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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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建立统一的火火救援记录信息库,在 同的阶段分别记录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等信息,形成 接受报警到灭火救援结束整个过程的信息档案。

5.1.8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录音录时功能要求。录音

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的诊

1本款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是城市接收、处理火灾及其他灾 害事故报警的消防专业系统设备(模块),根据当地接处警体制,可 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设置在公安 机关指挥中心的火警受理终端应与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的调度指挥终端互联,保持接处警数据同步并能信息共享。 2本款针对系统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并发的2个以上火灾 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的要求,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设置数量不得 少于2套且是最低的下限要求。各地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最大火 警日呼入数量、最大火警呼入峰值等参数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

3本款规定了报警呼入数量很大的城市可将火警受理终端 分为接警终端和处警终端。在接警终端集中接收报警,排除误报 警或假报警、合并重复报警后由处警终端完成编制出动方案、下达 出动指令等处警流程JGJ/T 421-2018 冷弯薄壁型钢多层住宅技术标准,有利于提高接警速度,避免报警线路拥堵。 4本款规定了每个火警受理终端坐席可设置多个显示屏,能 同时显示相关文字、数据、地理、图像等信息,为接警员提供丰富的 接处警资料。 5本款为有效提高接处警效率,规定火警受理终端坐席之间 能进行警情转移,多个终端可协同处警。例如:可用一套火警受理 终端集中接收报警,同时用另一套火警受理终端完成编制出动方 案、下达出动指令等处警流程。值班长坐席可监督其他接处警坐 席工作,必要时直接完成接处警操作。 6本款规定了火警信号应有明显提示,防止延误或漏接。 5.1.10本条规定了火警受理终端应具有的工作界面。在火警受 理终端上应可完成通信控制、火警受理和显示对应的消防地理信 息等的全部操作。 13本款是要求能够在火警受理终端上调用消防指挥决策支 持子系统实现的信息查询、预案管理、辅助决策功能

5.1.11本条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要求。

11本条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站

1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的设置要求。 2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应具有接收出动指令,并打印 出车单功能。在系统设计中,应保证消防站火警终端接收和打印 出车单的速度满足消防站接警出动实战要求。 3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台应设置联动控制装置。可 在本地手动或由指挥中心火警受理终端控制警灯、警铃、火警广 播、车库门等的启动。 4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能够录入、更新本消防站的消 防实力、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消防资源信息数据。消防资 源信息内容见本规范第5.8.4条的要求。

5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能检索查询有关火灾及其他 灾害事故、消防资源、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灭火救援预案、灭火救援 记录和统计等消防情报信息。 6本款规定了消防站火警终端的录音录时功能应符合本规 范第5.1.8条的要求,即与火警受理录音录时功能相同。

5.2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2.1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便 青晰理解和总体把握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灾情报告接收、欠 青判断、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决策指挥、信息记录的方法利 过程。

5.2.2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报告接

是能够检索火灾及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二是能够对接收的 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的判断。

5.2.6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调度指

5.2.7本条规定了调度指挥终端应具有的工作界面。在调度指 挥终端上应能完成通信控制、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决策指相关 信息等全部操作。

解和总体把握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接收指令、采集现场信息、作战指 挥、信息报送、信息记录的方法和过程

指挥子系统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应能实时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 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的灾情通报和灭火救援行动 指令。

5.3.3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采集的现场信息内容,要求现

杨指挥子系统能够通过各种渠道采集火灾及灾害事故态势信息 到达现场的消防车辆、人员、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灭火剂等信息,理 场气象、道路、消防水源、建(构)筑物等环境信息,现场实况图像 为灭火救援作战指挥提供信息支持

5.3.4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作战指挥功能要求。

指挥子系统应能对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判断,能 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决策支持数据库,随机编制灭火救拉 方案,通过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和计算机通信网络 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进行现场指挥通信。

指挥子系统通过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和计算机通信网 各,将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态势信息,现场气象、消防水源、建 构)筑物等环境信息,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方案和力量部署信息,理 汤实况图像信息等报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5.3.6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信息记录功能要求。现场

指挥通信网络。 3本款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进行不同通信网络的语 音、数据通信交换。 4本款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通过移动图像传输设备 将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图像传输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5本款规定了现场通信指挥子系统应具有现场扩音广播功 能,能够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进行指挥扩音广播。 6、7这两款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能进行无线和卫星通信 组网,组网具体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12节、第5.13节的要求。

5.3.9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图像信息应用功能要求

场指挥子系统应能接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传输的消防图像监控 息、公安图像监控信息;能召开各种形式的视音频指挥会议,以 全面、直观、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可实现异地会商和实施可视调 指挥。

3.10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控制功能要求

5.3.10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通信控制功能要求。 现场指挥子系统应能实现有线、无线、卫星等通信设备的集中 控制。

5.3.11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

5.3.11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应具 有的工作界面。在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上应可完成现场指挥通信 的全部操作,并能显示相对应的消防地理信息以及设备状态监测

5.3.11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现场指挥终端等设备

5.3.12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控

能要求。便携式消防作战指挥平台是现场指挥子系统的移动指 通信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一般是将多种功能集成于携带方便 指挥箱中。

5.3.13本条规定了现场指挥子系统的消防信息显示功能要求

在以车辆等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LED或LCD或按

可以是船等其他交通工具。必要的保障设施包括作战指挥和通信 控制室、供电、防雷与接地、空调、照明、生活保障等

5.4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5.4.1本条参照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同类系统及标准,规定了 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的模拟训练功能要求。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应能够利用系统资源进行重特大火灾灭火救援预案的三维动态仿 真演练、跨区域作战、多层次现场指挥进行模拟训练和效果评估。 5.4.2本条参考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三维建模软件、驱动软件规定 了指挥拟训练子系统的虚拟危直功能的要求

了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的虚拟仿真功能的要求

5.5.1本条规定了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入现场指挥子系 统采集、传输的现场实况图像信息,供调度指挥人员直观了解现场 情况。

5.5.2本条规定了消防图像管

点区域、消防重点建(构)筑物、消防重点部位设置的消防监控图像 信息采集点采集、传输的实况图像信息,供接警调度人员直观了解 城市消防安全情况

5.5.3本条规定了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与公安图像监控 统联网,获取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道路图像信息,与本规范 5.5.2条规定的图像信息互为补充,供接警调度人员直观了解 市消防安全和交通道路情况

5.5.4本条规定了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收辖区消防站 程监控图像信息,实时掌握消防站执勤备战、火警出动等情况。车 区消防站远程监控图像信息是指城市消防机构在本辖区消防站 设置图像监控点接收的显示通信室、车库门、训练场等图像信息

5.5.5本条规定了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车辆实时

况,实现灭火救援战斗行动可视

5.5.6本条规定了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依托视音频会

5.5.6本条规定了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依托视音频会议系 统进行可视指挥,并能参加公安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等的视音频指 挥会议。

5.5.7本条规定了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的管理和控制功能

一是应能整合火场灾害事故现场图像信息、城市消防图像监控信 息、消防站远程监控图像信息、视频会议图像信息等资源,实现集 中管理;二是能按权限进行图像信息的调用和对前端设备进行操 作控制,

5.5.8本条规定了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应能对各类图像信息进

5.6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

5.6.1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辆监控功能要求。 其中第3款是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能根据实际需要按省、地、 市等指挥层级实现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能检索显示指定火场区域 内的全部消防车辆实时状态信息,能检索显示指定消防车辆的位 置等实时状态信息

5.6.2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灭火救援信息传输功

能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除实现消防车辆监控功能外,可根 据实际需要实现接收车载终端发送的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 等车辆状态,传输有关灭火救援信息。

车载终端应能实现定位本车的位置,并将本车位置、运行(速度、行 驶方向)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能传送本车待 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信息和底盘、上装等车辆参数信 息以及视频监控信息等,接收、发送、语音播报有关灭火救援信息, 查询显示常用目的地、重点目标以及水源分布等;应能利用地理信 息等技术,实现消防车辆自主导航。

5.6.4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

5.6.4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 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系统数据精度、响应时间应符合灭火救援调度 指挥需要。

5.7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

5。7.1本条规定了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的火火救援信息查 询功能要求。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应以地理信息为应用界 面,实现灾害信息、消防资源信息、辅助决策信息、灭火救援行动信 息、记录和统计信息等消防信息的随机查询,

5.7.2本条规定了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的预案管理功能要

求。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的预案管理功能包括预案制作

5.7.3本条规定了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的辅助决策功能要

求。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应能依据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数据 和现场环境信息,综合分析评估灾害发展趋势和后果,提供相应的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处置对策、灭火救援行动战术原则、技术方法 及典型方案等建议,并根据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为科学 制订最佳作战方案、缩短决策时间提供技术支持

5.8.1本条规定了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要求。 包括信息的录入、编辑、更新、存储、交换、检索、统计、发布等。 5.8.2本条规定了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 结构、信息交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国家有 关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信息交换等标准是指挥信息管理子 系统设计的基本依据,也是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 保证。

5.8.4本条规定了消防资源类信息内容。包括消防实力、消防 辆状态、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 位、灭火救援专家、战勤保障等信息。

5.8.5本条规定了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内容。包括消防安

5本条规定了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内容。包括消防安 点单位、危险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灭火救援技 以及气象等信息

5.8.6本条规定了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内容。包括各类灭火救

接处警录音录时信息、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 息等。

5.9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

5.9.1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与火警受理子系统关联 应用要求。在火警受理终端的地理信息窗口应能操作显示本条要 求的全部内容。

统和现场指挥子系统关联应用要求。在调度指挥终端和现

统和现场指挥子系统关联应用要求。在调度指挥终端和现场指挥 终端的地理信息窗口应能操作显示本条要求的全部内容。

系统关联应用,显示现场消防车辆的实时位置和动态轨迹。可 据应用需要整合到火警受理终端、调度指挥终端和现场指挥 的地理信息窗口显示

5.9.4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指挥决策

5.9.4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指挥决策支 持子系统关联应用,标绘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及趋势、灭 火救援态势、临机灾害处置方案、灭火救援作战部署等。

5.9.4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指挥决负

5.9.5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与消防图像管理

系统关联应用,定位显示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实况图像、城市消 监控图像、消防站远程监控图像、消防车辆监控图像等的信息采

点分布信息。可根据应用需要整合到火警受理终端、调度指挥级 端和现场指挥终端的地理信息窗口显示,实现图像信息与警情 联动。

5.9.6本条规定了地理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消防地理信息是建立在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之上的消防专 应用系统,国家有关地理信息技术标准是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级 计的基本依据,也是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5.9.7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组成结构要求。消

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图及其属性数据由各行业通用的基础地 息、警用公共地理信息和消防专业地理信息构成

5.9.8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使用的地图数据比依 求。在全国范围统一地图数据比例,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的消 地理信息平台,并基于该平台实现全国消防情报信息管理、跨区 调度指挥等应用。

5.9.9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地图数据显示控制功

1~4这4款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按不同的便 需求选择显示有关的消防地理信息地图数据。 5~8这4款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具有的放大 小、平移、漫游、注记符号和文字、自动切换图层、支持影像图叠 等显示控制功能。

功能要求。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应能根据不同查询条件在电一 图上进行精确或模糊定位

5.9.12本条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制图输出功能要

以及导出,根据需要完成各种专题图的制作和输出、Web发布、电 子数据拷贝等。

5.10.1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信息接入和集中控制 管理功能要求。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由大屏幕显示设备、信号选 择切换设备、音响设备、集中控制设备以及显示控制应用软件组 成。通过图形化的界面,对汇集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移动消防指 挥中心的所有视频、音频信息及文字图形进行组合选取、集中显 示、控制和管理,使指挥人员能够快速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火情 动态、交通状况等信息,为指挥人员作出迅速、准确的分析判断,进 行有效的调度指挥提供实时、直观的信息支持。 5.10.2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切换控制功能要求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应能设置多种显示模式,能实现不同演示模 式的切换,切换控制操作简单、方便。 5.10.3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信息显示要求。 5.10.4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的各种设备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国家有关图文信息显示设备的技术标准 是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设计的基本依据,也是消防信息显示子系 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5.10.5本条规定了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 显示设备应能支持各种分辨率的信号,屏幕亮度和视角适应接警

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火火救援有关单位的语音通信线路。这 是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与各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建立灭火救援联动机 制,统一调度指挥和协同处置的重要技术手段。本款为强制性条 款,必须严格执行。

警调度专线状态的自动检测,火警调度语音专线和数据专线宜采 用直达专线的方式。数据调度专线带宽不低于2M是最低的下限 要求,各地应根据传输灭火救援指令、调度灭火救援力量和实现消

5.12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

5.12.1本条规定了消防无线通信网络的基本要求。 1本款规定了应设置独立的消防专用无线通信网。消防无 线通信组网技术系统可以采用常规移动通信系统,也可以采用集 群移动通信系统。公安消防队加入当地的公安集群移动通信系统 时,应设置消防分调度台和一定数量的独立编队(通话组),建立灭 火救援调度指挥网。 2、3这两款规定了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应能保证各级消防 辖区指挥通信。 4本款规定了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具有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能够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或突发技术故障等紧急情况。 5、6这两款规定了现场协同通信的方法和要求,应在不打乱 消防部队内部通信体系的前提下,保证与地方专职消防队、应急联 动相关单位等灭火救援力量的联合作战协同通信。 7、8这两款规定了无线通信子系统能在特殊通信环境下,保 证现场通信不间断。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在无线通信盲区、 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现场便用的通信装备器材。

5.12.2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网的基本结构要求。城 市消防无线通信网在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即三级组网,分别应用 于城市消防管区覆盖通信(消防一级网)、现场指挥通信(消防二级 网)、灭火救援战斗通信(消防三级网)。每个层次可以根据情况采 用不同技术系统组网。在现场通信中,还应根据本地情况指定这 三个网的网间信息沟通方法,

5.12.3本条规定了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的数据通信功能要求。

消防移动数据通信主要传输灭火救援数据和图像信息,支持现 指挥子系统、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 防情报管理子系统、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在火场及其他灾害事 现场上的应用。消防移动数据通信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安全有 要求,有严格的信息安全接入措施。数据通信的传输速率、误码 等技术指标也要满足灭火救援作战指挥的需求,

5.12.4本条规定了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的工作频率要求

分利用消防专用频率组网,根据需求积极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 背景噪声小、传输特性好、不与民用大功率发射设备同频段的民 频率,合理配置并严格管理有限的消防无线通信频率资源是消 无线通信畅通的前提条件

5.12.5本条规定了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设备的工作环境要求。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的设计应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相关 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周全考虑工作环境,保证无线通信设备的正 常工作。

要求。通信天线杆塔的设计和架设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

5.13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

5.13.1本条规定了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消 卫星通信子系统应能够传输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语音、数据、图

信息,移动卫星站应能迅速展开,用较短时间完成开通工作。

5.13.2本条规定了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传输速率的下限要 求。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设计应立足于灭火救援实战,根据传 输灭火救援指令、调度灭火救援力量和实现消防可视指挥的需求, 合理确定业务速率、传输误码率等传输质量参数,并留有余量。 5.13.4本条规定了国家有关行政和技术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卫 星站建设和使用法规、卫星通信系统技术标准是消防卫星通信子 系统的设计、施工的基本依据,也是使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建设 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5.13.4本条规定了国家有关行政和技术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卫 星站建设和使用法规、卫星通信系统技术标准是消防卫星通信子 系统的设计、施工的基本依据,也是使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的建设 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6.1.1本条规定了计算机通信网络构成要求。为消防通信指挥 系统各项业务的网上应用提供坚实的基础。 6.1.2本条规定了计算机通信网络性能要求。计算机通信网络 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基础和支撑,网络性能应保证各级消防指 挥层次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的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业 务的应用。

6.2.1本条规定了系统的供电基本要求。稳定可靠的供电电源 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 5.2.2本条规定了系统的UPS电源要求。UPS供电可采用集 中或分散两种供电方式。

6.3.2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接地技术要求。消防通 信指挥系统接地推荐采用联合接地方式。 6.3.3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共用接地系统中接地体、接 地引人线、接地总汇集线和接地线的具体要求。

6.4.2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线路敷设要求。地面配 线可采用地板线槽或地板配管等敷设方式,吊顶内宜设线槽或穿 管敷设。

6.4.2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线路敷设要求。地面

6.4.3本条规定了电力干线与强电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电缆 敷设竖井及楼层配电间和楼层强电间,

6.5.1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用房应执行现

6.5.1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用房应执

5.1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用房应执行现行国 标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要求,

6.5.2本条规定了系统的设备用房面积要求。消防站通信

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 2011的有关规定。

6.5.3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

6.5.4本条规定了电力室、电池室、普通设备机房和指挥会议室 的荷载要求。

.55本根据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信息通信设备、电信 端设备的工作条件,规定了通信机房室内温度、湿度要求。 6.5.6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防静电要求。防止高 电位静电干扰计算机工作,并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 6.5.7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照度 要求。室内照度应适中,光线柔和。 6.5.8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设备布置要求。消防通 信指挥系统机房设备布置应按功能分区布置,有抗震措施,方便操作 6.5.9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内设备的间距和通道 要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内应有安装、维修和紧急疏散空间。 6.5.10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应避

6.5.8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设备布置要求。消防通 信指挥系统机房设备布置应按功能分区布置,有抗震措施,方便操作。 6.5.9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内设备的间距和通道 要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机房内应有安装、维修和紧急疏散空间。 6.5.10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站的设备用房应避

7.1.1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计算机等通用硬件

设备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CCC认证)的产品,这些设备 在采购和使用时应查验有关产品认证标志。 7.1.2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并进入公网的电信 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等属于《第 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电信设备目录的具体名称》规定的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 定:“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 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 在国内销售。”这些设备在采购和使用时应查验有关产品进网许可 证。 7.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 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与消防通信指挥 系统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所以本条规定了其应为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这些产品在采购和使用时应查验生产许可证 和安全认证标志,防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

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与消防通信指 系统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所以本条规定了其应为符合国家现 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这些产品在采购和使用时应查验生产许可 和安全认证标志,防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2.1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大部分功能是由软件来完成和体现

7.2.1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大部分功能是由软件来完成和体现 的。本条规定了系统使用的系统软件、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 (授权)许可证,一是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 通、数据共享,二是保证合理合法地使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软件。

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安装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这些 文件是消防通信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的重要保证。

7.2.3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专业应用软件应由国家 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或软件评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检测,能够保证用户应用信息系统、接口等专业应用软件的质量。

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或软件评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检测,能够保证用户应用信息系统、接口等专业应用软件的质量。

DL/T 5161.12-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12部分:低压电气施工质量验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8.1.1本条规定了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 中心的系统设备配置要求。 8.1.2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系统设备配置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的消 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职能定位、功能需求不同,系统设备配置可分别 按I、IⅡ、Ⅲ类标准配置。

2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第六册 水处理工程8.2.1本条规定了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系统设 备配置要求。以船舶等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以及独立方舱 式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系统设备配置可参照本规范。以车辆为载 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按选用的车辆划分可分为大型、中型、小 型。按实现的主要功能划分可分为综合型、作战指挥室型。 综合型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由现场通信组网设备、现 场指挥设备、现场情报信息设备、指挥通信室设备、供配电保障设 备、空调等环境保障设备、照明保障设备、饮水等生活保障设备、装 载车辆等设备单元组合构成。 作战指挥室型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由现场通信组网设备(或 利用其他通信保障车的现场通信组网设备)、现场指挥设备、现 场情报信息设备、作战指挥室设备、通信控制室设备、附属卫生 间设备、供配电保障设备、空调等环境保障设备、照明保障设备、 饮水和食物冷藏和加热等生活保障设备、装载车辆等设备单元 组合构成。

本条规定了消防站的系统设备

8.3消防站系统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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