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290-2021 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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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 料、工程和水文地质资料,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5.1.2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实 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 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 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5.1.3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 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5.1.4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检定或校 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5.1.5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 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 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5.1.6充电设施的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非通电设备质量验收利 通电设备运行验收等,各分项验收必须符合相关调试验收规范。 5.1.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 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

5.1.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由建设、运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代表组成,并进

5.1.9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组应按照验收流程验收大纲进行验收 工作,并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上报和审批工作。 5.1.10验收完成后安装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措施,验收工作组确认发现的工程遗留问题并发出 整改通知书或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 可根据需要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并完成验收报告文件。 5.1.11充电设施建设若为预留安装条件,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 文件要求。

5.2.1供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

5.2.2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 现场时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要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 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 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格 后方可使用。

5.2.3电线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志清晰,端接处长

5.2.3电线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志清晰,端接处长 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电 缆接人设备屏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 外应力。

5.2.4低压隔离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备布置、配电线路的

护、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的有关规定。

5.2.5变压器的施工和验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的有关规定。 5.2.6盘柜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有关规定。 5.2.7母线装置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的有关规定。 5.2.8低压配线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kV及以下配 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的有关规定 5.2.9电缆的规格、标志、敷设方式、接地、防火措施等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 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做好工程记录。 5.2.10电缆桥架、电缆穿管和线槽等与电缆相关的电气设施施1 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的有关规定

5.2.11柜、屏、台、箱、盘的施工及验收还应符合现行国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及《自动化仪表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有关规定。

5.3充电系统和监控系统

5.3.1充电设备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 操作方便,应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5.3.2充电设备安装完毕后相关孔洞应可靠封堵,封堵效果应与充 电设备的防护等级相匹配。

5.3.3充电设备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充换

5.3.4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电缆等所有设备及其他

施的型号、配置、数量、功能和性能指标等,应满足项目合同、耳 络会会议纪要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卖 的规定。

5.3.5交流充电桩的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交 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3人机交互、刷卡付费、通信、安全防护和自检等功能,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 的有关规定; 4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 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 生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33002的有关规定; 5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 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的有关规定: 6交流充电桩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 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有关规定: 7交流充电桩与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切 议》NB/T33007的有关规定

5.3.6非车载充电机的峻工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非 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2充电、通信、人机交互、历史记录与查询、保护和报警等 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 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3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

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 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 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4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 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 5非车载充电机与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 办议》NB/T33007的有关规定: 6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 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的有关规定; 7非车载充电机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的有关规定。 5.3.7充电设备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2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故障报警、充 电电量、计费信息等; 3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开关紧急切断输出 电源; 4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出现异常时,充电设备应立即自动 切断输出电源。 5.3.8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视和 控制; 2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 3对充电设施进行视频监控等: 4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

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 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 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4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 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 5非车载充电机与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 协议》NB/T33007的有关规定; 6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 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的有关规定; 7非车载充电机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的有关规定。

1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2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故障报警、充 电电量、计费信息等: 3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开关紧急切断输出 电源; 4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出现异常时,充电设备应立即自动 切断输出电源。 5.3.8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视和 控制; 2 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 3 对充电设施进行视频监控等: 4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

5.3.8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供电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视和 控制; 2 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 3 对充电设施进行视频监控等: 4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

指令; 5对供电、充电等子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存储和管 理,并根据需要上传到上级监控管理系统。 5.3.9通电设备通电验收前,应对接地保护线连接进行可靠性检 查。

5.3.9通电设备通电验收前,应对接地保护线连接进行可靠性检 查。

5.3.9通电设备通电验收前,应对接地保护线连接进行可1

5.4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

5.4.1工程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的有关规定。 5.4.2土方工程、设备基础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5.4.3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的有关规定。 5.4.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5.4.5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 关规定。

5.5.1充电设施的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充电设施的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 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相关设备的出厂验收报告、设备 验收清单、设备的相关检测报告、安装记录、现场安装调试报告等:

2验收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设 计文件和设计变更书、工程竣工图、安装技术交底记录、调整试验 记录等; 3验收报告文件应包括以下文件:验收结论、验收测试记录、 验收测试统计及分析报告、验收差异汇总报告、设备及文件资料现 场验收报告(附现场设备验收清单和文 文件资料清单

5.5.2验收达到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验收通过

1项目的文档资料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满足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3验收结果满足本标准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弓 用文件,仅所注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目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16 2《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4《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2》GB17625.1 5《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 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限制》GB/Z17625.6 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 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10《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11《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12《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 14《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 15《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 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33004 17《自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弓 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16 2《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4《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2》GB17625.1 5《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 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限制》GB/Z17625.6 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 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10《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11《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12《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 14《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 15《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 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33004 17《自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为便于厂天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 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 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 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 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27 充电设施设计 ..31 3.1充电设施配置. 3.2选址及充电设施布置 .32 3.3充电设备, ..33 3.4用电负荷. 3.5供配电系统. 3.6电能质量, ...36 3.7电测量与计量计费 ..37 3.8监控及通信系统 .37 3.9防雷接地. ..37 建筑设计 ..39 4.1建筑设计. .39 4.2消防. .39 施工及验收 ..41 5.1一般规定. 41 5.3 充电系统和监控系统 41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应以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以及京津冀协调发展规划等区域规划为依据; 2城市各层次规划设计都应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 用基础设施之一进行考虑,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 合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建筑设计等规划设计内容要包含电动汽

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应与相关规划 进行协调; 3从消防、人身安全和国家政策的角度,提出符合防火安全 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备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积极稳要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不得采用国际或天津市已公布的淘汰产品。

牛充电设施的规 进行协调: 3从消防、人身安全和国家政策的角度,提出符合防火安全 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备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积极稳要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不得采用国际或天津市已公布的淘汰产品。 1.0.6建筑中各专业的设备、管线较多,需合理统筹安排。为避免 浪费,在建筑 投入使用初期可暂不安装末端供电、充电设备,可随日后需求 增大逐步增加。 1.0.7本标准没有规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的所有要求,而 这些要求在现行有关国家标准中有详细的规定,因此电动汽车充电 设施建设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其他有关建设技 术规范的要求。主要是一些关于电气、土建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有: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5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6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1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1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1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 17 《建筑火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1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1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2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 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25《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18487.1 26《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 要求》GB/T18487.2 27《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充电机 站》GB/T18487.3 28《电动汽车术语》GB/T19596 29《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 通用要求》GB/T20234 30《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20234.1 3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B /T 20234.2 3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B/T 20234.3 33《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 协议》GB/T27930

34《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5《交流电测量设备通用要求、试验和试验条件》GB/T 17215.211 36《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17215.322 37《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 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 38《智能充电机通用规范》GJB3855 39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40 《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DL/T856 41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42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43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C

34《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5《交流电测量设备通用要求、试验和试验条件》GB/T 17215.211 36《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17215.322 37《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天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 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 38《智能充电机通用规范》GJB3855 39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40 《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DL/T856 41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42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43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 4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3.1.2目前,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产业仍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

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新建的天于2方平方来的商场、宾馆、医 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 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新建公交场站应配套建 设充电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市建设主 管部门要将相关要求纳人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 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 要求进行审核。充电设施验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3.2选址及充电设施布置

3.2.1本条主要规定充电设施的选址原则

地时远证原 7由于修车库火灾危险性按甲类厂房对待,因此不应在修车 库内设置充电设施

3.2.2考虑节能和节约投资,同时为便于管理及消防和其他附属设

备配置,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适当集中布置成单元区

根据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根据政府报建手 续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不适用于既有小区的居民自建充 电桩,但为广便于消防和其他附属设备,对于有条件的小区,建议 物业及相关部门统筹安排,集中设置充电设施区域

3.2.3本条主要规定充电设备布置的原贝

2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汽车库、停车场,对于靠近墙体的停 车位,应预留壁挂式或落地式充电设备安装位置,对于未靠近墙体 的停车位,应预留落地式充电设备安装位置。同时,参照GB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建议充电设备外与车位间距 400mm,以便于使用及检修维护。 4充电设备的防撞措施可采用充电设备之外设置防撞栏杆

停车位设置车挡等措施。

停车位设置车挡等措施

3.2.4电动汽车停车区标识一般包括指标识和电动汽车停车1 标识。

3.4.1目前由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基本上是分散使用.大量集中使

要系数Kx选择表如下表,供设计参考:

附表 1:需要系数 Kx选择表

1.实际使用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用于供电干线的负荷计算时,建议取上限值 其中,单相交流充电桩的需要系数Kx选择表如下表,

其中,单相交流充电桩的需要系数Kx选择表如下表:

3.4.2在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配建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的计算 负荷应纳人相应的民用建筑变压器总容量中:

负荷应纳入相应的民用建筑变压器总容量中:

荷应纳入相应的民用建筑变压器总容

3.5.1为支持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 服装业务,根据供电相关要求,保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而 确定了此供电方式。 专用线路是指从配电室低压馈线开关引接的线路,专门用于向 充电设施负荷供电,在专用线路上不充许接入其他性质的负荷;公 用线路是指从配电室低压馈线开关引接的线路,除了用于向充电设 施负荷供电外,允许接人其他性质的负荷。 3.5.3为了增加供电可靠性及安全性,非车载充电机,宜从低压配 电房采用放射式供电。

3.5.5本条明确充电设备供电回

2未端充电设备(如充电桩)属于手持式设备,为保证人身 安全,设置A型或B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证对剩余脉动直 流电流可靠动作。目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不得设有延时。如选用交流充电桩自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动 作特性、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等均满足要求,其末端配电线路可不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6.2~3.6.3充电设施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 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 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 有效的谐波治理措施。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 1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正技术(APFC)的充电机: 2 增加充电机整流设备的脉波数: 3 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4 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5 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开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 皆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 有效的谐波治理措施。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 1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正技术(APFC)的充电机: 2增加充电机整流设备的脉波数; 3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4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5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3.6.6本条主要规定充电设施无功补偿的设置原则, 根据《天津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2017 返)》,100kVA及以上10kV供电的电力用户,在高峰负荷时的功率 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登售转 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85。 英变器类型及同步电机类型的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功率因数应在超 前0.95~滞后0.95范围内可调:感应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功率 因数应在1~滞后0.95范围内可调。 2当设置分相无功自动补偿时,其容量应满足最天一相单相

3.6.6本条主要规定充电设施无功补偿的设置原则

根据《天津市10于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2017 版)》,100kVA及以上10kV供电的电力用户,在高峰负荷时的功率 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泵售转 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85。 逆变器类型及同步电机类型的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功率因数应在超 前0.95~滞后0.95范围内可调:感应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功率 因数应在1~滞后0.95范围内可调 2当设置分相无功自动补偿时,其容量应满足最大一相单相

负荷补偿的要求。无功补偿装置中的相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置,避 免产生谐振。 3无功补偿装置一般宜安装变电站在低压侧。

3.7电测量与计量计费

3.7.3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计量点原则 上应设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用户之间 的计量点一般多为充电设备自带,也有设于末端配电箱上,当为私 人专用的充电设备也可不计量,设计时应根据所采用的充电设备及 运营管理模式确定。

3.7.4采用多种结算收费的方式,方便公用充电桩服务于社会电动

3.8.2由于电动汽车充电过程基本上是无人值守,从安全角度出 发,有必要对集中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 统,及时发现故障及安全隐惠,并实时作出停止充电的处理 1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在充电站的充电区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其有与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3.8.3充电设备布置分散,多数为无人值守的设备,其各类参数和 运行状态是否安全可靠应进行及时地记录并进行反馈,无其针对各 类容易弓发火灾的故障必须进行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4.2.1停车场、汽车库不因配建充电设施而改变自身防火分类,但

4.2.1停车场、汽车库不因配建充电设施而改变自身防火分类,但 其相关消防措施应按本标准相关条文执行。 4.2.2本条考虑了电动汽车充电过程的火灾风险高于内燃机汽车 亭放过程的火灾风险,规定了防火单元最大建筑面积,该面积为内 燃机汽车防火分区面积的50%。 电动汽车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将会产生大量可燃、有毒烟气, 消防救援十分困难,因此要求分散充电设施在同防火分区内集中布

置,并同时要求应布置在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一层,不应布置在地 下建筑三层及以下。 为及时发现灾情,提供救援和蔬散保障,同时也考虑建设实际 请况,要求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且充电设施区建筑面积天于 500m2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1本条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施工

备中应对施工现场沿线及周围环境进行调查,以便了解并掌握地下 管线等建(构)筑物真实资料,为施工创造良好条件。 5.1.2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这是 工程施工准备中的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施工方 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MH/T 5032-2015标准下载,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 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方可实施。

电设施可以作为民用建筑工程的电气子分部实施验收 5.1.7本条强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 基础上进行,并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人员资质和隐蔽工程的验收 提出了要求。

5.3充电系统和监控系统

5.3.2孔洞封堵是电缆防火、防水及防止鼠咬的重要手段,电缆安 装和施工结束后必须做好孔洞封堵的相关工作。 5.3.4本条规定了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机、电池箱更换设备电缆 等充换电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的竣工验收项目,主要包括设备型 号、配置、数量、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等。上述验收项且除需满

足项目合同、联络会会议纪要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外T/CECS680-2020 间接空冷塔测试规程及条文说明,还应符合相关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5.3.9对于具有接地保护线的通电设备,应在通电验收前对设备的 接地保护线连接进行可靠性检查,以保证设备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足项目合同、联络会会议纪要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5.3.9对具有按地 前刘设备的 接地保护线连接进行可靠性检查,以保证设备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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