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96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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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6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pdf

GB 169122008

范围 .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生产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 氧气生产和设备· 相关气体生产和设备: 氧气管道· 检修维修 氧气使用 职业防护

本标准4.2.2、4.2.3、4.3.1、4.3.2、4.3.3a)、4.3.3b)、4.6.6、4.6.12、4.6.13、4.6.17、4.6.18、 1、6.2.2.6.2.5、6.2. 、6.5.4、6.5.12、 3.1.1、8.1.4、8.1.12e)、8.2、8.4.4、8.5.1a)、8.6.2a)、8.6.4、8.7.5、8.7.7、9.1.2、9.2.2、9.2.14、 9.2.15、9.3.2、9.3.7、9.4.6、9.6.1、9.6.2、9.7.1、9.7.4、9.7.6、10.3.2、10.3.7为强制性的SL352-2006水工溷凝土试验规程(代替SD105-82和SL48-94)(1),其余为推 荐性的

本标准与GB16912一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区别如下: 本标准的名称改为《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第1章主要增加了“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 单位。” 第2章引用了最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增加了相关标准 第3章增加了3.22、3.23、3.243.25、3.26、3.27。 第4章增加了4.9.5;主要修订了4.2.1、4.2.2、4.3.1、4.3.2、4.3.3、4.6.12、4.6.24、4.6.28 4.6.29、4.6.31,4.8.5、4.10.1、4.11,2、4.11.3、4.12.1。 第5章增加了5.10;主要修订了5.1、5.11、5.19。 第6章增加了6.2.4、6.7.8、6.7.9、6.7.11、6.10.1e);主要修订了6.1.1、6.1.2、6.1.3、 6.2.8、6.3.2、6.4.3、6.5.2、6.5.3、6.5.7、6.7.2、6.7.3、6.7.5、6.7.7。 第7章增加了7.3.15、7.3.24、7.3.25;主要修订了7.3.3。 第8章主要修订了8.1.2、8.1.3、8.1.6、8.1.9、8.1.10、8.1.14d)、8.2、8.3、8.4.1、8.4.2、 8.4.4、8.6 第9章增加了9.1.5、9.4.4、9.4.6;主要修订了9.1.2、9.2.5、9.2.10、9.2.14、9.2.15 第10章增加了10.2.3j);主要修订了10.1.4、10.1.5、10.1.7d)、10.2.2b)、10.2.3a) 10.3.5。 第11章增加了11.3.6;主要修订了11.2.2、11.3.1、11.3.4。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集团氧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 能源动力中心、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宝钢股份宝钢分公司、长沙贝尔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阴市瀚宇机械有限公司冷却器研究发展中心、启东市海鹰冶金机械厂、浙江迎日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滩主要起草人:曾慕成、马天方、刘凌燕、蔡令放、主苏林、徐华祥、方建余、昊用明、程宝芝 浩、彭跃、马跃、刘向林、田国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97年7月首次发布GB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 安全技术规程》本次修订为首次修订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 安全技术规程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 安全技术规程

GB 169122008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 干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 多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用 GB/T1527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GB/T 309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 3323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像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 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10877 氧气瓶阀 GB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277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GB13004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419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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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生产、储运、使用中的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国家财产和 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促进氧气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4.1.2氧气设备专业制造厂应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应对其出厂氧气设备、零部件的质量与安全 负责,应出具安全、质量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并出具安装、操作、维修等完整的技术文件、 4.1.3氧气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4.1.4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应履行氧气设备、设施的施工、检修资格的认可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施工单位应按图 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由设计单位书面认可或出具变更文件后实 施。重要变更,应报上级批准 4.1.5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站、车间)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 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4.1.6氧气生产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氧气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带来的影响 氧气生产场所宜靠近主要用户,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C 氧气生产和储存场所距国家铁路不应小于200m 1 氧气生产场所距居民区的距离要考虑噪声影响.应符合GB12348、GB3096的有关规定。 氧气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氧气生产场所不宜选择在发震断层及地震动峰值加速 度大于或等于0.4g(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9度)的地震区 .2.2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碳氢化合物(尤其是乙炔)等有害气体发生源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及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应通过实际检测.符合表1的要求

4.3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

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时火等级及建 GB50016的有关规定

GB50016的有关规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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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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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4.3.3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 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 氧气与氮气、氩气储罐的间距及氮气、氟气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 于2m 液氧储罐与液氮、液氩储罐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 宜小于2m。 b) 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固定容积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 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固定容积氢气储罐与湿式、干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 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 C 氧气调节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或防护墙(氧气厂、站的氧气调节阀组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 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但与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d)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工艺配管和操作条件确定

.4.2各种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防撞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 色标。

GB16912—2008表33氧气厂内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单位为米氢气储罐厂内甲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氧气(或液氧)储罐总容积/总容积/特定地点名称类生产耐火等级mm车间二三四≤1 000|1 001~50 000>50 000≤1 000企业外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30252525企业外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20202020企业内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20202020企业内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20151515企业外道路(路边)15151515企业内主要道路(路边)10101010企业内次要道路(路边)515155架空电力线≥1.5倍>1.5倍电杆高>≥1.5倍电杆高1.5倍电杆高"电杆高室外变配电站25252025302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2520303520民用建筑252518202518重要的公用建筑50505050一、二级1210121410121412其他耐火三级构筑物1412141612141615等级四级1614161814161820总容积/单罐容积/mma30%V≤50V<20401822272732液化505 000V>1 0001005060757580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注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填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润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注3:企业外铁路指非国家铁路。氧气厂(站、车间)专用的厂内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注4:固定容积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和设计贮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来计算。注5:液氧储罐以1㎡²液氧折合800m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储罐相应储量的规定执行。注6:氧气储罐、情性气体储露、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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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雷乳氢路历光表口险皮间皮不成 4.6.6严格防止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严禁气瓶超装。 4.6.7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 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当该建筑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 4.6.8当氧气实瓶的储量超过1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 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储量不应超过3400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 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 4.6.9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室外。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罐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 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0m²。 4.6.10储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储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时,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内 储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应有防火围护措施 储气囊应防阳光照射。 4.6.11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边的单独房间内,并有良好通风 措施。 4.6.12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且房间顶部设置 通风孔。氢气瓶的储量,不宜超过60只。房间内应设固定式氢气报警仪。 4.6.13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罐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4.6.14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气瓶倾倒的措施。 4.6.15独立的氧气实瓶库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储量,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每座 13600只,每一防护墙间3400只;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库房每座4500只,每一防护墙间1500只。 4.6.16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4.6.17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 4.6.18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 罐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吡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 烧体墙分隔 4.6.19氧气压缩机间与灌氧站房,以及净化间、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与其他房间之 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6.20氧气厂(站、车间)、制氢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 开启。 4.6.21设置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1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节阀组间按21区火灾危险区要求,灌氧站旁、氧气储气 囊间按22区火灾危险区要求。 4.6.22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的非阻燃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准与其他管沟相通,应保持通风 良好。 4.6.23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围隔离。 4.6.24氧气厂(站、车间)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 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4.6.25计量器具及仪表的选用应考虑安全、防火防爆的要求。

4.6.26氧压机、液氧泵、冷箱内设备、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检 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严禁被油脂污染。 4.6.27氧气管道流速、材质、阀门、附件、安装、施工、验收等,应严格按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起 火、爆炸 4.6.28 3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 堵塞引起燃爆。降膜式主冷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爆措施。 4.6.29氧气放散时,在放散口附近严禁烟火。氧气的各种放散管,均应引出室外,并放散至安全处。 4.6.30氢气站严禁烟火并设禁火标志.防止泄漏.杜绝氢、氧混合燃爆 4.6.31氢气生产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其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在较低 处,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 4.6.32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4.6.3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修及检验检测,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和GB50058的规定。防雷最大冲

4.7.2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 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4.7.3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集散控制系统的接地装 置应单独设置 4.7.4氧气(包括液氧)和氢气设备、管道、阀门上的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其 跨接电阻应小于0.03Q。 4.8电气安全 4.8.1厂内动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需架空时,应符合第8章的有关规定, 其他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准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4.8.2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的有关规定。 4.8.3电缆沟底面坡度应不小于0.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4.8.4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应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应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与良好 照明。 4.8.5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电缆的铠装

4./.2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 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 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4.7.3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集散控制系统的接地装 置应单独设置。 4.7.4氧气(包括液氧)和氢气设备、管道、阅门上的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其 跨接电阻应小于0.03Q。

表4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电现开版层·遇可非按地 4.8.6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准超过 12V。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 4.8.7有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4.6.21的规定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4.8.8氧及氢的主要生产车间、机器通道处及控制室、变电室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9设施防冻 4.9.1空分装置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 施。宜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材料做基础,不准用可燃物质代替。 4.9.2空分装置基础内宜设监控测温点, 4.9.3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外设保冷层。 4.9.4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4.9.5 粉末绝热平底低温液体储罐基础应为高台式,设泡沫玻璃砖绝热层,并参照4.9.2~4.9.4 执行。 4.10 防地震、防振动 4.10.1 氧气厂(站、车间)的建、构筑物和厂址选定时,抗震的设防应符合GB50011、GB50191的有关 规定。 4.10.2 氧气厂(站、车间)的各种设备、装置的防振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持一定距离; b) 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幅值,应符合设备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d 压缩机放空管道宜采取加固措施。

排风机联锁。当室内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分数)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启动通风换气。设计时 应按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进行计算。宜采用气楼式 自然通风。 4.11.3氮气压缩机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氧含量不小于19.5%的要求确定,设计时按 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7次计算。宜设氧含量检测报警

4.12管道和储罐的漆色标识

4. 12. 1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体管道时,管道外壁漆色标识应符合 GB 7231和表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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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上应漆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

4.13.1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级人员应对其 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 4.13.2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专业培训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13.3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氧气管道及阀门、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 术专业检查制度。 4.13.4对于具有潜在危险的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 4.13.5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每次动火前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4.13.6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重要操作应有专人监护。设备检修应制定检修制度,应有 断水、断电和断气的安全措施。氧气管道及阀门作业应实行操作票制。氧气管道动火要制定方案并经 主管部门批准。

生产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

5.1设备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及制造单位的技术文件规定,进行安装、操作、检查、维修和检验。 5.2 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氧气压力表应设有禁油标志。 5.3 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5.4 盛装低温液体的器具应干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他杂质。 5.5 配制、搬运腐蚀性化学物品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5.6 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 5.7 空分装置、液氧罐周围和主控制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随便乱倒有害污染物质。 5.8开车前应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仪器、仪表,并确认阀门开、关状态。 5.9应定期检查校对系统中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仪表和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5.10 储罐与安全闵之间不宜装设中间截止阀门。若需要时,可加装同等级的截止阀门,但正常运行时 该截止阀门应保持全开,并加铅封、加锁、挂牌。 .11 在氮气和氩气及其他稀有气体区域内作业,应采取防止室息措施,作业区内气体经化验合格后方 准工作。 5.12 回转设备启动前应按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盘车检查,严禁边盘车边启动 5.13设备裸露的回转部位,应设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防护罩。严禁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5.14应按规定进行运行中的设备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紧急情况下应停机处理

5.15寒冷天气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5.16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温液体储罐)和其他有关设备,严禁超压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漏,严禁 带压紧螺栓 5.17禁止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 5.18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除锈、脱脂、吹扫,并在内壁涂不燃防锈 徐料。 5.19放散氧气以及排放液氧、液空时.应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6.1.1空压机人口的空气过滤器应按规定定期清扫或更换滤料。空压机人口不宜采用油浸式过滤器。 6.1.2大、中型空压机应设置防嘴振、振动、轴位移、油压、油温、水压、水量、轴承温度及排气温度等报 警联锁装置。开车前应做好空投试验。 6.1.3未配备轴头油泵的大、中型空压机,宜设高位油箱或压力油箱,并应设油压降时辅助油泵的自启 动和停机联锁保护装置 6.1.4空压机运行中发现不正常的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 6.1.5空压机的所有防护联锁装置和安全附件,在启动前应进行检查,并确认处于完好状态,方可 启动。 6.1.6大、中型空压机连续冷启动不宜超过三次,热启动不宜超过两次。启动间隔时间按设备操作说 明书规定执行。 6.1.7活塞式空压机气缸的注油量、油质均应符合要求,严格控制气缸温度,不准超过规定值。气缸润 滑油的闪点应比压缩机空气正常排气温度高40C以上,且应具有良好的抗氧化安定性。 6.1.8内压缩流程(氧气)的增压机应满足6.1.2~6.1.6的要求。 6.1.9内压缩流程(氧气)的增压机与主空压机应同步运行,增压机与主空压机间的联锁保护装置应完 善可靠

GB 169122008

6.2.1氧压机人口应设置可定期清洗的氧气过滤器,氧气过滤器应符合8.4.4的规定。 6.2.2氧压机试车时.应用氮气或无油空气进行吹扫、试运行,严禁用氧气直接试车。 6.2.3透平氧压机轴密封应完好,并保证轴封气的压力在规定值之内。 6.2.4透平氧压机应防止冷却器漏水。长时间停机时,应充氮密封。 6.2.5透平氧压机应设置可熔探针或温度探头、自动快速氮气灭火或其他灭火措施。 6.2.6经常检查活塞式氧压机油密封圈的密封效果,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右江大桥施工方案论证及优化,严禁油被活塞杆带入气缸。 6.2.7氧压机正常工作时,各级压力、温度不准超过规定值。有异常振动和声音时,应采取措施,直至 停机检查。 6.2.8气缸用水润滑的氧压机应设断水报警停机装置运行时应经常检查蒸馏水的供给情况,严禁缺 水和断水, 6.2.9开启手动氧气阅门时应侧身缓慢开启。带有旁通阅时,应先开旁通阀均压,发现异常声音立即 采取措施, 6.2.10氧压机着火时,应紧急停机并同时切断氧气来源,发出报警信号、 6.2.11氧压机所有的零部件材质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在未取得足够的试验数据证明可用代用材料 前.严禁随意变更氧压机零部件的材质。 6.2.12氧压机还应执行6.1的有关规定

量、氧气量和氮气量·防止产生液泛等故障 6.5.11空分冷箱应充人干燥氮气保持正压,并经常检查。大、中型空分冷箱应设有正负压力表、呼吸 阀、防爆板等安全装置 6.5.13空分装置事故停 号送至有关岗位

6. 6 空分装置解冻及欧除

6.7低温液体购存输送和汽化系统

6.8液氧、液氢、液氩的槽车输送

6.8.1液氧槽车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JB6898中的有关规定 6.8.2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防爆片和导静电等安全装置。 6.8.3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某妇幼保健院框剪病房楼施工组织设计.doc,应使用无油干燥氮气吹扫.并经充分预冷。灌装的液氧不应超过储罐容 积90%。接头软管应专用.严禁油脂污染。

GB 169122008

6.8.1液氧槽车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JB6898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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