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0-2021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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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X V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7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衍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促进城乡供热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人身、财产和 公共安全,实现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乡镇、农村的供热工程项自必须执行本规范。本 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热电厂、生物质供热厂核能供热厂、太阳能供热厂等 厂区工程项目; 2热用户建筑物内供暖、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工程,生产 用热工程项目。 1.0.3供热工程应以实现安全生产、稳定供热、节能高效、保 护环境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和应急管理等政策; 27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3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1.1供热工程规模应根据城乡发展状况、能源供应、气 境和用热需求等条件,经市场调查、科学论证防洪建工程-砼施工方案,结合热负荷发 综合分析确定

设和供热行业发展的需要,确保公共安全,按安全可靠供热禾 低能耗的原则布置。 V

2.1.3供热能源的选用应因地制宜,能源供给应稳定可靠、经 济可行,能源利用应节能环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 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 2当具备热电联产条件时,应采用以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 热方式; 3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4禁止使用化石能源生产的电能,以直接加热的方式作为 供热的主要热源。 2.1.4供热介质的选用应满足用户对供热参数的需求。以建筑 物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为主的供热系统应采用热

2.1.4供热介质的选用应满足用户对供热参数的需求。以建 物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为主的供热系统应采月 水作为供热介质

2.2.1供热工程应设置热源厂、供热管网以及运行维护必要设 施,运行的压力、温度和流量等工艺参数应保证供热系统安全和 供热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运行工艺参数和供热质量监测、报警、联锁和调

控功能; 2设备与管道应能满足设计压力和温度下的强度、密封性 及管道热补偿要求; 3应具备在事故工况时,及时切断,且减少影响范围、防 正产生水击和冻损的能力。 2.2.2供热工程应设置满足国家信息安全要求的自动化控制和 言息管理系统,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2.2.3供热工程应设置补水系统,并应配备水质检测设备和水 处理装置。以热水作为介质的供热系统补给水水质应符合表 2. 2. 3 的规定。

2.2.4供热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 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一 2.2.5供热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满足系统功能、介质特 性、外部环境等设计条件的要求。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 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2.2.6厂站室内和通行管沟内的供热设备、管道及管件的保温 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2.2.7在设计工作年限内,供热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确 保安全、可靠。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时或因事故、灾害损坏后: 若继续使用,应对设施进行安全及使用性能评估。 2.2.8供热工程应采取合理的抗震、防洪等措施,并应有效防 止事故的发生。

2.2.7在设计工作年限内,供热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 保安全、可靠。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时或因事故、灾害损坏后 若继续使用,应对设施进行安全及使用性能评估。 2.2.8供热工程应采取合理的抗震、防洪等措施,并应有效 止事故的发生。

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夜间应设置照明、警示灯和具有反光

2.2.10供热工程建设应采取下列节能和环保措施:

2.3.8供热工程的运行维护及抢修等现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维护、抢修培训,并应掌握正常 操作和应急处置方法; 2维护或抢修应标识作业区域,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 标志; 3故障原因未查明、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作业人员不得离 开现场。 2.3.9进入管沟和检查室等有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检查有害气 体浓度、氧含量和环境温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应在专 人监护条件下进行。

3热源厂 3.1厂 区 3.1.1热源厂的选址应根据热负荷分布、周边环境、水文地质、 交通运输、燃料供应、供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 并应避开不良地质和洪涝等影响区域。 3.1.2热源厂内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厂外的建(构)筑 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通道应满足消防要求。 3.1.3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的外墙、楼板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 爆措施。

1独立设置的热源,当主机设备前走道总长度大于或等于 12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²时,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 2非独立设置的热源,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 3多层布置时,各层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 4当出人口为2个及以上时,应分散设置; 5每层出入口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疏散楼 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地面。 3.1.5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 燃烧设备间等,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 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敌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对采用燃气 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 小于12次/h。 2当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 于 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当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4送入锅炉间、燃烧设备间的新风总量,应大于3次/h的 换气量。 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数量计算。 3.1.6燃油供热厂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储罐,应存放在 专用房间内。钢瓶或储罐总容积应小于1m²。 3.1.7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燃气调 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3.2.1锅炉受压部件安装前应进行检查,不得安装影响锅炉安 全使用的受压部件。

格的压力表。额定工作压力不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 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6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 压力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压力表量程应为试验压 的1. 5 倍~3倍

3.2.3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炉应有1个安全阀按整定压力最低值整定,锅炉配有过热器时 该安全阀应设置在过热器上。

表3.2.3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2对于脉冲式安全阀,表中的工作压力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其他类 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设地点的工作压力。

2.4热水锅炉应有1个安全阀按整定压力最低值整定幸福人家南地块-施工组织设计,整定

3.2.7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烟道应在烟气容易集聚处设置 泄爆装置。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锅炉共用烟道 和烟

3.3.1供热管道不得与输送易燃、易爆、易挥发及有毒、有害、 有腐蚀性和惰性介质的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3.3.2热水供热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设置带 止回阀的旁通管。

3.3.3设备和管道上的安全阀应铅垂安装DLT1033.5-2014标准下载,其排汽(水)管的

.3.3设备和管道上的安全阀应铅垂安装,其排汽(水)管

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排出口的公称直径,排汽管底部应设置疏水 管。排汽(水)管和疏水管应直通安全地点,且不得装设阀门。 3.3.4容积式供油泵未自带安全阀时,应在其出口管道阀门前 靠近油泵处设置安全阀。 3.3.5燃油系统附件不得采用可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3.3.6当燃气冷热电联供为独立站房,且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 力大于0.8MPa时;或为非独立站房室内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 0.4MPa时,燃气管道及其管路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 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 3.3.7热源厂的燃气、蒸汽管道与附件不得使用铸铁材质,燃 气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3.3.8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 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环境的 场所。 3.3.9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燃烧设备间和有液化石油气 管道的房间,室内地面不得设置连通室外的管沟(并)或地下通 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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