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806-2012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 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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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06-2012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 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

制动试验应考虑所有相关标准的要求。

9. 4. 1. 2 车辆条件

对于需载人或载货的军辆,这些型式试验应在合同规定的载荷条件下进行。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要 求,则应在最小载荷、极限载荷条件下进行。可要求进行更多的试验以验证制动距离在整个载荷范围内 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与摩擦材料的非线性特性相符,还要验证称重系统对施加的制动力的影响。 对于动力牵引单元,应在额定载荷下进行试验。 试验应在所有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时进行,如果合同有规定时应隔离一些制动装置或转向架。 对于摩擦制动系统,制动闸瓦、制动闸片和制动盘应安装固定。 对于装有间调整器的车辆,型式试验应在新的制动闸瓦、制动闸片或制动盘上进行;对未装间隙 调整器的车辆,型式试验应在制动闸瓦、制动闸片或制动盘处于磨耗极限的状态下进行。

GB 50421-2018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9.4.1.3线路条件

试验应在轨道磨合良好的线路上进行。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应在干燥轨道上进行。如果试验在通常大气条件下(即轨道潮湿或干燥)进行, 这些试验条件应进行记录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 经买方、用户和制造商商定后,为了模拟实际运营条件(另见9.4.1.6),试验可在人为降低了粘着 条件的轨道上进行。

9.4. 1.4制动距离的测量

本条款描述了测量制动距离的一种方法,但其他方法也可以使用,例如可使用车载的速度和距离测 量设备以及图形表示法。 测量应在平直的轨道上进行。车辆可以是自带动力单独运行,也可为多单元列车,或依合同要求拖 带一定数量的拖车。 每种设置或每种制动类型(紧急制动、常用制动或联合制动)至少应进行3次试验。实际试验次数 将取决于每次试验结果的变化,并应按下列a)至d)项进行: a 在通过施加制动标志点之前应断开牵引电机电源,机车速度接近规定速度,当到达标志点时即 施行所要求的制动方式。 6 应精确测量下述内容: 一测量并记录每次试验的制动距离L(单位m); 一经过制动标志点时的速度(单位km/h)(该速度应与基准速度U。一致,误差不超过 ±3km/h)。 记录制动期间内速度随时间变化曲线和必要的补充参数(压力、电流等),以图解确定所需减速 率。减速率应符合合同中对常用减速率或紧急制动减速率的要求。 d)每次试验之间制动管压力是否恢复正常。 如果制动距离测试不能在绝对平直的线路上进行,则所选的直线轨道的坡度不应超过士4%。如果 平直线路或值有任何不符,测得的制动距离L可应用下式校正:

式中: L1——修正后的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L—测得的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U。一目标初速度,单位为于米每小时(km/h)

3.92×(1+R。)×v

GB/T28806—2012/IEC61133:2006

U 实际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i坡度,单位%; R。一旋转惯性系数。 合同中对R。未规定时,取R。=0.08。 公式中i前“十”号用于下坡,“一”号用于上坡。 校正后制动距离L,不应大于合同中针对每种设置或制动类型的规定值

9.4.1.5制动试验次婴

9.4.1.6轮对滑行保护

9. 4. 1.7紧急制动

系急制动试验加检 对其他制动方 式(例如磁轨制动、涡流制动系统)性能 合同规定的要求,这些试验 可作为9.4.1.4规定试验的一部分进 验收准则的一部分。

9.4.1.8电制动试验

对装有电制动的车辆,应对常用制动中的全部级位,以手动或自动施加的方式检查下列项目: a)下坡采用恒速电制动时,实际的制动状况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制动性能; b)每台电动机和调节设备的端子上出现的电压,不得超过设计值或合同规定值; c)牵引电机的电流不得超过设计值或合同规定值; d)制动或无火回送时,牵引电机无异常自励现象; e)再生制动时,网侧功率因数应在合同规定指标内; 对于再生制动,当出现供电网断电、电源外部短路、受电弓离线、线路不连续或有分相装置(中 性段)时,应能按合同要求平滑转换到其他制动系统; 对于装有混合制动系统(如联合制动或替换制动)的情况,应能在不同制动系统(例如空气制 动,电阻制动与再生制动)间平滑转换,无明显的冲击、欠制动或过制动; h) 电制动施加与缓解应平稳且无明显冲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该冲击率一般不得超过1m/s (紧急制动情况除外)。

9.4.2例行试验(安全相关试验)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每个新造车辆(单元)均应在单一载荷状态(例如最小载荷或额定载荷)和干燥 轨道上进行线路制动试验(含9.4.1.7的要求)。这些条件的任何变化均应在报告中注明。 制动试验应从合同规定的最大速度开始进行,制动距离按9.4.1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测量。这些试 验可与其他调试试验一起进行。这些试验中的某些试验可由批准机关规定为车辆验收准则的一部分。 应对每节机车或车辆上的轮对滑行保护系统(如有)的工作进行简要检查。此检查可在其他例行试 验进行时用合适的测试设备进行,或由其他例行试验推导出来。 应对每节机车或车辆上的动态制动器(如有)的工作进行简要检查,以证实转换、联合制动和施加/ 释放功能[通常为9.4.1.8中f)、g)、h)所描述的功能]。该检查可在其他例行线路试验时进行,或由其

他例行线路试验推导出来。 如果合同有约定,货车或客车的例行试验可在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车辆与经过型式试验的车辆 致的情况下由静态试验(见8.11)代替,或者由一致性声明代替

副动热容量试验(型式试验,可行时为安全相关过

目的是验证牵引、制动设备在规定的温度限值内,按规定负载周期工作的能力。 注:该试验可与9.3提到的试验合并进行,有些项目可由装车前牵引设备的组合试验代替。这些试验中的某些试 验(特别是制动试验)可由批准机关规定为车辆验收标准的一部分。 按规定负载周期工作时,对于特定设备,应检查其温升是否在设计限值内。 应测量下列设备是否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 冷却液(如主变压器、逆变器用); 一电阻器(起动时和制动时); 电抗器; 一功率半导体; 电缆绝缘层; 一电缆槽和导管; 辅助设备; 一控制开关设备; 电容器; 设备箱和设备罩; 一冷却空气; 牵引电机与车轮之间的传动环节; 一机械制动元件; 轴箱; 一轮对; 一摩擦制动部件。 注:上述列表并非详尽,具体列表应在合同中商定。 应检查内燃机的运行情况,特别应检查操作用到的各种液体的温度和压力,以及发动机室温度。应 查内燃机排放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在全部门、窗关闭情况下,无有害气体进入发动机室、司机 成乘客车厢。 应在合同规定条件下,车辆工作时隔离部分设备(例如牵引电机),反复进行上述检查。 如果要求本车紧急救援其他车辆时,应按合同要求的紧急工况,重复进行上述检查。

9.6运行阻力(可选型式试验)

目的是验证车辆的运行阻力,可应用转动惯量来验证车辆的运行阻力。 试验应在干燥轨面和无风气候条件下进行。 试验时车辆按合同规定最高速度在坡度已知并尽可能没有弯道的线路上运行,在不用制动的情况 下任其减速。用适当方法将速度、运行的时间和距离同时记录下来,由这些参数,同时考虑到线路坡度 和旋转质量的影响,便可推导出运行阻力曲线。 可采用动力试验车或测量减速度的仪器做运行阻力试验。 对于电传动车辆,运行阻力可在考虑到牵引电机的效率和牵引系统的功率损耗后,根据牵引系统消 耗的电功率推导得出。

GB/T 28806—2012/IEC 61133.2006

对于非固定编组的列车,有必要对各种编组进行上述试验。 运行阻力的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商定

速系统试验(型式试验、例行试验,可选安全相关

目的是验证调速系统的工作情况。 如可行,装有调速系统的车辆应进行型式试验以验证: 一车速控制平稳,制动、情行和加速间切换时无明显冲击或振荡; 一牵引和制动设备不能承受过多的操作次数或工作频率(与手动控制的车辆相比而言,使部件磨 耗最小化); 一随改变指令而改变的制动率和加速度均在合同规定范围内; 调速系统给出的车辆速度应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且与给定速度之间的偏差不超过允许值; 一在车站站台和其他停车地点(例如停车信号)的停车位置准确率符合合同要求, 对于例行试验,应进行调速系统功能简化试验。 这些试验中的某些试验可由批准机关规定为车辆验收准则的一部分。

8列车自动保护系统(型式试验、例行试验和安

应根据合同和试验大纲商定的程序检查装有列车自动保护系统的车辆的功能是否正确。 尤其要检查下列各项: a)保护系统在合同规定的速度下响应外部(轨旁)信号或内部(车载设备,例如司机室推荐速度的 显示)信号施加紧急制动或对司机发出必须降低车辆速度的警告; b)对于施加紧急制动的情况,牵引电机电源应自动切断并采用合同规定的制动速率。此时车辆 应按合同要求停在制动距离之内; c)保护系统除非确实发生超速,不得无故动作。速度保护系统应在满负荷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 以检查其动作是否正确。 列车自动保护系统应在整个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以检查工作是否正确。 对于例行试验,应进行列车自动保护系统功能简化试验。 这些试验中的基些试验可由批准机关规定为车辆验收准则的一部分

9. 9. 1. 1目的

检查下列几方面的行车安全性: a)脱轨的安全性; b)轨道横移的安全性; c)轨道及其固定装置以及车轮、车轴和转向架某些部件承受过度机械压力的安全性; d)悬挂装置(如空气悬挂垫)故障时的安全性; e)防止车轮抱死的安全系统

9.9.1.2型式试验(安全相关试验)

试验应尽可能在能按列车时刻表规定的速度以及合同规定的最高速度运行的线路(包 进行。 亦可在买方和制造商协商同意的其他线路上进行试验

尽可能在能按列车时刻表规定的速度以及合同规定的最高速度运行的线路(包括隧道)上 买方和制造商协商同意的其他线路上进行试验

9.9.1.3例行试验(安全相关试验)

用于评估车辆性能的参数应与按照 9.9.1.2的型式试验的参数一致。用于检查车辆性能的参 值应在合同中商定并且写入试验大纲。

装置间隙、车辆间间隙(可选型式试验和安全相

目的是验证车辆在所有载荷条件和各种限制条件(例如曲线半径、倾斜度等)下的操作间隙是否 合理。 车辆通过曲线或道岔后,不造成轮轨粘合和轨道永久变形。 车辆以合同中规定的特定速度通过特定的最小半径曲线时,其运行和摘挂应不受限制,跨接电缆、 连接风管、电机连线、回流连线应足够长,电机通风管路和轴驱动设备(例如速度传感器)应设计合理以 避免损坏。 车辆应能与其他类似车辆或合同中要求的其他类型车辆连挂,并能与前一种车辆在实际运行中连 挂。车辆应在反向曲线段运行并应检查车辆的状态,例如车钩或走廊连接处既没有束缚也没有重叠现 象。该试验应在车钩处于完全拉伸的状态下进行。 当车辆要求提供自动连挂功能时,应在合同中规定的可能的曲线半径上进行验证。 通过曲线和道岔时,车辆行走自如,不应使钢轨产生永久变形。 上述曲线线路上进行的试验同时也应在合同中规定的最大坡度变化的直线上试验。 当合同要求车辆在坡度和超高同时变化的曲线上运行时,间隙也应检查(例如轮渡服务,有轨电 车)。 在车轮磨耗以及悬挂装置处于非正常运行工况时(空气弹簧无气或已破损)车体与转向架或车轮处 于一点或多点接触,这种工况下的各种间隙也需检查。 这些试验既可以在基础可调整的相关线路进行,也可在线路维护良好的车辆段或制造商工厂的线 路上进行。 车辆在弯道上移动时的间隙检查也可通过使用移车台使车体相对转向架转动的静态试验方法进 行。(见8.2.2.2和8.2.2.3),

9.10乘坐舒适度(可选试验)

验证乘坐舒适度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9. 10.2型式试验

武验应在买方同意的拟投入运行的典型线路上进行。轨道质量、允许的运营速度、曲线布置、 欠超高设置均应符合合同规定。评估方法和试验条件应在试验大纲中规定,

9.10.3例行试验(可选试验)

应根据(9.10.2)型式试验数据,用其参数验证每个新造车辆(单元)性能,选定的参数与限定值土 商与买方同意并包括在试验大纲中

目的是验证车辆符合合同要求的动态限界要

一般情况下,该试验可与9.10. 验向时进行,通过悬挂位移计算数据检测车体的偏 移量。同时这些数据也可用于检查受电弓( 有)的摆动是否符合受电弓限界要求。 如果合同商定,也可通过静 偏移曲线(见8.3)

9.11.2例行试验(可选试验)

应根据9.11.1要求的型式试验的数据 车辆(单元)性能,选定的 定值应在合同中商定。 该试验可与运行舒适度试验一起进行,见9.10.3

9.12轮缘润滑器操作(仅为安全相关例行试

目的是验证轮缘润滑器按合同规定要求提供润滑,车轮踏面或轨头无污染物。 装车润滑器均应按照供应商的说明书要求进行试验

9.13受流器试验(仅为安全相关型式试验)

9.14空气动力效应(仅型式试验,可行时为安全相关试验

目的是验证车辆的空气动力性能符合合同规定要求。 按合同要求应进行下列空气动力效应的特殊试验: 检查车辆机械部件对空气动力冲击波的阻力。该试验可包括由于列车交会和通过隧道时的空 气动力影响; 检查车辆的气密性; 检查对系统空气人口(例如空调、冷却等)无负面影响; 检查气流效应和侧风效应

9.15电磁兼容性(仅型式试验)

9.15.2车辆产生的外部干扰(安全相关)

9.15.3射频于扰(安全相关)

目的是验证车辆在无线电频率范围内不 生过大的电磁干扰, 除非合同中另有商定,试验应在 和临界频率下按照GB/T24338.3—2009进行

9.15.4外部对车辆的于扰(安全相关)

9.15.5静电放电(可选试验)

6供电中断、电压突变和短路试验(仅为可选型

GB/T288062012/IEC 61133.2006

应在运行时会遇到的不同电网条件(如电压、线路电感)下进行试验,例如在变电所附近或距变电所 较远的区域进行试验。 对于有交流或直流换向器电动机组成的装有末级驱动装置的设备通过无源装置(变压器、调压开 关、电阻器、二极管等)直接连接到电源时,应在下列3种不同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一牵引电机最小磁场(如适用); 最高车辆速度; 牵引电机电流为小时制定额。 如果装有变流器的设备在没有合同规定的数据时,该试验应在下列3种不同条件下进行: 主电路最大电流; 变流器最大输出电压; 车辆最高速度。

9.16.2电压突变试验

供电电压应从标称网压突升,应根据IEC60850:2000要求升高电压。 可用各种方法进行试验,特别是下列可能的情况: 利用变电所的控制来操作; 将装在被试车辆上的或装在连挂的另一台车上的电阻器突然短路; 突然卸载、切掉与被试车辆并联的重负载; 投人一个先前退出运行的变电所。 如果车辆提供再生制动,应在最高速度以及该速度下可获得的最大再生制动电流(亦可在合同规定 的最大再生制动电流时可能达到的最高速度)下进行电压突降试验(减少10%)。试验可通过突然接通 与试验车辆并联的重负载来进行。 该试验对设备不应有不良影响。即使在最恶劣的工作条件下(重新接通之后,如果电压突变时保护 设备没连接牵引设备),设备也应无永久性损伤且能继续提供相同的性能。

9.16.3供电中断试验

对于牵引与再生制动,外部供电电压应在合同商定的从10ms~10s中断总时间范围内断开后重 新接通。全部保护装置包括零电压保护装置均应在试验时投人工作。 为确保两次断路之间的间隔覆盖规定的中断时间范围,应进行多次试验。可用断路器断开和重新 接通的电路进行该试验。 该试验对设备不应有不良影响。即使在最恶劣的工作条件下(重新接通之后,如果电压突变时保护 设备没连接牵引设备),设备也应无永久性损伤目能继续提供相同的性能

9.16.4电压变化试验

应进行多次试验以确 你网压)

牵引和再生制动的外部供电电压应在无时间限制下进行短路试验,所有保护装置均应者 人工作。 该试验不应对设备产生不良影响,电网电流不应超出合同的规定值。重新接通之后,在 条件下,设备应无永久性损伤且能继续提供相同的性能。

牵引和再生制动的外部供电电压应在无时间限制下进行短路试验,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试验 作。 该试验不应对设备产生不良影响,电网电流不应超出合同的规定值。重新接通之后,在规定的 下,设备应无永久性损伤且能继续提供相同的性能。

9. 17.1型式试验

自的是验证车辆内部! 技不规范 辐射噪声试验应按ISO3095:2005进行,内部噪声试验应按ISO3381:2005进行。每种试验在进 行试验时的测量方法和试验条件在前述标准中规定。试验步骤应在合同中进行规定

9.17.2例行试验(可选试验)

如果合同要求,应采用在型式试验样车上验证过且测试结果与型式试验结果一致的、符合 ISO3095.2005和ISO3381.2005规定的监视试验的测量方法进行试验

目的是验证装车的一台压缩机/多台压缩机能输出规定的空气量以满足所有系统的需要。 试验应选择在规定工作环境下,最具有周期性工作的空气系统的设备上进行,包括所有气动门系 警报器等。 机车应在合同规定的极限载荷下进行试验。 重联列车应在极限载荷下进行试验。 试验将包括下列测量: 主风缸压力; 列车主风管压力; 空气悬挂装置压力(如有); 系统全充气需要时间(见静置试验8.9); 一压缩机持续工作时间; 一空气干燥器的下行口空气露点。 试验应验证下列性能: 全排空系统的充气时间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5min),不包括机车牵引货车 的情况; 全部气动设备在正常条件下工作时,系统维持工作压力; 一如果合同规定,车辆能操作自身的空气系统和失效单元/车辆的空气系统。 注:该试验可在进行其他线路试验(例如牵引特性试验,见9.3)时进行。或者,如果此试验能证明耗气量是规定工 维周的典荆情说咖可用规定的温摄密测量代慧

目的是验证装车的一台压缩机/多台压缩机能输出规定的空气量以满足所有系统的需要。 试验应选择在规定工作环境下,最具有周期性工作的空气系统的设备上进行,包括所有气动门系 警报器等。 机车应在合同规定的极限载荷下进行试验。 重联列车应在极限载荷下进行试验。 试验将包括下列测量: 主风缸压力; 列车主风管压力; 空气悬挂装置压力(如有); 系统全充气需要时间(见静置试验8.9); 一压缩机持续工作时间; 一空气干燥器的下行口空气露点。 试验应验证下列性能: 全排空系统的充气时间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5min),不包括机车牵引货车 的情况; 全部气动设备在正常条件下工作时,系统维持工作压力; 一 一如果合同规定,车辆能操作自身的空气系统和失效单元/车辆的空气系统。 注:该试验可在进行其他线路试验(例如牵引特性试验,见9.3)时进行。或者,如果此试验能证明耗气量是规定工 作周期的典型情况,则可用规定的漏损率测量代替

9.19刮雨器(型式试验)

目的是在各种运行速度和各种气候条件下,验证刮雨器、除雾器和清洗器是否洗刷干净规定的 区域。 此试验应涵盖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速度一直到最高速度的范围。此试验应优先在不利气候条件下 进行。 刮雨器应清洁干净规定区域,对空气动力没有不良影响。 清洗器应按合同的规定工作。

9.20列车控制系统(型式试验,适用时为安全相关试验

自的是在动态环境下,检查所有列 定否正常。 某些试验可与其他线路试验一起进行,如牵引控制试验可在牵引特性试验(9.2)时进行

线路试验期间,应检查所有列车控制系统和电路,确保按合同规定要求正常运行。特别是下列操作 应进行检查: 控制指令时序; 一延时操作; 一联锁装置的操作; 一有效编码信号的操作; 一不同系统间的接口。 在合适情况下,按照8.15进行过静置试验的车辆辅助系统应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在动态情况下正 常工作GB/50348-2018_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且没有来自牵引和制动系统工作时的不良影响或车辆运动所产生的其他影响。 特别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广播系统的可听性; 在将使用的基础设施上的无线电操作; 一轨道与车辆之间数据传输器,包括闭路电视; 动态情况下的数据传送; 将运行车辆的实时数据作为输入的列车管理系统(包括诊断系统); 车内视频系统或闭路电视

表A.1静置试验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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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线路试验一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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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218-201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打印日期:2013年3月18日F00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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