,大坝 附近应设降雨量遥测设施。 d)下游河道水位直接影响大坝安全的,应设置下游河道水位 监测设施。 e)混凝土坝应设置气温观测设施。 f)监测项目设置选择及观测频次要求可参见附录C。 6.2.2数据观测与整编 6.2.2.1观测人员应及时将每次观测的原始物理量等原始观 测值,转换为实际物理量。 6.2.2.2 观测人员应及时整理监测成果并与前次期监测成果

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并开展复测工作。 6.2.2.3观测资料应每2年~3年进行一次整理,每5年~10应 进行一次分析。观测资料分析宜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6.2.2.4对于观测资料中的异常测值,水库主管部门应立即组 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采取措施。若不能准 确查明原因或工程已出现异常情况,水库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水 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并做好保护,待进一步处理。 6.3维修养护 6.3.1一般规定 6.3.1.1维修养护工作应做到及时消除运行中发现的各类破 损和损坏,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和运用 正常。 6.3.1.2坝体结构、溢洪道结构、输泄水建筑物结构、启闭设 备等的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结构设计标准。 6.3.1.3混凝土结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及土、石方等应符 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3.1.4维修项目的实施,宜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施工队伍 承担;管理单位若具有相应技术力量,也可自行承担,但应明确 工程项目负责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和 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质量。 6.3.2计划制订导报批 水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维修养护计划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年度检查结果编制,明确维

修养护内容,测算维修养护经费,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6.3.3维修养护要求 a)拦河坝、溢洪道、输(泄)水涵(管、洞)等水工建 筑物无明显的裂缝、滑坡、孔洞、破损、渗水、冲刷等现象。 b)坝顶及坝面整洁,无杂物、杂草、杂树,无垦植,排水 沟(渠)畅通;廊道整洁,无积水、杂物等。 c) 溢洪道无堆积物等行水障碍物,过水通畅。 d)边坡无危岩、大体积掉块及滑动迹象。 e)钢闸门、拉杆表面无锈蚀及异常变形,启闭灵活,止水 有效。 f)启闭机外观整洁,保护装置可靠;电气设备、备用电源 未超过使用年限,安全可靠,工作正常,有接地设施。 g)管理房、启闭机房结构安全,室内整洁,照明设施工作 正常,无漏水现象。 h)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遥测设施工作正常,避雷装置 有效:大坝观测基点及测点、仪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完好。 i)标识标牌完整无缺失,字迹清晰。 j)信息数据传输设施完好,监控无损坏现象,系统运行稳 定。 k)白蚁危害地区定期进行白蚁防治,无明显白蚁危害。 1)草皮护坡、绿化设施无有害杂草及枯死现象。 m)防汛道路边坡无滑坡、掉块,路基无塌,路面能满足 防汛抢险通行要求。坝顶、巡查道路应保持完好。

n)库区应做到库岸稳定无明显滑坡迹象,库区管理范围内 无侵占水域、乱挖乱倒行为,水面保持清洁。 6.4注册(备案)登记 6.4.1小型水库所有权人应按大坝注册(备案)登记的相关规 定,向注册(备案)登记机构申报登记,并填写水库天坝注册(备 案)登记申报表。 6.4.2水库产权发生变化或经过加固扩建使重要参数发生变 化的,水库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注册(备案)登记机 构申请变更登记。 6.5运行调度 6.5.1控运计划 小型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控制运用计划和水库主管部, 的指令进行调度运用。有闸门调控泄洪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 门应组织编制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其他水库应至少明确运行特征 水位。 6.5.2蓄水管理 a)新建或除险加固水库初次蓄水的,应编制初期蓄水方案(必 要时应分期蓄水),经批准后实施。 b)水库初期蓄水期应加密巡查和监测的频次。 c)未按期开展安全鉴定的水库、或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 库,应有针对性地限制水位运行,必要时应空库运行。 6.5.3放水管理 a)闸门操作应由专人操作,做好操作记录。

b)放水前应对放水建筑物、启闭设施进行检查。 c)有闸门控制的水库,放水前应按照批准的放水预警方案向 下游影响区域发出预警。 6.6安全鉴定 6.6.1小型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水库初次蓄水运行5年内进 行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6~10年进行一次。 6.6.2遭遇特天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天事故或出现影 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6.6.3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 全鉴定。制定天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委托鉴定承担单位,组织 现场安全检查,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筹措大坝 安全鉴定经费。 6.6.4未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限 制、调整控制运行条件。 6.7除险加固 鉴定为“二类坝”、“三类坝"的水库,应制定和落实安全应急措 施,及时组织除险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符合降等或报废条 件的,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除险加固应符合以下要求: a)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应在鉴定后2年内开始实施除险加 固工程。 b)鉴定为“二类坝"的水库:应在鉴定后3年内开始实施有关加 固措施。 6.8库区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应组织、落实库区水域巡查工作,发现占用水 等行为应予以制止井向水行政部门报告。 6.9应急管理 6.9.1应急预案 水库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水库安全应急预案JGJ/T 434-201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含条文说明),并报相应防汛 指挥机构审批,同时加强预案的演练工作。 6.9.2备用电源 可调控泄洪的闸门应有备用电源,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 单位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设备试运行并及时更换蓄电 池。 6.10险情报告 水库管理人员(巡查员)发现突发险情时,应立即向水库主 管部门报告,水库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县(市、区)水行政主 管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行政主管部和防汛指挥机构接 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省、市人民政府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6.11档案管理 6.11.1档案内容 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目常管理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资 料均应立卷归档,落实人员保管。工程档案主要内容为: a)水库工程规划、设计等资料(包括报告、批复、鉴定书)。 b)水库工程施工资料。包括招投标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书、 施工日志、质检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等。

c)历年水库安全监测资料。 d)工程历次维修养护、除险加固、防汛抢险资料等。 e)历年降雨、怪流资料和库水位资料。 f)历年城镇供水、灌溉、发电等效益指标等。 g)日常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等。 h)日常巡查、日常巡检、汛前检查、年度检查、特别检查的 记录、报告,以及工程隐患、险情处理结果报告等相关资料。 i)仪器设备维修资料、使用说明书、各种情报资料等。 6.11.2档案保存 档案资料应在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及当地水行政主 管部门保存。暂未落实水库管理单位的,档案资料应在水库主管 部门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7信息化管理 7.1资料管理 7.1.1已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的,应及时将工程检查、 维修养护、工程运用等台帐信息录人上报。 7.1.2水库主管部1门或管理单位应做好其他电子档案的保存 工作。 7.2监控管理 7.2.1有水雨情遥测设施的水库,应建设相应终端平台,确保 数据正常接入和展示。 7.2.2有条件的地方宜在水库天坝等主要建筑物和库区的重 要部位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7.3巡查管理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宜根据监督管理需求,建设水库巡查管 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 段考核巡查工作。 7.4台帐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宜建立日常事务管理和工程运行状 态的电子化台帐。 8管理设施 8.1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8.1.1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者 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 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内的地带 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 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五十来至一自来内的地带; 8.1.2水库管理单位应在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 桩、隔离设施和公告牌。 8.2抢险道路 防汛抢险道路一般应能直达坝顶或下游坝脚,路面宜硬化、 宽度不小于3.0m,满足抢险机械安全通行要求。有条件的,宜在 坝脚、坝顶均设置抢险道路。 8.3管理房 8.3.1水库管理用房应满足水库日常办公、防汛值班、物资储

备、信息化管理等安全与生产管理的需要及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8.3.2当水库管理单位离大坝距离超出500m的,应在大坝附 近设置现场管理房GB/T 41892-2022 智能船舶 机械设备信息集成编码指南,可结合启闭机房设置。 8.4标识标牌 以下部位应设置标识牌: a)水库工程区域主要通道口应设置标有水库名称、简介等内 容的标识牌1块。 b)大坝两头应设置安全保护标识各1块:泄洪设施进口、出口 部位应设置安全保护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各1块;启闭设施周边应 设置安全保护标识1块。 c)蓄水区域、高边坡部位应设道安全警示标识。 d)容易接触水面的通道口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8.5坝顶交通 坝顶、工作桥确需兼作道路的,应当经过技术论证,并由道 路主管部门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根据工程安全状况和防汛需求,提出限制或者禁止机动车 辆通行的意见

水库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配

注:1、管理多个水库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数量、交通条件等增加技术管理、 运行与维护等岗位的人员。 2、物业化管理单位,按照以上标准酌情配备管理人员,但应配足工程管理、运行 和维护岗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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