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52-2017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替代SL 252-2000,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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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252-2017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替代SL 252-2000,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ICS 93.160 P59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tandard for rank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protection criteria of water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铁路桥涵施工及路基和砌体工程冬期施工方案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 标准》(SL252一2017)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2017年1月9日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L1一2014《水 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对SL252一2000《水利水电工 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5章,主要包括下列技术内容:

根据水利技木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L1一2014《水 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对SL252一2000《水利水电工 级划分及洪水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5章,主要包括下列技术内容: 总则; 术语;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的划分; 水工建筑物级别的确定; 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的确定。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增加了“术语”一章;将原标准中的“工程等别及建筑 物级别”一章分为“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和“水工建筑 物级别”两章;取消了原标准中的“建筑物超高” 一章; 将原标准中“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的防洪和供水指 标体系进行了部分调整; 对原标准中有关拦河水闸及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的 规定进行了修改; 对部分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指标的规定进行了 调整; 增加了2~5级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 高水头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提高级别的相关 规定; 增加了水电站厂房永久性建筑物按承担挡水任务和不承 担挡水任务分别确定级别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200m的大坝级别及设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仲志余温续余黄建和熊泽斌 邵剑南陈肃利胡向阳吴剑疆 肖昌虎尚钦周健李勤军 孔凡辉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志明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登毅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1.0.1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 产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 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防洪、治涝、灌溉、供水与发电等各类水 利水电工程。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 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 适当调整。

1.0.3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时

1.0.3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时,应

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 方面的关系

1.0.4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 其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等,必要时应进行专门论 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1.0.5水利水电工程中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

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按水利水电工程的规模、效益及其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所 划分的等别

2.0.2水工建筑物级别

按水工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作用和其重要性所划分的 级别

2.0.3洪水标准floodprotectioncriteria

为维护水工建筑物自身安全所需要防御的洪水大小,一般以 某一频率或重现期洪水表示,分为设计洪水标准和校核洪水 标准。

2.0.4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仅在工程施工及维修期间使用的水工建筑物,

在工程中起主要作用、失事后将造成严重灾害或严重影响工 程效益的水工建筑物

2.0.8当量经济规模

2.0.8当量经济规模

防洪保护区人均GDP指数与防护区人口数量的乘积。防洪 保护区人均GDP指数为防洪保护区人均GDP与全国人均GDP 的比值。

3水利水电工程等别3.0.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表3.0.1确定。表3.0.1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水库工程保护保护区治涝灌溉发电工程总库容保护供水年引农田当量经面积面积装机等别规模人口对象/108m3水量面积济规模/10+/10+容量/10+人重要性/10m/10+亩/10+人亩亩/MW特别大(1)型≥10/≥150≥500≥300200≥150≥10≥1200重要<10,<150,<500,<300,200150<10,<1200,Ⅱ大(2)型重要≥1.0≥50≥100≥100≥60≥50≥3≥300<1.0,<50,<100,<100,60,<50,比较<3,<300,中型≥0.10≥20≥30≥40≥5重要≥1≥50<0.1,<20,<30,<40,<15,<5,<1,<50,N小(1)型≥0.01>5≥5≥10≥3≥0.5≥0.3≥10<0.01,V小(2)型<5<5<103<0.5<0.3<10≥0.001注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治涝面积指设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指设计灌溉面积;年引水量指供水工程渠首设计年均引(取)水量。注2: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指标仅限于城市保护区;防洪、供水中的多项指标满足1项即可。注3:按供水对象的重要性确定工程等别时,该工程应为供水对象的主要水源。3.0.2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3

4.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工程的 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4.1.2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一功能的单项建筑物的 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 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定。

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级 别可提高一级;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 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 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 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条件特别复杂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 准不予提高

4.1.6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 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

4.2.1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

4.2.1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 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4.2.1 确定。

表4.2.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2.2水库大坝按4.2.1条规定为2级、3级,如坝高超过表 4.2.2规定的指标时,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表4.2.2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4.2.3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200m的大坝建筑物,其级别应为 1级,其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2.4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与水库工程挡水建筑物 共同挡水时,其建筑物级别应与挡水建筑物的级别一致按表 4.2.1确定。当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不承担挡水任务、 失事后不影响挡水建筑物安全时,其建筑物级别应根据水电站装 机容量按表4.2.4确定

.4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3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3.1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 等别按表4.2.1确定。

4.3.1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 等别按表4.2.1确定。 4.3.2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按表4.2.1规定为2级、3级, 其校核洪水过闸流量分别大于5000m"/s、1000m°/s时,其建筑 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4.4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4.1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保护 对象的防洪标准按表4.4.1确定。当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 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表4.4.1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4.2涉及保护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应根据堤防级别并考虑损毁后的影响程度综合确定,但不宜高于 其所影响的堤防级别

其所影响的堤防级别。 4.4.3蓄滞洪区围堤水久性水T.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蓄滞洪 区类别、堤防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堤段的具体情况,按批准的 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 4.4.4蓄滞洪区安全区的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宜为2级 对于安置人[1大于10万人的安全区:经论证后提防永久性水工

区类别、堤防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堤段的具体情况,按批准 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

对于安置人口大于10万人的安全区,经论证后堤防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为1级

4.4.5分洪道(渠)、分洪与退洪控制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4.5治涝、排水工程永久性

4.5.1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 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4.5.1确定。

4.5.1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

1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先

4.5.2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 隧洞、跌水与陡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 按表4.5.2确定。

表4.5.2排水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4.5.3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

表4.5.3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注2:装机功率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 注3:当泵站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 注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

4.6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6.1灌溉工程中的渠道及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 据设计灌溉流量按表4.6.1确定。

表4.6.1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6.2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 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5.3确定。

4.7.1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 4.7.1确定。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 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7.1确定。

土建、装饰、维修改造等零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7.1供水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

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注2:装机功率系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 注3:泵站建筑物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 注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

4.7.2承担县级市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3级;承担建制镇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 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4级。

4.7.2承担县级市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

4.8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8.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泄水等水工建 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挡 水建筑物规模乐山市阳光大厦商住楼施工组织设计,按表4.8.1确定。

表4.8.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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