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773-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替代GB/T 15773-1995,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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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773-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替代GB/T 15773-1995,清晰无水印)

GB/T15773—2008 代替GB/T15773—1995

Comprehensivecontrol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 Regulationofacceptance

GPS-RTK技术在电力工程送电线路测量中的应用前可 引言 ? 范围· 2验收分类 3总则. 3.1基本要求 3.2纸质文件 3.3验收重点 4单项措施验收 4.1验收条件 4.2验收组织 4.3验收内容. 4.4验收程序 4.5验收成果 5阶段验收 5.1验收条件 5.2验收组织 5.3验收内容 5.4验收程序 5.5验收成果 6峻工验收 6.1验收条件· 6.2验收组织 6.3验收内容 6.4验收程序 6.5验收成果 6.6验收评价标准 7技术档案 7.1基本要求. 7.2主要内容. 7.3管理与使用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各项治理措施验收质量要求 附录B(资料性附录) 2 各项治理措施质量测定方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各项治理措施成果统计要求 1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验收抽样比例与主要成果表格:

本标准代替GB/T15773一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本标准与GB/T15773一1995相比,作如下修改: a)修正了适用范围,明确了验收对象的投资方,包括中央、地方和引用外资。 b)验收分类中,明确了纸质文件的要求,并将脚注做了修改: 1)增加“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公司”。 2)将“乡级政府”修改为“乡级政府或以上”。 3)将“县级”修改为“县级政府或以上”。 c)验收组织中去掉“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等,改“实施主持单位” 为“项目责任主体” d)对原标准4.3.1做了修改,将原标准中按措施的五个方面进行验收,改为按实际完成措施的数 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e)验收申请报告中,增加了监理单位的阶段监理报告。 f)提出了补充建立电子档案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水利部提出。 本标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上中游管理局、黄 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珠江水 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淮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海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 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巧甫、刘万铨、苏仲仁、周录随、范起敬、郭索彦、鲁胜力、宁堆虎、张长印、 法扬、余新晓、陈丽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5773—1995。

GB/T 15773—2008

GB/T15773一1995已经实施十余年,对我国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 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性质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 的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行为,根据水利部国际 合作与科技司、水土保持司的统一安排,对GB/T15773一1995进行了修订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的分类,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成果评 价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及专项 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群众和社会出资的水土保持治理的验收可参照执行;大中流域或县以上 大面积重点治理区的验收,也可参照本标准

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实施过程中,施工承包单位”按合同完成了某一单项治理措施时,应由实施 单位”及时组织验收,评定其质量和数量。对工程较大的治理措施(如大型淤地坝、治沟骨干工 ,施工承包单位在完成其中某项分部工程(如土坝、溢洪道、泄水洞等)时,实施主持单位也应及时 险收。

届治理期(一般五年左右)末,项目主管单位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全面完成了治理任务时,应 由项目提出部门组织全面的峻工验收,并评价治理成果等级,

三类验收均应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组织、内容、程序和成果要求。 3.2 纸质文件 三类验收均应以相应的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技 验收依据

三类验收的重点均应为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计其数量)。在峻工验 ,还应着重于治理措施的单项效益与综合效益

施工承包单位一般为农户、联户、专业队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公司 ) 实施主持单位一般由乡级政府或以上组成的小流域治理指挥部。 2 项目主管单位一般为县级政府或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 4) 项目提出部门是国家(或委托流域机构)、省水土保持主管部门

监理报告。 。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4.3.1验收重点。第一是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第二是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不符合相 计其数量;其中经过返工,重新验收,质量符合标准时,可补计其数量。 4.3.2各项治理措施的施工质量要求参见附录A,质量测定方法参见附录B,数量统计要 录C

4.4.1验收人员与施工单位负责人一起,在施工现场,根据施工合同,参见附录A的质量要 的质量测定方法、附录C的数量统计要求,一坡一沟、逐项验收。 4.4.2验收合格的,由实施主持单位向施工承包单位发给验收单,单上写清验收的措施项目 量、质量、验收时间等,验收人与施工负责人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见表1。

此验收单适用于一个施工承包单位承包几项治理措施,或一项措施分布几处地方。验收单一式两 联,其中一联由施工承包单位保存。 4.4.3验收人员根据单项措施验收情况,在施工现场及时绘制验收草图。草图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 划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在施工现场根据验收合格单项措施(如梯田、林草、果园等)的位置、范 围,及时准确地勾绘在图上,并注明验收数量和验收时间。 4.4.4每次单项措施验收后,验收人员在室内填写单项措施验收表。每项措施各列一表,表内填写该 项措施每次验收的位置、数量、质量、验收时间、验收人等内容。到年终总计该项措施全年的验收数量、 作为阶段验收的依据,如表2。

验收成果包括验收单、验收图、验收表三项

报告。 5.1.3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附当年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及监理单位的阶段监理报告, 5.1.3.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应说明本年度完成治理措施的质量、数量、工程量(土、石 方量),完成的治理面积,投入的劳工、物资、经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应同时 分别说明其开展(实施)数量与保存数量。 5.1.3.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应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阶段验收表》,其格式参见附 录D中表D.2,同时应以《单项措施验收汇总表》作为该表的附件和依据, 5.1.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应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阶段验收图》,该图根据单项措施 验收时现场勾绘的草图加工绘制而成,每年新增的措施与前几年原有的措施应有明显的区别与标志

分别说明其开展(实施)数量与保存数量。 5.1.3.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应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阶段验收表》,其格式参见附 录D中表D.2,同时应以《单项措施验收汇总表》作为该表的附件和依据。 5.1.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应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阶段验收图》,该图根据单项措施 验收时现场勾绘的草图加工绘制而成,每年新增的措施与前几年原有的措施应有明显的区别与标志

5. 措施项目:根据年度计划和《阶段验收申请报告》中要求验收的措施项目,在4.3.1所列治理 项目范围内,逐项进行验收

5.3.2.1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质量要求参见附录A,质量测定方法参见附录B,数量统计要 求参见附录C 5.3.2.2对于汛前施工的工程措施,还应检查其经受暴雨考验情况;对于春季种植的林草,尚应检查其 成活情况。 5.3.2.3对当年完成的各项措施的位置和数量,应与当年的验收图对照,防止和历年完成的措施混淆 5.3.3全部阶段验收内容应以年度计划为依据,申请验收的内容与年度计划一致,验收成果应与验收 申请报告一致。对年度计划有修改变动的,应说明理由,

3.2.1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质量要求参见附录A,质量测定方法参见附录B,数量统计 参见附录C。 3.2.2对于汛前施工的工程措施,还应检查其经受暴雨考验情况;对于春季种植的林草,尚应检查

结》的文字、图、表进行全面审查。 5.4.2对本年度实施的各项治理措施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处施工现场,参见附录D中表D.1规定 的抽样比例,对照年度治理成果验收图,逐项进行抽样复查其数量与质量,验证实施主持单位自查初验 情况的可靠程度。 5.4.3阶段验收除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现场检查外,还应对年度施工的原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资 料进行查验,确认这些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4.4对治沟重点工程(库容50万m”以上的坝库)的成果或其阶段性成果(分部工程),应逐座进行 专项验收。 5.4.5结合抽样复查,应到现场重点检查5.3.2.2所列内容。

4.6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本年度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成果作出评价,并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实施主 位发给《阶段验收合格证书》。

发给《阶段验收合格证书

D.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阶段验收报告》包括必要的附表、附图,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阶段验收情 写。 5.2 实施主持单位提出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及其有关附表、附图

6.1.1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定全面完成了规划期内的治理任务,经自查初验,认为 数量、质量达到规划、设计与合同要求。 6.1.2自查初验的治理措施质量,还应包括各项治理措施经过规划期内多次汛期暴雨考验,基本完好 (或小有破坏已及时修复完好);造林、种草的成活率、保存率符合规定要求;各项治理措施获得了规划期 内应有的各类效益。 6.1.3项目主管单位应提出《峻工验收申请报告》,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峻工总结报告》,并有工程监 理单位的监理报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峻工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6.1.3.1文字部分:应说明规划期内完成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数量、工程量(土、石方量),累计完成的 治理面积、年均治理进度等,规划期内共计投入的劳工、物资、经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获得的基础效益 (保水、保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在保土效益中应将减蚀与拦泥分 别叙述,下同)。 6.1.3.2附表:应包括《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峻工验收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经费使用情况表》、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主要效益统计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前后农村经济变化情况表》和《水土保持综合 治理前后土地利用与农村生产结构变化情况表》等,参照附录D中表D.3~表D.7。 6.1.3.3附图: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峻工验收图,在历年的阶段验收图基础上汇总绘制而成,包括规划期 内完成各项治理措施的位置和数量,

6.1.3.4附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a)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任务书与综合治理承包合同; b)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报告及其附表、附图; c) 重点工程的专项规划、设计; d)交 效益计算的专项报告(含计算过程表); e) 历年阶段验收表; f)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由项目提出部门主持,该部门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并邀请有关财务、审计部门配合验! 家参加指导

6.3.1措施项目应根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和《峻工验收申请报告》要求验收的措施项目,在 4.3.1所列治理措施项目范围内,逐项进行验收

6.3.2验收重点内容包括:

a)各项治理措施的综合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划实施。 b)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和数量。验收质量要求参见附录A,质量测定方法参见附录B,数量统 计要求参见附录C。 c)质量验收中,包括造林、种草的成活率与保存率,各类工程措施经汛期暴雨考验情况。 d)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基础效益(保水、保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 6.3.3全部峻工验收内容应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为依据,申请峻工验收的内容应与规划一致,

T月U 6.4.5对各项措施的各类效益,应根据《效益分析报告》采取现场观察与室内核算相结合的办法,审查 其效益分析的基础资料是否可靠、计算方法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符合实际。 6.4.6在上述验收工作基础上,对规划期内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成果城市之光砌筑工程施工方案,按本标准6.6的要求,作出全面 评价,评定其等级,由项目提出部门向项目主管单位发给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峻工验收合格证书》。 6.4.7峻工验收时应确定验收后的经营管理单位及其负责人,并明确以下要求: a)管理保护已有治理成果,及时维修养护,充分发挥效益。 b)对流域内尚未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应进一步加强治理,提高治理程度和效益

6.5.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峻工验收报告》,包括峻工验收图和各项峻工验收表,由项目提出部门根据 验收情况编写,

6.6.2.1 全面完成规划治理任务, 各项治理措施符合质量标准,治理程度达到60%以上,林 宜林宜草面积70%以上

O.2. 主面元成规划治理任方,各项治理指施付告质重标准,治理性度达到60%以上,标早面积中 宜林宜草面积70%以上。 6.6.2.2各项治理措施配置合理,建成有效的防御体系;实施期末与实施前比较,流域泥沙减少60% 以上(保土减沙效益中应以减蚀作用为主)。

GB/T 15773—2008

态系统开始进人良性循环。 6.6.3列人国家重点和各级重点治理的小流域或村,都应达到一级标准;一般治理小流域或村,都应

GB/T 40287-2021标准下载态系统开始进人良性循环

6.3 列人国家重点和各级重点治理的小流域或村,都应达到一级标准;一般治理小流域或村,都应 二级标准,达不到的为不合格

7.1.1明确档案制度,资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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