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06015-2016 油气田地面工程消防设计规范.pdf

Q/SY 06015-2016 油气田地面工程消防设计规范.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Q/SY 06015-2016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2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68103
下载资源

Q/SY 06015-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Q/SY 06015-2016 油气田地面工程消防设计规范.pdf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油气田地面工程消防设计规范

fire fighting design of oil and gas field surface eng

某县办公楼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60152016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消防方式选用 般规定 油罐区消防设施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液化天然气厂站消防设施 自控水平 消防灭火设施 消防给水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 蒸汽灭火系统 灭火器 消防文

Q/SY06015《油气田地面工程消防设计规范》是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系列标准之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 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琼、连伟、杨洋、童富良、何蓉云、肖芳、张永红

油气田地面工程消防设计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地面工程消防系统设计中消防方式选用、消防灭火设施及消防站的设计原则 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滩海陆采油气田和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地面工程新建及改扩建项目, 不适用于单独建设的石油库。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地面工程消防系统设计中消防方式选用、消防灭火设施及消防站的设计原则 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滩海陆采油气田和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地面工程新建及改扩建项目, 不适用于单独建设的石油库。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油品crude oil and products 原油、石油产品(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稳定轻烃和稳定凝析油 .2 天然气naturalgas 油气田采出的,以石蜡族低分子饱和烃气体和少量非烃气体组成的混合物,最主要的成分是甲 烷。处理后符合管输标准的净化天然气有时也简称天然气。 .3 天然气凝液 natural gas liquids (NGL)

O/SY 060152016

O/SY 060152016

1.1石油天然气站场消防方式的选用及消防设施的设置, 介质性质、存储方式 者存容量、储存温度、火灾危险性及所在区域消防站布局、消防站装备情况及外部协作条件等综合因 素确定。 .1.2石油天然气站场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等级划分应符合GB50183的相关规定。 .1.3不同性质的火灾应选择相适应的灭火剂。灭火剂种类可包括:水、泡沫、干粉、蒸汽、气体

O/SY 060152016

(含二氧化碳、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气溶胶等)。 4.1.4集输油工程中五级的井场、计量站、接转站、中间泵站、中间加热站、中间热泵站、分输站、 减压站、清管站,集输气工程中的井场、集气站、计量站、清管站、输气站和五级的压气站、注气 站、脱水(硫)站,独立采出水处理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 4.1.5项目若委托权威机构进行火灾爆炸危险评估(FEA)等消防专项评估,则应根据评估报告按 更严要求执行

+.2.1 灭火设施外,还可利用消防车提供额外的泡沫或干粉灭火及消防冷却。 4.2.2泡沫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2.3偏远且消防供水困难处总容量不大于4000m、且储罐直径不大于12m的原油罐区(凝析油 罐区除外),可设置烟雾灭火系统,不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4.2.4总容量不大于200m²、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的立式油罐区或总容量不大于500m、且单 罐容量不大于100m的井场卧式油罐区,可不设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4.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0m的油田采出水污水沉降罐、除油罐宜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设施, 由田采出水污水沉降罐、除油罐应设呼吸阀、阻火器及液压安全阀。 4.2.6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和散口隔舱式内浮顶油罐的消防设施应按外浮顶油罐确定,其他内浮顶 油罐应按固定顶油罐确定, 4.2.7稳定轻烃采用内浮顶罐储存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执行4.2的相关规定;稳定轻烃采用压力 储靠储存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执行4.3的相关规定。

+.2.1 了罐区自身的 灭火设施外,还可利用消防车提供额外的泡沫或干粉灭火及消防冷却。 4.2.2泡沫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2.3偏远且消防供水困难处总容量不大于4000m、且储罐直径不大于12m的原油罐区(凝析油 灌区除外),可设置烟雾灭火系统,不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4.2.4总容量不大于200m²、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的立式油罐区或总容量不大于500m、且单 罐容量不大于100m的井场卧式油罐区,可不设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4.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0m的油田采出水污水沉降罐、除油罐宜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设施, 油田采出水污水沉降罐、除油罐应设呼吸阀、阻火器及液压安全阀 4.2.6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和散口隔舱式内浮顶油罐的消防设施应按外浮顶油罐确定,其他内浮顶 油罐应按固定顶油罐确定, 4.2.7稳定轻烃采用内浮顶罐储存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执行4.2的相关规定;稳定轻烃采用压力 储靠储存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执行4.3的相关规定。

燃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

4.4装置区及建筑物消防设施

四级及以上级别站场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4.4.2 三级及以上天然气处理厂生产装置区的高大塔架及其设备群宜设置固定水炮。 .4.3液体硫磺储罐应设置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4.4.4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物料性质、操作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体积及外部消防设 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按GB50016确定。其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 体自动灭火系统及灭火器等。 4.4.5室外设有消防给水系统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²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厂房、库房可不设室内 消防给水。 4.4.6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采用计算机控制的集中控制室和仪表控制间,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手 提式、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4.4.7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生产装置区及厂房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并应在装 置区和巡检通道及厂房出入口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4.5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O/SY 060152016

压力不应小于0.10MPa,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r 4.5.2火车和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应根据GB50140的相关要求设置 灭火器。 4.5.3若装卸栈台附近设有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宜将泡沫混合液管道延伸至装卸栈台,并设置 定数量的泡栓,泡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4.6液化天然气厂站消防设施

地条件 危险分析、站场内外相邻设施、暴露建筑物或其他财产进行综合评价排水管道安装施工工艺标准,该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 的单位或机构提供。当评价报告确定不需要用水或不可能用水时,液化天然气站场可不设消防给水

4.6.2液化天然气站场的消防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存息容量大于或等于265m的液化大然气睡组和工艺装置区应设固定消防给水系统 b 采用混凝土外罐的双层壳罐,当管道进出口在罐顶时,应在罐顶泵平台处设置固定水喷雾 系统,供水强度不小于20.4L/(min·m²)。罐顶和罐壁可不考虑水冷却。 当罐外壁为钢制时,其消防用水量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消防 冷却用水量及移动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罐顶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小于4L/(min·m²)。罐 壁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小于2.5L/(min·m²),邻近罐冷却面积按半个罐壁计算。 固定消防水系统应按最大一处火灾事故计算水量,并考虑60L/s机动水量。 e) 其他形式的储罐和装置区的消防设施设置按GB50183一200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4.6.3 液化天然气站场应配备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 2000m的站场,集液池内应设置固定式局部滤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应与低温探测报警装置联 锁。泡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151的相关规定。当采用海水消防时,高倍数泡沫系统宜采用负压 比例混合器。 4.6.4液化天然气火灾宜采用干粉灭火。液化天然气储罐通向大气的安全阀出口管应设置固定干粉 灭火系统。干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347的相关规定。 4.6.5液化天然气站场所依托的消防站应配备干粉消防车,可配备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高倍泡沫消 防车,

.7.1消防水泵应具有远程启停功能和应急启动功能。中央控制室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经人工确 认火情后,可远程启系或通过消防泵房的现场启动按钮启泵。 .7.2消防水泵不应采用自动联锁停泵,可远程停泵。 4.7.3石油天然气站场火灾危险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116的相关规定

消防水源应合下列规 消防水源可来源于市政给水管网、自备净水厂、天然水体或独立的消防储水池。当直接取用 天然水体时,应首先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消防用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合用一个给水系统,但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系统供 水量应为100%消防用水量与70%生产、生活用水量之和

O/SY 060152016

消防给水系统型式应根据火

5.1.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站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室外、室内用水量之和。 b) 室外用水量应为厂房(仓库)及其他厂区内建筑、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 的消火栓、消防炮、水喷雾、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c)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厂房(仓库)及其他厂区内建筑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 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油气站场设计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 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按GB50183确定。 e) 厂房(仓库)及其他厂区内建筑的室内外的消防用水量可根据其生产类别、建筑高度、建筑 体积等因素,按GB50183确定。 5.1.4 不同类别系统消防设施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液体储罐及其装卸站台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为6h, 其余为4h;装卸站台为2h;地上卧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 b) 液化烃储罐及其装卸站台按火灾时压力储罐安全放空所需时间计算,超过6h时,按6h计 算;其装卸站台为2h。 工艺装置不应小于3h。 d) 辅助生产设施不应小于2h。 e 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GB50084的相关规定确定。 f 厂前区办公楼、综合楼、生活设施等民用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应按GB50016的相关规定确定。 5.1.5 消防水池(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最大一次消防用水量要求。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 消防水池(罐)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b) 当消防水池(罐)的容量超过1000m时应分设成2座,并能独立使用。消防水池(罐)的 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不应超过96h。 ) 当消防水池(罐)和生产、生活用水水池(罐)合并设置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 的技术措施,在寒冷地区专用的消防水池(罐)应采取防冻措施。消防水池(罐)宜设置供 消防车取水用的接口。 d)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罐)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 5.1.6 消防水泵及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冷却供水泵房和泡沫供水泵房宜合建,其规模应满足所在站场一次最大火灾的需要。 级站场的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至少各设1台备用泵,二级、三级站场的消防冷却 水泵与泡沫混合液泵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消防冷却供水泵和泡沫供水 泵的备用泵性能应与各自最大1台工作泵相同 b)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且启泵后5min内,应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 何一个着火点。 消防泵房的位置宜设在油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场地地坪宜高于油罐区地坪。 并应避开油罐破裂可能波及的部位。 d 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消防泵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泵宜设置独立的吸水管。当一组泵共用吸水干管时,吸水管数量不应少于2条,每 条吸水管能独立工作,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供水管道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

公园园路及驳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Q/SY 060152016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