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369-2021 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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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5369-2021 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技术导则.pdf

DB13/T53692021

6.4.2.8.6室内消火栓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6.4.2.8.7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为环状 接。 6.4.2.8.8 竖管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8.9消火栓的布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8.10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箱内组件应齐全,箱门开关灵活。 6.4.2.8.11 消火栓栓口的安装位置应能保证水带与栓口连接方便 6.4.2.8.12 2栓口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1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6.4.2.8.6室内消火栓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6.4.2.8.7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为环状连 接。 6.4.2.8.8竖管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8.9消火栓的布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8.10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箱内组件应齐全,箱门开关灵活。 6.4.2.8.11 消火栓栓口的安装位置应能保证水带与栓口连接方便, 6.4.2.8.12栓口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1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6.4.2.9室外消火栓

6.4.2.9.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用水量小于15L/S时可为枝状)其进水管不应少于2 条。 6.4.2.9.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6.4.2.9.3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2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6.4.2.9.4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9.5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JB/T 13659-2019 矿用单驱动高压辊磨机.pdf,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6.4.2.9.6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m

6.4.2.10功能试验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门 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自然通风或机械加压送风)。 2住宅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且经 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

7.2. 1.1通风方式

7.2.1.1.1自然通风方式

可利用可开启外窗、室外阳台或凹廊进行自然通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 D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合用前室不应 小于3.0m; C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宜设置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开启装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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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2机械加压送风

机械加压送风可采取下列方式方法:

械加压送风可采取下列方式方法: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方式见表7:

表7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方式

C 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加压送风口宜采用自垂百叶风口或常开式普通百叶 风口。当加压送风口采用常开百叶风口时,为防止平时空气自然对流,应在加压送风机的压 出管上设置止回阀,或在其风机的吸入管上设置与开启风机连锁的电动阀;当加压送风口采 用自垂百叶送风口时,可不设止回装置: d 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加压送风口。风口形式通常采用常闭型电动式多叶调节阀加上百叶 风口组成: 1)常闭型加压送风口应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开启功能,并于加压风机连锁,手动开启装置 宜设在距地面0.8m~1.5m处。也可采用专用加压送风口,火灾时接受消防控制中心开启, 也可远距离手动启动,280℃重新关闭; 2 前室加压送风口也可采用自垂百叶送风口或常开式普通百叶风口,若采用这种送风口, 对于冬季设有采暖设备和夏季设有空调系统的建筑物,还应在加压送风机的吸入管上设 置止回阀或与开启风机连锁的电动阀。 e)进风口的布置要求: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f) 送风机的选型及设置要求:人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 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 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20.0m; 4) 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6)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 措施。

7.2.2.1自然排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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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悬窗外,其他窗都可以作为排烟使用: a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应在室内净高的1/2以上,并 应沿火灾烟气流动方向开启; b 宜分散布置,每组排烟窗长度不宜大于3.00m; C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d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 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1.3m 1.5m; 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8 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 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 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 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 面积。

除上悬窗外,其他窗都可以作为排烟使用: a)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应在室内净高的1/2以上,并 应沿火灾烟气流动方向开启; b 宜分散布置,每组排烟窗长度不宜大于3.00m; C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d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e 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1.3m 1.5m; 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名 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 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 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 面积。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 面积。

7. 2. 2. 2 机械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是由挡烟垂壁(活动式或固定式挡烟垂壁,或挡烟隔墙、挡烟梁)、排烟口(或带 有排烟阀的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的: a)排烟口:排烟口分为板式排烟口和多叶排烟口; 1 板式排烟口:由电磁铁、阀门、微动开关、叶片等组成。可安装在建筑物的墙上或顶板 上,也可直接安装在排烟风道上。火灾时可由控制中心或手动作用下打开,排烟完毕后 手动复位。 2 多叶排烟口:内部为排烟阀门,外部为百叶窗。一般设置在建筑物的过道、无窗房间的 墙上或顶板上。发生火灾时,通过控制中心或手动使阀门打开排烟。 3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小于1.00m。垂直布置时,顶棚高度 小于3m时,排烟口应设在距顶棚800mm以内的高度上;顶棚高度在3m~4m时,排烟口 设在距地面2.1m的高度上;顶棚高度超过4m时,排烟口可设在距地面与顶棚之间1/2 以上高度的墙面上。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 离不应大于30m,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b) 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 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 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组成。设在排烟支管上和排烟风机机房入 口处的管道上; 排烟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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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式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风 机入口处设排烟防火阀,该阀与风机连锁,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2 排烟风机宜设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 口,两者垂直布置时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0m,水平布置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 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7.3.1风管等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50243的相关要求。 7.3.2风管等设备的质量应在进场时经监理核查确认。

7.3.1风管等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50243的相关要求

7.3.3.1风管安装工艺流程

7.3.3.2支、吊架安装

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吊架间距: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400mm的风管水平安装时,吊架间距不应大于4m;直径 或长边尺寸大于400mm的风管水平安装时,吊架间距不应大于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 可分别延长至5m和3.75m;对于薄钢板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3m: b 风管垂直安装时,支架间距不应大于4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两个固定点;非金属风管垂直安 装时,支架间距不应大于3m; 风管支、吊架宜按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大 于2500mm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d 支吊架不宜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宜小于200 mm; e 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应少于 个; 吊架的螺孔应采用机械加工。吊杆应平直,螺纹完整、光洁。安装后各副支、吊架的受力应 均匀,无明显变形; 抱箍支架,折角应平直,抱箍应紧贴并箍紧风管; h 防火阀直径或长边尺寸大于等于630mm时,宜设独立支、吊架。

7. 3. 3.3风管连接

风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风管安装前,应清除内、外杂物,做好清洁和保护工作; b 风管的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接口的配置,不得缩小其有效截 面; C 连接法兰的螺栓应均匀拧紧,其螺母宜在同一侧; d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应小于 3mm。垫片不应凸入管内,亦不宜突出法兰外; 柔性短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无明显扭曲; 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不宜超过2m,并不应有死弯或塌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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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接口连接时,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风管穿出 屋面处应设有防雨装置; 不锈钢板、铝板风管与碳素钢支架的接触处,应有隔绝或防腐绝缘措施; 风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曲。明装水平风管的水平度充许偏差不应大于3/1000,总偏差不应 大于20mm;明装垂直风管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1000,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暗装 风管的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风管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漏风量应符合GB50243的相关规定。风管 统的严密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低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采用抽检,抽检率为5%,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在加工工艺得 到保证的前提下,采用漏光法检测。检测不合格时,应按规定的抽检率做漏风量测试; 6 中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对系统漏风量测试进行抽检,抽检率 为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C 高压系统风管的严密性检验,应全数进行漏风量测试; d 系统风管严密性检验的被抽检系统,应全数合格,则视为通过;如有不合格时,则应再加倍 抽检,直至全数合格; 漏风量测试,采用专用测量仪器。系统漏风量测试可以整体或分段进行,测试时,被测系统 的所有开口均应封闭,不得漏风。

7.3.3.5风阀(口)安

风阀(口)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范: 各种阀件的安装,应装在便于操作及检修的位置,安装后的手动或电动操作装置应灵活、可 靠,阀板关闭应严密; b 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与装饰面相紧贴;风口表面应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 可靠; 条形风口的安装,接缝处应衔接自然,无明显缝隙; d 同一厅室、房间内的相同风口的安装高度应一致、排列应整齐; e 风口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偏差不应大于3/1000; 风口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偏差不应大于2/1000; 8 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 立大于200mm

7.3.3.6挡烟垂壁的安装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 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处。

7.3.3.7排烟窗的安装

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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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 安装应牢固、可靠,符合有关门窗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应开启、关闭灵活; C 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并应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d) 自动排烟窗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灵活、可靠。

7.3.4.1镀锌板在镀锌层脱落及剪口处,应涂防锈漆一遍。 7.3.4.2支、吊架的防腐处理应与风管或管道相一致,其明装部分必须涂面漆。 7.3.4.3油漆施工时,应采取防火、防冻、防雨等措施,并不应在低温或潮湿环境下作业。明装部分 的最后一遍漆,宜在安装完毕后进行。

7.3. 5. 1 设备基研

在设备基础内进行地脚螺栓安装位置的刊 据风机底盘螺栓位置定位,在地脚螺栓的位置先用木方或钢管留出洞口,再进行设备基础混凝 筑。设备安装时,将风机的水平及轴线位置调好后,进行地脚螺栓的安装与混凝土灌注。固定 的地脚螺栓应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7.3.5.2风机安装

3.5.2.1风机的安装,应符合表8的规定,叶轮转子与机壳的组装位置应正确;叶轮进风口描 机壳进风口或密封圈的深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或为叶轮外径值的1/100

表8风机安装的允许偏差

7.3.5.2.2现场组装的轴流风机叶片安装角度应一致,达到在同一平面内运转,叶轮与筒体之间的间 隙应均匀,水平度允许偏差为1/1000。 7.3.5.2.3安装隔振器的地面应平整,各组隔振器承受荷载的压缩量应均匀,高度误差应小于2mm。 7.3.5.2.4安装风机的隔振钢支、吊架,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焊接应牢固,焊缝应饱满、均匀。 7.3.5.2.5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 全设施。 7.3.5.2.6风机的进风管、出风管等装置应有单独的支撑。风管与风机连接时,不得强迫对口,机壳 不应承受其它机件的重量。

7. 3. 5. 3系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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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调试项目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a)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1)所有设备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对设备的安装情况,进行仔细的检查,根据技术资料,检 查设备润滑、电器接线、电器绝缘、转动部分的防护措施,并对设备安装现场进行清理, 做好试车的的准备工作; 2 设备的试车,应根据设备生产厂家的技术资料进行,或生产厂家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 指导。组织有关技术、安装、配合专业等人员,成立试车小组,使设备试车工作有序进 行; 3) 设备试车应先进行设备点动,检查设备的转动方向,是否与要求一致,然后进行单机试 运转; 风机试运转:运转前必须加上适度的润滑油,并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盘动叶轮,应无卡 阻和碰腔现象;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在额定转速下连续 运转2h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5℃; 5)电控防火阀、防排烟风阀(口)的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信号输出正确。 b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 防排烟风机应接通正式电源并已试运转完成,风口、防排烟阀及风管管网已经施工完成 2) 系统联动调试包括风机的手、自动启、停测试;风阀的自动控制、手动复位测试;排烟 阀开阀启风机的联动测试;排烟风机前排烟防火阀关阀停排烟风机测试,并验证风机、 风阀动作后反馈信号的是否接收到且准确。测试风口的风量和风速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3) 防排烟系统联合运转和调试结果(风量和正压)必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消防规范的规定; 4 调试结束后应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调试记录和实测数据附表进行签字 确认。

7.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7. 4. 1.1控制柜

7.4.1.1.1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7.4.1.1.2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7.4.1.1.3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7.4.1.2机械加压送风机

7.4.1.2.1送风机的铭牌清晰,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4.1.2.2风机现场、远程启停正常,启动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

7.4. 1.3送风阀

7.4.1.3.1送风阀(口)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 7.4.1.3.2送风阀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

7. 4. 1.4系统功能

7.4.1.4.1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

立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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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4.2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7.4.1.4.3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Pa~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应为25Pa~30Pa。

7. 4. 2 机械排烟系统

7. 4. 2. 1控制柜

7.4.2.1.1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7.4.2.1.2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7.4.2.1.3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7.4.2.2排烟风机

4.2.3排烟阀、排烟防火阀

7. 4. 2. 4 系统功能

7.4.2.4.1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 同时启动送风机。 7.4.2.4.2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7.4.2.4.3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4.2.4.4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

8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8.1.1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8.1.2一、二级耐火等级老旧居民住宅内的下列部位,根据实际情况宜选择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 报警器:住宅的公共活动区域,卧室等休息用房,起居室、客厅、厨房、餐厅,内走道,疏散楼梯顶 部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房间和部位。 8.1.3下列场所不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a)无线信号干扰较强的环境;

8.2.1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同时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8.2.2对于互联式报警器,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 8.2.3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应大于80db(A计权)。 8.2.4报警器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报警器应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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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具有报警消音功能的报警器,消音周期应小于100s,对互联式报警器,报警器的消音不应影 响与其互联的报警器的报警功能。 8.2.6除电池和熔断器外,报警器不应有用户拆换或维修的元器件,当电池被取走时,应有明显警示 标示。 8.2.7报警器可与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进行通讯,但是报警器与这些设备通讯过程中出现断线、短 路故障时,不应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 8.2.8具有多个指示灯的报警器,指示灯以颜色标识。采用交流电源供电的报警器,应具有交流电源 工作指示灯,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应为绿色,火警指示灯应为红色,故障指示灯应为黄色。 8.2.9报警器应装配网眼最大尺寸不大于1mm的网织品或采取其他预防昆虫进入的措施。

8.2.10报警器的电源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对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和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正常工作不 少于一年;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 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 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 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报警器,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 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报警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至少72h;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 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声警报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 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 号至少持续4min。 8.2.11报警器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报警器损坏。 8.2.12多个起居室的住户,宜采用互联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8.2.13卧室、起居室内宜至少设置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

8.3.2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电池供电时,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选用自放电率低、放电电压平缓的电 池,并定期更换。 8.3.3独立感烟报警器应安装在房间顶棚靠近中央的位置,远离墙角等空气对流不畅的位置。 8.3.4对干有听觉、视觉障碍籍特殊 动提醒器,在卧室门口安

8.4.1报警器应具有出场合格证和符合适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产品应有清晰、耐久 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a)产品标志应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商标、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产品主要 技术参数、执行标准; b)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产品标准及编号、检验员、合格标志。 8.4.2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独立感烟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 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8.4.3住宝内安装多个独立感烟报警器时,任何一个报警器动作后,其他报警器宜同时发出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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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1.1住宅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 防电梯前室及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应急照明。 9.1.2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住宅宜在疏散 走道和安全出口处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 2. 1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b 应急照明灯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min; C 应急照明的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1x;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应低于 5.01x

9. 2. 2 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牢固、无遮挡,指示方向明显清晰; b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在疏散走 到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状态灯应正常,地面中心照度不应小于1.01x; 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按照GB50303的要求进行布线。 9.3.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施工安装前,应首先检查产品是否符合GB17945的相关要求, 其外包装是否破损、外观及结构是否存在问题,并严格按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对系统设备、材 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选型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配件及不符合改造方案要 求的产品不得使用。 9.3.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应 保证无遮挡物。 9.3.4疏散指示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的疏散方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9.3.5指示出口的疏散指示灯具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安装 9.3.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 (开关)能被人工操作。 9.3.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 上。 9.3.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应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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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是否符合改造方案要求;系统中的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及相关 安装位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9.4. 2疏散指示灯具

疏散指示灯具验收包括下列项目: 灯具的颜色、标志信息应符GB17945的相关要求,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b) 使用的电池应与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c) 状态指示灯指示应正常; 连续3次操作试验机构,观察标志灯具自动应急转换情况; e 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9.4.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验收包括下列项目: a 照明灯具的光源及隔热情况应符合要求; 6 使用的电池应与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d 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标志灯具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e 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安装区域的最低照度值应符合设置要求; 光源与电源分开设置的照明灯具安装时,灯具安装位置应有清晰可见的消防应急灯具标示, 电源的试验按钮和状态指示灯应可方便操作和观察

10.1.1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时,应在公共区域设置不少于2具4Kg磷酸铵盐 干粉灭火器或水基型灭火器(灭火级别为2A);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4KgABC干粉灭火器或水 基型灭火器(灭火级别为2A)。 10.1.2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²时,宜在公共区域设置不少于2具4Kg磷酸铵 盐干粉灭火器。

0.2.1火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0.2.2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后 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对于环境于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0.2.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 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0.2.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10.2.5单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为20m。

应具有出场合格证和符合适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 数量及放置地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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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经过维修的应有维修标志。 10.3.4筒体应无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灭火器型 号标识应清晰、完整。

10.3.5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

10.3.5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0.3.5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0.3.6下列情形应送修灭火器: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 进行维修; b) ABC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或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要及时进行 维修。 0.3.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a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06 渝黔铁路夜郎河特大桥建造关键技术-铁二院.pdf, 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 被火烧过; i ABC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报废年限为10年。

11.1.1对于九层及以下的多层住宅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1.1.2对于十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 难时,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1.2.1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11.2.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其路边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m,道路上空如遇有障碍物时,路 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11.2.3建筑物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1.2.4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为满足消防扑救作业,应满足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的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且必须 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12.1.1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2.1.1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2.1.2十层至十八层住宅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2.1.3十层以下住宅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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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 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2.2.2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的相关规定。 2.2.3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2.2.4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2.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DB/T 63-2016标准下载,应仍能保证消 方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2.2.6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 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2.2.7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 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 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b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并、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 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 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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