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37-201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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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37-201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12.3.7对地下水腐蚀等级微弱的场地,可通过地下

沂,确定地下水和地基土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中钢筋和钢结构 的腐蚀性。对地下水污染程度中等及以上的场地,尚应采取地基 土进行专项分析,以确定地基土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中钢筋和

钢结构的腐蚀性。 上海地区属于湿润区,按国家标准判定基本为Ⅱ类环境,但 根据上海地区的工程实践,上海地区弱透水土层按Ⅲ类环境较符 合实际情况,但在沿海区域,由于资料不足,宜按国家标准判定。 本次共收集上海地区50多份土层视电阻率的实测资料,最 大测试深度为30m,资料分析显示以下规律:a)粉性土视电阻率 比黏性土大;b)在黏性土为主的区域,约7m深度段视电阻率相对 较大,7m~15m深度段视电阻率相对较小,15m~30m深度段视 电阻率文稍增;c)粉性土地区,15m范围内视电阻率相对较大;d) 近海区域电阻率很小。不同土性、不同深度的电阻率测试结果的 统计见下表:

SL 230-2015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附条文说明)表 12. 3. 7 上海地区30m深度范围内土层视电阻率统计表

从上表来看,上海地区浅部土7m深度范围内的视电阻率在 122·m~502·m之间。根据国家标准相关条款判定,土壤对钢 结构具有强~中腐蚀性;但根据上述资料收集点的地下水水质资 料判定,地下水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均为弱腐蚀性(近海区域除

外);上海地区的工程经验也表明,一般环境中土(水)对钢结构的 芮蚀性确定为弱腐蚀性较为合理。由此看来根据土层视电阻率 判定对钢结构腐蚀性结论与上海地区一般环境下的工程经验不 太相符。由于影响钢结构的腐蚀性因素较复杂,而目前工程中地 下金属管道等一般均经过防腐处理,较难得出确切的不同腐蚀等 级的电阻率界限指标,因此,本规范中表12.3.7一5是直接弓用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一2001(2009版)第12章 相关规定,未对视电阻率的界限值进行调整。上海地区一般环境 条件下土层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宜根据土层pH值、水质分析 资料等综合分析判定。 工程实践中发现处于高强度的电磁环境中,金属管道有严重 芮蚀的现象;近海工程,土壤含盐量高,视电阻率很小(<22·m) 对金属管道易发生腐蚀。涉及该类特殊环境时,可根据土层视电 阻率判定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并提出专项研究的建议。 土壤视电阻率的测试及对金属管道的腐蚀性评价需要不断 积累地区经验,进行反复验证,为后期规范的修订提供充足的 依据。

13.1.1现场检验与监测是信息化施工和动态化设计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控制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卡,责任重大,也越来越受 到政府管理部门及工程参与方的重视。考虑现场检测与监测有 专项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本次修订对检验与监测工作内容仅作 要点提示,具体实施细则参见相关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 一般而言,工程检验与监测工作随着施工结束而终止,或延 续一段时间后终止,如基坑工程监测一般从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开 始,至地下结构完成为止。但对于轨道交通项目和建(构)筑物长 期沉降观测,则根据需要在营运期持续监(观)测,为营运安全提 供必要的保障。 13.1.2~13.1.3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与安全,现场检验与监测 除了提供真实数据,如实反映检验与监测对象当前性状外,尚宜 运用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为工程参与各方提供合理的建议。 13.1.4检验与监测仪器除了精度、灵敏度、稳定性等满足要求 外,尚应定期进行检验、校准。凡规定由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检验 和校准的仪器,必须定期送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检验和校准。 13.1.5现场监测的内容,取决于工程及周围环境的情况。一般 浅基础如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或工程本身无要求,通常不布置监 测工作;但对需控制沉降的建(构)筑物须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对 挤土桩的沉桩和深基坑工程,应配合基础施工进行监测工作。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新的施工工法越来越多样化,工程建设对

浅基础如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或工程本身无要求,通常不布置监 测工作;但对需控制沉降的建(构)筑物须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对 挤土桩的沉桩和深基坑工程,应配合基础施工进行监测工作。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新的施工工法越来越多样化,工程建设对

外界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复杂。为适应上海地区轨道交通、隧道工 程快速发展的需要,结合上海地区软土地基的特点及目前一些常 用施工方式和监测手段,在本章中增加了轨道交通和隧道工程监 测的相关内容。在执行标准过程中,还需要与相应的安全保护区 域的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配套实施。上海地区与轨道交通安全 保护区域有关的一些主要条例和法规包括: (1)《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 修订); (2)《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沪交法 2002第555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修正)。 13.1.6为了能准确判断和分析监测对象的状况,监测工作量的 布置应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形和受力状态,才能对其进行有 效监控。现场监测的内容,取决于工程及周围环境的情况。 13.1.7规定监测点应在足够稳定时间后测定初始值,目的是为 了获得相对稳定的初始值,当初始值的数值变化幅度相对于该监 测项目的报警值所占比值很小时,可认为其相对稳定。 13.1.8现场检验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当工程需要时,应对检验 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原因分析。监测成果包括日报、阶段报告 和最终报告,监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地反映监测项目的观测成 果,并及时报送相关单位。日报表中应注明相应工况、天气情况 和周边环境的变化情况,如遇需要报警的情况,应对观测资料进 行综合分析研究,保证数据无误后在最短时间内通报相关单位, 以便米取相应措施。

厂获得相对稳定的初始值,当初始值的数值变化幅度相对于该监 则项目的报警值所占比值很小时,可认为其相对稳定

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原因分析。监测成果包括日报、阶段报告 和最终报告,监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地反映监测项目的观测成 果,并及时报送相关单位。日报表中应注明相应工况、天气情况 和周边环境的变化情况,如遇需要报警的情况,应对观测资料进 行综合分析研究,保证数据无误后在最短时间内通报相关单位 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13.2.1本条规定了现场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满足测试数量 要求情况下,检测点应具有代表性。对测试方法应进行充分论 证,如果采用单一的检验手段和方法无法进行判断时,则应采用 综合方法,通过测试信息相互补充和验证,以保证方法的适宜性。 面对复杂岩土工程问题,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需要结合地层特 征、施工工法等综合判断检测结果

13.2.2对于工程中的辅助轻型建(构)筑物,一般采用天然地

13.2.3处理地基是指经过地基处理仅改变土的密实度和含

13.2.5桩基检验可按国家和地方的基桩检测规范进

1本条为现场监测技术的一般量

1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监测方法选 择必须考虑这些因素,并采用适用的监测方法,以获得有效及可 靠的实测数据。 2不同类型工程有着不同影响范围,如基坑工程监测范围

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2倍以上的基坑深度。盾构法施工的监测 范围应考虑工程所处区域的环境条件、土层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隧道埋深、施工工况等因素,监测点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变 形特征。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施工,尚应符合《上海市轨道交通 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中相关要求。 3监测时尽可能在相同的作业方式下实施,有利于将监测 中的系统误差降低至最小,达到提高监测精度的目的。 4监测过程中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通过肉眼巡检可及时发现 异常情况,并根据已有经验帮助分析判断监测数据,将定性的巡 视记录和定量的监测数据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更加全面地判断工 程的实际状况,有效避免和减少工程事故的发生 5基准点如果数据不稳定或被破坏,将对监测工作带来很 天的影响,导致数据不连续或无法解释,甚至可能直接威胁到工 程的安全,故基准点应设置在基坑开挖、沉桩、堆载、降水等施工 的影响范围之外,并且易于保护的稳定位置。定期联测可及时判 断基准点的稳定情况。 6监测是在岩土工程(或地下工程)及其有关工程施工及使 用阶段,对工程本体及周边环境实施的量测和监视工作,其目的 就是保证工程和环境安全,完善设计理论。监测报警值是监测工 作的实施前提,是监测期间对监测对象安全状态判断的重要依 据,而监测对象的充许承受能力需要设计方及主管部门确定。当 项目的报警指标不明确时,可参照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 程》DG/TJ08一2001等规范的相关条款执行。 7工程监测的监测频率应根据施工进展情况确定,如果基 坑开挖速度较快或其他施工工况弓起速率变化较天时,应加密监 测频率,直至实施跟踪监测

8由于轨道交通工程、保护建筑及城市重要管线等都有其 特殊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各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也相 应地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在监测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 循相关法规、条例和规范的要求,

本条适用于挤土桩沉桩工程的!

1沉桩施工阶段,容易引起土体位移,导致相邻建(构)筑物 发生变形或斜,地下设施、煤气管道、给排水管道等发生位移或 挠曲,甚至弓引起开裂或破坏。因此应进行土体位移、孔隙水压力、 振动等各项监测工作,以判断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程度,并视其变 化规律和发展趋势,提出诸如调整打桩流程、控制沉桩速率、施工 暂停等相应的建议。 4当沉桩过程中,软弱土层中孔隙水压力急剧增加时,会引 起该位置土层发生位移,对周围建(构)筑物和设施产生危害,因 此沉桩引起孔隙水压力增量与上覆土层有效压力之比达到60% 时,应及时报警。 6振动测点一般布置在振动较强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基础 上,振动监测系统应能记录监测对象的振动速度、频率和持续时 间,以振速和频率作为综合判据。噪音的控制标准和监测方法可 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和《建筑 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执行

1基坑工程监测目的既要保证基坑的安全,也要保证周边 管线、建(构)筑物、市政道路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因此需要将监 测数据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作为下步工序施工的依据之一 以此达到信息化施工的目的。 2对于变形和受力变化较大的部位及周边环境中需要重点

保护的区域,应适当加密监测点,以满足能更加准确及时地反映 重点监测对象实际状况的目的。不同监测内容尽可能布置在同 部面或附近,以便于监测数据变化趋势之间能相互印证。 3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1mm/m,观测时当以上部 管口作为深层侧向变形起算点时,每次均应测定管口坐标的变化 并修正。 4每组结构内力测点的监测元件的精度不宜低于0.5%FS。 5水准测量和水平位移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 范》JGJ8的规定。 6土压力监测适用于基坑等挡土结构侧壁的土压力变化 土压力计可采用钢弦式传感器,允许偏差为士1.0kPa。 7水位监测的精度允许偏差为土1.0cm。 8逆作法施工时,承担上部结构荷载的立柱桩应重点监测 严格控制立柱桩之间的变形差异

13.3.4本条适用于地基加固工程的监测

4本条适用于地基加固工程的!

1堆载预压工程中,应通过监测及时发现地基土中应力和 位移变化,以控制堆载速率,防止地基发生整体剪切破坏和过大 的塑性变形。 3在地基加固期间应及时整理位移、孔隙水压力与时间等 关系曲线,分析地基加固的效果和变形发展规律,为信息化施工 提供依据

13.3.5本条适用于盾构法隧道施工的监测

1盾构法施工时将不可避免地扰动周围土体,弓发地表沉 降,进而弓引起周边建(构)筑物和管线等发生变形;同时隧道结构 在外界水土压力作用下及顶推、注浆等施工活动中,也会产生

定的变形,因此在盾构法施工过程中应通过对土体、环境、隧道结 构的变形进行监控,不断调整盾构推进过程的施工参数,达到保 护周边环境和工程自身安全的目的。 2在盾构始发段及地质或环境复杂区域,宜进行盾构施工 参数的优化和调整,故需要布设横向的监测断面,并适当加密监 测布点。 3隧道结构断面如变形过天,会出现管片衬砌发生破损、渗 漏等病害,严重时甚至会危及隧道结构的安全。隧道结构收敛测 点位置确定在拱顶、拱底及两侧拱腰处,可满足计算衬环椭圆 度的要求。

13.3.6本条适用于建(构)筑物的垂直位移监测

1为沉降资料的完整性,从基础施工开始观测。如设置地 下室的桩基工程,宜获得基础开挖回弹再压缩的沉降资料。 2观测前应在被观测建(构)筑物周边理设3个专用水准 点,其深度宜与基础理设深度相同,应定期联测以检验其稳定性 水准点不宜离被测建(构)筑物过远,一般不超过100m;也不宜离 被测建(构)筑物过近,专用水准点离被测建(构)筑物的最近距 离,可按经验公式(13.3.6)估算:

(13. 3. 6)

式中L一 水准点离被测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m); sc。一一受测建(构)筑物最终沉降量计算值(mm)。 专用水准点设置的精度应符合二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其闭 合差为士0.3/nmm(n为测站数)。严禁任意改用水准点和更改 其标高,以保证沉降观测资料的连贯性。 根据工程经验,沉降监测点的布设需要考虑以下情况: (1)建(构)筑物的角点、中点及沿周边每隔6m~12m宜布设

一点,当其宽度天于15m时,尚宜在内部承重墙(柱)上布点; (2)圆形、多边形的建(构)筑物宜按纵横轴线对称布点; (3)基础类型、理深和荷载有明显不同处宜布点; (4)建(构)筑物沉降缝、高低层连接处的两侧、伸缩缝的任 侧宜布点; (5)工业厂房各轴线的独立柱基上宜布点; (6)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基础的四角宜布点; (7)箱型基础底板的四角及中部宜布点; (8)基础下有暗浜或基础局部加固处及地基土变化处宜 布点。 3建(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结合建(构)筑物基础 型式、外部形状及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应布置在墙角 外墙中间部位、承重柱、结构缝两侧等部位,每侧墙体的监测点不 宜少于3点。建(构)筑物倾斜测点宜布置在建(构)筑物角点或 伸缩缝两侧承重柱,上、下部成对设置。 建(构)筑物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应 在裂缝的首末端和最宽处各布设1对监测点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1

14.1.1~14.1.4主要提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所需的基本条件 以及主要工作思路,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重视搜集类似的工程经 验,重视原型试验的测试结果,并注意土体的不均匀性、软土的时 间效应和不同施工工况均可造成土性参数的不确定性,

14.2分析评价的基本要求

14.2.1~14.2.14本次规范修订的适用范围已扩天到建筑工 程、市政工程、港口工程和水利工程,条文依据各类工程的特点提 出了详细勘察阶段需要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在 分析评价中应根据工程特性,结合场地的岩土条件及周围环境, 做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分析评价内容分为基本内容与专项内 容两类,专项分析评价内容是根据工程的特殊需要,由建设单位 或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委托,一般情况下勘察成果报告仅作基本内 容的分析与评价

14.3地基土参数统计

14.3.1~14.3.7关于土性参数的统计原则与取值问题,应按工 程地质单元、区段及层位分别进行统计;在统计中,应根据已有经 验和数据的离散程度,对子样进行适当取舍。当土性参数离散性 较大时,应进行具体分析并查找原因,尤其对分层、地质单元划分 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复核,酌情处理,并提出建议值。抗剪强度

指标统计时,当指标样本数足够多,宜剔除误差大的样本,使变异 系数满足小于30%的要求,然后取平均值作为计算值;当删除误 差大值后样本数不足时,宜直接取小值平均值作为计算值。 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经验,在一、二级提防和水闸工程中,土 的抗剪强度指标宜采用小值平均值,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和水闸 可采用算术平均值

14.4天然地基承载力确定

14.4.1为了与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一11一2010 相协调,本次规范修订对天然地基承载力确定方法作相应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一11一2010修 订中,地基承载力计算中荷载效应采用分项系数为1.0的基本组 合,而原规范(DGJ08一11一1999)中的地基承载力计算荷载效应 采用恒载分项系数1.2、可变荷载分项系数1.4的基本组合,因此 2010版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与1999版虽名称相同,但在数值上 是有差异的。由于分项系数为1.0的基本组合与标准组合在数 直上接近,因此规范修订后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在数值上与国家 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体 相当。 为提高勘察技术水平,除采用直剪固快强度指标确定大然地 基承载力设计值外,提倡采用原位测试成果或根据已有成熟的工 程经验采用土性类比法确定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当采用不同方 法所得结果有较天差异时,应综合分析加以确定,并说明其适用 条件。

14.4.2静载荷试验是确定地基承载力的基本方

方法正确与否的基本依据,对重要工程宜进行一定数量

验,根据载荷试验的力~S曲线特征确定地基承载力。 遵循保持原有安全水准不变的原则,综合考虑上海地区的工 程经验,上海地区采用载荷试验确定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的抗 力分项系数R取2.0。 参考上海地区地基容许承载力计算中对于深度理深项的考 虑,本次规范修订对载荷试验结果进行深度修正,取天然地基极 限承载力标准值为fk=fkt十2。d,与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2010版)保持一致。 在实际工程中,地基承载力的选用应充分考虑上海地区地基 土多层体系的特点以及静载荷试验边界条件与实际基础条件的 差异(尺寸效应)的影响

息,本次规范修订对载荷试验结果进行深度修正,取天然地基极 限承载力标准值为fk=fkt十2。d,与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2010版)保持一致。 在实际工程中,地基承载力的选用应充分考虑上海地区地基 土多层体系的特点以及静载荷试验边界条件与实际基础条件的 差异(尺寸效应)的影响。 14.4.3采用室内土工试验直剪固快指标按《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DGJ08一11一2010计算地基承载力时,应注意室内试验获得 的℃、Φ值有一定的离散性,特别是黏性土夹砂的土层,离散性大 寻致计算的地基承载力有差异。实际工程中,可根据土工试验成 果、场地静探成果及地区经验综合分析确定。 对于黏性土尚可采用无侧限抗压强度9.或三轴UU抗剪强 度c.计算。经对上海地区土的力学性指标统计以及类似工程经 验比较,建议推荐条文中公式(14.4.3一1)、(14.4.3一2)计算较 为合理。 (1)计算公式的选用 地基承载力的计算公式较多,大多是半理论半经验的方法 在工程实践中对于饱和软黏性土(Φ=0)常用理论及半经验半理 论公式如表14.4.3一1。

表14.4.3一2上海地区主要土层承载力设计值f.的校核

(3)当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考虑下卧层对地基承 载力设计值的影响。 依据基础下持力层厚度h1与基础宽度6之比的4种不同情 况,分别采用不同平均强度指标进行计算,条文中公式(14.4.3 1)~(14.4.3一2)中c.或q可按下列条件确定: a)持力层厚度h1与基础宽度6之比h1/6>0.7时不计下 层影响,可按下式确定:

Cul 持力层的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标准值 (kPa) ; 持力层的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值(kPa)。 当0.5≤h1/b≤0.7时,可按下式确定:

持力层的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值(kPa)。 b)当0.5≤h1/b≤0.7时,可按下式确定:

Cu=(cul十Cu2)/2 9.=(9m +q.2)/2

式中 Cu2 软弱下卧层的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标准值 (kPa) ; m2 软弱下卧层的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值(kPa)

c)当0.25≤h1/b<0.5时,可按下式确定

Cu=(cul十2cu2/3 lu=(qu十2qu2)/3

d)当h1/b<0.25时不计持力层影响,可按下式确定

C 112 1. = u2

计值f.时,应通过建筑物的沉降观测资料进行分析、对比已有工 程与拟建工程的地质条件、荷载条件、基础条件以及上部结构等

的相似性、差异性,提出地基承载力设计值的建议值以及使用 条件。

14.5桩基承载力确定

14.5.1根据上海地区工程经验,采用可靠的原位测试参数进行 单桩极限承载力估算,其估算精度较高,并参照地质条件类似的 试桩资料综合确定,能满足一般工程设计需要。对重要的大型桩 基工程或场地地质条件较复杂时,宜在桩基施工前进行现场的静 载荷试验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标准值。为充分发挥地基土的潜 力,在确保桩身强度不破坏的条件下,应尽可能使试桩加载至地 基土支承力达极限状态

14.5.2采用静探方法确定单桩承载力,已被勘察人员和设

14.5.3旁压试验方法既能获得土的强度特性,还可测得土的变 形特性,其优点是在以土体原状条件下且受力体积较大为试验依 据的,能模拟实际基础的受力性状。其结果常常能直接用来预测 地基土强度、变形特性,且适用性较广,采用旁压试验估算单桩竖 句极限承载力在国外应用已相当普遍,法国1985年(SETRA LCPC1985)规程中的建议方法较为适用上海地区,经适当修改 可估算桩周土极限摩阻力和桩端土极限端承力。 原规范修订过程中,做了相关的研究与对比,旁压试验成果 估算单桩极限承载力与静力触探试验方法相比,其估算精度相 当;与试桩结果相比,其相对误差一般小于<15%,接近试桩的实 测值(图14.5.3)。

图14.5.3静载荷试验实测值与用旁压试验方法计算值比较 (样本数133组) 14.5.4当采用原位测试方法估算钻孔灌注桩的单桩竖向极限

14.5.4当采用原位测试方法估算钻孔灌注桩的单桩

承载力标准值时,根据上海地区大量工程经验,其承载力大小除 地层条件外,还与成孔工艺、成孔速度等很多因素有关。需要说 明的是,条文中规定桩周土极限摩阻力f。宜为打人式混凝土预 制桩的0.7~0.8和桩端土极限端承力f,可为打人式混凝土预 制桩的0.3~0.4,是指在确保成桩质量的前提下,当成桩质量不 保证时,即使相同地质条件、桩径与桩长的钻孔灌注桩,其极限承 载力变化也很大。因此单桩极限承载力最后应通过单桩静载荷 试验确定。

从现有静载荷对比试验资料分析,桩端后注浆灌注桩的极限承载 力与常规灌注桩相比,提高幅度大多为20%~50%,个别甚至超 过100%。考虑单桩承载力的提高幅度与土层特性、注浆方法等 条件密切相关,难以统一规定提高的幅度值,因此规定桩端后注 浆灌注桩单桩承载力应根据静载荷试验结果确定

14.5.8本条规定宜通过现场竖向抗拨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 向抗拨承载力设计值。当没有进行单桩竖向抗拨静载荷试验时, 单桩竖向抗拨承载力设计值可按公式(14.5.8)进行估算。本条 文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一11一2010修订时, 收集了上海地区50余根桩的静载荷抗拨试验资料:从收集资料 可看出,原1999版《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桩的抗拔承载力系数入 取值明显偏低,因此作适当调整。本规范表14.5.8桩抗拨承载 力系数入取值标准与《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一11一2010保 持一致; (2)抗拨承裁力分项系数调整为2.0

收集了上海地区50余根桩的静载荷抗拨试验资料,从收集资料 可看出,原1999版《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桩的抗拨承载力系数入 取值明显偏低,因此作适当调整。本规范表14.5.8桩抗拨承载 力系数入取值标准与《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一11一2010保 持一致; (2)抗拔承载力分项系数调整为2.0。 14.5.9单桩水平承载力取决于桩型、截面、刚度、入土深度、土 质条件、桩顶容许水平位移和桩顶是否嵌固等因素。静载荷试验 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影响单桩水平承载力的各种因素,是确定单桩 水平承载力较可靠的方法,故本次规范修订,规定单桩水平承载 力宜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

14.5.9单桩水平承载力取决于桩型、截面、刚度、入二

质条件、桩顶容许水平位移和桩顶是否嵌固等因素。静载荷试验 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影响单桩水平承载力的各种因素,是确定单桩 水平承载力较可靠的方法,故本次规范修订,规定单桩水平承载 力宜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

14.5.10近年在不少填土较厚的住宅区、新吹填区厂房建筑常

14.6.2考虑与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一11一2010 办调,对原规范计算天然地基沉降的公式进行局部修改,原规范 计算公式中的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出s和出分别考虑基底附加压力 与土性的修正,本次修订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出。根据基底附加压力 及基础下1倍宽度深度范围内土层加权平均压缩模量E。综合

沉降量的计算公式纳人条文说明。 实际工程中可根据正常固结土、超固结土、欠固结土分别按 式(14.6.3一1)~(14.6.3一5)计算地基固结沉降量: (1)正常固结土:

hi Pi+△p =4M C.ilog (14.6.3 l+eoi P1i

中中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应根据类似工程条件下沉降观 测资料及经验确定; S 地基固结沉降量(cm); h; 第i层分层厚度(cm); eoi 第i层土的初始孔隙比; 第i层土自重应力的平均值; △P: 第i层土附加应力的平均值(有效应力增量 (kPa) ; Cci一 第i层土的压缩指数。 (2)超固结土: 当△p;>pci一p1时:

Cs; log P. +C.;log P1i i+△p; Sen=ds P Pci

当△p

hi Pi+△p; Csilog cm Feoi pu

式中n 分层计算沉降时,压缩土层中有效应力增量△P;> (pci一P1;)时的分层数; m 分层计算沉降时,压缩土层中具有△pr≤(pci p1)的分层数; Csi第i层土的回弹指数; pci——第i层土的先期固结压力(kPa); 其余符号意义同上。 (3)欠固结土:

hi Pii+△p; T Ceilog pci

式中符号意义同上。 14.6.5随看深基坑工程逐渐增多,由于基坑回弹造成的影响越 来越显著,如由于深基坑开挖弓起的土体回弹造成了工程桩拉 裂,或弓引起基坑围护立柱隆起、周围土体变形显著增大等应弓起 重视。基坑回弹量的天小与基坑底部的土层性质、基坑的规模 基坑下部是否设置桩及桩的间距等诸多因素有关。目前深基坑 工程土体回弹的实测资料也不多,要准确估算基坑回弹量尚有 定困难,需要结合工程实践不断积累资料,供规范修订时参考。 14.6.6桩基沉降由桩间土的变形、桩身弹性压缩和桩尖下土的 变形三部分组成,对于纯桩基,由于前两者比例很小,因此估算的 桩基沉降系指桩尖下土的变形。关于桩基最终沉降量估算,在详 勘阶段一般采用实体深基础方法估算,如有详细荷载分布图和桩 位图,也可采用Mindlin应力解的单向压缩分层总和法估算。但 从大量工程沉降实测资料统计分析,其沉降估算值与实测值仍有 一定的差异,造成的原因包括: (1)未考虑桩侧土的作用,即沿桩身的压力扩散角,而实际上

尽管上海浅层软土的内摩角较小,但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桩侧 摩擦力,且随桩的深度增加,土质渐变硬,摩擦力也增大。随着桩 端入土深度的加大,导致计算所得的作用在实体深基础底面(即 桩端平面处)的有效附加压力偏大,相应地桩端平面处以下土中 的有效附加压力也偏大; (2)在计算桩端平面处以下土中的有效附加压力时,采用了 弹性理论中的Mindlin或Boussinesq应力解,与土性无关(土层 的软弱、士颗粒的粗细等)可能使实际士体中的应力与计算值不 相符,也导致计算应力偏小或偏大,在软黏性土和密实砂土中尤 为突出; (3)确定地基土的压缩模量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根据目前 的勘察水平,原状土样采取时受到扰动,地基土的压缩模量难以 合理确定,特别是粉性土、砂土扰动程度更天,导致地基的压缩 模量失真; (4)上海地区第5、8层黏性土一般具有超压密性(OCR 1),无其是第8层黏性土地质时代属Q:,据一些工程试验数据(采 用薄壁取土器),其OCR一般为1.25~1.4。 如不考虑这些因素,势必造成沉降量估算值偏大。为提高桩 基沉降估算精度,桩基沉降估算经验系数应根据类似工程条件下 沉降观测资料和经验确定;计算参数(如E。)宜通过原位测试方法 取得或通过建立经验公式求得;当有工程经验时,可采用国际上

14.6.7为估算桩基沉降量,本条规定应提供土层分层压缩

及相应压力段压缩模量E。,当无法或难以采取原状土样的土层 如第②、③层砂土等),可根据原位测试成果按条文中表16.6.7 经验公式确定。

14.6.9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一2004 修订时,提出了根据旁压试验、静力触探试验或标准人试验等 原位测试方法估算群桩基础沉降量(简称“高规方法”),其原理是 采用简化的三角形应力分布形式和原位测试结果等代室内土工 试验压缩模量,经过应力修正后估算变形量,经过近年来全国不 同地区、不同地质类型高层建筑估算值与实测结果之间对比验证 后发现,该方法具有计算简单,概念明确,精度高,适合手工计算 等优点,能较好反映基础沉降的真实情况,在上海地区应用后反 响较好。本次规范修订将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或标准贯入试验方 法估算桩基沉降作为修订内容之一。 为了提高计算方法的科学性与适用性,本次搜集了上海地区 近200项工程的沉降实测资料,资料分布范围遍及上海各主要地 貌单元,建筑物荷载幅度、桩长、桩型基本涵盖了上海地区工程应 用范围,具有良好的代表性。通过对大量工程实测资料的分类统 计与专题研究、认为对于桩侧有一定厚度硬土(硬塑状黏性土或 中密以上砂土、粉性土)情况下沉降量应适当折减,其余情况可不 作调整。 本次修订确定的桩基沉降估算经验系数取值:桩基沉降估算 经验系数出,有条件时,应根据类似工程条件下沉降观测资料和 经验确定。无相关经验时,当桩侧土有层厚H≥0.3B(等效基础 苋度)的硬塑状的黏性土或中密~密实砂土时,出。=0.75~0.85: 其余情况山=1.0。对本次确定的沉降估算方法进行可靠度初步 分析,可靠性符合要求。 对上海地区189幢建筑物沉降计算结果按上述方法修正,并 与实测结果对比,结果如下图。计算沉降与实测沉降比值频率分 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一1 实测沉降与计算沉降对比

从图14.6.9一1、图14.6.9一2中可见,计算值与实测值比值 平均值为1.03.标准偏差为0.20,偏于安全,按截距为0进行最小 二乘法拟合的相对误差为0(²=0.94)。相对误差在20%以内的 有140项GTCC-096-2018 铁道货车交叉杆组成-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占总数(189项)的74%,按80%置信度控制的置信区

间为L1.02,1.05」,按90%置信度控制的置信区间为L1.03 1. 081。将该数值与未修正前对比如

图 14. 6. 9一3 修正前后对比

从桩侧土性修正前后计算沉降与实测沉降对比散点图以及 频率分布图可见,修正后实测沉降与计算沉降比值更接近,在45° 线(比值为1.0)上的集中程度明显增大,尤其在计算沉降在20cm

以内范围段。从目前工程设计及建筑物使用要求而言,一般要求 建筑物最终沉降控制在15cm~20cm以内,因此该范围内计算结 果与实测结果更吻合将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修正后方法效果良 好。而从频数分布图中可见,主要特征表现为比值较大区段频数 明显减少了,向比值平均值集中靠拢。说明按该方法在保证精度 请况下,可进一步减少误差。从修正后比值分布占比与修正前对 比看,各类桩侧土分布更趋向均匀、合理

15.1.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即勘察报告)是勘察工作的最 整成果,是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依据建 筑物的特点、地层条件和特性、周边环境等做出有针对性的岩土 工程评价,避免千篇一律

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否则成果文件的可靠性无法保证。勘 察报告提供的岩土参数应在剔除不合理、异常或离散数据的基础 上,经综合分析后提出,以确保提供的数据可靠。勘察报告应结 合工程特点和场地地基土条件GBT 29477-2012 移动实验室实验舱通用技术规范,对设计与施工可能涉及的岩土工 程问题进行针对性评价,并作出明确的结论,提出相关合理建议

增加了阐述周边环境的要求。 15.2.4经专项委托开展的专项调查、勘察与咨询工作,需要提 供专题报告。考虑原规范第3款提及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 估报告”不属于岩土工程勘察范畴,故取消。本次修订根据工程 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了水文地质专项勘察报告、周 边环境专项调查报告以及污染土专项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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