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4-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4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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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4-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4年4月).pdf

商品房头卖合同(预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 现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 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 真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 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 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 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 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GB/T 36872-2018 结构用集成材生产技术规程,并在签订合 司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 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 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 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 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 记薄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 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 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的行为。 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 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 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 + 9.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 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 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 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

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 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 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TB10089-2015 铁路照明设计规范,并约定 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 围,双方约定如下: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 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 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 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 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方 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任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 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 件七。 (二)下列情形DB32/T 3754-2020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检测技术规程,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 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 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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