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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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避开有单要地下文物或对变电所有影的地点 同意。 8)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移,如空气污移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9)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 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220kV及以上变 电站站址标高宜在10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 10)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11)应考虑变电站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一百七十三条城市变电站用地面积应按其最终规模一次规划建设。各级变电站用地 面积应以国土部、住建部、国家电监会最新发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 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来执行。同时还应结合贺州市的实 际用地条件选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城市供电线路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规划新建、迁改1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方式,结合综合管 廊铺设。规划新建220kV及以上电力线路采用架空方式,不应穿越市中心地 区或重点风景旅游区。在繁华地段、市区主干道、高层建筑群区、重点风景旅 游区以及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采用地下电缆方式,现有 架空线路宜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电缆方式。 2)架空电力线路应沿市政公用高压走廊多回路共塔架设。规划尚未实施区域 及工业园区内,高压电力线路可以采用架空方式。 3)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可参考表31,

表31城市高压线路走廊宽度

①架空送电线路边导线带电部分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 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 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体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②当架空线路与高速公路平行架设时,杆塔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距离应 不低于30米;当跨越高速公路时,导线与高速公路路面的最短弧垂距离须符 合相关规范的要求DBJ61/T 87-2014标准下载,110kV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跨越高速公路的对地距离要求 不小于 7.5 米。

③当架空线路与铁路线平行架设时,杆塔与铁路线轨道面的距离应不低于杆 塔高度;当跨越铁路线时,导线与铁路轨道面的最短弧垂距离须符合相关规范 的要求且不能小于8米,若跨越电气化铁路轨道,则最短弧垂距离不能低于 11.5米。 5)电缆线路路径选择、电缆管道的埋设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电力电缆通道应与城市其它地下管道统一安排,尽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①未能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电缆通道,绿化带上建议采用“排管”或“顶管” 方式敷设,而在不具备开挖条件的重要市政道路上则宜采用顶管方式敷设;当 城市道路无绿化控制带时,电缆管道宜埋设在人行道上,但电缆管道与周边管 线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定: ③城市道路之间的交叉口均应考虑电缆线路的穿越,电缆通道为单侧走向时 还应按道路长度每200米左右设置管道的穿越。 ④电缆路径需跨越河(江)时宜利用跨河(江)桥梁实现。中心城区新建桥梁 宜预留并同步建设电缆管道。在现有桥梁上敷设电缆时必须经市政部门同意 通信工程 七十五条通信机楼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机楼宜按照每座容量80万线(户)~100万线(户)的标准配置。 2)通信机楼宜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宜控制为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地 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以数据处理业务为主的通信机楼宜综合考虑 多方因素进行选址,用地面积应根据机楼设计容量确定;用地紧张地区应考虑 建设附建式通信机楼,建筑面积宜为6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 七十六条通信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片区汇聚机房设置标准:城市建设密度一区和二区每10公~20公顷建 设用地设置一处、密度三区和四区每30公项~50公项建设用地设置一处、密 度五区和六区每60公~80公顷建设用地设置一处。每处机房面积为200平 方米。 2)多栋建筑组成的小区,应设置小区总机房,机房面积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小区总机房配置标准

当小区总建筑面积超过45方平方米时,可视为特大型小区。特大型小区的小区总机 房配置可结合分期建设计划或城市道路围合将其划分为多个区域,每个区域的小区总 机房可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配置。

表33分区站距一览表

表33分区站距一览表

第一百八十五条加强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下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的 新建或改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心城区内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在地下敷设,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提 倡设置综合管沟,并应与道路绿化和地面杆线相互协调,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 面空间资源。特殊情况下需要架空的线路,必须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城市建成区内现状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供电架空线和电信、路灯、 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一百八十七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遵循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 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工程量小的管线避让工程量大的管线、新建管线避让现有 需保留管线、检修次数少的和检修方便的管线避让检修次数多的和检修不方便 的管线非重力流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的原则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在已建道路上新增各类管线配套设施时,宜尽量设置在绿化带内,不得 占用已有道路的人行道,人行道上已有的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逐步规范。 第一百八十九条在城市主、次干路中埋设管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 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小于以下数量及规模: 1)电力电缆在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后,根据电力规划预留相应规格和数量的地 下管线。 2)通信和视频电缆不少于6孔。 3)燃气管道直径不小于100毫米。 4)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径不小于400毫米 第一百九十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一般应在道路红线内敷设,按城市管网综合规划的顺序,平行于道路中心 线依次设置,其敷设位置应相对固定。 2)一般应埋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有 困难时,可将雨、污水管道等埋设在机动车道下,但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 快车道下不应埋设管线。 3)主干管应布置在分支管多的一侧,且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也 不应从一个管位转到另一个管位;横穿道路的管线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现 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 4)管线埋设顺序按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电缆、通信电 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污水排水管、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雨水 排水管;当各类管线交叉时,其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力管线、通信、燃 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各类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

理敷设。 5)各等级道路管线布置应按规范要求布设,同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单侧布 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一。 ①道路红线宽度30米~40米(含40米)时:给水管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 其它市政工程管线宜在城市道路单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 横断面图示的图二。 ③道路红线宽度40米~50米(含50米):给水管、燃气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三 ④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宜分别布置在城市道路两侧 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四。 6)当电力、通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电力管线宜布置在西、北 侧,电信、燃气管线宜布置在东、南侧。当电力电缆干线与燃气、通讯、给水 管线支管垂直相交时,电力电缆干线可局部下沉。路灯电缆沿路灯走向在每路 灯杆近旁直埋或加套管直埋。 7)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20~150米 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 8)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 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 面设计标高一致× 9)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宜埋设在地下,在用户配线层根据情况也可采用管道 敷设为主,架空为辅的敷设方式。应合理选择管道建设路由及位置,尽量选择 绿化带或人行道,避免在车行道下建设。 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基础与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距离应符 合如下规定: 1)与已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米。 2)与已有的电力电缆管线、通信电缆管线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3)与现状水源输水管和净水输水主干管净距原则上应大于6米;不具备条件 的,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但其净距不得小于3米。 十二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覆土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表36的规定,并不得小于0.75米。

理敷设。 5)各等级道路管线布置应按规范要求布设,同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单侧布 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一。 ①道路红线宽度30米~40米(含40米)时:给水管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 其它市政工程管线宜在城市道路单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 横断面图示的图二。 ③道路红线宽度40米~50米(含50米):给水管、燃气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三 ④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宜分别布置在城市道路两侧 其布置形式参照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的图四。 6)当电力、通信、燃气管线只在道路一侧布置时,电力管线宜布置在西、北 侧,电信、燃气管线宜布置在东、南侧。当电力电缆干线与燃气、通讯、给水 管线支管垂直相交时,电力电缆干线可局部下沉。路灯电缆沿路灯走向在每路 灯杆近旁直埋或加套管直埋。 7)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20~150米 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 8)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 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 面设计标高一致 9)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宜埋设在地下,在用户配线层根据情况也可采用管道 敷设为主,架空为辅的敷设方式。应合理选择管道建设路由及位置,尽量选择 绿化带或人行道,避免在车行道下建设。 一百九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基础与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距离应符 合如下规定: 1)与已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米。 2)与已有的电力电缆管线、通信电缆管线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3)与现状水源输水管和净水输水主干管净距原则上应大于6米;不具备条件 的,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但其净距不得小于3米。 百九十二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覆土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表36的规定,并不得小于0.75米。

表36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2)沿城市道路路缘石理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 不小于0.5米,车行道下的10千伏及以上直埋电力电缆和塑料管道的覆土深 度不宜小于1米。 3)与城市道路中心线平行埋设的其他市政工程管道(线)的覆土厚度应满足 表36的最小规定值,并不得小于0.7米。 第一百九十三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根据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 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 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型式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 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适当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并由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论证后共同确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与铁路的关系应符合如下规定: 1)燃气管道边距铁路边轨不小于5米。 2)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应敷设在套管或涵洞内,套管两端应密封,并在端 部安装检漏管: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距离不小于1米,套管距铁路轨底不小于 1.2米。 3)其余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穿越铁路时,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市政管线架空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 应符合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 2)管道穿越位置应符合线路总走向。 3)可燃和易燃市政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4)市政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5)管道跨越方案应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6)须征得市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九十六条市政管线埋深穿越河流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 2)管道穿越位置应符合线路总走向。 3)埋深穿越位置应选择河床基岩埋深较浅,岩性单一,完整致密,且无大的

第十一章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制要求。 8)核实各市政工程中有绿地率要求的也应予以核实。 第二百O一条经审查,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内容符合规划审批内容、规划控制要求及相关 技术规范要求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十二章城市总体风貌与景观分区 第二百O二条贺州城市总体风貌控制应进行相关专题研究,专题研究内容应包括但不 限于贺州城市特色研究、全市风貌特色结构、城市风貌分区划分、城市景观分 区及主要控制范围与控制要求等内容。具体控制内容与要求以专题研究成果为 依据。 第二百O三条城市总体风貌由城市组团风貌、城市景观轴线、景观节点组成。应维护城 市轴带组团结构,强化组团分区,保护组团隔离,塑造贺州特色 第二百○四条按照地段在城市景观系统中的特征以及自然条件,可划分为不同的城市 景观分区,用以指导城市的有序建设。 第二百O五条核心景观地区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作为详细规划及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的依据;重要景观地区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加强城市设计内容的研究;一般景 观地区建设应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第十三章城市水环境 第二百O六条对贺江、马尾河、中心城区各内河支流、湖泊、水库等城市水系的保护和 利用,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应满足《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要求。 、水体的功能与利用 第二百O七条水体在城市中的主要功能可分为:城市水源、水上航运和生产、排水调蓄、 行洪蓄洪、生态调节和保育、景观廊道与游憩等, 第二百O八条城市水体功能的确定应尊重原有的水体功能,并结合城市发展要求,在综 合评价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后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百O九条加强对城区内水系的走向、格局、水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将城市水系分 支线性保护绿带与城市道路绿廊形成网络,丰富公共绿地类型,增加城市开放 绿地。

第二百一十条岸线按功能可分为生态性岸线和生活性岸线。 第二百一十一条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 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 第二百一十二条生态岸线的划定,应体现“优先保护、能保尽保”的原则,将具有原生 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的岸线优先划定为生态性岸线,其他的水体岸线在 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前提下,应尽可能划定为生态性岸线。 第二百一十三条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保障安全或取水 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二百一十四条生活性岸线的划定,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要求,充分考虑与 城市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相结合。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充分体现滨水岸线的 公共性、亲水性、生态性、景观性和可游览性等要求。 1)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与毗邻的其它城市功能区保持整体的空间关系,应确 保与其之间的空间延续性和交通可达性 2)对水位变化较大的生活性岸线,应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 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排涝等工程要求,确定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形 成梯级亲水平台,满足亲水活动的需要; 3)生活性岸线布局应以不同层次的绿化、景观为主,水域两侧宜留出一定纵 深的绿地布置滨水的、连续的步行系统和集中活动场地,在重要地段合理安排 城市节点和营造标志性景观,突出滨水空间特征,塑造具有贺州特色的城市滨 水景观风貌。

(一)街区划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街区应根据所属区位、主导功能和实际情况通过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和 自然山体水体等边界要素进一步划分为街块,不同地区适宜的街块尺度参照表 37执行。

之百一十五条街区应根据所属区位、主导功能和实际情况通过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和 自然山体水体等边界要素进一步划分为街块,不同地区适宜的街块尺度参照表 37执行。

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面积超出上表街块面积上限标准时,宜在用地内增设城市 道路或公共通道。 X

第二百一十六条街道分为主街和辅街,主街是城市生活活动集中的街道,主要为商业、 文化、公共空间、公共服务等功能界面,首要考虑对行人的服务功能。辅街主 要为机动车组织、装卸货等辅助功能的街道。主要街道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成约 30°夹角,以促进街区内的空气流通。 第二百一十七条街墙是指高度低于40米,能起到限定街道空间的单个或多个建筑物所 形成的相对连续的界面。街墙24米以下的部分鼓励通过建筑拼接等方式形成 连续街墙,当连续街墙宽度超过100米时应断开,或在底层设置净宽不小于6 米、净高不小于6米的通风走廊。 第二百一十八条街道断面设计应为地下市政管线的敷设提供适宜的空间,市政管线宜 安排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 X

五) 自行车空间 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空间尺度许可的条件下宜设置连续的自行车专用道路;其它情况下, 城市的主次干路均应设置自行车道。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快速公交(BRT) 站点、贺江两侧滨河绿地应集中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停放场地配建标准应符 合本标准与准则第九章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自行车道应专门设计,与人行道的路面铺装应有明显的区别,宜采用柔 性材料。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并建时,宜设置物理隔离;当道路两侧有宽度大 于10米的绿化带时,自行车道宜结合绿化带分离设置。人行道宽度不足3.5米 的城市支路和小区道路,可在车行道空间内设置自行车道,在车行道空间内设 置自行车道的路段,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城市的立体过街设施应考 虑设置自行车专用坡道,或结合无障碍设计满足自行车过街要求。 Y 六 公共空间 第二百二十六条除规划确定的独立地块的公共空间外,建筑退线部分及室内型公共空 间计入面积均不宜超过公共空间总面积的30%。公共空间面积小于1000平方 米时,宜与相邻地块的公共空间整合设置。 第二百二十七条广场型公共空间宜利用建筑进行围合,围合率宜控制在公共空间周长 的50%以上,最大开口不宜超过周长的25%。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底层宜作为 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以增加其活力和场所感。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共空间应考虑应急避难的需求。 二、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第二百二十九条各级城市规划均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景观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 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 要体现时代的特征。 第二百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区的建筑风貌应着重体现贺州地方特色,并 鼓励在延续的基础上对贺州地方特色进行创新与探索。 第二百三十一条位于城市规划区中的景区、景观山体、水体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 建筑高度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屋顶形式必须采用具有贺州地方特色的屋顶。 第二百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外墙、檐口等部分 的色彩,应采用与贺州山水环境相协调的成调色彩,具体由贺州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居住、公共建筑在立面上安装各种空调及其他建筑设备与遮阳棚等设 施,必须统一协调设计、统一施工。建筑屋顶需要设置水箱、冷却塔、电梯间

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空间尺度许可的条件下宜设置连续的自行车专用道路;其它情况下 城市的主次干路均应设置自行车道。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快速公交(BRT) 站点、贺江两侧滨河绿地应集中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停放场地配建标准应符 合本标准与准则第九章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自行车道应专门设计,与人行道的路面铺装应有明显的区别,宜采用柔 性材料。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并建时,宜设置物理隔离;当道路两侧有宽度大 于10米的绿化带时,自行车道宜结合绿化带分离设置。人行道宽度不足3.5米 的城市支路和小区道路,可在车行道空间内设置自行车道,在车行道空间内设 置自行车道的路段,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城市的立体过街设施应考 虑设置自行车专用坡道,或结合无障碍设计满足自行车过街要求。

等设备用房,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建筑首层防盗网须平外墙 面安装,不得突出墙面, 第二百三十四条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 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二百三十五条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 与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二百三十六条住宅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 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三、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控制

第二百五十三条本节所称城市照明是指下列各类照明所形成的照明环境: 1)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桥梁照明、广场照明等。 2)景观照明:包括建筑物室外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公共设施装 饰照明、绿化照明、户外广告照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等照明。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照明。 第二百五十五条下列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景观照 明设施。 1)城市道路、车站、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 2)城市主干道临街的主要建(构)筑物、绿化带; 3)高度为40米以上的非住宅建(构)筑物和高度为6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含 商住两用建筑); 4)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构)筑物;位于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重要建(构) 筑物; 5)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6)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建(构)筑物、设施和场

第二百五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本规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目设计方案报请批准时,应同时报送夜景灯光设计方案。 第二百五十八条城市照明设施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应做到高效、 安全、耐久,并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规定的要求。举行重大庆典的街道、广场、 会场等场所的城市照明应考虑日常模式和节日模式。

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 第二百五十九条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保护规划应编制专项规划,划定保护界线,严格保 护该街区的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应满 足《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条集中保护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持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传统特征,包括整体格局、空间尺度、色彩、材 质和景观特征。 2)应保存传统街巷的空间尺度与感知环境 3)应保存文物建筑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二百六十一条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周边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应与重点保护区的整体风 貌相协调,不对重点保护区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要注意历史文脉 的延续性。 第二百六十二条历史文化传统街区保持原有的传统街巷格局,不得随意对传统街巷进 行拓宽和进行路网加密。 第二百六十三条历史文化传统街区保护区内,应由绿化管理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 就地保护,并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二百六十四条历史文化传统街区保护区内,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第二百六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 进行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三级界线进行保护: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 及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按被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提出规 划措施。

第十六章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第二百七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 护措施。并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

合抗震防灾能力。 第二百七十五条危险品库选址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大 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 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已建边坡坡脚新建建(构)筑物时,其基础和地下室应与边坡有一定 的距离,避免对边坡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建筑物边线与坡脚线距离大于3.5米)。

第二百八十四条民用建筑、高层建筑、厂房、仓库等各类建筑之间,应按照国家规范的 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第二百八十五条城市消防站建设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消防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七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规 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老城区应采取对重点区域落实灭火器配备,配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为 困难户低保户适当增加紧急报警器,加紧排查用电安全隐患,改造老旧线路, 加强用电安全巡查力度,开展用电安全宣传和消防演练等措施,提高老城区抵 御火灾能力。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E¥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 “应按…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二名词解释 各项建设一一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 线、通信线路、城市环境绿化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江河湖泊整治以及其 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建筑物一一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 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 构筑物一一指没有可供人们使用的内部空间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 动的建筑。 建设用地 一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建筑用地面积由贺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用地红线一一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道路红线一一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在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 久性建筑。 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一一指控制建设用地内沿边建筑物靠临用地红线的界线。建筑 物的基底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 附属设施不应超出用地红线且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居住建筑一一以提供生活居住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部队干 休所等,含商住、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办公建筑一一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及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 商业建筑一一为商业服务经营提供场所的建筑。包括商场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 批发市场)、服务建筑(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旅馆建筑(包括度假 村、公寓式酒店)等。 工业建筑一一以相对封闭的流程完成某种特定生产职能的建筑。包括:普通仓储。 普通仓库一一用于存放、运输物品的建筑。包括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管道运输用 房,含物流中心。 危险品库一一存储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等危险品的场所。根据隶属 和使用性质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是商业仓储业、交通运输业、物资管理部门的危险品库, 乙类为企业自用的危险品库。 交通建筑一一以为公众提供出行换乘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机场、火车站、长 途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库等为城市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建筑。 特殊建筑一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包括军事建筑、监狱建筑、宗教建筑等。 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建筑一一 一定义参照《住宅设计规范》 地下室一一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半地下室一一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 于1/2者。 层高一一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梯、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面由该层 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 的垂直距离。 临时建筑一一在规划区内因地质勘查、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而搭建的简易 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容积率一一指某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包括附属建筑 物面积,不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架空开放的建筑底层等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道路绿地率一一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面积之和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建筑密度一一指某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 率(%) 建筑容量一一是指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总称, 开放空间一一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 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建筑间距一一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及楼梯间) 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 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系数一一 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

本规则所称的绿地率,是指某类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类城市建 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一)可计算绿地面积的范围 1)成片绿地(种植乔灌花草的纯绿化地不小于65%) ①纯绿地按闭合的外轮廓线计算绿地面积。 ②供休闲步游用的园路,且宽度不大于2.0m时,计算为绿地面积。 ③以休闲为主要功能的铺装广场,占该片绿地面积比例不大于20%时,计算为绿地面 积。 ④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花架、步道、假山、塑石等园林建筑小品设 施,计算为绿地面积。 ③各类运动场如网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所在成片绿地面积的20% 时,计算为绿地面积。 2硬质地面行道树、树阵和孤植乔灌木 ①行道树株距不大于8m时,按树池外轮廓宽度(且不小于1.5m)乘道路长度计算绿地 面积;株距大于8m时按种植池外轮廓尺寸(且不小于1.5m)计算绿地面积。 ②乔木树阵长度不小于32m宽度不小于16m,且乔木间距不大于8.0m的,按树阵树池 外围轮廓线计算绿地面积。 ③乔木树阵,间距大于8.0m的按孤植乔木计算,以单个树池(不小于1.5m*1.5m)乘 以树木数量计算绿地面积。 ④灌木树阵按孤植灌木计算,以单个树池面积(且不小于1m)乘以灌木数量计算绿地 面积。 3)花坛、花池和绿化带 按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X4)喷泉水池、游泳池、人工景观水体 ①水深不小于0.6m的,按池壁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②水深小于0.6m的,按池壁结构外围投影面积的60%计算绿地面积。 5)生态停车场 植草砖停车场,按30%计算绿地面积。满足每个车位种植1株乔木的,可按60%计 算绿地面积。满足每个车位种植2株乔木以上的,可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②植草格停车场,按50%计算绿地面积。满足每个车位种植1株乔木以上的,按100%

计算起止界线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 更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 完墙算到墙脚。 (三)不能计算绿地面积的范围 1)按规范要求建设的室外纯硬地停车场,机动车道及大于2.0m的园路、步道。 2)单独建设的各类运动场如网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等。 3)临时摆放的盆栽植物。 4)各类地面建筑设施,如化粪池、散水坡、蓄水池、旱喷泉等。 5)项目规划用地一侧相连的城市河流、湖泊、排洪沟渠等自然水体以及自然山体, 6)消防通道

平屋顶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不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不可上人) 女儿墙顶部(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可上人)的高度计算,按其中的最大值计算;坡 顶屋面坡度比小于或等于1:2.5的坡顶建筑,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檐口高 计算,存在多个檐口高度时,则要按其中的最大值计算;坡屋顶屋面角坡度比大于1:2.5 坡顶建筑,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上述高度包括建筑底层用 二静态交通和绿化等的架空层部分。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等, 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空调冷却 答、通信设施等设备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 对于屋顶部分采取错落方式的复杂形体建筑,以位于标准层以上并大于标准层总建筑面 只20%的最高点处计算建筑高度。 三、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散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四、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遇 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执行。 1)住宅首层(除作为小型商业建筑或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外)及标准层层高不宜大 于3.60米(如住宅首层大于3.60米,参考标准层的面积计算),住宅(含办公公寓、酒 店式公寓等,独立式私人住宅除外)标准层层高在3.60米(含)至4.50米(不含)之 间的,无论是否设置夹层均按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宅(低

层独立或联体住宅、顶层跃层住宅部分除外)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小 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 台部分)的2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6米时,其建筑 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3倍计算,在此层高基础上按层高 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2)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0米及以上至2.10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计入容积 率;结构净高在1.20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当住宅底部为小型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 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 算,并计入容积率;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音计算,在此层高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4)办公、商业和旅馆等公共建筑在4.8米(含)至5.1米(含)之间的无论是否 设置夹层均按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当办公、商业和旅馆等 公共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夹层,容积率指标均按 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当层高超过7.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 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在此层高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5米即增加1层计算 并计入容积率。(公共底层大堂、门厅,中庭、采光厅可按水平投影建筑面积计算,大 型商场、餐饮酒店、娱乐场所、电影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层高,因其功能需求层高在4.8米以上的,可按自然层计算。)× 5)当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沿街商铺层高大于5.4米小于等于7.9米时,不论层内是 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当层 高超过7.9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在此层高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5米即增加1层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大型商业建筑 (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KTV等)的单个房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时 该房间的层高可不受限制。 6)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00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工业厂房 建筑(包括厂房和仓库)层高大于8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 计算,并计入容积率,施工工艺比较复杂、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厂房则视具体项目 情况确定。 7)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内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避难空间 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8)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地下建筑,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配电室、各类泵(站)

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范围;对地下空 间作为商场等经营性用房的,其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9)架空层用作公共通道、绿化、停车等用途,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范围。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算容积率范围: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 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算容积率范围。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 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并计入计算容积率范围。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 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3米作为 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12)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 屋顶,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 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 建筑基底(占地)面积计算 1)建筑首层(与室外地面相接的)有围护结构的部分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包括地下建筑有盖室外出入口,建筑有顶盖室外楼梯。 2)建筑首层架空的部分按其结构柱外边线或结构柱外边线与外墙结构外边线围合 的范围水平面积计算,包括骑楼人行通道,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过街楼通道。 3)建筑首层有柱雨蓬进深(结构柱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间距)大于2. 米的,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按结构顶板 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平1.5米以上的,应计基底面积;因 周边室外地平高差形成局部位置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平1.5米以上的,该部位应计算 基底面积。

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建设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建设用地地 面或道路的高差在土5.0米以内(含土5.0米);

附录四规划管理数据规范与要求 一、 基础地形底图数据 (一)数据文件格式 图形数据采用AutoCADR14或AutoCAD2004的DWG格式 ()坐标基准 1)逐步统一使用2000坐标系,过渡时期允许使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80年西安坐 标系。 2)高程基准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 3)电子地形图数据以米为单位,横向坐标保留七位整数,纵向坐标保留六位整数,取 三位小数。 二、建筑单体、总平图及控规图数据 (一)数据文件格式 技术 1)图形数据采用AUTOCAD2004或AUTOCAD2007版本的DWG格式。 2)图像文件采用TIF,JPG,GIF,PNG等通用文件格式。

二、建筑单体、总平图及控规图数据

(一)数据文件格式 1)图形数据采用AUTOCAD2004或AUTOCAD2007版本的DWG格式。 2)图像文件采用TIF,JPG,GIF,PNG等通用文件格式 3)文本数据采用MicrosoftWord的DoC格式或Adobe的PDF格式。 (二)图形数据规范 1)图形文件的坐标系与贺州市规划局使用的坐标系统一致,不得旋转或者平移。 2)规划总平图及控规图以米为单位,建筑单体以毫米为单位绘图。 3)一张电子图对应一栋单体的分层平面图及户型平面图。带单体报建时各单体图与 应的总平面指标计算图应置于同一文件目录下。

1)报批资料要求全部集中在一个数据包文件中。2)申请表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填写并加盖公章。3)申请表内容必须与数据包文件内容相一致,77

术规定附图城市强度分区图、山体周边控制范围图、私房建设控制范围图、景观分级图、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地下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图示附图一城市强度分区图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例成市盟通分区

附图三私房建设控制范围图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例私房控制总器私房控制范围图

附图四景观分级图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例股景观地区点票观地区最观分级图Aa

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道路红道路红线线西、北东、南电力0通讯给水燃气雨水20.0030.00道路红线道路中线道路红线西、北0东、南燃气通讯电力给水给水雨水污水050.00~4082

附图五管线综合横断面图示(续)道道道路红线路中路红线西、北图0东、南电力0燃气燃气通讯给水雨水给水雨水污水污水1.0管线综合横断面图(图三)道路红线道路中线西、北图0东、南电力○通讯燃气D通讯电力给水水雨水雨水给水5.0010~8/0.00说明:本图尺寸单位以米计。83

附图六地下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图示地面线混凝土沟顶照明灯电力电缆2.0.0.0电信电缆混凝土墙体0091~00燃气管平板车给水管混凝土管沟底00~8001100~1700600~9002U:本图尺寸以毫米计。84

附表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代规定类别代码大类别名称范围类小类+卫生防疫用A52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地特殊医疗用A53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社会福利用A6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地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y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零售商业用B11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地批发市场用B12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地艺术传媒用B22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地其他商务用B29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地B3娱乐康体用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地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B31设施用地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B32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B41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用地用地其他公用设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B49施营业网点点用地用地其他服务设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B9施用地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类工业用MI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地二类工业用M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地87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小类类其他公用设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89

附表4:规范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289) (GB50137) 《文物保护法》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GB50180)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 基本标准(试行)》 术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 《贺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计算 月10日公安部第6号令) 规划》 《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GB50058)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GB50160)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 计规范》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 (CJJ69)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CJJ/T14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647) GB50974)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21734) (GB5015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GB/T50353)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DB52/T 1410-2019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综合评价技术导则贺规划发【2017]8号

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审批时效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使规划的实施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更加同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定,将我市修建 性详细规划(包括方案设计总平面图,以下同)及设计方案审批 时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之日起计算。项目业主应当在2年内按照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 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动失效,应当重新审批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从其规定。 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批复的有效期为3年,自批复之日起 计算。项目业主应当在3年内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设计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上的项目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复的方案设计自动失效,应当重新审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从其规定。三、已经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批复并在有效期内,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如因城市规划变化需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通知,项目业主应无偿执行。四、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但还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遇政策、法律法规或规范变化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批复内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通知,有关政策另行商议。规2017年2月22日2017年2月22日印发2

贺规划规[2017]1号

贺州市建筑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理

0.10米;在建筑物外框尺寸不超出本标准合理误差的情况下, 如果建筑出现移位、扭转等情况,建筑外框控制点位移误差0.2 米。超过上述误差范围的,一律视为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六、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控制 本条所控制的建筑面积为计算容积率的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的建筑面积按照外框尺寸误差等进行控制。因功能需要确需进行 修改的,应按程序先修改设计,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取得规划许 可后方可施工。规划设计条件按修改后的规划许可确定。 建筑项目峻工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 建筑面积,且不存在增加阳台、房间夹层、出挑挑檐、扩建或 加层等与批复的建筑方案不符的行为时,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 《建筑面积允许误差表》控制,符合要求的视为建筑面积合理误

地的,超过许可面积部分应首先到市国生资源局补交土地出让 金,其次再补交相关报建费用,最后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5.当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与峻测绘采用的计算标准不一致 时DB11/T 948.2-2013标准下载,应换算为同一标准后再按上述规定核算。 七、其他规定 由于误差而导致建筑物不能满足消防、安全等建设工程强制 性条文,或者存在侵占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超出项目土地 使用证范围,损害本建筑或相邻建筑权益未获得利益相关人认 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贺州市规划 局负责解释。

贺州市规划局办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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