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强条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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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强条解读.pdf

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强条解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 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 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一2008进行了修订。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1总则 2术语和缩略语 3供配电系统 4变电所 5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6自备电源 7低压配电 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DL/T 2000-2019 1000kV 交流变压器本体与调压补偿变压器联合局部放电现场测量导则10.电气照明 11民用建筑物防雷 12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折 13建筑电气防火 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6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17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9信息网络系统 20通信网络系统 21综合布线系统 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3智能化系统机房 24建筑电气节能 25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6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02 GB51348一2019修订的主要内容

12)删除第20章各节中的系统供电、照明、防雷、接地等条文内容,统一在第 23章智能化系统机房中规定。 13)删除原规范第24章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一章

新增部分 1)第24章建筑电气节能。 2)第25章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3)第26章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4)第4章增加了变电所不应设在对防电磁辐射干扰有较高要求的场所。 5)第5章增加了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相关要求。 6)第6章增加了10kV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内容;增加了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 筑物屋面的规定。允许发电机组能设置在建筑物的屋面或超高层建筑的裙楼顶 7)第7章增加超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内容;剩余电流保护器设置相关 规定;增加配电线路设置电弧故障保护电器的相关规定。 8)第8章增加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长度的限制。 9)第9章增加了第9.7节交流充电桩及第9.8节其他用电设备(电辐射供暖、 电热缆设备、电伴热、电干、湿桑拿室、升降停车设备、擦窗机、厨房设备) 10)第10章增加了10.4节应急照明内容。 11)第12章增加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能满足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并在故障时保 证人身和电气装置的安全。提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的安全是安全 用电最基本的要求。 12)第13章增加了主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要求,各自和相互 之间的控制功能要求;给出了消防电源监控点的建议设置部位;新增加13.9节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明确非消防负荷线缆应选择相应燃烧性 能等级的要求。 13)第14章增加了14.11节应急响应系统一节。 14)第15章增加了扩声扬声器系统的选择要求,公共广播系统传输线路选择等 内容。 15)在第17章17.2节呼叫信号系统设计中,增加了电梯多方通话系统、公共求 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内容。 16)第18章增加了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的内容。 17)第19章增加第19.9节无线局域网络内容,包括了无线网络的相关设计原则 18)第20章增加了信息接入系统:数字无线对讲系统: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1)对原规范第3章负荷分级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住宅建筑、 办公建筑、交通建筑(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地铁车站等)等不同 类型建筑的负荷分级,补充了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剧场、体育场馆及交通建 筑等不同类型建筑的消防负荷分级等。 2)原规范的第9.5节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改为9.4自动旋转门和电动门、电动 卷帘门、电动伸缩门、窗。 3)对原规范第11章防雷装置的引下线、专用引下线、专设引下线做了区分和相 应要求;对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最小间隔距离的计算公式作了修订 对防雷装置的材料和最小截面要求作了修订;对电涌保护器线路上安装过电流保 护器件及其性能,新增了相应要求。

4)对原规范第12章12.4节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根据IEC60364相关要求进行 了修订。 5)将原规范第13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更名为建筑电气防火,修订后的内容弥补 了原规范的不足。 6)对原规范第14章14.7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改为访客对讲系统;14.10 节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改为安防综合管理系统,使整章内容更为完整、准确。 7)将原规范16章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改为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第16.3 节扩声系统改为厅堂扩声系统, 8)将原规范第19章计算机网络系统改为信息网络系统。 9)第20章对多媒体教学系统内容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和补充。内容包括: I数字交互式语言学习系统; II多媒体普通教室教学系统; II多媒体阶梯教室教学系统: IV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室教学系统; V交互式多媒体教室教学系统等设计等内容。 10)将原规范第23章电子信息设备机房改为智能化系统机房,适用范围缩小为 针对民用建筑(群)中普遍设置的各类智能化系统设备机房、监控机房、管理机 房及进线间、弱电间等的设计。 03 GB51348一2019部分强条解读 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 设计。 3.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的负荷性质、用 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 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单可靠,减少电能损耗,便于维 护管理,并在满足现有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度兼顾未来发展的 需要。 3.1.4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3.2.1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

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天影响;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 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特别重要场所不充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 别重要负荷。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

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

3.2.2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主要用电负荷级别,可

3.2.6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

3.2.7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 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 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3.2.8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

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1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2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 应急供电回路; 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 间的要求; 5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 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3.2.10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 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解读: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一2009的3.0.1、3.0.2条高度统 一,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的供电要求。

续表 4. 6. 2

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 少200mm

2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 少200mm

35kV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m

注:1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塔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 少200mm

4.6.3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有梁时, 距梁底不宜小于0.8m。

4.7.1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低压系统的标称电 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 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 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4.7.2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综合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 验要求等因素确定。

4.7.2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综合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证

设置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 出口。 4.7.4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表 4.7. 4 的规定。

表4.7.4配电柜前后通道最小净宽(m)

注:1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2各种布置方式,柜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3 控制屏、柜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4 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 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4.8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4.8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DB14/T 717-2018 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施工指南4.8.1本节可适用于电压为10kV及以下和单组容量为 1200kvar及以下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设计。 4.8.2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无功补偿并联电容器应采用干 式电容器。

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 期短路电流。 2电缆和绝缘导体发生短路时,应在导体绝缘的温度上升 到不超过允许限值的时间内切断回路电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短路电流使导体绝缘由 正常运行的最高充许温度上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 应按下式计管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 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 路能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2条的要求。 2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解读:与老《民规》7.6.4的区别在于GB_T 7759.2-2014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第2部分:在低温条件下,此处明确不设置过负荷保护,旧规可设 置过负荷保护动作于信号但不切断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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