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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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pdf

力更建筑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且具 有下列特点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 (1)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 #价值; (2)反映珠海市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4)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5)其它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万史建筑应重点保护建筑外观形式、建筑与历史环境的关系、有特 色的空间组织方式和结构形式、有特色的室内陈设与装饰等。在确 保其价值特色的前提下,允许对其内部进行设施改造、结构优化和 使用性质调整,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批。

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守下

(1)除确需建造的历史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应新建建筑物,应以 保存、修和维修为主,必须完整保留其中尚存的历史真迹部分 (2)充许加固危房及工程管网设施做必要的改造更新以提高和 改善环境条件,不应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 设活动。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在功能、 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应改 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应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10章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

DL/T 1900-2018 智能变电站网络记录分析装置技术规范.pdf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

10. 1. 1. 1 无地下或半地下结构的建筑工程 (1)用地红线规划检验: (2)施工放线规划检验; (3)首个标准层(土0)规划检验; (4)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规划检验。 10. 1. 1. 2 有地下或半地下结构的建筑工程 (1)用地红线规划检验: (2) 施工放线规划检验; (3) 地下或半地下结构规划检验; (4)首个标准层(土0)规划检验: (5)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规划检验。 10. 1. 2 市政工程规划检验 (1)用地红线规划检验; (2)施工放线规划检验: (3)地下管线覆土规划检验。 10. 1.3 规划检验内容 10.1.3. 1 用地红线规划检验:实地检测建设用地全部红线点(含建设用地 线拨地定桩辅助点)坐标,检核其拨地定桩位置与规划条件是否利

1 无地下或半地下结构的建筑工程 (1)用地红线规划检验: (2)施工放线规划检验: (3)首个标准层(土0)规划检验; (4)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规划检验。 2 有地下或半地下结构的建筑工程 (1)用地红线规划检验: (2) 施工放线规划检验; (3) 地下或半地下结构规划检验; (4)首个标准层(土0)规划检验: (5)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规划检验。 市政工程规划检验 (1)用地红线规划检验; (2) 施工放线规划检验: (3)地下管线覆土规划检验

10. 1. 3. 2

用地红线规划检验:实地检测建设用地全部红线点(含建设用地红 线拨地定桩辅助点)坐标,检核其拨地定桩位置与规划条件是否相 符。

建筑工程施工放线规划检验

(1)有地下或半地下结构的建筑工程,实地检测施工放线后地下 或半地下结构底层外围轴线(灰线)及其上方地上结构主要桩位验 则点坐标、基坑底面高程,检核地下或半地下结构底层及其上方地 上结构主要桩位水平空间位置、外围轴线边长、地上结构主要桩位 间边长、地下或半地下结构外围轮廓形状和基坑底面高程与规划条 件是否相符。 (2)无地下或半地下结构的建筑工程,实地检测施工放线形成的 首层结构外围轴线(灰线)验测点坐标,检核首层结构外围轮廓形 状、外围轴线边长、水平空间位置与规划条件是否相符。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10.1. 3. 3 建筑工程地下或半地下结构规划检验:实地检测地下或半地下结构 顶层外围轴线验测点坐标、顶板上缘高程,检核地下或半地下结构 顶层外围轮廓形状、外围轴线边长、顶板上缘高程与规划条件是否 相符。 10. 1. 3. 4 建筑工程首个标准层(土0)规划检验:实地检测首个标准层及土0 层外围轴线边长、首个标准层结构底板上缘高程和层高、土0层室 内地坪高程和层高,检核首个标准层和土0层结构外围轴线边长, 外围轮廓形状、首个标准层结构底板上缘高程和层高、土0层室内 地坪高程和层高与规划条件是否相符。 10. 1. 3. 5 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规划检验:实地检测商品房屋已建相关建筑层 (设计仅有一种标准层时,指已建最高层、中间层;设计有多种标 准层时,指已建最高层、每种标准层的一个建筑层)外围轮郭边长 或辅助检测结构外围轮廓验测点坐标、已建最高层结构顶板上缘高 程,检核已建相关建筑层结构外围轮廓形状、外围轮廓边长、已建 最高层结构顶板上缘高程、当前建设层数与规划条件是否相符。 10. 1.3. 6 管线、道路、桥梁及其它建设工程施工放线规划检验:实地检测建 设工程起点、终点、转折点、接驳点、交叉点及其它主要特征点(建 设工程特征点)的坐标,检核建设工程特征点的水平空间位置、相 对位置与规划条件是否相符。 10.1.3.7 地下管线覆土规划检验:实地检测地下管线各类地下管线起点、终 点、转折点、接驳点、交叉点、检修井、阀门井及其它主要特征点 (地下管线特征点)的坐标、高程(外顶或内底高程),检核地下 管线特征点的水平空间位置、竖向空间位置、相对位置、高程与规 划条件是否相符。

规划检验验测要素验测限差规定

用地红线验测点验测限差规定:用地红线验测点相对于许可点位, 验测限差规定为士14厘米。

建设工程验测点验测限差规定

(1)建(构)筑物、管线验测点相对于许可点位,验测限差规定 为±21厘米。 (2)道路、桥梁、其它建设工程验测点相对于许可点位,验测限 差规定为土14厘米。 用地红线或建设工程边长验测限差规定:用地红线或建设工程验测 边长(间距)相对于许可边长(间距),验测限差规定为土10厘米。 建设工程层高验测限差规定:建设工程验测层高相对于许可层高 验测限差规定为土6厘米,

第10章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

10. 1. 4. 5 建设工程验测点高程验测限差规定:建设工程验测点验测高程相对 于许可高程,验测限差规定为土14厘米。基坑底面高程验测限差 规定为土28厘米。因填海造成地基易下沉区域、海岛等边远地区, 施工放线中的高程验测限差可放宽一倍。

规定为土28厘米。因填海造成地基易下沉区域、海岛等边远地区, 施工放线中的高程验测限差可放宽一倍。 10.1.5 规划检验验测要素验测结果符合性评定标准 10. 1. 5. 1 平面验测点点位相对于许可点位,点位验测偏差小于等于点位验测 限差者,评定为“验测点平面位置与规划条件相符”;点位验测偏 差大于点位验测限差者,评定为“验测点平面位置与规划条件不符” 10.1. 5. 2 用地红线或建设工程边长符合性评定标准:用地红线或建设工程验 测边长相对于许可边长,验测较差小于等于验测限差者,评定为“验 测边长与规划条件相符”;否则评定为“验测边长与规划条件不符”。 10.1.5. 3 建设工程层高符合性评定标准:建设工程验测层高相对于许可层高 验测较差小于等于验测限差者,评定为“层高与规划条件相符”; 否则评定为“层高与规划条件不符”。 10.1. 5.4 建设工程验测点高程符合性评定标准:建设工程验测点验测高程相 对于许可高程,验测较差小于等于验测限差者(自流重力管线不出 现反坡者),评定为“高程与规划条件相符”;否则评定为“高程与 规划条件不符”。 10.1. 5. 5 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符合性评定标准:建设工程平面验测位置相对于 许可位置,同向偏移的全部验测点平均点位验测偏差小于等于点位 验测限差者,评定为“平面位置与规划条件相符”;否则评定为“平 面位置与规划条件不符”。 10.1. 5.6 建设工程形状符合性评定标准:建设工程验测边长相对于许可边长 验测边总数80%以上(含80%)的验测边验测较差小于或等于验测 限差者,评定为“形状与规划条件相符”;否则,评定为“形状与 规划条件不符”。 10.1.6 规划检验时间节点要求 10. 1. 6. 1 用地红线规划检验时间: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放线前, 10.1. 6. 2 建筑工程施工放线规划检验时间节点: (1)有地下或半地下结构的建设工程:完成地下或半地下结构基 坑开挖及地下或半地下结构底层外围轮廓施工放线,进行结构施工 前; (2)无地下或半地下结构的建设工程:首层施工放线完成,进行 法板施工前

用地红线规划检验时间: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放线前, 建筑工程施工放线规划检验时间节点: (1)有地下或半地下结构的建设工程:完成地下或半地下结构基 坑开挖及地下或半地下结构底层外围轮廓施工放线,进行结构施工 前; (2)无地下或半地下结构的建设工程:首层施工放线完成,进行 结构施工前。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10. 1. 6. 3 建筑工程地下或半地下结构规划检验时间节点:地下或半地下结构 顶层顶板完成,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前。 10. 1. 6. 4 建筑工程首个标准层(土0)规划检验时间节点:首个标准层结构 完成,进行首个标准层以上结构施工前。 10. 1. 6. 5 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规划检验时间节点:商品房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 申请预售许可前。 10. 1. 6. 6 管线、路桥、其它建设工程施工放线规划检验时间节点:建设工程 施工放线完成,进行施工前。 10. 1. 6. 7 地下管线覆土规划检验时间节点:隐蔽性管线工程敷设完成,进行 覆土前。 10. 1. 7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规划检验参照以上标准执 行。 10. 1. 8 建筑工程在规划检验中发现的以下情形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 10. 1. 8. 1 局部减建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 (1)公益类建筑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局部减建,项目主管部门 无异议的。 (2)尚未预售或销售的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不涉及减少公 共配套设施的局部减建。

局部增建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

(1)地下室局部增建,增建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不影响周边通 行及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 (2)由于结构、造型等需要,增建部分结构梁、结构板、空调板 花池、水槽等设施,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 (3)由于消防、人防等强制要求,增加管井、风井,水平投影面 积小于10平方米的,局部增加设备夹层,不增加计容面积的

标高调整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

(1)增加建筑高度小于1.0米,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 (2)室外地坪或室内地坪绝对高程提高或降低小于0.5米,不增 加计容建筑面积,不影响周边通行及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

(1)公益类建筑及尚未预售或销售的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 调整分层平面布局、套内平面布局,不影响规划使用功能,不影响 建筑功能比例关系,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 (2)办公、商业类建筑由小开间合并成大开间的。 (3)层高与规划许可不符,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 (4)阳台尺寸或造型调整,阳台与套内分隔墙位置移动,花池与 阳台为同一底板或与阳台未分隔,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 (5)飘窗、落地窗尺寸或造型调整,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

第10章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

(6)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建筑小品、绿化附属工程、无上盖的 游泳(戏水、喷水)池等,不影响周边通行及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 (7)建筑主体平面验测位置相对规划许可位置偏移小于0.5米(临 街除外)的。 等合以上规定,规划检验数值不超过规定验测限差50%的,可视为 不影响规划实施。 市政工程平面点位、竖向标高检测超限,但在限差值1倍以内,仍 然符合市政工程设计规范要求,边线布置不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的, 可视为不影响规划实施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内容及要求

(1)实测1:500规划总平面勘测图,按现状描绘各项地形要素, 标示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地下半地下结构轮廓线等规划许可 的内容及建筑工程的现状(包括与规划许可不符的情况)。 (2)实测1:500规划总平面勘测图的勘测范围:应当包括建设用 地红线范围及建设用地红线周边第一栋建筑物或第一条市政道路 或20米范围;分期规划建设的,应当包括分期规划建设的范围及 周边10米范围。 (3)实测建筑单体分层套区平面勘测图,按现状描绘建筑单体分 层平面布局,标示分层平面布局现状及与规划许可不符的内容(形 状、数值、功能)、分层平面布局核实数据。 (4)实测建筑单体竖向高度及高程,按现状描绘建筑单体竖向布 局、立面色彩及与规划许可不符的内容(形状和数值)、单体竖向 布局核实数据。 (5)实测并计算规划条件各项内容的数据

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内容及要求

(1)实测1:500规划总平面勘测图,按现状描绘各项地形要素, 标示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桥梁中线及边线以及与规划许 可不符的内容(形状和数值),勘测范围应当包括建设范围及周边 10米范围。 (2)实测1:500管线总平面勘测图:按现状描绘管线平面位置 管线特征点、塔(杆)位特征点、管线特征点连接方向,标示与规 划许可不符的内容(形状和数值)及管线边线周边10米范围的现 状地形要素。 (3)实测并计算规划条件各项内容的数据

(1)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核实以下内容:建设工程的用地 位置、建设规模、建筑边界、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标 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覆盖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规划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总平面布局、规划使用功能、公共配套设施等各项强制内容。 (2)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核实以下内容:建设工程的用地 位置、建设规模、边界、线位、标高、规划总平面布局、规划使用 功能等各项强制内容。 (3)市政工程的有关配套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 规划条件核实的有关规定办理

(1)点位、边长、层高、高程、平面位置等误差:按照本标准与 准则的10.1.4及10.1.5评定为与规划条件相符,则视为合理误差, (2)建筑面积误差: 1)核实范围:单个独立编号(包括后缀序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中的建筑物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核实范围为分期规划条件核 实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 单个或多个独立编号(包括后缀序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 所有建筑物同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核实范围为每个独立编号 (包括后缀序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所有建筑物。 2)核实内容:地上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各 规划使用功能建筑面积(按照本准则中用地分类的小类为标准划 分。 3)核实标准:由于施工误差及局部调整导致核实范围内所有建筑 物的地上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各规划使用功 能建筑面积均不超过规划许可1%且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为合理 误差;临时建(构)筑物的上述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3%的为 合理误差。 (3)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住宅建筑物每层的层高允许误差应控 制在0.06米(含0.06米)以内。超出合理误差,建筑物高度超过 报建审批高度不足标准层高的二分之一的,折算为标准层面积的二 分之一计计容建筑面积,超过报建审批高度二分之一层至一层的, 折算为一层标准层面积计计容建筑面积。 (4)其他技术经济指标误差:由于点位、边长、层高、高程、平 面位置、建筑面积等合理误差产生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误差视为合 理误差。

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评定标准

(1)申请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内容已全部完成。 (2)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3)点位、边长、层高、高程、平面位置、建筑面积误差符合合 理误差的规定。 (*)存在与规划许可不符的内容或不符合合理误差的规定,但已 按照要求改正、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或已经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完毕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参照以上标 隹执行。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 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 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 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同一地块或建筑物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使用功能,如住宅、办 商业、工厂等。 B.03. 地块 一个连续的区域,并可辨认出同类属性的最小的土地空间区域 B.0*.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B.05. 基准容积率 为各类用地的地块容积率计算的基准值。 B.0*. 修正系数 在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地块微观区位条件,基于规划报 理性、政策导向等方面考虑,需给予提高或降低容积率所赋予的指

B.12. 中心城区 指由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南屏、湾仔、洪湾组成,面积约 1*0平方公里,即香洲城区和南湾城区范围。其他地区是指除中心城 区以外的地区。 B. 13. 公共交通 供公众乘用的各种交通方式的总称,本标准主要指轨道交通和道路公 共交通

指由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南屏、湾仔、洪湾组成,面积约 1*0平方公里,即香洲城区和南湾城区范围。其他地区是指除中心城 区以外的地区

B.13. 公共交通 供公众乘用的各种交通方式的总称,本标准主要指轨道交通和道路公 共交通。

供公众乘用的各种交通方式的总称,本标准主要指轨道交通和道路公 共交通。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行的城市公共客*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 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导向轨道系统、市域 快速轨道系统。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 和停车*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全部控 制出入的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车道、全部或部分采 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B.1*. 主干路 在城市道路网中 的道路

为以交通功能为主的城市干道,强调“通行功能”,通行能力较大, 连接区域,连续性强,一般限制周边用地开口,车流速度较高。 B.20. 服务性主干道 兼有“通行”与“通达”功能,主要服务道路周边用地上的各类活* 及交通的对外联系,车速一般不高,连续性较交通性主干道弱,

B.21. 次干路 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干路,与主干路相连接构成完整的城市干虽 统。 B.22. 支路 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联系次干路或供区域内部使用的道路。 B. 23. 城市道路网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 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

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库)。 B. 33. 公共充电站 为社会公众提供电*汽车充电和(或)电池更换服务,并能够在充电 过程中对充电机、*力蓄电池进行状态监控的*所。

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 基本方式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合流制

附录B名词解释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B. *5.城市污水城市中排放各种污水和废水的统称,它由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入渗地下水三部分组成。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被截留的雨水。B. **.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B. *7.城市污水系统城市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B. **.污水处理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B. **.面源污染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受纳水体,使受纳水体遭受污染的现象。B. 50.低冲击开发强调城镇开发应减少对环境的冲击,其核心是基于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城镇排水系统,合理利用景观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减少城镇面源污染。B. 51.再生水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B. 52.高压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架设110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专用通道。B. 53.用电负荷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B. 5*.供电电源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155

电站总称。 B.55. 城市变电站 城市电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B.5*. 开关站(开闭所) 城市电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B.57. 邮件处理中心 位于邮路汇接处的邮政网节点和邮件的集散、经传枢纽,也称邮政枢 纽(或邮件分抹封发中心)。 B.5*. 邮政支局 担负邮政收寄和投递主要任务的邮政分支服务网点。 B.5*. 室外宏基站 在移*通信网中,布置在室外且覆盖半径较大(一般为几百米至几千 米)的基站被称作宏基站。 B.*0. 室内分布系统 在移*通信网中,为了补充室外宏基站信号覆盖不足、不稳定或为了 提高话务量的吸收,设置于商*酒店等大型活**所、中高层及以上 建筑物内或信号覆盖差的地铁、隧道等地下建筑物内的分布式基站。 B.*1. 居民生活用气 指城镇居民住宅内使用的燃气。 B.*2. 商业用气 指城镇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内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B.*3. 月高峰系数 计算月的平均日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B.**. 日高峰系数 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B.*5. 小时高峰系数 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平均小时用气量之 比。 B.**. 环境卫生设施

是指由收集车转载到转*车的转*设施 B.70. 综合管廊 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 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B.71. 工业管廊 工业园区用于敷设输送油、气等非市政类管道的专用通廊。 B.72. 综合防灾与减灾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 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 防措施。 B. 73. 城市消防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B.7*. 城市人民防空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 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B.75. 城市防震减灾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 措施。 B. 7*. 城市防洪、防涝、防潮

B.70. 综合管廊 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 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 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 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 防措施。 B. 73. 城市消防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 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 防措施。

附录B名词解释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防涝、防潮的设防标准B. 7*.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B. 7*.街区由城市高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铁路、自然边界及其它边界等围合形成的具备主导城市功能或特色的范围,街区由街道和街块组成。B. *0.街道在城市范围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各式建筑物,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道路。B.*1.公共空间指可供公众自由进入并开展休憩、娱乐、**、购物等活*的空间,主要包括街道、**、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也包括地块内向公众开放的空间。B.*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新规划区包含道路两侧绿带)的边界线。B.*3.用地红线建设用地范围的边界线。B. **.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B.*5.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B. **.建筑红线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最小退让控制线,具体退让距离根据本标准准则及有关规范执行。B. *7.贴线率15*

附录B名词解释指建筑物贴建筑控制线的界面长度与建筑控制线长度的比值。B. **.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B. **.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B. *0.地下室符合法规要求且具有建筑使用功能或配套功能的地下空间。B. *1.附属公用设施用房(1)用于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2)用于防灾、防护工程,以及为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3)用于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B. *2.裙房、塔楼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米的附属建筑为裙房,也称为裙楼。超过2*米的按高层建筑相关要求控制。裙房以上的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B. *3.骑楼指沿街建筑的二层以上部分出挑,其下部用立柱支撑,形成半室内人行空间的建筑形态。B. **.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GB/T5032*-2001标准下载,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B. *5.内天井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B. **.室外透空空间建筑外墙或阳台栏板之间,由不计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等围合形成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15*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两个及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B.**.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 不超过1.5米的栏杆除外)的开空间层。 B.**. 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B.100.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 (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B.101.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 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B.102.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 面积1/2的楼层。 B.103. 建筑面宽 建筑物连续面最大投影的长度。 B.10*. 地下空间 地表以下以土体或岩体为主要介质的空间领域。城市地下空间指城市 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B.105. 水源保护区 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B.10*. 基本农田 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建筑物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 (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地表以下以土体或岩体为主要介质的空间领域。城市地下空间指城市 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DB32/T 3315-2017标准下载

序确定的特殊保护区域

B.10*.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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