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CC-023-2015 安全型继电器-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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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CC-023-2015 安全型继电器-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2015年06月08日发布

2015年06月10日实施

安全型继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安全型继电器产口 下简称“监督抽查”)检验的全部项 目。适用于安全型继电器的监督抽查检验GB/T 42140-2022 信息技术 云计算 云操作系统性能测试指标和度量方法,具体检验项目根据当年的监督抽查计划调整确定

采用一次抽样检验,根据当年的铁路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检验内容,按照表1险 定数量的样品作为一个样本,采用(1:0)抽样方案。样品数量见表1。

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由国家铁路局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人员抽样,具体抽样要求按《铁路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3号)执行。 抽查的样品应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未经使用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验环境条件按所依据的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

4.2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

检验用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要求见表2

检验用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

4.3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

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是否具有计量 检定/校准证书,满足规定要求方可使用。同时填写现场检测用仪器仪表及设备登记表。

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不合格类别划分见附

5.1.1检验机构在收到检验样品后,应核查样品的封条、封签完好情况,检查样品,记录样 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样 品分别登记上册、编号,及时分配检验任务,进行检验测试。样品的封条、封签不完好的, 报检验机构负责人进行处理。 6.1.2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 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内正常运行。 .1.3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 遵守相同的规程。在现场检测的检验样品必须符合有关检验方法的规定。检验过程中应采取 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书,满足要求的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方可

产品各项目检验按下列顺序进行: 1、常温性能检验(4台): 外观→外型尺寸检查→接点齐度→电气特性和时间特性→机械特性→线圈电阻→接点 电阻→磁路的空气隙→绝缘电阻→绝缘耐压。 2、其他试验检验 第一组(1台):温升试验→低温试验→高温试验→交变湿热试验→振动试验→低气压 试验。 第二组(1台):带包装的冲击试验(冲击试验后进行常温性能检验)。 第三组(1台):电寿命试验。 第四组(1台):机械寿命试验。 第五组:盐雾试验(仅对零部件进行)。 第六组:长霉试验(仅对零部件进行)。 第七组:阻燃试验(仅对继电器塑料外罩成品、样条进行)

6.3.1检验工作应由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检验人员进行,并至少有2人参加。 6.3.2检验操作严格按本细则所依据的试验方法进行。对试验周期较长的检验项目,须经常 保持对设定值的控制,并注意经常观察试件安装状况,必要时及时调整。 6.3.3检验过程中,发生停电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导致测试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 待故障排除后,应采用备用样品重新进行检测。 6.3.4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 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6.3.5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 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6.4检验结束后的处理

6.4.1检验结束后应对被检样品状况、仪器设备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6.4.2检验后的样品,应标注样品“已检”状态标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 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3个月后

退还生产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坏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向生产企业说明 青况。生产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6.4.3现场检验的样品,经被抽样单位确认后退还生产企业或用户。

录的读数值与检验结果有效值截取的规定!

JG/T 546-2019 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表3检验记录的读数值与有效值

按附表中的项目对样本进行检验,以其中的技术指标进行判定,

A、B类不合格判定方案为[n;Ac,Re];其中“n”为A、B类不合格检验项目的样 “Ac”为合格判定数,“Re”为不合格判定数。其判定方案见表4。

表4安全型继电器型式检验项目及抽样、单项判定方案

当A、B类不合格满足表5所示判定方案时,所检样本合格,按抽样方案(1;0)判本 次监督抽查产品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GB 50425-2019 纺织工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 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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