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86-200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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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286-200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清晰无水印)

ICS 13.060.10 Z.50

Guidelines for the assessment of zones of groundwater overdraf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职教城中桥25米小箱梁预制技术交底关于批准发布《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水国科2003198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 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为水利行业标准,并 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286一2003。 本标准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 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为水利行业标准,并 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286一2003。 本标准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一2003的主要编制依据 K利部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1—2002)。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共4章和5个附录,其主要内容色 舌:总则,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分类与分级,地下水超采区的 力态监测、调查与评价和资料整编。 本导则对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的划定,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 和分级,在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价及资料 扁,作了详细的技术规定。 本导则为全文推荐。 本导则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导则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 本导则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 本导则主编单位: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本导则参编单位: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郭孟卓万育生颜勇杨景斌 闻人雪星靳顶张鸿星高娟 本导则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张蔚榛 本导则体例格式审查人:程光明

2.1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 2.2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类 2.3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级 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调查与评价 11 3.1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和调查 11 3.2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 17 4资料整编 21 附录A术语 24 附录B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 26 附录C表式样及填制说明 27 附录D成果图编制说明 37 附录E成果报告编写提纲 41 本导则标准用词说明 44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地下水 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以及加强对地下水超采区的监测 调查和评价,统一有关技术要求,特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范围,对地下水超采 区进行分类和分级,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动态监测、调查、评价 和资料整编

1.0.3与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有关的水文地质勘测、地下水资 价、大地高程测量、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等项工作的技术 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价、大地高程测量、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等项工作的技术要求, 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本导则采用国家标准《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95一86)中给出的有关术语,另外,还应用附录A给出的术语。 1.0.5在不与本导则相抵触的原则下,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 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意见

2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分类与分级

2.1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

2.1.1地下水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

2.1.2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应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1在充分收集、分析区域地质构造及地下水补给、径流、排 泄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自标含水层组的层位、厚 度、岩性特征、区域分布及地下水类型,确定地下水开采量、地 下水补给量和地下水可开采量; 2分析确定各地下水开发利用自标含水层组在地下水开发 利用时期的地下水水位动态特征; 3调查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的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 恶化现象的状况,确定各种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 地域分布; 4划定地下水超采区。 2.1.3同一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在开发利用时期,发 生了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 现象的地域,划定为该地下水开发利用自标含水层组在该地下水 开发利用时期的地下水超采区,并要求勾绘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 分布边界线。 2.1.4要求以下列两种边界线所围括面积的较大者,确定为地下 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 1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区域的外包线; 2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 现象地域的外包线,其中,需要保护的名泉发生了泉水流量衰减 现象,边界线为该泉水相应的泉域

1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区域的外包线; 2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仆 见象地域的外包线,其中,需要保护的名泉发生了泉水流量衰减 见象,边界线为该泉水相应的泉域

2.1.5在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应分别划分各建制市城

.1.5在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应分别划分各建制市城市建成区 及其规划区和日开采量大于5万㎡的深层承压水水源地集中开 采区。

2.2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类

2.2.1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地下水类型,将地下 水超采区划分为如下三类: 1裂隙水超采区; 2岩溶水超采区; 3孔隙水超采区。 2.2.2根据一般基岩、碳酸盐岩的埋藏特征,将裂隙水超采区和 岩溶水超采区分别划分为裸露型和隐伏型两种。 2.2.3根据松散岩土含水层组在垂直方向上分层发育的特征、自 上而下的序次及地下水承压与否,将孔隙水超采区划分为浅层地 下水超采区和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两种,其中,深层承压水超采区 应标示出地下水开发利用自标含水层组的序次。 2.2.4应按地下水超采区所在主要县级行政区以上首府名称和 本导则2.2.1~2.2.3的规定,确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名称。 2.2.5应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统一编号,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按 附录B执行。

上而下的序次及地下水承压与否,将孔隙水超采区划分为法 下水超采区和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两种,其中,深层承压水赴 应标示出地下水开发利用自标含水层组的序次,

2.2.6同一名称的地下水超采区是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

2.2.7当同一地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下水超采区时,应

2.2.7当同一地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下水超采区时,应 分别确定它们的名称和地域分布边界线,并应分别进行地下水超 采区评价。

2.3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级

2.3.1应根据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大小,将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为下 列四级:

采区; 2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5000km且不小于1000km”为大 型地下水超采区; 3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1000km²且不小于100km”为中 型地下水超采区; 4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100km为小型地下水超采区。 2.3.2应根据地下水超采区在开发利用时期的年均地下水水位 持续下降速率、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以及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 境恶化的程度,将各级地下水超采区分别划分出一般超采区和严 重超采区两种,并在严重超采区中划分出禁采区。

.3.3在各级浅层地下水超采区、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

1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大于0.3; 2孔隙水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1.0m,裂隙水 或岩溶水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1.5m; 3需要保护的名泉年均泉水流量衰减率大于0.1; 4发生了地面塌陷,且100km面积上的年均地面塌陷点多 于2个,或塌岩土的体积大于2m°的地面塌陷点年均多于1个: 5发生了地裂缝,且100km面积上年均地裂缝多于2条 或同时达到长度大于10m、地表面撕裂宽度大于5cm、深度大于 0.5m的地裂缝年均多于1条; 6发生了地下水水质污染,且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劣于污染 前1个类级以上,或污染后的地下水已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的水 质要求; 7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海水入侵现象; 8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咸水入侵现象; 9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土地沙化现象。 2.3.4在各级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 确定为严重超采区: 1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2m:

2年均地面沉降速率大于10mm; 3发生了地下水水质污染,且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劣于污染 前1个类级以上,或污染后的地下水已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的才 质要求。

2.3.6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确定 为禁采区: 1浅层地下水水位低于相应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 厚度的4/5; 2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累计衰减率大于0.6,或年均累 计停止喷涌时间多于100d; 3100km”面积上年均地面塌陷点多于10个,或100km”面 积上塌岩土体积大于2m的地面塌陷点年均多于5个; 4100km”面积上年均地裂缝多于10条,或同时达到长度大 于10m、地表面撕裂宽度大于5cm、深度大于0.5m的地裂缝年均 多于5条; 5海水入侵造成地下水的氯离子含量大于1000mg/L; 6咸水入侵造成地下水矿化度大于3000mg/L; 7原野荒芜造成植被覆盖率减少50%以上; 8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已达到V类水; 9最大累计地面沉降量大于2000mm。 2.3.7地下水超采区的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可按式 (2.3.7)计算:

式中一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m/a); H一一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之初地下水水位(m); H2一—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之末地下水水位(m); T一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年数(a)。

2.3.8地下水超采区的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可按式

2.3.8地下水超采区的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可按式(2.3.8 计算:

式中k一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 Q开一一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内年均地下水开采量(万㎡²); Q可开一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内年均地下水可开采量 (万m)。

(万m)。 2.3.9年均地面沉降速率可按式(2.3.9)计算:

2.3.9年均地面沉降速率可按式(2.3.9)计算:

式中V沉一年均地面沉降速率(mm/a); At一时间段(a): Ah—4t时间段内的地面沉降量(mm)。 2.3.10 )年均泉水流量衰减率可按式(2.3.10)计算:

2.3.10年均泉水流量衰减率可按式(2.3.10)计算:

Q泉——t年年均泉水流量(m²/s); Q泉——t年年均泉水流量(m²/s); t一初始计算年份; t2一一截止计算年份。 2.3.11应参照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 采用单指标法确定地下水水质的类别后张20m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施工方案,并以该标准中Ⅲ类水与IV 类水间浓度界限值作为判断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值和作为计算 超标率的控制标准。

2.3.12要求填制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情况一览表(表式样贝

C中表C.1.1,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

3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调查与评价

3.1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和调查

3.1.1根据地下水超采区的范围确定动态监测区,应在动态监测 区内开展动态监测和调查

1从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向外推移距离不小于 5km所围括的区域,划定为该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 2当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与相应的地下水开发 利用自标含水层组的边界线之间距离不大于5km时,以地下水开 发利用自标含水层组的边界线作为划定该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 测区的依据; 3相邻的两个属于同一个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 地下水超采区,当这两个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相距不 大于10km时,以这两个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间的中 线作为划定这两个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的依据。 3.1.3在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将其中的地下水开采区 确定为动态监测区。 3.1.4应将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各建制市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 区和日开采量大于5万㎡的深层承压水水源地集中开采区DB41/T 1884-2019标准下载,划 定为深层承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 3.1.5动态监测区的名称和编号同相应的地下水超采区。要求绘 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分布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 3.1.6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中,动态监测和调查应包括 下列内容: 1地下水水位监测; 2地下水开平是临测人工回范水是水居调本

地下水水位监测; 2 2 地下水开采量监测,人工回灌水量、水质调查; 3 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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