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79-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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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79-2016).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云南省镇康县新县城搬迁区县民政局办公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标179—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标[2016]2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刘伟王进朱雷 冷嘉伟 鲍莉 吴锦绣刘琰 张 萍 龙书芹 何永乐 侯文杰 主要起草人:朱‧雷 冷嘉伟 鲍莉吴锦绣 刘琰. 张萍龙书芹 何永乐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3)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5) 第四章 面积指标 .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7)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 附录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 (11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4) 附件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5)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 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事 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中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是指设立在县(含县级市、市 辖区等)一级的社会福利设施,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孤儿和城市特困人 员。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 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 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含县级市、市辖区等)综合社会 福利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社会福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考 虑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 设水平,做到适用、安全、卫生、经济。 第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因地制宜, 统筹安排,并应满足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 定。 第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为县级辖区的孤儿和城市特 困人员,其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兼顾管理需要,按照科学性、服 务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 宜。 第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依 托现有设施资源,并宜与其他社会福利、医疗、康复及教育设施相

部或合建,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邻或合建,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行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确 定。 第十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的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 定。

表1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

注:I本表所列床位包括儿童床位和城市特困人员床位,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床位 又分为非自理床位和自理床位两类。 2接近总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接近总人口数 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总人口数超过140万人的县级城市,可为不同服务对象(孤儿、城市特困人 员等)分别建设各自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一类规模的人 均床位下限适当增加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 第十一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建筑 设备和设施构成。 第十二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登记用房、生活 用房、教育活动用房、医疗康复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各类用 房详见附录。 第十三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室外场地包括室外活动场、绿地、道 路、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 第十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建

筑供配电、弱电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配备生活、教育活动、医疗康复、安 方等相关设施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筑供配电、弱电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配备生活、教育活动、医疗康复、安 防等相关设施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 二、交通便利,周边基础设施良好,具备供电、给排水、通信等 市政条件;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照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 划分儿童区域与成年区域、自理区域与非自理区域,做到分区合 理、线路通畅、互不于扰、服务方便。 第十八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布局应充分考 虑目照、通风和绿色节能的要求,做到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十九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容积率宜为0.6~1.0,建筑密度不宜 高于35%,机动车停车及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周界宜有围护设施或利用建筑进行 围合。 第二十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 大方、自然和谐。外墙不宜采用玻璃幕墙。 第二十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居室应根据各类服务对象的特点 及需要,按照分类供养、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设置,包括儿童居室, 非自理人员居室、自理人员居室等。 第二十七条服务对象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儿童和 非自理人员应设独立的备餐及用餐区,儿童区域应配设儿童餐桌 座椅和洗漱池等。 第二十八条综合社会福利院服务对象生活和活动用房应保证良 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居室和活动室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九条服务对象生活用房应设邻近居室的卫生间,配置三 件卫生洁具,并应配备防滑设施。 第三于条服务对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做到温馨、易清洁,色彩和 色调适合服务对象的心理特点。 第三十一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 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工 生标准。其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 施。 第三十三条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具有采暖 设施,夏热冬暖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宜配备降 温设施。 第三十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消防和设备需要,

服务对象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宜有应急供电设施。 第三十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 预留接口。自理及非自理人员居室的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 按钮,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非自 理人员居室、临终关怀室宜设医疗设备带。综合社会福利院周界、 不同服务对象区域分界、公共区域及婴幼儿居室应设监控系统。 第三十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用房和公共区域均应满 足无障碍要求,配备无障碍设施。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 制。本章所列指标可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GB/T 50903-2013标准下载,按照 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4控 制。

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非采暖

注:1投资估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用。 2投资估算不包括征地费,拆迁、青苗补偿费及院外配套、特殊场地处理、医 疗设备费、办公家具、专用车辆等。 3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 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2015 年江苏省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和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4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值法测 算。 5投资浮动参考各地区建设当期建造环比指标进行修正。 6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5%。 第三十九条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可按表5控制。 第四十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 个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注:1投资估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用。 2投资估算不包括征地费,拆迁、青苗补偿费及院外配套、特殊场地处理、医 疗设备费、办公家具、专用车辆等。 3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 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2015 年江苏省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和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计算。 4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值法测 算。 5投资浮动参考各地区建设当期建造环比指标进行修正。 6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5%。 第三十九条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可按表5控制。 第四十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 介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非采暖地区

注:1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现浇框架结构类型、 I类地区计算。 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同一规模类型DBJD25-65-2018标准下载,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值法测 算。 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20%

注:1接《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现浇框架结构类型、 I类地区计算。 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值法测 算。 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20%

附录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用房类型项目注类型类二类三类接待登接待服务厅含查询、登记记用房值班室V儿童居室儿童卫生间V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儿童生活儿童配餐间用房儿童用餐区儿童护理员V值班室非自理人员包括失智人员居室非自理人员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卫生间生活非自理非自理人员用房成人员配餐间年生活非自理人员人用房用餐区生活非自理人员用活动区房护理员值班室自理自理人员居室V人员自理人员卫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生活生间用房管理员值班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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