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201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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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1-201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7.1标准中的注包括条文注、图注和图脚注、表注和表脚注。 的内容不应包含技术规定和要求。注应少用。

7.7.1标准中的注包括条文注、图注和图脚注、表注和表脚注。

JC/T 2459-2018 陶粒泡沫混凝土7.7.2 条文注、图注和表注应分别给出理解或使用标1

分的附加信息。脚注应给出理解或使用标准中某一个词或某一个 概念的附加信息。

概念的附加信息。 7.7.3注中不应出现图、表或公式。术语和符号不应采用脚注。 7.7.4条文注、图注、表注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号,只 有一个注时应只标明“注”字。脚注应采用小写拉丁字母按顺序 编号。

有一个注时应只标明“注”学。脚注应采用小写拉丁字母按顺 编号。

7.7.5脚注的标识符号应标注在所需注释内容的右上角。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注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7.7.7图注和图脚注的内容宜列在图的下方。图注和图脚注应 左起空两个字符,换行后首字应与图注或图脚注的内容的首字对 齐。在同一图中,当图注和图脚注同时存在时,应图注在先,图 脚注在后。 示例:

7.7.8 表注和表脚注的内容宜列在表的下方。表注和

7.7.8 表注和表脚注的内容宜列在表的下方。表注和表脚注应

左起空两个字符,换行后首字应与表注或表脚注的内容的首字对 齐。在同一表中,当表注和表脚注同时存在时,应表注在先,表 脚注在后。 示例:

表X. X. X 表 名

7.8.1标准名称、章节标题、图名、表名和表栏标题,均不宜 使用标点符号。 7.8.2公式中符号的注释除最末一个注释结束后应加句号外 甘全的注结市层宜加分号

使用标点符号。 7.8.2公式中符号的注释除最末一个注释结束后应加句号外, 其余的注释结束后宜加分号。 列项除最末一个列项文字结束后应加句号外,其余的列项文 字结束后宜加分号

其余的注释结束后宜加分号。

列项除最末一个列项文字结束后应加句号外,其余的列项文 字结束后宜加分号

8.0.1条文说明应包括隔页、目次和需要说明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条文说明” 8.0.3条文说明目次应列出所涉及章(或章、节)、附录的编 号、标题及其起始页码。 8.0.4条文说明具体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条文说明应按章(附录)、节条的顺序,以条为基础对 应编写。 2若相邻条文内容相近时,可合并编写条文说明,起止条 号为连续两条或不连续条时,可用“”间隔起止条号连续且 超过两条时,可用“~ 3若某些条文内容简单明了无需说明时,宜不作说明。 4强制性条文必须编写条文说明,且必须表述作为强制性 条文的理由。 5条文说明应说明制定条文的主要依据和执行条文的注意 事项。对条文中的重要数据、图表、公式,应说明出处。 6条文说明不应对条文内容作补充性规定或加以延伸,也 不应对条文内容进行重复。 7引用国际标准的条文,应在相应的条文说明中列出国际 标准的原文及其中文译文。 8条文说明不应写入有损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9标准修订时,应对修改的条文进行对比说明,包括标准 名称变更、标准修订变化等重大事项,条文修改的必要性及修改

的依据。未修改的条文宜保留原条文说明,也可依据需要重新进 行说明。 10不应将条文说明写成专题报告或标准简介。 8.0.5条文说明各章(或章、节)和附录的编号、标题应与相 应正文各章(或章、节)和附录的编号、标题一致。 8.0.6条文说明中的图、表和公式,应分别采用阿拉伯数字按 顺序编号,不应按所属条文编号。 品山山

8.0.7条文说明中不应出现注。

图A标准封面格式(单位:mm)

附录B条文说明隔页格式

图B条文说明隔页格式(单位:mm)

附录C标准层次结构示例

录D标准条文编排示例

XXXXXXXXXXXX应按表X..X的 规定取值

XXXXXXXXXXXX应按表X.X.X的 规定取值

附录E标准字号和字体

注1:附录各页字号和字体与正文各页对应相同。 注2:条文说明各页的字号和字体与正文各页对应相同。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总则· 37 前引部分 39 正文部分·· 41 K 补充部分· 44 层次结构· 45 编排格式 46 编写细则· 47 条文说明 48

1.0.2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工程建设类水利行业标准的

1.0.2本标推主安用 与 工程建设类水利国家标准的编写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 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执行。 计量检定类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写按JJF1002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规定执行 计量校准类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写按JJF1071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规定执行 其他非工程建设类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写按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执行。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符号标准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 和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编写,还要同时分别按GB/T20001.1 《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 GB/T20001.2《标准编写 规则第2部分 符号》、GB/T 《标准编写规则第3 部分:信息分 类编码》、GB/T20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 分:化学分析方法》 的规定执行 鉴于标准管理的需要,要求所有水利行业标准的前言统一按 本标准的要求编写。 为保持标准技术内容的延续性,便于溯源,以及尊重标准历 次版本编写者的工作,要求所有水利行业标准保留历次版本编写 者信息。 1.0.3为使标准结构更科学、规范,增加了“包括下列内容” 典型用语。 1水利行业标准的发布已改为公告形式。 2正文部分除“总则”“术语和符号”两章外,其他章不只 是包括技术内容,还包括技术内容的文字表述,因此将“技术内 容”改为“技术篇章”

符号包括代号和缩略语。

3补充部分新增了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1.0.4原标准3.4.7条,删去“便于理解和实施,并易被其他 标准引用”。 本条是对标准编写的总体要求。标准是一种严谨、科学的技 术文件,在实践中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其性质和影响力决定了 标准的编写比一般性的文件更具有规范性。

1.0.5将原标准1.0.4条与7.0.8条合并为本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编写其条文说明,这一规定借鉴了我 国行政法规的“条文释义”的做法,有利于对标准的正确理解和 执行。我国的非工程建设类标准不要求编写条文说明,ISO、 EC标准也不要求编写条文说明,编写条文说明是我国工程建设 标准的独特做法。 工程建设领域中的水利技术标准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条文说 明主要是说明制定条文的主要依据和执行条文的注意事项,操作 性强,有利于对标准条文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因此将本条规定作 为编写水利技术标准的共性要求,置于总则内。 为了便于保存和使用,要求将条文说明与标准合订成册。

我国现行标准数量多、覆盖的专业面广,即使是同一专业领域内 也有多项标准。技术人员要完成一项工程活动,不可能只执行 项标准,通常会涉及多项标准,因此在执行某项标准的同时,还 需要执行其他的相关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是指现行的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不包括地方标准

2.0.1为适应标准信息的交换和实现我国标准文献分类工作与 国际接轨的需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文件规 定,在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封面上标识标准文献国际分类 号(ICS)、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CCS)。ICS号从“国际标准 分类法”中查找,CCS号从“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中查找 ICS号、CCS号在标准正式发布时标明即可。 原标准要求封面上标明备案号,本次修订将其删去,是因为 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都是由国家部委公开发布并实施 其备案情况并不作为标准是否有效的依据,而且由于报备程序等 原因,备案号的取得往往滞后于标准的发布。 封面中的“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标识”为新增内容。这 是借鉴了GB/T1.1的相应规定,具体见2.0.4条的条文说明。 2.0.2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标准类别属名”改为 特征名”。增加了标准英文名称的书写规定。 为了增强本标准的可操作性,增加了示例。而在具体标准的 编制过程中,可以在条文说明中进行阐述,不需要使用示例 2.0.3原标准6.1.1条。标准修订后重新发布,不改变标准顺 序号,仅改变标准发布年号,以利于标准的使用与管理。 水利技术标准的编号由标准批准部门确定。 2.0.4新增条款。随着水利工程技术市场和标准化工作的日益 国际化,水利技术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势必成为一种趋势。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协 定)的规定,采用国际标准是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基础之 一。为了提高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与各国、各区域的一致性,有 助干与世界各国

2.0.1为适应标准信息的交换和实现我国标准文献分类工作与 国际接轨的需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文件规 定,在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封面上标识标准文献国际分类 号(ICS)、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CCS)。ICS号从“国际标准 分类法”中查找,CCS号从“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中查找 ICS号、CCS号在标准正式发布时标明即可。 原标准要求封面上标明备案号,本次修订将其删去,是因为 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都是由国家部委公开发布并实施 其备案情况并不作为标准是否有效的依据,而且由于报备程序等 原因,备案号的取得往往滞后于标准的发布。 封面中的“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标识”为新增内容。这 是借鉴了GB/T1.1的相应规定,具体见2.0.4条的条文说明。

2.0.2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标准类别属名”改

“特征名”。增加了标准英文名称的书写规定。 为了增强本标准的可操作性,增加了示例。而在具体标准 编制过程中,可以在条文说明中进行阐述,不需要使用示例。

2.0.3原标准6.1.1条。标准修订后重新发布,不改变

2.0.4新增条款。随着水利工程技术市场和标准化工作的日

国际化,水利技术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势必成为一种趋势。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协 定)的规定,采用国际标准是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基础之 一。为了提高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与各国、各区域的一致性,有 助于与世界各国、各区域之间的贸易和技术交流,GB/T1.1规 定,如果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IDT)、修改

3.1.1增加了执行相关标准的

1.1增加了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1.3增加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的典型用语。 1.4增加了“基本规定”可独立成章的规定,这一章的指导

国际标准包括ISO、IEC和ITU标准及ISO承认的其他国际 组织发布的标准,国际有关文件目前有ISO/IEC导则、ISO/ C指南、TS、TR、PAS等文件。”其中,TS为ISO/IEC发 的技术规范;TR为ISO/IEC发布的技术报告;PAS为ISO/ C发布的可公开提供的规范

3.2.3增加了对引用标准有效性的规定

3.2.4新增条款。其目的是强调引用标准应是在标准的条文中

或附录中明确提到的标准,而非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所 标准。

3.2.9注明或不注明引用标准发布年号的规定,是为了

3.3.1术语的定义按GB/T20001.1的规定执行。符号的说明 按GB/T20001.2的规定执行。

1不选列与其他专业共用的术语、具有普遍性的术语、相 关术语标准中已收录的术语。

3.3.4原标准6.2.3条的前半部分。增加了对术语英文

6.4原标准6.2.3条的前半部分。增加了对术语英文译名的 释及书写的规定。

3.4.2新增条款。GB/T20000.3一2003第4.7条规定,“在标 准中不宜引用下列各类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 性文件”,“在标准中不宜出现要求符合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条 款,例如不宜出现如下表述:·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要求应符合管理办法”。” 3.4.5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

3.4.5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 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技术内容 判别强制条文性的主要原则和依据。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3.4.9原标准4.0.3条。标准用词参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

定》的标准用词进行了修改

GB/T1.1在标准用词方面等同采用了ISO/IEC导则3的 法,基本上不采用“必须”“严禁”这一级用词

为了便于标准使用者的使用方便,现将本标准与《工程建设 标准编写规定》、GB/T1.1和ISO/IEC导则3的用词比较列入 表1。

GB/T1.1和ISO/IEC导则3用词中的最低一级用词“能、 可能”(can)和“不能、不可能”(cannot),在工程建设标准 中使用不多,所以不作为执行本标准的用词。

4.0.1在编写标准时,对于标准某条文所涉及的且影响正文 续性的内容,如图、表、公式及计算、试验、测试方法等,均 列人附录,以使标准条文的内容具有严密的逻辑性。 4.0.2本条强调附录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使用标准时, 录与正文一并执行。

4.0.4新增条款。编写者包括编写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5.1.1、5.1.2将原标准 5.1. 1条和 5.1. 2 条的语句重新组合, 使之更有条理。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对章、节条进行了定义:“章 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 单元。”

5.2.4增加了附录层次编号的

本章为原标准 6. 2 节及 6. 1 节 6. 1. 5~6. 1. 8 条,现单独 为一章。

批和出版,本条统一规定了标准文本的字号和字体。附录E规 定的字号和字体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类水利行业标准的文本。对于 工程建设类水利国家标准中的字号和字体,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执 行。对于非工程建设类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中的字号和 字体,按相应规定执行。 6.0.7~6.0.11“空两个字符”相当于空一个汉字,“空四个字 符”相当于空两个汉字,“空六个字符”相当于空三个汉字等。 6.0.7、6.0.8章是标准正文层次中的第一层次,节是标准正文 层次中的第二层次,章、节均应设置标题。条是表述一个具体 的、完整的内容或规定,标准的技术内容是通过条作规定的,因 此,条、款、项均不应设置标题。 章(附录)、节、条、款、项及列项的具体编排格式可参照 附录D。 6.0.9参照GB/T1.1,将“分项”改为“列项”。列项一般不 包含规定。 参照GB/T1.1,将列项次级编号由大写拉丁字母改为小写

6.0.9参照GB/T,1.1,将“分项”改为“列项”。列项一般不

坝 坝 个 包含规定。 参照GB/T1.1,将列项次级编号由大写拉丁字母改为小写 拉工字母。

7.1.1要求或推荐如何去做,即为正面规定;规定“不应、 宜”即为反面规定。

7. 1. 3~7. 1. 5 原标准 6. 1. 4 条第一、第二、第三列项

7.2.1当多个条文同时都使用一张图时,该图排在首次引出 条文之后。

条文之后 7.2.3为与列项次级编号相区别GB/T50731-2019 建材工程术语标准,分图号参照《工程建设标准 编写规定》改为“(a)、(b)、(c)、….”形式。

7.2.3为与列项次级编号相区别,分图号参照《工程建设标准

5.9“允许偏差”是指一个范围值,因此不能采用“不大于” “不超过”等。

7.6.1参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上标、下标中、j用 来表示序数时采用斜体。

7.6.3 在叙述性文字中,不能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

删去了条的脚注的规定。对条文的某一个词或某一概念的附 加信息,写在条文说明中即可。 7.7.1原标准中“注应只给出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与 7.7.2条重复,故删去。 7.7.4新增条款。对注的编号进行规定

7. 7. 2 条重复, 故删去

2对合并编写的条文说明的编号进行了更详细地规定 4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强制性条文必须说明强制性的理由 明确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必要时,还需说明如不严格执行此条 文将引发的严重后果。 5原条文中,“技术交底”的概念含糊,标准编写者易据此 款而将条文说明写成技术论文,故删去 参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增加重要数据、图表、公 式的出处说明。 6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正文同等的效力,故作此规定。 7新增条款。 8参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DBJ/T15-168-2019 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信息数据元,增加本款。在条文说明 中,不能出现厂 家介绍、产品推介等有损公平、公正原则的 为容。 9原标准的条文说明中,有许多是实践经验和资料的积累, 故宜保留。 也是一种邦助理解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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