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914-2020 重型木结构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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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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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914-2020 重型木结构技术标准.pdf

4)对于采用薄钢夹板的双剪连接:

5)对于采用厚钢夹板的双剪连接:

GB/T 38618-2020标准下载[kl. = 0.5 3.3 M bk Fax.k 3.3 Msb.k Calv= ≤(1+,)x T 4Fs.l,d Vfem.d

kal, = 0.5 M+ Far. I. Yfomtd 4Fc,d I..Vfm.d kad.min = min [ka. /Y,ka. /3]

kal, = 0.5 1.6 Meb.k Fark Mb kal, = I.. V fem.d 4Fsstl,d .. Vfm.d

(破坏模式:图25(f))

(破坏模式:图25(g)

抗剪承力标准值(N M Myb.k=0.3 fibed2.6 销轴类紧固件屈服弯矩标准值(Nmm), 标准值((N/mm2))。

kad.min =minkalm /,kv /

7.3.3当剪板采用六角头木螺钉作为紧固件时,六角头未螺钉在主构件申贯人深度不得小于表55的规 定。

7.3.3当剪板采用六角头未螺钉作为紧固件时:

注:贯入深度不包括钉端尖部分。

当侧构件采用钢板时,102mm的剪板连接件在顺纹荷载作用下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P应根据树 对密度,按表56中规定的调整系数ks进行调整,

表56剪板连接件的顺纹承载力调整系数

7.3.5当荷载作用方向与木纹成一定夹角时,剪板受剪承载力设计值Nθ按下式进行计算:

PQ Ne P sin’ 0+Qcos? 0

式中:①一一荷载与木纹方向(构件纵轴方向)的夹角; P一调整后的剪板顺纹受剪承载力设计值,按表54的规定取值; Q一一调整后的剪板横纹受剪承载力设计值,按表54的规定取值。 7.3.6当剪板位于构件端部的垂直面或对称于构件轴线的斜切面上时,剪板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 列规定确定: 1当构件端部截面为直角面(α=90°),垂直面上的荷载沿任意方向作用时(图28),受剪承载力 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DB32/T39142020条中横纹荷载作用下的布置要求;7.3.7条和第7.3.8条中0°~90°荷载作用下的布置要求。7.4植筋连接7.4.1重型木结构植筋连接的边距和间距最小尺寸应符合图43的规定。4d 4d2,5d4d2,5d2,5d4d2.5d++(a)顺纹植筋(b)横纹植筋图35轴向受力植筋连接的最小间距和边距要求7.4.2对于重型木结构植筋连接的植筋锚固长度,当顺纹受力时应不小于15倍的植筋直径,横纹受力时应不小于10倍的植筋直径。7.4.3对于重型木结构植筋连接的材料:植筋杆件应采用全螺纹螺杆,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规定;植筋胶应采用环氧树脂类或聚氨酯类专用植筋胶。7.4.4重型木结构植筋连接不应发生胶筋界面破坏和胶木界面破坏,则其屈服模式可分为四大类:植筋周围木材剪切破坏(图35(a))、木构件受拉破坏(图35(b))、木材劈裂破坏(图35(c))和植筋屈服破坏(图35(d))。木材劈裂破坏模式可采用构造措施消除,其余破坏模式均需进行设计复核。(a)(b)(d)图36重型木结构植筋连接的屈服模式7.4.5重型木结构植筋连接应根据不同破坏模式选用相应的计算方法,单根植筋连接的轴向抗拔承载力设计值ax.gir应按下式进行计算:Fax.gir = min [ Fv.w, Ft.w, Fy. ](120)70

式中:Fax.gir 植筋连接轴向抗拔承载力设计值(N); Fyr——植筋杆件屈服破坏时的承载力(N)。 1植筋周围木材剪切破坏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Fax.gir 植筋连接轴向抗拔承载力设计值(N); F.w——被连接木构件受拉破坏时的承载力(N); Fy.r——植筋杆件屈服破坏时的承载力(N)。 1植筋周围木材剪切破坏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进行计

式中:J一一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la 植筋锚固长度(mm)。 2被连接木构件受拉破坏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Jt一一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A—被连接木构件的净截面面积(mm2) 3植筋周围木材剪切破坏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进行

式中:J——植筋杆件的屈服强度设计值(N/mm2); d.植筋杆件的名义直径(mm)。

Fv.w=f,·dequla

Fv.w= f,·元·dequ la

F. = f.rd4

7.4.7对于群锚植筋连接,其轴向抗拔承载力设计值 ax.gir应考虑植筋杆件间的不均匀受力影响,此 处取折减系数为0.9;同时,尚需验算群锚连接的块剪破坏(图36),验算方法应按本标准7.2.10条执 行。

3.1.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1.2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 主油

式中:S一一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 用标准值: R一一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3.1.3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 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62规定的调整系数。

表62防火设计强度调整系数

8.1.4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d., = 1. 2β,0 813 +****.(127)

式中:def 一有效炭化层厚度(mm); β——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 速率为38mm/h; t一耐火极限(h)

3.1.5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

1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2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 应调整系数。

8.1.6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3.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37)的儿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 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8.1.4条进行确 定。

8.2.6当木梁与木柱、木梁与木梁采用金属连接件连接时,金属连接件的防火构造可采用下列方法:

1可将金属连接件嵌入木构件内,固定用的螺栓孔可采用木塞封堵,所有的连接缝可采用防火封堵 材料填缝; 2金属连接件表面采用截面厚度不小于40mm的木材作为表面附加防火保护层; 3将梁柱连接处包裹在耐火极限为1.00h的墙体中; 4采用厚度大于15mm的耐火纸面石膏板在梁柱连接处进行分隔保护。

1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2用于重要木结构公共建筑的电源主干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线缆; 3电线、电缆直接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线缆时可直接明敷; 4电线、电缆穿越墙体、楼盖或屋盖时,应穿金属套管,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其空隙进行封堵

4电线、电缆穿越墙体、楼盖或屋盖时,应穿金属套管,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其空隙进行封堵。 8.2.8安装在木构件上的开关、插座及接线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有金属套管保护时,应采用金属盒体; 2当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有矿棉保护时,可采用难燃性盒体; 3安装在木骨架墙体上时,墙体中相邻两根木骨柱之间的两侧面板上,仅能在其中一侧设置开关、 插座及接线盒; 4当设计需要在墙体中相邻两根木骨柱之间的两侧面板上均设置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时,应采取局 部的防火分隔措施。 8.2.9安装在木结构建筑楼盖、屋盖及吊顶上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金属盒体,且应采用不低于所在部位 墙体或楼盖、屋盖耐火极限的石膏板对金属盒体进行分隔保护。 8.2.10当管道内的流体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C及以上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时 使用的胶粘剂应为不燃材料;对于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其燃烧性能不应低 于B1级。 8.2.11当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烟道、烟窗、火炕等采暖或炊事管道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与木构件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2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3与木构件之间的缝隙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或采用70mm的矿棉保护层隔热。 8.2.12当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烟道、烟窗、火炕等采暖或炊事管道时,应采用厚度为70mm的矿棉保 护层隔热,并应在保护层外部包覆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保护。 8.2.13木结构建筑中放置烹饪炉的平台应为不燃材料,烹饪炉上方750mm以及周围400mm的范围 内不应有可燃装饰或可燃装置。 8.2.14附设在木结构居住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库总面积不宜超过60m2。 2不宜设置与室内相通的窗洞,仅可设置一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 3车库与室内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8.2.15当木结构建筑需要进行防雷设计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木结构建筑的防雷等级可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划分; 2木结构建筑宜采用装设在屋顶的避雷网或避雷带作为防直击雷的接闪器,突出屋面的所有金属构 件均应与防雷装置可靠焊接;

1当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有金属套管保护时,应采用金属盒体; 2当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有矿棉保护时,可采用难燃性盒体; 3安装在木骨架墙体上时,墙体中相邻两根木骨柱之间的两侧面板上,仅能在其中一侧设置开关、 插座及接线盒; 4当设计需要在墙体中相邻两根木骨柱之间的两侧面板上均设置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时,应采取局 部的防火分隔措施。 8.2.9安装在木结构建筑楼盖、屋盖及吊顶上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金属盒体,且应采用不低于所在部位 墙体或楼盖、屋盖耐火极限的石膏板对金属盒体进行分隔保护。 8.2.10当管道内的流体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以上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时 使用的胶粘剂应为不燃材料;对于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其燃烧性能不应低 于B级。

8.2.11当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烟道、烟肉、火炕等采暖或炊事管道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与木构件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2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3与木构件之间的缝隙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或采用70mm的矿棉保护层隔热。 8.2.12当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烟道、烟窗、火炕等采暖或炊事管道时,应采用厚度为70mm的矿棉保 护层隔热,并应在保护层外部包覆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保护。 8.2.13木结构建筑中放置烹饪炉的平台应为不燃材料,烹饪炉上方750mm以及周围400mm的范围 内不应有可燃装饰或可燃装置。 8.2.14附设在木结构居住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库总面积不宜超过60m2。 2不宜设置与室内相通的窗洞,仅可设置一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 3车库与室内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8.2.15当木结构建筑需要进行防雷设计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能本后

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木结构建筑的防雷等级可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划分; 2木结构建筑宜采用装设在屋顶的避雷网或避雷带作为防直击雷的接闪器,突出屋面的所有金 均应与防雷装置可靠焊接:

3引下线宜沿木结构建筑外墙明卡敷设,并应在距室外地面上1.8m处设置断接卡,连接板处应有 明显标志。当引下线为墙内暗敷时,应采用绝缘套管进行保护; 4地面上1.7m以下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进行保护; 5室内电缆、导线与防雷引下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8.2.16当胶合木构件考虑耐火极限的要求时,其层板组坏除应符合构件强度设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 下列防火构造规定: 1对于耐火极限为1.00h的胶合术构件,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受拉边减去一层申间层 板,并增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一层申间层板,并各增 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构件设计时,强度设计值按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进行: 2对于耐火极限为1.50h或2.00h的胶合木构件,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受拉边减去二 层中间层板,并增加二层表面抗拉层板。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二层中间层板, 并各增加二层表面抗拉层板。构件设计时,强度设计值按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进行

9.1.1木结构工程施工分部工程应划分为木结构制作安装和木结构防护(防腐、防火)分项工程。当 两个分项工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时,应以木结构制作安装施工企业为主承保 企业,并应负责分部工程的施工安排和质量管理。 9.1.2木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单位作 技术交底,结果应记录在案。施工单位应制定完整的施工方案,并应经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再进 行施工。 9.1.3当木结构施工需要采用国家现行标准尚未列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时,建设单 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同时应确定施工质量验收方法和检验标准,并应作为相关木 结构工程施工验收的主控项目 9.1.4木结构工程中木材的防护方案应按表64的规定选择。除允许采用表面涂刷工艺进行防护(包含

9.1.4木结构工程中木材的防护方案应按表64的规定选择。除允许采用表面涂刷工艺进行防护(包含

火)处理外,其他防护处理均应在木构件制作完成后和安装前进行。已作防护处理的木构件不宜 解、刨削等加工。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而导致局部未被浸渍药剂的外露木材,应作妥善修补。

表64木结构的使用环境

9.2.1结构主要受力构件、节点应在构件出厂前应进行预拼装,次要构件、节点宜进行预拼装。 9.2.2木结构施工安装时,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施工过程的结构整体稳定性方案,方案中应 包含构件稳定性的措施、分项工程的稳定性措施。 9.2.3大跨胶合木拱、胶合木刚架等结构安装时,每榻构件应按照施工顺序吊装,在每两榻构件吊装 完成后,应及时增加构件间的联系,保证局部结构的稳定性。必要时应采用缆风绳、搭设脚手架等方式 辅助局部结构的稳定。

9.2.4构件吊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已进行拼装的构件,应根据结构形式和跨度确定吊点,经试吊证明结构具有足够的刚度方口 开始吊装; 2对刚度较差的构件,应根据其在提升时的受力情况采用附加构件进行加固; 3构件吊装就位时,应使其拼装部位对准预设部位垂直落下;校正构件安装轴线位置后初步校正构 件垂直并紧固连接节点; 4正交胶合木墙板吊装时,宜采用专用吊绳和固定装置,移动时采用锁扣扣紧。

9.2.5柱的安装应先调整标高,再调整水平位移,最后调整垂直偏差,柱的标高、位移、垂直偏差应 符合设计要求。调整柱垂直度的缆风绳或支撑夹板,应在柱起吊前在地面帮扎好。 9.2.6木柱与基础连接施工前,应采用水平尺或水准仪对基础顶面连接件的水平进行测定,施工时应 在木柱侧面和基础柱墩顶面标出中心线,安装时按中心线对齐,偏差不宜超过土10mm

9.2.7本结构螺栓节点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结构的各构件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超过5mm,不得有通透缝隙,不得用 木楔、金属板等塞填接头的不密合处。 2用木夹板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不能一次钻通时 应采取措施,保证各部件对应孔的位置大小一致。 3螺栓中心位置在进孔处的偏差不应不于螺栓直径的0.2倍,出孔处顺木纹方形不应大于螺栓直径 的1.0倍,垂直木纹方向不应大于螺栓直径的0.5倍,且不应大于连接板宽度的1/25。螺帽拧紧后各构 件应紧密结合,局部缝隙不应大于1mm。 4钻头直径应与螺杆或拉杆的直径配套。受剪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mm,不受剪螺栓的 孔径可较螺栓大2mm 5混凝土结构与木结构之间宜采用金属连接件过渡连接,施工时,混凝土中宜预埋定位螺杆便于安 装位置调整。 9.2.8金属连接件在构件上的固定位置应采取防止限制木构件因湿胀干缩和受力变形引起木材横纹受 拉撕烈的措旗

9.2.9木结构植筋节点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植用钢前或杆应进行除锈处理, 2构件植筋孔宜比钢筋或螺杆大4mm~6mm,注胶时植筋孔内不应有气泡; 3植筋错固长度不宜小于20d。

9.2.10剪板连接所用的剪板的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螺栓或螺钉孔的直径与剪板螺栓孔之差不 应大于1.5mm。 9.2.11木构件防火涂层施工,可在木结构工程安装完成后进行。防火涂层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木材 含水率不应大于15%,构件表面应清洁,应无油性物质污染,木构件表面喷涂层应均匀,不应有遗漏, 其于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9.2.12木结构工程施工应满足以下环保要求:

1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2施工过程中剩余防腐木材及废弃物应回收并集中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焚烧。

9.2.13木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满足以下安全规

1木结构工程施工现场严禁明火操作。 2施工现场堆放木材、木构件及其他木制品应远离火源,存放地点应在火源的上风向。可燃、易燃 和有害药剂的运输、存储和使用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应按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

9.3.1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皆验收 合格后,再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3.2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力学物理性能质量控制和结构构件质量制作安装质量 别划分。

9.3.3进场木结构构件的类别、组坏方式、强度等级、截面尺寸和适用环境,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主要信息应包含木材树种、规格尺寸、强度等级、构件 编号、生产厂家名称和生产日期。

9.3.4进场木材与木构件经见证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见证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1方木与原木的弦向静曲强度、含水率; 2层板胶合木强度等级、胶合性能、指接层板强度; 3正交胶合木强度等级、胶合性能; 4规格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5木基结构板材的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 6金属连接件强度等级、涂层厚度; 7紧固件连接件强度等级; 8防腐处理后木构件的药剂透入度、载药量: 9承重胶合木构件的耐火极限。 9.3.5当采用曲线异型胶合木梁、胶合木桁架、张弦梁等复合受弯构件时,除进行材料、构件的见证 检验外,还应进行复合受弯构件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测试。 9.3.6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9.3.7节点连接形式及其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 计文件的规定。连接节点应设置合理的安装公差,应满足安装施工及精度控制。 9.3.8木结构施工中植筋节点为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完成后,对植筋节点进行现场拉拔测试,并完成 急蔽工程验收。 9.3.9木结构建筑安装工程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的相关规定。

1方木与原木的弦向静曲强度、含水率; 2层板胶合木强度等级、胶合性能、指接层板强度; 3正交胶合木强度等级、胶合性能; 4规格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5木基结构板材的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 6金属连接件强度等级、涂层厚度; 7紧固件连接件强度等级; 8防腐处理后木构件的药剂透入度、载药量; 9承重胶合木构件的耐火极限。

9.3.10安装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

1结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应在施工图中注明修改内容: 2结构安装过程中,业主、设计单位、构件制作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达成协议的各种技术文件 3结构中采用的工程木构件、金属连接件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4结构安装时的测量检查记录,变形监测记录; 5试验报告和技术资料; 6隐蔽工程分段验收记录

10.1.1重型木结构建筑应根据江苏各地区的气候条件、白蚁危害程度及建筑物特征采取有效的防水防 潮和防腐防生物危害措施,保证结构和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工作。 10.1.2木构件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应防止遭受雨淋和潮气。

10.2.1重型木结构建筑应有效利用屋檐、雨棚等建筑部件对外墙面、门窗进行保护,宜尽量减少在围 护结构上开窗开洞。 10.2.2重型木结构建筑应采用防雨幕墙。在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水通风空气层,其 净厚度宜在10mm以上,有效空隙不应低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空隙开口处应设置连续的 防虫网。 10.2.3重型木结构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屋顶空间宜安装通风孔。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孔总面积应不 小于保温吊顶面积的1/300.通风孔应均匀设置,并应采取防止昆虫或雨水进入的措施。 10.2.4在屋顶和外墙的交接处、门窗洞口、阳台等部位均应安装泛水板,并与内部的防水膜有效搭接 足进局部排水,防止外部水分渗入。 10.2.5在混凝土地基周围、地下室和架空层内,应采取防止水分和潮气由地面入侵的排水、防水及防 潮等有效措施。在木构件和混凝土构件之间应铺设防潮膜。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300mm。 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10.2.6木结构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个建筑围护结构的气密性能。 10.2.7未经防护处理的木梁支承在砖墙或混凝土构件上时,其接触面应设防潮层,且梁端不得理入墙 身或混凝土申,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0mm的空隙并于天气相通。 10.2.8木构件应支承在混凝土、柱墩或基础上,柱墩顶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300mm,虫害地区 不得低于450mm。未经防护处理的木柱不得接触或埋入土中。木柱与柱墩接触面间应设防潮层,防潮 层可选用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防水卷材。

10.3防腐与防生物危害

10.3.2重型木结构建筑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3重型木结构建筑的防白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基础和外墙,应采用混凝土或砖石结构;基础和外墙中出现的缝隙宽度不应大 于0.3mm; 2当无地下室时,底层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并宜采用整浇的混凝土地面; 3由地下通往室内的设备电缆缝隙、管道孔缝隙、基础顶面与底层混凝土地坪之间的接缝,应采用 防白蚁物理屏障或土壤化学屏障进行局部处理; 4外墙的排水通风空气层开口处应设置连续的防虫网,防虫网隔栅孔径应小于1mm; 5地基的外排水层或外保温绝热层不宜高出室外地坪,否则应作局部防白蚁处理。 0.3.4木构件应根据设计的使用年限、使用环境及木材的渗透性等要求,确定构件是否需要进行防腐 处理,并确定防腐处理所使用的防腐剂种类、处理质量要求及处理方法。 10.3.5当重型木结构用在室外或木材的平衡含水率大于20%的潮湿环境中时,木构件必须经过加压 防腐处理。 10.3.6木构件不应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构件直接接触,当无法避免时,应设置防潮层或采用经防腐处 理的木构件。 10.3.7当承重结构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并位于易腐朽或易遭虫害的地方时,应经过 加压防腐处理。 10.3.8重型木结构使用环境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27651的有关规 定进行分类。所使用的防腐防虫药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27654的有关规定。木 构件在各类条件下应达到的防腐处理透入度及载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 10.3.9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腐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当必 顶作局部修整时,必须对修整后的木材表面涂刷足够的同品牌药剂。 10.3.10当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与含铜防腐剂处理的木材接触时,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应避 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不锈钢产品

10.4.1重型木结构建筑竣工使用1年时,应进行 次常规检查。使用1年后,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常 规检查。常规检查可采用对重型木结构易损坏部位进行目测观察或手动检查的方法。常规检查项目应包 准信息服务 活: 1木构件表面防护涂层剥离; 2木构件连接节点不应松动; 3木构件不应有腐蚀和虫害的迹象; 4金属连接件表面不应有严重的腐蚀。 对常规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应及时维修。 0.4.2当发现木构件有腐蚀和虫害的迹象时,应根据腐蚀的程度、虫害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 案,及时对构件进行补强加固或更换。 0.4.3木拱或木柱应定期对拱靴或柱靴进行检查和维护。应重点检查直接暴露在室外的拱或柱的表面 是否有开裂和腐朽。 10.4.4木构件之间或木构件与建筑物其他构件之间的连接处,应检查隐藏面是否出现潮湿或腐朽, 10.4.5对于易吸收水分产生开裂的构件端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采取延伸屋面或在拱体上加盖保护层等措施防止腐朽发生。当在拱体上加盖保护层时,应在拱截面四周 围固定厚度不小于15mm的木龙骨后,再采用防水胶合板封闭,并预留通风口。防水胶合板应延伸到 拱支座以下。 10.4.7已经腐朽的构件,可将悬挑明露部分切割成变截面梁。当构件去除腐朽部分剩下的截面仍能承 载设计荷载时,可在现场对构件进行防腐处理,也可待构件干燥后,采用其他保护办法防止构件进一步 禽朽。在去除腐朽部分时,腐朽材必须彻底清除干净,腐朽周围的木材必须完全干燥。 10.4.8对构件进行非结构性破坏的维修时,应将腐朽部位清除并干燥,出现的空洞可采用木块或环氧 树脂材料进行填充。采用的木质填充物必须经过加压防腐处理。采用环氧树脂时,应将树脂填充至构件 的表面。

10.4.10重型木结构建筑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业主提供《重型木结构使用维护说明书》。《重 型木结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0.4.10重型术结构建筑峻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业主提供《重型术结构使用维护说明书》。《重

1重型木结构的主要组成材料; 2使用注意事项; 3日常与定期的维护、保养要求; 4保修责任。 10.4.11在重型木结构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检查和维修的情况,应对检查结果 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建立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在重型木结构建筑交付使用后, 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检查和维修的情况,应对检查结果 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建立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A.1胶合木的强度标准值和弹性模量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强度标准值和弹性模量标准值应按表A.1的规定取值

DL/T 1821-2018标准下载A.1胶合木的强度标准值和弹性模量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强度标准值和弹性模量标准值应按表A.

胶合木的强度标准值和弹性模量标准值

2非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强度 和弹性模量标准值

3同等组合胶合木强度标准值和弹性模量标准值应按表A.3的规定取值: 表A.3同等组合胶合木的强度标准值和弹性模量标准值

GBT51169-2016标准下载B.1国内外常用用材树种的耐腐性见表B.1和表B.2。 表B.1我国主要用材树种的耐腐性分类

国内外常用用材树种的耐腐性

表B.2主要进口木材的耐腐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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