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40-R1]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民航总局191号令第一次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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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 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体规划调 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 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 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 呆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 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 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距内边3000米以内的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内水 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 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白六十三条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 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 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 器正常运行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 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 第一百六十五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 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 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 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 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 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 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DB32/T 4397-2022 钢筋混凝土桩中钢筋笼长度检测技术规程.pdf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 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一百六十九条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 签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止常工作)、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 第一百七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 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 至少应当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 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 气球等;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一百七十一条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巡视检查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区域和检查情况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 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当 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拆 除前应当立即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设置适当的障 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档案至

(一)障碍物限制图: (二)巡视检查记录; (三)障碍物测量资料: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 建审批资料; (五)障碍物拆除、迁移和处置的资料。

第一百干西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设直在机场息体规划区 或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 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配合机场所在地的地方 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共同划定、调整。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 电磁环境区域,即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机场所在地的 池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以适当 的形式发布。

第一白七十七条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 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 磁环境。 第一百七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 度,发现下列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 理局: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 (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 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 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王扰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一百八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它动 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它动物撞击航空

第一百八十五条机场飞行区、围界、通道口和排水沟出口应当能防 上动物侵入机场飞行区。 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种植树木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根据鸟情 特点,采取惊吓、设置障碍物、诱杀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组合实施鸟害防范 工作。所采取的驱鸟手段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鸟情巡视人员应当加强观蔡,记录观蔡到的鸟种、 数量、飞行路线、飞行高度、活动目的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百九十九条鸟情巡视人员应当观察机场虫情、草情、鼠类等动 物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百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巡视人员记录、鸟击信息、生 态调研情况等基础资料建立鸟情信息库,并定期对鸟情信息资料进行分析 比较,编制鸟情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 (一)可能危害飞行安全的主要鸟种以及出现的区域、时间段、原因 有效防范手段等: 、二)采取的控制措施对减少鸟类的种类与数量的效果,如安装或修 理防护栏、修剪树木、清除建筑残余物、施用杀虫剂或驱虫剂、施用灭鼠

药、草的高度管理、在机库安装网以及消除积水等: (三)与前期相比鸟的种群、数量的变化情况,产生变化的相应原因; (四)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下一阶段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的种群、数量; (六)推荐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驱鸟员注意的事项: (七)鸟害防范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第二百零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 评估报告,每年末未对下一年度机场鸟害、虫害、鼠害等进行预测,制定防 治措施。 第二百零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 估报告提供给驻场航空运输企业。 对飞行安全有危害的鸟种及机场防范鸟害的主要措施应当在航行资料 上公布。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二百零六条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成立机场除泳雪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对除泳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该协 调机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负 责人组成。 第二百零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除泳 雪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消除泳雪天气对机场止常运行的影 响。 第二百零八条除泳雪预案应当遵循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 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的原则,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

第二百零九条除冰雪预案应当包

第二白零九条除冰雪预案应当包括: (一)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除泳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关闭跑道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程序: (五)针对干雪、湿雪、雪浆等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 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 第二百一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 (一)召开除冰雪协调会议,为冬季运行做准备; (二)对除冰雪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除冰雪车辆及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四)按照机场除冰雪预案,对车辆设备、编队作业、协调指挥、通 信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演练应当在航班结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机坪上实 地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入冬前演练次数不少于3次: (五)对除冰液等物资的有效性和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确定堆雪场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目视助航设施上的积雪以及所有影响导航设备电磁

第二百一十二条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 灯及其他助航设备。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 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二百一十三条降雪时应当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上 的积雪,防止道面产生冻胀和发生冻融破环。 第二百一十四条在航空器周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天型除雪设备 第二百一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 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除冰雪设备。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除 水雪设备配备应当能够达到编队除雪,并且一次编队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 40米宽范围的积雪,具备边下雪边清除跑道积雪的能力,保证机场持续开 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至500万人次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 当能保证雪停后1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 的机场,除泳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2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日 航班量少于2班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4小时内机场 可开放运行。 前款不适用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可参照上款执行。 年旅客吞吐量200方人次以上、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配备除泳液洒布车 第二百一十六条为保证机场尽快开放使用,在滑行道、机坪积雪厚 度小于5厘来时,可先仅清除标志上的积雪,以使航空器运行,但应当尽 快清除全部积雪 第二百一十七条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根据天气预报,在降雪前

洒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八条利用航班间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泳雪时,机场 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员,负责除冰雪工作的协调,并与空中交 通管理部门保持联络。所有除冰雪车辆应当与现场指挥员建立有效的通讯 联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当机场某一区域除冰雪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对该区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当及时将开放的区域报告空中交通管 理部门。 第二百二十条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天地区的机场,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事先确定泳雪堆放场地。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 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当及时将机坪上的 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二十一条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00 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承担航空器除冰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 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航空器除泳预案 配备必要的除泳车辆、设备和物资,并认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地消除天 气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 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 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 亭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机场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 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 工(含装饰装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对于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参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对影响安全的情况

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尽可能降低对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管理 机构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百二十六条未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机场 为进行不停航施工。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不停航施工期间的运行安全,并负责批准工程 开工。实施不停航施工,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具 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七条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 (一)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二)施工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 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 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等; (三)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人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 整图; (六)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 包括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条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 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

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百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甲请机场不停航施 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 任书; (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四)各类应急预案: (五)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 击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百三十三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 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四条机场不停航施工经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由空中交通 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看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资料生效后,方可 开始施工;不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通告发布 七天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二百三十五条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 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来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第二百三十六条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 内的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半小时,施工单位 应当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 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 第二百三十七条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 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在跑道两侧 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 高度不得穿透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两米,并 尽可能缩小施工区域。 第二百三十八条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航空 器通过时,滑行道中线或机位滑行道中线至物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 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物,并不得存在可 能吸入发动机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物体。 第二百三十九条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 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已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 其一部分上的灯光不得开后。被关团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 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第二百四十条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 域,必须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第二百四十一条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人口内移的,应当按照《民 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或修改相应的灯光及标志。 第二百四十二条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 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围栏应当能够承受航空器 次袭。围栏上应当设旗帜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照明。 第二百四十二条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各种管线应当设置醒目标 识。施工作业不得对电缆和管线造成损坏。 第二百四十四条在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实施检查,保持各种临时标 志、标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航空器活动区附近的临时标志 物、标记牌和灯具应当易折,并尽可能接近地面。 第二百四十五条邻近跑道端安全区和升降带平整区的开挖明沟和施 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红色或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在低能见度大气 和夜间,还应当加设红色恒定灯光。 第二百四十六条未经机场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 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第二百四十七条在导航台附近进行施工的,应当事先评估施工活动 对导航台的影响。因施工需要关闭导航台或调整仪表进近最低标准的,应 当按照民航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止式实施前发布航行通

第二百四十八条施工期间,应当保护好导航设施临界区、敏感区的 场地。航空器运行时,任何车辆、人员不得进入临界区、敏感区。不得使 用可能对导航设施或航空器通信产生十扰的电气设备 第二百四十九条易飘浮的物体、堆放的材料应当加以遮盖,防止被 风或航空器尾流吹散。 第二百五十条在航班间隙或航班结束后进行施工,在提供航空器使 用之前必须对该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施工车辆和人员的进出路线穿越 航空器开放使用区域,应当对穿越区域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现道面污染时 应当及时清洁。 第二百五十一条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统不能止常运行的,应当采取 临时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畅造成飞行区被淹没。 第二百五十二条因施工而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和集结点正 常使用时,应当采取临时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进入飞行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 申办通行证(包括车辆通行证)。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时,应当接 受检查。飞行区施工临时设置的大门应当符合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施工人员和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和路线 进出施工区域。因临时进出施工区域,驾驶员没有经过培训的车辆,应当 由持有场内车驾驶证的机场管理机构人员全程引领。 第二百五十四条进人飞行区的施工车辆顶部应当设置黄色旋转灯 标,并应当处于开启状态。

第二白五十五条施工车辆、机具的停放区域和堆料场的设置不得阻 挡机场管制塔台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观察视线,也不得遮挡任何使用 中的助航灯光、标记牌,并不得超过净空限制面。 第二百五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与机场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可靠的通讯 联系。施工期间应当派施工安全检查员现场值守和检查,并负责守听。安 全检查员必须经过无线电通信培训,熟悉通信程序。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航空油 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二百五十八条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 民航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 第二百五十九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航空油料供应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

书,并持续有效。 第二百六十条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的采购、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安全要求,并 经验收合格。 航空油料供应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 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 正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本单位的运行安 全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百六十二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对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 的要求,保证止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百六十三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油料质量监控体系,制 定在接收、中转、储存、发出、加注、检验及掺配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序、质量要求,并符合《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标准。 第二百六十四条航空器加油作业应当符合《飞机加油安全规范》的 要求。 运油车、加(抽)油车的性能、状况应当符合民航专用设备相关标准

爆安全装置的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二条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进行工程施工,应当制定相应 的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证航空油料供应安全 第二百七十三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的安 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并配置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应当遵守安全保卫和出入管 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 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采取防护措施。员工上岗时必须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 劳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应当通过污水 处理等净化设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油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废油的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跑、、滴、漏的油品应当及时回收,不得直接冲 洗到生产作业单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质等 应当集中处理。民用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容器的清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 求。

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

第二百八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及 时准确的信息和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均有免费提供 信息的义务及使用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将免费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 经营。 第二百八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场运行信息平台。 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 航班计划、航班动态等信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加以整 理后发布,保证各生产保障单位、旅客和机场其他用户及时获得所需信息 上述信息均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 度,包括航行资料报告制度、日常通报制度、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 第二百八十八条航行资料报告制度的要求如下: 当机场飞行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场空中 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航行资料。对可预见或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按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提前提供;对不可预见的临 时性的资料,应当及时提供。 (一)《机场使用细则》中的机场资料发生变更;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运行限制发生变 化;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数量、运行限制及物理特性发生变化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标志线、标记牌发生变化 (五)助航灯光设施、凤斗发生变化; (六)登机桥数量发生变化; (七)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 或变动,障碍灯发生变化; (八)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的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 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等级发生变化(不含临时的变化): (十)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设备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发布航行通告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日常通报制度的要求如下: 发现可能影响航空器正常和安全运行的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管制员)通报。 (一)跑道、滑行道或机坪道面破损或者拱起;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有积雪、雪浆或结冰: (三)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四)因积雪或者结泳而不开放使用的跑道、滑行道、机坪: (五)跑道、滑行道或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年旅客吞吐量1000方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每周向 民航局报告机场运行情况,报告应当抄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内容包括 决报和月报所包含的内容TB/T 3355-2014 轨道几何状态动态检测及评定,以及机场本周的旅客吞吐量、航空器起降架次 货运吞吐量、航班正常率等。

第一日九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设施设 备管理制度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巡视检查、检测、报告、维护,保持设施 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或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的 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方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七条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要 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 的持续适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止,并处以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八条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各驻场单位未遵守手册及机场 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止常运营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的管理规定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士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滥用管理

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民航局 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止,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民航局 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的,由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 企业及其他各驻场单位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正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局认可 的民航专用设备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二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 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员工培训和考核,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 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管理手册: 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惠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止,并处 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第一节的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未履 行飞行区设施设务维护职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今改正,并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塔台管制员 许可,人员、车辆进人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 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第三百零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第四节的要求进行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 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止,并处以1万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七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十九条要求指派相应 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大动态检查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 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八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要求履行净空和 电磁环境保护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 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九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章的要求采取措施防 范动物侵入,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使机场运行安全受到影响的, 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止,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一十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要求履行除冰雪 管理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惠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百一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机场施工管 理规定的,以及未按照本规定和机场施工管理规定落实施工管理工作的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百一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要求,未经民航局或 民航地区管理管理局批准,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 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上3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白五十七条的要求,航空油料供应 单位未取得航空油料供应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擅自在机场内从事 航空油料供应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百一十四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的要求,航空油料供应 设施设备和航空油料供应特种设备未经验收、检验或者检测合格而投入使 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处以1方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一十五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章第二节运 行安全管理的要求履行油料运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 理局责令改止,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 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一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

章的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义务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 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民航总局2000 年12月18日颁布的《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7

章的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义务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 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罪款。

年12月18日颁布的《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7 号)同时废止。

TY∕T 5002-2014 运动员营养品功效评价程序和方法年12月18日颁布的《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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