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_T16-2019 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清晰无水印,替代SL 16-2010,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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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_T16-2019 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清晰无水印,替代SL 16-2010,附条文说明)

2经济净现值(ENPV)应按公式(A.0.6-2)计算。 NPV应大于等于零。

附录B小水电项目固定资产分类

B.0.1小水电项目的固定资产根据其在使用过程的损耗情况, 可拟定不同的折旧年限,并据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项目 总成本费用。 B.0.2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按表B.0.2确定。

表B.0.2固定产折旧年限表

03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表 B. 0. 2 (续

附录C小水电成本和利润

C.0.1发电与供电统一核算的小水电建设项目,其成本应包括 发电成本和供电成本,统称售电成本。只发电不供电的水电站应 只计算发电成本。根据财政部门颁发的财务制度规定,流动资金 借款利息和未还清的建设投资中借款利息均应计入总成本。发电 总成本费用是指水电站达到设计规模后正常年份的全部费用,应 按公式(C.0.1)计算: 发电总成本费用三经营成本十折旧费十摊销费十财务费用

C.0.2水电站单位发电成本费用和水电站上网电量应按公式

C.0.3建设项目总投资应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 资金。 1建设投资应由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部分、环境 保护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组成。应将建设项目投资中的 各分项分别形成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其他资产原值。 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时应采用的固定资产形成率,在规划及可行性 研究阶段其取值为1.0。 2建设期利息指筹措债务资金时在建设期内发生并按规定 允许在投产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利息,即资本化利息。建设期 利息应包括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的利息,以及其他融资费 用。建设期年利息应按复利计算。

(C. 0. 4= 2)

7其他费用为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而应计入电站总成本 费用的其他成本,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 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聘请中介机构费、诉讼费、业务 招待费、研究开发费等。其他费用定额可按国家或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时,可按8~24元/kW确 定。其他费用应按公式(C.0.4-7)计算: 其他费用=装机容量(kW)X其他费用定额(元/kW)

8固定资产原值为建设该项自所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以 固定资产原值作为成本测算的基数时,材料费、修理费、固定资 产保险费等与工程运行有关的成本项应采用扣除占地淹没补偿费 用后的固定资产原值。 C.0.5建设项目的折旧费为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磨损、损耗 价值的补偿费,可采用综合折旧率法按年平均计提;也可按各类 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分类核算,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 提;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录B。可将建设项目不同折旧年 限的单项工程分项按公式(C.0.5)进行折旧计算。净残值应按 单项工程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各单项工程折旧费之 和,即为建设项目的全部折旧费。 单项工程折旧费二(单项工程固定资产原值一净残值)/折旧年限

售收人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一提取公积金)十可用于还贷的折旧费 十计入成本的利息支出十还贷摊销费

D.0.1小水电具有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多种效益,小水电 项目的社会、生态环境效益评价对建设项目决策有重要影响,应 对其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做出综合评价。 D.0.2社会效益应包括下列方面: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增加当地村民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具有扶贫效益。 3 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 4 促进和改善防洪、除涝、抗旱、灌溉的效益。 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人,繁荣地方、农村经济。 6促进边疆地区生产发展、生活水平提高、民族团结、巩 固国防和社会稳定等。 7 防灾减灾,应急供电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 8 促进农村用水安全。 D.0.3生态环境效益应包括下列方面: 1 通过合理调度,改善河流生态。 2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网构成中 的比例,促进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改善当地生态环境。 3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生态良性循 环,发展低碳经济。 4美化农村环境,保护水资源和森林资源,促进旅游事业 的发展。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河北省水利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莹罗高荣荣丰涛蒋水心 辛在森朱小华缪秋波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大学 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樊新中毛义华彭洪 胡维松厉莎黄华爱赵建达

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 16—2019

总则· 40 费用计算… 48 50 效益计算. 52 财务评价 56 经济费用效益评价 59 不确定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61 方案经济比选 62 改建与扩建项目经济评价

1.0.1本标准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2006年7月颁 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为依据,结合 我国小水电行业的发展趋势而制定。本标准修订旨在促进小水电 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电源结构的合理化,对小 水电产业政策起导向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 小水电事业不断发展的目的。本标准可作为GB50071《小型水 力发电站设计规范》有关经济评价的内容,与其配套使用,使小 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标准化进一步完善

1.0.1本标准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2006年7月分 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为依据,结合 我国小水电行业的发展趋势而制定。本标准修订旨在促进小水电 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电源结构的合理化,对小 水电产业政策起导向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 小水电事业不断发展的目的。本标准可作为GB50071《小型水 力发电站设计规范》有关经济评价的内容,与其配套使用,使小 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标准化进一步完善。 1.0.2按有关规定:小水电是指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水电站 及其配套电网的统称。由于小水电范围较广,装机容量及相应的 技术要求相差较大,因此本标准对容量较小的水电站允许使用适 当的简化方法。根据SL16一95修订时完成的专题研究报告《小 水电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简化计算适用条件研究》使用本标准 时,可分两种情况: (1)不允许采用简化方法评价的建设项目应为装机容量10 50MW小水电站。由于此类电站投资较大,因此,应按本标准 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对建设期超过3年的10MW以下电站: 由于资金投入时间较长,也不宜简化计算。 (2)允许采用适当简化方法评价的建设项目应为装机容量 0MW及以下的水电站。此类项目的简化内容:建设期内的投 入简化为均匀投入;假定投产后即可达到设计生产能力;运营期 的年费用及年收益简化为常数;按折旧费、利润的固定比例折算 还贷折旧费、还贷利润等。经上述简化后,可用公式计算,而省 略基本报表。若项目核准(审批)单位或借款发放单位要求评估 逐年偿还能力时,可同时作出借款还本付息表。经济评价简化方 法见附录A。

1.0.3本条规定经济评价应包括财务评价和经济费用效益评价

两种评价的主要区别如下: (1)评价角度不同。财务评价应从财务角度考察货币的收支 盈利情况及还贷能力;经济费用效益评价应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 的角度,考察国家付出的代价和对经济发展的效益。 (2)效益与费用的含义及划分范围不同。财务评价只计算项 目直接发生的效益与费用,税金及附加、利息应计人费用;经济 费用效益评价对项目引起的间接效益与费用,即外部效益也应分 析,税金及附加、利息等属社会内部转移,不计入费用。 (3)采用的价格不同。财务评价中投入、产出均应采用现行 价格。经济费用效益评价应采用测算价格。现行价格指项目评价 时现行市场价格;测算价格指一定时期(一般为5年)内,应按 价格变动因素(物价指数)测算的价格。 (4)主要参数不同。财务评价应采用财务基准收益率;经济 费用效益评价应采用社会折现率。 财务评价与经济费用效益评价的关系见表1。

财务评价与经济费用效益评价的关系表

1.0.4本条规定了判别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可行的条件。

经济评价可行是建设项目可行的必要条件。经济评价以经济 费用效益评价为主,经济费用效益评价可行而财务评价不可行或 不满足还贷要求时,可在满足财务评价可行或还贷要求下,反算 其售电价,称“反推电价”,并由此提出调整电价的具体建议,

或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能使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力的优惠政策,如 降低税率、借款利率等。公益性小水电项目改善生态环境和扶贫 脱贫的社会效益显著,通过优惠政策扶持,使其满足财务可 行性。 1.0.5本条规定了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的原则,即 费用与收益(投入与产出)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标准中的收益为 可用货币定量表示的效益。效益则是项目产生各种有利影响的总 称,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 在财务评价计算中投入、产出均采用现行价格体系为基础的 市场价格。为保证计算的准确性,不影响其评价结果,投入、产 出均用同年统一水平的价格,计入工程筹备期和工程建设期物价 变化的影响

1.0.6本条对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做了规定

建设项目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根据规划设 计文件确定。运营期根据项目工程类别和等级及附录B的相关 规定确定。 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基准年选为项目开始兴建第一年年初。 假定运营期投人与产出都在年末发生。

2.0.1本条所规定的项目投资包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国家、 集体、企业、个体以各种方式投人的全部费用。系统的分类方法 使建设项目费用的计算更全面、合理,不容易漏算或重算。 2.0.3本条规定经营成本的计算范围。对于发供电一体的工程。 经营成本包括供电方面的运行费用;对于只发不供电站,其总成 本即为发电成本,无供电成本。本标准的经营成本是指设计经营 成本,不是财务部门成本计算或实际企业经营成本。本条规定了 电站经营成本的两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采用已运行多年的同类电站按电站运行管理人 员数量、职工薪酬、单位千瓦的材料费及其他费用的实际统计资 料,经分析后分项计算、汇总,由于历史资料的价格与现行价格 有差异,必须进行调整,以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 当采用第一种方法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附录C提供的方法: 分项进行计算。对10MW及以下的水电站允许按单一的经营成 本率折算以简化分项计算

策,其税收减免程度因地而异,因此本条中对税金不做统一规 定,计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及 附加。 在经济费用效益评价中,税金及附加、补贴和利息为社会内 部转移,计算时不予考虑

(1)协调各部门的开发要求,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规模及 最优组合。 (2)分析确定各受益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各受益部门做

出经济评价和方案选择。 (3)为国家和有关部门编制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安排投资 提供依据。 本标准规定的分摊方法和结果只作为经济评价的依据,不作 为各个部门实际支出费用的依据

3.0.1小水电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经济 效益指发供电收益和综合经营多目标开发收益。社会效益指促进 国家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是 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总称。生态效益指人为的生态平衡带来的 利益。环境效益指人们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和防止工农业生产 对人类生产、生活环境的污染或提高环境质量方面所取得的 成果。 小水电建设对改善当地工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 水平,改善能源结构和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显著作用 在某些地区社会效益的需要可能成为决定建设项目可行的关键, 因此,本标准规定对社会效益宜做出定量计算,不能定量计算的 应做出定性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影响发电、供电收益的个重要因素是有效电量,小水电设 计发电量是按水文、水能条件得出的多年平均发电量。由于径流 的年际和年内变化,机组检修、事故停机等影响,多数小水电站 难以达到设计发电量,对水电站经济评价影响较大。为使评价更 接近实际情况,其发电量根据以上影响因素进行折减,折算后的 发电量称为有效发电量。 只发不供建设项目,当水电站并网有线路工程时,是否计入 线路工程投资及相应网损电量,按有关政策处理。 网损率计算以所在电网实际网损率为基础,并考虑在建设期 间由于电网建设的日趋合理和管理改进等因素,网损率会有所 降低。

本条对不同情况下计算电价选择

(1)财务评价中,计算水电站收益采用项自所在电网水电上 网电价或预测电价,预测电价指建设项目在满足借款的还贷年 限、实际利率等条件下应达到的售电价。 (2)经济费用效益评价中,计算效益采用项目所在电网不同 规模、不同性质水电站平均上网电价或综合售电价,

由于水电站容量较小,水文资料及负荷预测的精度较低,在 规划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 根据不同类型小水电站的设计资料和实际发电量的大量统计 分析,得出了各类电站的有效电量系数,见表3.0.4,可供 10MW及以下水电站在计算有效电量时使用。所选用的有效电 量系数,按公式(1)校核,并做适当的调整

本电站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也同类电站年平均利用小时 本电站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3.0.5本条是对小水电建设项目多种经营的收益和费用(即投 入和产出)口径和范围的规定。多种经营的收益和费用计算应符 合投人和产出口径一致的原则。

0.6本条规定了防洪、工农业供水、航运、养殖、旅游等多 标开发的建设项目的效益与费用计算。

目标开发的建设项目的效益与费用计算

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反馈信息对小水电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定 为8%仍认为是偏高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小水电的投资主体通常为个人或企业,在经济费用效益 评价可行(社会折现率大于6%)的前提下,除了满足借款及偿 还要求外,投资主体最关心的是资本金税后财务收益率。在国内 近年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中,通常认为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达 到8%即可,在项目招标时可能还会低,广东省某水利枢纽招标 后的企业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为6.5%。另外如规定了全部投 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如借款利率发生变化,则会带来资本金收益 率的变化不定。小水电的远期效益较大,效益实现的风险较小, 因此,建议只规定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8%即可。 (2)小水电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很少做融资前的分析,主要 以融资后的财务评价为主,另外,融资前后的项目投资财务收益 率也会有一定的差别。相对于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8%或 10%来说,利用借款资金成本低(现状利率为4.9%),扣除借 款后的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则会远高于8%或10%。因此建议

5.0.1本条规定经济费用效益评价的主要指标为经济内

率、经济净现值和经济效益费用比。 (1)经济内部收益率的含义是项目占用投资对国家经济发展 的贡献能力,经济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表明建设 项目具有规定的经济增值能力。 (2)经济净现值是整个计算期内建设项目对国家经济发展贡 献有效度量的动态指标,净现值越大的方案表示建设项目的获益 能力越强

5.0.2本条对经济费用效益评价的基本报表做了规定。财务评

表2财务评价与经济费用效益评价基本报表的区别

3本条是对经济费用效益评价费用计算的规定。 在进行经济费用效益评价时,费用应进行调整,投资和经营

5.0.3本条是对经济费用效益评价费用计算的规定。

成本可先按现行价格计算,然后按测算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异进 行调整,得出按测算价格计算的费用。例如,某小水电建设工程 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材料部分为200万元,设备部分为500 万元,职工薪酬为100万元,按测算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异调整 计算,材料、设备、职工薪酬分别调整增加36万元、85万元、12 万元,则经济费用效益评价的投资为1000十36十85十12一1133万 元。经营成本按同样方法进行调整,也可按投资增加的比例系数 进行调整。上例的投资调整系数为1133/1000=1.133,则经济费 用效益评价的经营成本即为财务评价的经营成本的1.133倍。 经济费用效益评价时,对发电、供电统一计算的建设项目: 供电环节的经营成本以输变电工程财务计算投资与经济费用效益 计算调整投资的比例进行调整

5.0.4本条是对经济费用效益评价收益计算的规定

(1厂根据小水电特点,对小水电供电区电价的调整。小水电天 多在远离大电网的边远地区,负荷条件、供电条件、交通运输条件 负荷区的经济条件都没有大电网优越,如采用大电网的价格则与实 际情况差别较大。为客观地反映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率和对社会福利 所做出的贡献,小水电的价格一般从下列3个方面进行调整: 与大电网关系的调整; 一缺电情况的调整; 一交通运输条件的调整。 经过调查研究和论证,调整系数的取值范围为1~1.5,经 调整计算分析,得出小水电价格。 (2)不同质量电能的价格调整。与其他商品一样,小水电的 电量也应按质论价,小水电的电能质量可分为季节性电能、可靠 电能和调峰电能,电能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水电站的调节性能,有 调节性能的水电站,不仅能调整峰谷电量,而且还能调节丰枯水 量,可以得到较多的保证电量,其调节电量质量高,价格也应 高。从目前小水电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调节性能差的水电站 所占比重较大,难以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和保证供电。从行业发展

5.0.6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评价指标的应用范围归

表3经济费用效益评价指标应用范围表

6不确定性分析及风险分

5.0.1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投人、产出等,天部分来 自预测和估算,具有不确定性。为分析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对经济 平价指标的影响程度,估计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和经济上的可靠 生,应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对淹没损失大、移民数量多的小水电 目,对项目投资和建设期影响往往会超出预期,在这种情况 下,进行风险分析是必要的

5.0.2敏感性分析的目的是考察项目效益对有关不确定因素变

6.0.3敏感性分析是指通过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发生增减变1

对财务评价指标的影响南京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指南(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2018年6月),并计算敏感度系数和临界点。将敏感性 分析的结果进行汇总,编制敏感性分析表,供项目决策分析。对 于不便用百分数表示的因素,例如建设期,可采用延长一段时间 表示,如延长1年。水电建设项目敏感因素较多,在众多因素 中,影响建设项目评价成果的主要因素是投资、收益与建设期 敏感因素变化幅度为土(10%~20%)。

上,销售收人等于总成本费用,正好盈亏平衡。盈亏平衡点越 低,表明项目发电量或收益变化的能力越大,抗风险能力越强。

7.0.1本条所述的方案比选是指建设项目自身若十个可行方案 之间的比选,不包括项目外部替代方案的比选, 7.0.2可比性包括计算数据、效益与费用计算口径、范围是否 一致。如果采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可按最小公倍数法调整 为相同的计算期,或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的方案计入更新费用 后,调整为同一计算期。 7.0.5、7.0.6方案比选的择不仅取决于能用价值量表示的因 素,根据小水电的特点,有时不能以价值量表示的生态环境、国 防、文化教育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影响等因素,也是影响方案块择 的关键因素。因此,这两条规定对各方案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 效益也做定量或定性分析与比较

8改建与扩建项目经济评价

8.0.1项目的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条列出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效益与费用的特点,改建与扩建 项目经济评价时要考虑这些特点,以使经济评价符合实际。 8.0.2本条规定改建、扩建项目的经济评价可采用“有无对比 法”。“有无对比法”中的效益与费用是按“有项目”相对于“无 项目”而言。“有项目”与“无项目”的比较不同于“项目前” 与“项目后”的比较。“项目前”是反映未建项目前的状况;“无 项目”则是指不建设该项目的方案,即考虑没有该项自情况下的 未来状况。如某水电站扩建后,发电量可增加20%,若无该项 目,通过加强管理、改进技术、设备挖潜等,发电量也可增加 2%,根据“有无对比法”,这一项目发电量将提高18%(20%~ 2%),而不是20%。当兴建一个项目发电仅是为了改善现状 不建该项目现状不会改变时,“有无对比法”与“前后对比法 相同,但对改建与扩建项目来说,“有无”比较与“前后”比较 可能会有很大区别,“前后对比法”是“有无对比法”的一种特 殊情况,因此对改建、扩建项目可用“有无对比法”。 “增量”是“有项目”的流量减“无项目”的流量,是时间 序列的数据。“有项目”的投资减“无项目”的投资是增量投资; 有项目”的效益减“无项目”的效益是增量效益;“有项目”的 费用减“无项目”的费用是增量费用。 对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评价时,注意下列问题: (1)与现状对比,“无项目”情况下的费用和效益在计算期 为可能增加或可能减少或保持不变。为此,要注意对这些趋势加 以预测,以避免人为地低估或夸大项目的效果。 (2)“有项目”“无项目”两种情况下,费用和效益的计算范 围、计算期要保持一致,使其具有可比性。通常可通过追加投资

8.0.3本条是对增量效益计算的规定,其计算原则是

1本款规定,能和原效益分开计算的应单独计算水磨石面层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 J030114-2004),在计算 中注意电价调整,财务评价时新增效益用当地上网电价计算(或 反推电价”计算)。在经济费用效益评价时由于保证电量、调峰 电量、季节性电量或跨季调节电量均有变化,因此可以新增保证 电量、新增调峰电量、新增季节性电量或新增跨季调节电量分别

计算其效益。 2当项目确实难以和原效益分开计算时,其增量效益也按 改建、扩建前后整体项目的效益差额值计算。在财务评价中注意 项目在改建、扩建后其电价与改建、扩建前电价不同的情况,采 用当地上网电价计算(或“反推电价”计算);在经济费用效益 评价中仍采用对不同时期和时段的电能,采用不同的计算电价 计算。 5当水电站增建调节水量工程或增加调节能力时,对电站 下游已建或在建的各梯级电站都将产生增量效益,其增量效益包 括增加发电量、改善电能质量、降低发电成本等,因此下游梯级 电站的增量效益,按适当比例纳入改建、扩建工程。本标准在经 济费用效益评价中将下游电站净增量效益50%计入改扩建项目 下游电站的净增量效益为增量收益减去其增量成本后的净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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