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苏交执法[2019]7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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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苏交执法[2019]76号).pdf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苏交执法(2019)7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和完善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茂通生态江生态环境厅省交通2019年1月22日

江苏省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索

二、工作目标 稳步推进全省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逐步安装粉尘在 监测系统,力争到2021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从事易起 货种装卸的港口粉尘监测网。监测数据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 【市级生态环境监控平台的同时,同步接入省级污染防治综合 监管平台和交通运输相关监管系统,实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 管理部门实时共享数据信息,有效提升我省港口环境监测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港口粉尘在线监测建设技术要求 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江苏省港口粉尘在 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见附 件1),规范包括粉尘在线检测仪、气象参数仪、视频监控仪和 数据采集与处理等在线监测系统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布点规 模和位置、统一平台基本功能及监管数据传输格式。 (二)新建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 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联合对辖区港口粉尘 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进行全面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并 督促辖区港口经营企业根据易起尘点数量和位置、堆场面积等 结合布点原则、粉尘治理及监管要求,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港口 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确保监测设备和点位布置等符合《报 术要求》。全省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按月

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计划安排,负责建设粉尘在线监测 系统,并做好后续运营维护工作。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生态 环境局于7月20日前,将辖区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年度实 施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底前向省交 通运输厅上报当月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完成情况和下月的进 度安排。 (三)做好港口粉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对接及共享 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在督促企业将粉尘实 时在线监测数据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监 测平台的同时,同步接入省级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和交通运 输相关监管系统,并监督企业粉尘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营,确 保其数据能够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享,实现分级实时查看数 据信息。 (四)加强港口粉尘在线监测数据的运用 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江苏省港口粉尘在 线监测数据应用指南》,明确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 企业监测及异常情况报告以及生态环境与交通管理部门日常监 管权责、监测异常的处理及执法程序流程,同步建设港口粉尘 在线监测监管系统,确保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建设主体及奖励政策 港口码头的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属于省港口集团的GB/T 27021.3-2016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 第3部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由省

巷口集团负责建设并进行后续运营维护,其他的由所在地交通 运输局按照辖区实际情况,会商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年度建设 任务计划,组织码头的经营企业建设并进行后续运营维护工作。 沂有完成建设的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省港口集团和所在地 交通运输局要督促监测数据接入交通运输相关信息系统和生态 不境监测系统。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监管系统由省市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并进行运行维护。 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按照序 时进度完成设备设施新建和改建的港口经营企业投入的费用, 根据《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按照建设费用40%的比例予以奖励。 五、建设序时进度 (一)2019年底前,沿江所有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 完成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见附件2) (二)2020年6月底前,沿海及京杭运河沿线从事易起尘货 种装卸的港口完成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三)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干线航道沿线港口粉尘在线 监测系统的建设。 (四)2021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从事易起尘货种装 卸的港口粉尘监测网。 六、职责分工

(一)省交通运输厅 1.负责全省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统筹推进和协调 指导工作。 2.负责省级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3.对全省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省生态环境厅 1.配合省交通运输厅推进全省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2.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制定港口粉尘在线监测技术标准及数 据应用指南。 (三)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会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 设进行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督促港口企业加快实施。 2.根据职责对港口粉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在新申请或者到期换领《港口经营许可证》时,对从事 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区域未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的,一律 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 (四)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配合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推进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2.负责港口粉尘在线监测数据接入市级生态环境监控系统。 3.对粉尘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以 及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港口生态环境保护和粉尘污染防 治工作的宣传,使每一个港口企业了解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 建设的必要性以及粉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要求,积极提升港 口企业加强粉尘污染治理和环保设施建设的主动性。 (四)给予资金支持。除省交通运输厅安排奖补资金外, 各地也要高度重视辖区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积极 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用于奖励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工作完成较好的企业。

附件:1.江苏省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 2.沿江从事易起尘作业货种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 统建设计划表

江苏省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港口码头区域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的组 成与要求、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 理、信息监控管理平台、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系统验收等相 关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江苏省大型煤炭矿石码头粉尘在线监测 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其他易起尘码头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2027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50T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o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 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5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o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 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618环境空气PM1o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YD5098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粉尘dust 由自然力或机械力产生并能够悬浮于空气中的固态微小颗粒。 3.2粉尘在线监测仪dust online monitoring instrument 对环境及场界空气粉尘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仪 器,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与处理的功能。 3.3气象参数仪meteorological parameter instrument 用于监测、记录监测点位风向风速等气象环境参数的设备,

用于监测、记录监测点位风向风速等气象环境参数的设备

常监测参数包括温度、湿度、气压、风问、风速。 4视频监控仪videosurveillanceinstrument 利用视频探测技术JGJT210-2010 刚—柔性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pdf,监视监控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 图像的设备。 5数据有效采集率validdateefficiency 监测时段内实际采集的有效数据的个数与理论上应采集数 居的个数之比的百分数。 β.6参比方法reference method 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法。 4.基本规定 4.1装卸煤炭、矿石等易产生粉尘污染货种的港口企业应按照本 技术要求的规定,在码头区域内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 4.2监测指标应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PM10和PM2.5,宜保 留可扩展性。 4.3厂界监测点粉尘在线监测仪的分析方法应选择微量振荡天 平法或β射线法,港区内监测点粉尘在线监测仪的分析方法可 选择光散射法、β射线法、微量振荡天平法等。 4.4应选用具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及具有环境保护 产品认证(CEP)的粉尘在线监测仪。

5.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

5.1.1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由粉尘在线监测仪,气象参数仪,视频 监控仪,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系统,信息监控管理平 台及其他辅助设备等构成,宜配备用户终端,还可根据管理需 求配置其他功能模块。 5.1.2粉尘在线监测仪应由粉尘样品采集、流量控制、监测终端 等组成。 5.1.3气象参数仪由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传感器等组成。 5.1.4视频监控仪由摄像机和云台或球机组成,用于进行视频实 时监控,并按设定值采集现场视频或图片等。 5.1.5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系统用于采集、传输、存储 与处理监测数据,并按后台服务器指令或定时向后台服务器传 输在线监测数据和设备的状态参数。 5.1.6信息监控管理平台应能对上述设备进行设置,并对各类监 测数据进行存储、显示、统计分析与加工处理。 5.1.7辅助设备还应包括供电电源和通讯设备。 5.1.8用户终端可包括智能移动设备、个人电脑等,用于数据的 交互和显示。

5.2.1粉尘在线监测应采用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粉尘在线监 测仪,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2.2气象参数仪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2.3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系统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第7章 的相关规定。 5.2.4信息监控管理平台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第8章的相关规定。 5.2.5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 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6.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 6.1点位设置要求 6.1.1根据GB16297规定,应在粉尘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测 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附近已有环境监测点的可 利用已有监测数据。 6.1.2根据码头堆场面积确定监测点数量,监测点数量应符合表1 要求。

外任意可能浓度最高点处。 h)当与其他装卸易产生粉尘污染货种的码头相邻时,应避 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i)监测点的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 据的可比性。 j)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 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 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 上。 k)监测点附近应避免强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 供应,方便安装和检修通信线路。 1)监测点的设置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6.2设备安装要求 6.2.1施工现场应做好粉尘在线监测仪的地基及护栏建设。 6.2.2监测系统采样口距地面的高度应在3m~15m范围内。 6.2.3施工现场应提供在线监测仪所需电源,技术指标按GB 50194和JGJ46的相关要求。 6.2.4粉尘在线监测仪应有防雷和防电磁干扰的设施,防雷接地 装置的选材和安装应符合YD5098标准的相关要求。 7.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

7.1数据采集与传输

7.1.1应满足多台在线监测仪的并发数据传输需求。数据采集仪 应具备一址多发功能,传输通讯满足HJ212的相关要求。 7.1.2监测系统应具备自动及手动数据补传功能。 7.1.3监测系统应按行业管理要求上报在线监测数据,并与地方 环保监测系统衔接。 7.2数据存储与处理 7.2.1现场端粉尘在线监测仪的监测原始数据(分钟值和小时值 存储时间不少于6个月,视频监控文件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监控平台在线监测原始数据及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7.2.2粉尘监测数据有效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a)粉尘监测数据的有效采集率应不低于85%。 b)当15分钟采集的有效分钟值不少于85%时,该15分钟数 据有效。 c)当1h采集的有效分钟值不少于85%时,该小时数据有效, 应以该小时内所有有效分钟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小时平 均值。 d)每日应有不少于20个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 日均值。日均值的统计时段为北京时间0:00至23:59。 e)每月应有不少于25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月 均值(2月份不少于24个有效日均值)。 7.2.3数据取值有效位数精确至0.1ug/m3

7.2.4异常值取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期间的所有数据应作为无效数据。 b)当发生临时断电时,从断电时起至恢复供电后仪器正常 运行止,该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均标注为无效数据。 c)当出现降水时,粉尘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 d)所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示符,不参加统计,但应在原 始数据库中予以保留

8.1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应配置信息监控管理平台,向终端用户提 供粉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查询、统计和图表分析功能: a)地图界面可显示粉尘监测点位所在场所坐标及概况信 息。 b)管理平台应具有实时及历史监测数据查询、导出功能 c)管理平台应具有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功能,并支持生成任 意时段及规定格式的各类统计报表。 8.2可根据环境管理的要求CJJ 300-2019-T:植物园设计标准(无水印 带标签),设定自动报警限值,当监测点粉尘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报警限值,监控平台自动报警,通知相关 管理部门。 8.3信息监控管理平台应按不同权限提供分级信息的显示,并具 有信息共享功能。 8.4信息监控管理平台安全技术设计应符合GB/T22239和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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