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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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40 CCSP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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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icalguidelinesforinthedelimitationofrivers,lakesand hydraulicengineering

JJF (新) 17-2018 在线甲醇可燃气体报警仪校准规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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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河流管理范围划定 5.1一般规定, 5.2划界标准 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6.1一般规定. 6.2划界标准 分蓄洪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7.1一般规定 7.2划界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8.1水库工程 8.2堤防工程 8.3水闸工程... 8.4泵站工程... 8.5水电站工程 8.6渠系工程. 8.7其他工程(设施) 划界成果调整及修正 0勘界定桩.... 10.1勘界.... 10.2界桩设置 10.3公告牌设置 ? 10.4勘界定桩工作流程 ? 1划界成果技术要求 11.1划界成果报告 11.2划界图集. 11.3划界矢量数据 付录A(资料性) 河流管理范围划界图示, 寸录B(规范性) 勘界测量技术要求 B.1测量基本要求

16 B.3测量成果... 17 附录C(规范性) 界桩设计与安装 18 C.1设计... 18 C.2埋设... 19 附录D(资料性) 《**县(市、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成果报告》编写大纲, 20

DB42/T198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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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

本文件规定了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分蓄洪区管理范围划定、水利工程管 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划界成果调整及修正、勘界定桩以及划界成果技术要求等技术细则。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河流、湖泊、分蓄洪区及水利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加固工程) 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50026工程测量标准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SL73.1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管理范围managementscope 为保证河湖形态完整、功能发挥及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划定的管理空间区域。 3.2 保护范围protectionscope 为维护湖泊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及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在管理范围边界线以外 划定的一定范围。 3.3 勘界surveyboundary 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区域边界进行测定的行为。 3.4 定桩fixmarker 管理部门在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测量放线并定出区域边界桩位,埋设用于指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 和保护范围边界的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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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湖泊 countrylake 除城市湖泊以外的湖泊。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应在科学论证、勘察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以满足河湖及水 的形态完整、功能发挥、运行安全为基本前提,科学合理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划界成果按照相关要求交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确权

5.2.1有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 及护堤地(见附录A)。护堤地范围按本文件8.2条相关规定执行, 5.2.2无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高程时河流两岸岸坡交界之间的空间范

护堤地(见附录A)。护堤地范围按本文件8.2条相关规定执行。 2.2无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高程时河流两岸岸坡交界之间的空间范 (见附录A): a)历史最高洪水位由流域或区域内已设置有水文站点的监测记录获取; b)设计洪水位由河流(流域)综合治理、河流(流域)水资源规划等相关设计成果获取; c)无历史最高洪水位和设计洪水位资料的河流,可通过实地走访及调查洪痕确定历史最高洪水 位或采用水位推算法确定设计洪水位; d) )无条件推算设计洪水位的漫滩无堤防河段,漫滩范围涉及现有城(乡)镇、工业园等人口或 产业集聚区的,该河段管理范围可在确保河流行洪安全的前提下确定。 2.3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 a)单侧堤防河段,对于单侧河岸有堤防另一侧无堤防的河段,则两侧分别按有堤防和无堤防划 界标准划定管理范围; b)河流顺水流方向建有不同防洪标准多层级堤防的河段,以最高防洪标准堤防划界,河流两侧 或单侧有群众自建圩(围)堤且低于河流防洪标准的,河流划界时不考虑该圩(围)堤; c)河河(河湖)共堤河段,两河或河湖毗邻且以某一条河流的一侧堤防为共有堤防的两条河流 (河湖),原则上尊重当地已约定俗成的管理习惯,按当地已形成的管理约定确定共有堤防 的归属;当前没有管理约定的河流,共有堤防划为相对高级别河流(或湖泊)管理范围,另 一条河流(或湖泊)该侧共用相对高级别河流(或湖泊)的管理范围线(见附录A);两条河 流(湖泊)为同一级河流,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河流管理范围;跨行政区共堤河流 (或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d)因地形等原因(如自然高地)导致堤防工程不连续的河流,按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分类划 界: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小于等于1km,无堤防段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河流管理范围平顺 连接;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大于1km,按无堤防河流划定管理边界; e)以防洪墙为堤防的河段,按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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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支流入河口处,优先高等级河流划界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在其范围外划定支流的管理范围, 保证两者范围不重、不漏。若因地方河流管理需求,高等级河流管理范围需向支流延伸的 结合河流基本情况及管理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延伸长度; g) 11 河床中发育有滩地使河流呈“Y”字型的,滩地属河流的一部分,不需对滩地另行划界; D) 有水工建筑物(含顺岸及垂岸交叉建筑物)河段,分别划定建筑物和河流的管理范围,取两 者管理范围较大者为该处河流管理范围; i) 1 建有水库大坝拦截水体的河流,河流管理范围与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搭接应合理衔接,原则 上优先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保证两者范围不重、不漏; 1 )岩溶暗河的管理范围,地表有出露水流的,其出露段按照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原则执行,地下 部分可采用进出口直线连接确定; () 现状权属为河流管理单位的河岸部分,应划入河流管理范围

6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本文件中的湖泊管理范围即为《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所指的湖泊保护区,湖泊保护范围即为 省湖泊保护条例》所指的湖泊控制区

6.2.1湖泊管理范围,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圩)堤、湖泊水体(含 湖边塘)、湖盆、湖洲、湖滩、湖中岛屿等: a)有堤防湖泊。管理范围以堤防护堤地(背水侧)为界,护堤地宽度按本文件8.2条相关规定 执行; b) )无堤防湖泊。城市湖泊,以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淹没线外延50m为管理范围边界; 乡村湖泊,以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淹没线为管理范围边界。湖泊设计洪水位由湖泊 保护规划、综合治理规划、一湖一策实施方案等相关设计成果中获取或采用湖泊防洪规划中 的最高控制水位代替。无相关设计成果、无相关监测资料的湖泊,可采取走访调查洪痕等手 段确定最高洪水位作为划界水位; c)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管理范围。 6.2.2湖泊保护范围在湖泊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原则上不小于500m的范围。 6.2.3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 a)入湖支流处,按本文件5.2.3条支流入河口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b)保护范围内有分水岭则以第一道分水岭脊线界线为湖泊保护区边界; c)对湖泊生态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如滩涂、湖等可纳入湖泊保护范围; d)对于岸线复杂、湖汊众多的湖泊,狭长型湖(其平均宽度不大于1km)划入湖泊保护范围: e)与河流共堤或者湖湖共堤的湖泊,按本文件5.2.3条河河(河湖)共堤河段的相关规定执行,

分蓄洪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1.1分蓄洪区工程仅对蓄滞洪区划定其管理范围,不划定保护范围,但区域内河湖及水利工程 和保护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DB42/T 1988—20237.2划界标准7.2.1经批复的规划用地范围即为管理范围,规划用地红线即为管理范围边界。7.2.2蓄滞洪区内各类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a)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照堤防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章节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堤防护堤地范围对其他用地面积影响较大时,宜从紧控制;b)安全台、避水台的管理范围不宜超高台脚排水沟外5m,保护范围可取为管理外围以外50m~100m;c)进退洪闸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章节的规定执行;d)转移道路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同等级别公路的规定执行。7.2.3蓄滞洪区撤离转移道路的管理范围,可以参照《公路法》对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的有关规定划定。8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8.1水库工程8.1.1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工程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和运行区管理范围,8.1.2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管道等建筑物及其周边范围。周边范围应按表1确定。表1水库建筑物周边范围溢洪道工程区域上游下游左右岸其他建筑物(与水库坝体分离的)从坝脚线向上从坝脚线向下从坝端外延大型水库大坝游游100m~300m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150m~200m200m~300m边线向外50m~200m,消从坝脚线向上从坝脚线向下从坝端外延力池以下100m~300m。中型水库大坝游游100m~250m100m~150m150m~200m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按照相应各类从坝脚线向上从坝脚线向下边线向外30m~50m,消水利工程的管小(1)型水库从坝端外延游游理范围划界大坝30m~100m50m~100m力池以下50m~100m;或50m~150m工程开口面宽度的3~5倍。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小(2)型水库从坝脚线向上从坝脚线向下从坝端外延游游边线向外10m~30m,消大坝10m~30m10m~50m10m~50m力池以下30m~50m;或工程开口面宽度的3~5倍。注1:表中距离均为水平投影长度。注2:坝脚线向下游距离,一般指顺河流方向的长度。注3:管理范围应不超过水库第一道分水岭脊线。8.1.3库区管理范围包括:a)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或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土地;b)库内水域和岛屿。8.1.4运行区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其他附属设施等建筑物及其周边范围,原则上以土地征用范围为界。4

某高速公路大桥桩基础施工组织设计DB42/T1988—2023

8.1.5保护范围包括工程区保护范围和

8.1.5保护范围包括工程区保护范围和水库保护范围: a)工程区保护范围在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大型水库上、下游300m~500m,两侧200m~ 300m;中型水库上、下游200m~300m,两侧100m~200m;小型水库上、下游100m,两侧100m; b)水库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或设计洪水位外延300m, 但不超过第一道分水岭脊线。 8.1.6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 a)按上述原则划定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小于该工程现有土地征用范围的,管理范围以土地征用 线为界; b)水库库区内建有堤防工程的,原则上划定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后,河流堤防划界与水库管理范 围衔接,水库管理范围外的河流堤防按本文件8.2条相关规定对堤防工程进行划界,保证划 界范围不重、不漏; c)各建筑物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有重叠时,应采用两者管理和保护范围较大者为水库工程的 管理和保护范围; d)大坝坝端管理范围经论证确有必要扩大的,可适当扩大。

8.2.1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及管理用地: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及管理用地: a 1 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 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 6 c) 1 护岸控导工程(丁坝、垛等)及护坝地; d) 穿堤、跨堤及临堤建筑物; e) 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

合分析确定,规定如下: a)护堤地沿堤防走向布置; b)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起算。设有战堤、护脚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 战堤、护脚或防渗压重铺盖工程的坡脚线起算; c)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根据堤防重要程度及工程等级确定,见表2;现有护堤地宽度大于本文件规 定的,维持现状宽度; d)临水侧护堤地可结合河流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e)堤防工程首尾端护堤地应根据地形特点,按堤线走向适当延伸,其长度参照相应护堤地的横 向宽度确定; f) )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堤防工程护堤地宽度公路工程清淤换填工程施工方案,根据工程结构断面情况、工 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可经论证后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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