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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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14)

注:带*表示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5.2.6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TCECS 117-2017 给水排水工程混凝土构筑物变形缝技术规范表5.2.6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2.7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7

表5.2.7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注: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会展中心停车位按照展览馆停车位指 标热行

5.2.8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

5.2.8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医院停车位指标

注:1.按照现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设计二级、三级医院归为综合性医院,设计一级医院归为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非公立医疗机构按其规模、业务范围可按照执行, 2.单独设立的门诊部、诊所及专科医院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停车位指标执行。 3.养老院、康复中心停车位按照疗养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5.2.9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5.2.9的规定

表5.2.9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1.绿地、休憩广场等公益性游览场所及小型经营性游览场所按照上述指标执行 2.城市公园、大型游乐场、旅游景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 3.带*表示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公园、大型游乐场、旅游景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交 表示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2.新建住宅含多种类型时,总体配建车位指标为分别按各类型住宅对应指标计算车位数后累加。 3.动迁安置房配建停车位指标可经交通影响评价后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 4.公共租赁房(成套单人型宿舍)、廉租房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公共租赁房(成套小户型住宅)配 建停车位指标的50%执行。

注:该分类按照现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规定

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高峰小时交通量较大,所以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加了“高于一级 站”的指标

表5.2.12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

2.枢纽站: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3.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站不设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4.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

5.2.13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3的规定。

表5.2.13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

注:带*表示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5%计算。

5.2.14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4的规定。

5.2.14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4的规定。

表5.2.14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

2.带*表示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3.出租车泊位不小于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个

5.2.15越江桥隧两头增加拖车泊位,1车道1泊位;越江隧道两头增加应急避 车带满足应急停车。 5.2.16交通枢纽(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 机场、公交枢纽及越江桥隧配置停车位指标另有行业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加以规 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2.17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按照5.2.3执行。中、 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划定主要针对接送学生高峰时段的临时停车区,临时停车位不 计入建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车位数量不宜小干表5.2.17的规定

5.2.17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按照5.2.3执行。中, 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划定主要针对接送学生高峰时段的临时停车区,临时停车位不 计入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车位数量不宜小于表5.2.17的规定

2.17中、小学和幼儿园设置接送临时车位标准

5.2.18工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宜结合内部工作岗位设置情况,通过开展交通 影响评价或交通需求专项论证确定;其中,明确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 的,应按照相应功能对应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分别计算。 5.2.19综合性建筑(含多种建筑类别及相应使用功能)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 过分别计算各类建筑功能配建停车位指标后累加得到。

附录A总平面交通设计示意图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 按执行”

心 术语... 基本规定.. 37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 .38 4.1基地总平面布局... 38 4.2基地出入口.. .39 4.3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 4.4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2 4.5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4 4.6基地交通设施设计 .44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45 5.1一般规定 45 5.2停车位指标 46

1.0.1本条文主要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意义,原条款的描述侧重于停车对动 态交通的调节作用。但在中国汽车工业快速发展、私人小汽车大规模进入家庭的 背景下,上海市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现,因此“缓解停车难”与“保持动静态交 通平衡”是本次规范修订的双重目的。 1.0.2对原标准适用范围进行补充和调整。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库(场)的设置 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库(场)的公共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按照《上 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第85号)的相关规定补建。 1.0.3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应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和 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予以实施,修编条文对此进行了说明

2.0.1明确“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为“公共通道”。 2.0.2进一步明确主干路的功能定位,及其断面幅式要求, 2.0.3进一步明确次干路与主于路的关系,及次干路的功能定位。 2.0.4进一步明确支路的交通集散与服务社区的功能定位 2.0.52.0.8新增条文,增加了公共通道、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的定义。 公共通道为新增定义,主要包括总弄、街坊路,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但通过控详 图则控制的通道,为非市政道路,主要满足沿线地块的公共通行,沿线建筑可不 退界。 2.0.13将“地面”调整为“地上”,使停车库表述更为准确。 2.0.14新增条文,增加了“接入道”的定义。 2.0.16~2.0.17对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的表述进行调整和完 善。 2.0.18修改术语名称,调整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2.0.19修改术语名称,调整为“非机动车停车架”。

3.0.3调整原条文表述。大量的建筑工程交通组织方案在总图或扩初阶段已经完 成,考虑到与设计方案交通审查的要求,应对总图阶段的交通组织给出规定。明 确总平面设计方案中应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的交通组织的要求。 3.0.4调整二轮摩托车和助动车以及三轮车的计算标准。 3.0.6现阶段地下车库排水性较好,0.5%的地库坡度较为浪费,因此适当降低标 准至0.2%,露天停车场满足排水要求,调整标准至0.3%。原标准3.0.6条及附 录A已删除。 3.0.7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交通影响评价,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交通影响 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执行

4.1 基地总平面布局

4.1.10保留加油站的相关表述,洗车场难于达到两条排队车道的要求。 4.1.11新增条文,补充对于集散场地的规定。 4.1.13新增条文,明确总平面设计图中,基地内部和外部应包括的内容 4 2 其地出入口

4.2.1原规定对于出入口方位和出入口与交叉口功能区的距离合并为一条,为表 述上更加明确,本次修订对出入口方位作单独规定。从多模式的角度考虑,应明 确出入口为机动车出入口。 4.2.2新增基地位于T型交叉口处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规定

图1出入口与T型交叉口错位引起对向左转冲突

4.2.4基地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指从基地出入口通道缘石边线(近交叉口侧: 到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

图2出入口与交叉口距离示意图

对于出入口与交叉口间距的控制要求,原标准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 规范》GB50647具体规定上存在出入,但目的都是为了避免对交叉口功能造成影 响。 交叉口的功能性区域包括交叉口的上游和下游地区,指驾驶员开始接受交

直行车辆易于辨识出入口位置,另一方面出入车辆要能便于观察城市道路上来往 的车辆,导找空档进入城市道路。原标准规定了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的交角,随 着越来越多单向出入通道设计的出现,原规定难于执行,新标准增加了对单向出 入口的考虑。 4.2.13原标准对于出入口交通组织未作明确规定,予以补充。同时,如不能满 足标准要求,应开展专题研究进行分析论证。 4.2.15对原4.2.6条进行调整。对基地跨越城市道路的出入口数量的计算方法 予以说明。 4.2.16新增条文,针对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类建筑对城市道路的干扰,新增 出入口开设在支路上的规定

4.3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

4.3.1新增条文,对单向出入口设置给出建议,见图3、图4和图5。

4.3.1新增条文,对单向出入口设置给出建议,见图3、图4和

图3单向道路衔接的出入口位置

图4双向道路衔接的出入口位置

图5交叉口处停车场出入口布置

4.3.2原表述“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不应将其出入口直接设置在城 市道路上”容易引起误解,予以调整。 4.3.3新增条文。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起坡点面向城市道路,与路缘石距离须 保证能停放两辆小型车(12.0m),扣除路缘石与道路红线距离(一般4.0m~ 5.0m),得出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不应小于8m;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起坡点 面向城市道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至小区主要道路和地库通 道的安全距离,需保证至少一辆小型汽车的安全等候距离。 4.3.4条文第六款为新增条款,考虑地下车库连通及设置地下公共通道的情况, 统筹考虑地库出入口设置数量,并应进行交通服务水平评价。 4.3.7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使用物理隔离时,应保证两者之间有良好 的行车视距,互不干扰。

4.4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4.1商办建筑中旋转式坡道使用较多,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双向行驶的坡道在 弯道处车辆擦碰情况较多,安全性较差,因此,供微型车、小型车双向行驶的通 道,坡道弯道处宽度增加至7.5m。对可供轻型车行驶的内部通道和坡道宽度要 求进行了补充。 在车库坡道或通道设计中,其宽度包括路缘带和安全带 4.4.3此条文是把原条文中4.4.3条和4.4.13条合并,内容没变化,把类似的 条文内容集中,便于使用、查阅。

型车。为满足货车停车装卸所需的空间要求,根据轻型车的尺寸及与周边实物的 距离要求,将原标准中的装卸车尺寸3.5m×7.0m调整为4.0m×8.0m。 4.4.12条文第四款内容明确子车位含义,即在升降平台上的车位。 4.4.13车库内车辆连续布置,对人员的活动和进入交通出入口带来不便,为了 方便和满足人通行和疏散要求,增加此条,留出一定的间隔。地下车库常用柱距 为6m~9m,每3~4个柱距宜设一个人员疏散通道,因此每组长度宜控制在36m 以下

.5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5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5.1将原标准“交叉口”的表述,修改为“交叉路口”,在用词上更完整准确。 4.5.7车库内为了多停放非机动车,使非机动车辆连续布置,给人员的进出和使 用带来不便,为了方便和满足停车和疏散要求,增加此条。 4.6基地交通设施设计

4.6.1~4.6.6新增条又。明确基地出入口、车库出入口、内部通道、地下车库 等重点位置的交通设施设置要求。 4.6.7新增条文。在原条文的基础上,扩展最新的停车智能系统,如上海目前应 用较多的三级停车诱导系统,三级车库诱导系统,车位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 发布系统等。 4.6.8在设计时,经常在安全疏散门口区域设置停车泊位并计入总停车数内,对 安全疏散是不利的,为此新增此条文。 4.6.9新增条文。明确停车库(场)收费设施的设置要求,对于纵坡15%的坡道 中和弯道处,严禁设置收费岗亭和闸机

5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车配建标准区域划分示

5.1.8新增条文。明确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其

5.1.8新增条文。明确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其配建

客车停车位指标应满足的相关要求。

客车停车位指标应满足的相关要求。

5.2.1在原宾馆建筑按“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与“一般旅馆、招待所”进 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交通差别化政策,按区域再进行类型细分,形成六 类宾馆建筑指标体系,并对中高档宾馆和一般旅馆的划分进行说明。指标的计算 方法如下表所示

表1宾馆修编指标的调查分析与计算

5.2.2本次调整中,参考国内外其他城市饭店、娱乐设施停车配建指标的分类经 验DB34/T 3079-2018 河道堤防减压井及测压管管理规程,取消现有标准中按建筑面积是否大于1000m的分类方法:为体现出区域差 别化管理,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对指标进行了划分。通过对国内外 配建水平对比、现状停车需求调查以及需求增长趋势分析,本市现行的饭店、娱 乐配建水平偏低,在本次调整中进行了适度提高。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表所示。

表2餐饮、娱乐场所修编指标的调查分析与计算

5.2.3鉴于办公建筑停车配建的多元化,本次修编对办公建筑类型不进行细分。 通过对国内外办公配建水平的对比分析、现状办公停车需求调查、2020年办公 配建增长供应与需求之间的供需分析等横纵向对比,按目前的配建标准,至202 年满足需求,现状指标偏高,不应提高配建标准。在上海市机动车出行方式结构 中,以办公为目标的占40%,在目前的配建水平下,2020年中心城与中心区道路 交通服务将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应把停车作为调控动态交通服务水平的 重要手段。对办公配建水平根据用地情况、路网高峰承受能力等进行供需对比分 析,针对中心城特别是中心区内办公建筑设置配建上限标准,下限标准为现行的 标准值,上限相比下限提高约10%~20%。 5.2.4通过对国内外配建水平对比、现状停车需求调查以及需求增长趋势分析等 可以看出,本市现行的商业配建水平较低,特别是大型商场的配建水平已经无法 满足其停车需求,在本次修编中需要得到提高;而超级市场现状的配建水平基本 可以满足需求。本次修编对零售商场、超级市场的划分予以明确。本市商业除零 售商场、超级市场外,还有一类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忽略,但存在大量的停车 需求,即批发市场,因此,此次修订在商业类型中增加此类别,形成零售商场 超级市场和批发市场两大类(超级市场和批发市场归为一类)。通过调查和类比 确定不同商业设施的配建停车位指标

表3商业场所修编指标的调查分析与计算

5.2.6~5.2.7影(剧)院停车位指标单位由原标准的“停车位/每百座”调整为 “车位/每100m建筑面积”。影(剧)院/展览馆指标采用典型建筑调查分析与计 算方法,具体如下表:

表4影(剧)院/展览馆修编指标的调查分析与计算

5.2.8结合国内外标准的划分经验及上海市现状与今后城市发展的趋势,本次修

5.2.8结合国内外标准的划分经验及上海市现状与今后城市发展的趋势DB11/T 1628-2019 钢管混凝土顶升法施工技术规程,本次修

编将医院分为三大类:即综合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疗养院。通过对本市 医院停车供需情况调查,医院停车需求矛盾非常突出,应提高配建标准。鉴于医 院的停车需求增长主要取决于未来私人客车的增长和机动车出行需求的增长系 数,根据全市综合交通规划发展趋势,2020年中心城机动车出行量相比现状增 长约1.7倍,同时考虑到外围地区医疗设施的规模增长,2020年医院停车需求 率相比现状增长约1.5~2倍左右。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停车需求在综合医院的 30%~50%。本次修编中将统一采用“车位/每100m建筑面积”的单位。 5.2.10本次标准修订,考虑到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在原来分类的基础上,将住 宅类型分为商品房(含公寓)与保障性住房。其中商品房按不同面积细分为三类 保障性住房分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三类。2009年上海市住宅停 车供需调查表明此类停车矛盾非常突出,自前缺口为37%,必须进一步提高住宅 配建指标。根据汽车增长的趋势以及本市未来人口发展的预测,家庭小汽车拥有 率将由2009年的0.2辆/户增加到2020年的0.6辆/户;住宅车位配建指标应面 向基本车位的“一车一位”的建设要求,同时考虑不同区域对停车需求的满足度 不同(中心区在现状交通条件下,达到保持区域低水平的动静态平衡,以0.8 车位/户作为设置的低限),修订了本类指标, 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直接按建筑面积对配建停车位指标进行计算,并将分类 面积由原先的100m²和150m²调整为90m和140m。对不同住宅类型的机动车停车 位配建指标进行重新修订及补充。 5.2.17供高峰时段接送学生的临时停车区包括私家车和校车车位。目前采用私 家车接送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比例显著提高,应考虑接送学生的临时停车需 求,以保证学校门口附近的交通有序。上版条款未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临时 停车位设置提出要求,本次修订根据目前需求并参照其它省市的标准对其临时停 车区的规模做出具体规定。 5.2.18新增条文。对工业建筑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计算方法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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