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指南(住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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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指南(住宅).pdf

4.6.1防火1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 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 关团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 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 门关闭。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 门监控器。 6.11.1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 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6.11.2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 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1.3m。 6.11.3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器 动作状态、屏蔽信息,故障信息 消火栓系统 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消防水泵的

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 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 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 求》GB 25506 的规定

13.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 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 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3.2.1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或与其贴邻; 3机房应远离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来 取有效的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4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 电磁屏蔽措施。 23.2.2机房的设置应满足设备运行环境、安全性及管理、维护等要求,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pdf3.4.7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 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9.0.9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 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 室组合设置。

13.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5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组成对等式网 络。主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辖消防设备。设 备运行状态及报警信息除在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外 尚应在主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 6超高层建筑设置的转输水泵,应由设置在避难层的转输水箱上 的液位控制器控制,转输水泵的控制应自成系统,均由主消防控制室 控制。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转输泵的运行信号应在主消防控制室显 示。 7主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到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报警后,应自 动或手动启动消防设备,并向其他未发生火灾的区域发出指令点亮 疏散照明、启动应急广播和警报装置

表3.2.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火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 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 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蔬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 合下列规定: 1I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 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II、IⅢI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IV类汽车库和II、II、I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3.3.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3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许中断供电 时间的要求: 3.5.5自备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一级 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选择自备应急发电机容量; 2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为同时使用的消防负荷及火灾时不充许中断 供电的非消防负荷供电时,应将两者的计算负荷之和,选择应急发电 机容量; 3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时,计算容量应按消防状态与 非消防状态对第二电源需求的较大值,选择自备应急发电机容量。 13.7.9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 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60s内供电。 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当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 手动启动。

5.0.3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 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5.0.3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 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民标》的要求 13.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电。当系统 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消防双电源配电箱 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 置的蓄电池组。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 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 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火规》的要求 火灾自动 10.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 报警系统 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 备用电源 12.2.3 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 (B类) 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 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0.1.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

《民标》的要求 13.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电。当系统 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消防双电源配电箱 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 置的蓄电池组。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 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 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 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依据《建规》、《民标》、《火规》、《汽火规》 《建规》的要求 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 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 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 切换装置

(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

《民标》的要求 13.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电。当系统 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消防双电源配电箱 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 置的蓄电池组。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 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 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3.7.2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 13.7.4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分组 设计方案: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一段或 两段消防配电干线与自备应急电源的一个或两个低压回路切换,再由 两段消防配电十线各引一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3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 或一路市电和一路自备应急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未一级配电箱自 动切换供电; 4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应由一路10kV电源的两台变压器 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10kV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 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5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时,消防设备电源可由一台变压器的 路低压回路供电或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分支回路供电。

6消防未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消防电梯机房内、消 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 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 树干式供电。 13.7.5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 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配电。 13.7.16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 合表13.7.16的规定,

7.16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

注:1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 见本标准表13.6.6。

2表中120min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的参数。

《火规》的要求 3.1.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 方式。 1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 保护装置。 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 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汽火规》的要求 .0.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 能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 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

9.0.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 能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 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民标》的要求 13.7.15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照明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组供电,当疏散照明为二级负荷及 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蓄电池组(EPS)可分区集 中设置,也可分散附设于灯具内;为疏散照明供电的双电源自动转换 箱、配电箱和EPS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6疏散照明除按负荷分级供电外,尚应在灯具内或集中设置蓄电池 组供电。 7备用照明可与疏散照明共用双电源配电箱或疏散照明配电箱。当 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 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8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应急照明配电箱 的同一分支回路供电;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严禁在 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配电设备13.7.8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 布置 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 (B类) 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消防系 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3.7.11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 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未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2由未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

13.8.4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 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 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 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 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 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 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4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6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 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或耐火电缆。 7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 的35kV、20kV或10kV的电缆应来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8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 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0kV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9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 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 13.8.5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 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 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 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 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

6.4.4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 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

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 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5.4.5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 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7.4.6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 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民标》的要求 13.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 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 13.8.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 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 220V/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 450V/750V的电线或0.6kV/1.0kV的电缆。 13.8.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积选择,除应满足自动 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电线、电缆 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8.3的规定

览,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 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5.4.5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 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4.6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 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11.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 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 用交流220V/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1.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 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 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1.1.2的规定。

11.1.2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量

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 地敷设。 1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地(水)下隧道 或湿度大于90%的场所时,线路及接线处应做防水处理。 11.1.5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线通信模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额定通信距离的75%。 2无线通信模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且应有明显标识。 11.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金属)电气导 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11.2.3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 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

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理 地敷设。 1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地(水)下隧道 或湿度大于90%的场所时,线路及接线处应做防水处理。 11.1.5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线通信模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额定通信距离的75%。 2无线通信模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且应有明显标识。 11.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金属)电气导 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11.2.3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 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

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金属)电气导 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1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并,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 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将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用的电缆和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 的两侧。 11.2.6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 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11.2.7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 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4民用建筑设置的消防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的照度。 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总配电 室、防排烟机房 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 2)A级、B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 机坪。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 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 和疏散指示标志

《汽火规》的要求 9.0.4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 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 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2.5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

9.0.5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不应低于1.01x。 《建规》的要求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 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0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 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0h,

急点亮时间。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 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 作时间

13.6.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 表13.6.6的规定

表13.6.6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水平照度

13.6.6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

13.6.1灯具在地面设置时,每个回路不超过64盏灯;灯具在墙壁或顶 棚设置时,每个回路不宜超过25盏灯。 13.6.2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蓄电池组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 池的充电电源。疏散标志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疏散照明灯可工作 在非点亮状态。 13.6.4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 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3.3.3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 宁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 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

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 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4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敲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 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5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3.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 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3.8.2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 后供电。

3.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消防应急 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 制型系统。 3.1.2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 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 控制型系统: 3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4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 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确定各水平疏 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定各区域疏散路径、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 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出口标志 灯”)的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蔬散的原则确定

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 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 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2)需要采用不同蔬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 厅等场所,应分别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疏 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的疏散指示方案应为该 场所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 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蔬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 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3.2.3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 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 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 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 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O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 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应 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 13.6.5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 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灯具选择、安装位置及灯具

3.2.2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置原则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 最基本的照度; 2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 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3.2.3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 间不应大于5s。 3.2.7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 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3.2.8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散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前室入口的上方:

3.2.2灯其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其的布置原则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 最基本的照度; 2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 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3.2.3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 间不应大于5s。 3.2.7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 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3.2.8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散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前室入口的上方;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 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蔬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 间蔬散门的上方; 6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 向梯开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 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 的上方; 3.2.9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 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 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 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 距不应大于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 导向安全出口。 3.2.10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 灯”)。 3.2.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 志灯具。 3.8.2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止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 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蔬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 间蔬散门的上方; 6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 向梯开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僧 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 的上方:

3.1.5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下简称“集中 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2.1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 月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 志灯”)。 3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 勿质的蓄电池。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蔬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 释自带电源B型灯具。 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 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 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 离材质。 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 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民标》的要求 13.6.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

《应急标准》的要求 .3.7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观定: 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主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 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 虫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 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 钻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 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 其附近。 4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 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3.8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 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 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 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 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主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 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 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 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并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 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 的工作温度范围。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 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 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 共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 遂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4.8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 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3.4.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 系统照明 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12.6.13 控制器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B类) 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 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3.4.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 系统照明 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12.6.13 控制器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 ((B类) 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 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3.4.5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 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 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3.4.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 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 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 场所。 2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 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通道。 3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畜蓄电 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13.6.3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 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 的金属导管保护

13.6.3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 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 的金属导管保护

3.5.1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5.2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V的线缆; 2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450/750V的线缆。

3.5.1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5.2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V的线缆; 2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450/750V的线缆。

3.5.3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 线缆。 3.5.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 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3.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电线路的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 线缆; 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3.5.6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极“十”线 应为红色,负极“二”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色相间。

3.6.1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 急照明控制器; 3.6.2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 功能。 3.6.5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3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 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蔬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 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蔬散指示方 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6.6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 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 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 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GB/T 51416-2020标准下载,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 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6.7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 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 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莲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 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 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3.6.8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 统的应急后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 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 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3.6.9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 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 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 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 切断主电源输出; 3)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 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3.6.10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系统手 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 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 源输出。 3.6.11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 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 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

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 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 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7.1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3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 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 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 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 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 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7.5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 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 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 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 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 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 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依据《建规》、《住电规》

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竖并 内各层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 板或井壁应来用与楼板、井壁耐火等级相同的防火堵料封堵。 23.4.2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弱电间预留楼板洞应上下对齐,楼板洞尺寸和数量应为发展留 有余地,布线后应采用与楼板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堵料封堵; 26.5.17弱电配线管网明敷设穿越楼层(含避难层)防火墙、防火分区 的梁板墙、顶棚、屋顶板、弱电间(电信间)及弱电竖井楼板与隔墙 孔洞等建筑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导管或槽盒穿越后,其孔隙应按照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 的材料封堵; 2金属导管或槽盒内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710mm²时,应在线缆 敷设后进行管槽内部防火封堵; 3导管或槽盒内外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照耐火等级要求,可采用 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26.1.9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电缆、电气导管、金属桥架(槽盒)在穿越 每层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分隔时,其孔隙应采用不低于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2018甬 DX-12 宁波市既有住宅常见缺陷简易修复技术指南.pdf,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 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 设施。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 王630kV·A

《民标》的要求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 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住电规》 4.3.2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 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民标》的要求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 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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