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77-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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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77-2016).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标177—2016

尿素仓库58m落地拱施工组织设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标[2016]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 设部(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写规定>的通知》(建标 【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 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制项目 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主 *,具体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组织上海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成都市急救中 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北京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甘肃省 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等单位共同*制。 *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多家不同规模急救中心现状资料 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急救中心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参考国外一 些急救中心建设资料,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制本建设 标准。*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全 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和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卫生 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 参*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成都市急救中心 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 北京急救中心 天津市急救中心 甘肃省急救中心 沈阳市急救中心 主要起草人:包子翰李远建张行健 于德志郭永钦 李国庆·李金年牛天平 :丁颖明 杨柄生 刘魁‧于‧冬吴翔天 ·曲怡然

第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 2)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3)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 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 6) 第六章 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 ( 7 )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 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每5万人~10万 人配备1辆。 第十条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 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功能用房、业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 地包括绿地、道路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 圾收集等。 第十二条直辖市、省会城市的急救中心宜具备培训功能,并应有 相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其他急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急救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 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和现有基础设施。

第土四条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m²

注:1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插人法计算。 2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可按每增加10辆增加750m²建筑面积 计算。 3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急救中心的功能、业务、后勤保障用房单项面积宜符合 下列规定: 一、功能用房包括指挥调度用房和车库、隔离用房。 (一)指挥调度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会商室、信息机房等,面 积可按每辆车10m²计,最低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²。 (二)车库、隔离用房建筑面积可按表2计算,大于60辆部分 可按每辆15m计算。

表2车库、隔离用房建筑面积(m²)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行*办公用房、综合用房等,建 筑面积可按每辆25m计算。 三、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各类物资库房、消毒间、车辆维护用房 和其他服务用房等,建筑面积可按每辆25m²计算。 第士六条县有培训功能的急救中心,其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应根

据培训规模、培训学员数量等确定。 第十七条急救中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急救车辆)和非机动车 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 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设置和布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 急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经济水平以及需求量等综合 条件确定。 第十九条急救中心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应选择在交 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 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 的生产、贮存场所。 急救中心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 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条急救中心宜紧靠城市交通干道并直接连接,宜面临两 条道路,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便于车辆迅速出发。 第二十一条急救中心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 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 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宜适当集中布置,建筑的K值宜控制在大于 65%。 六、建筑周边应设有环通的双车道。 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其 容积率宜为0.8~1.5,建筑密度宜为40%。 第二土三条急救中心绿地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规定。

第二干四条急救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地域条 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急救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体现简捷、明快 的特点。.重要用房的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急救中心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绿色环保的相 关标准、要求。 第二干七条急救中心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二十八条要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主要的车道和通道上不应有 易倒塌的装饰物。 第二十九条急救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路电源 供电,确保不间断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 源。重要部位应有UPS应急电源系统。 第三十条急救中心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一般用房应 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其耐火极限为1h。调度中心、库房等重要用 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不燃烧体隔墙,其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窗。车库应按汽车库消防设计规范有关条款执行。消 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急救中心必须设置完善的避雷设施。 第三十二条救护车车库包括车道的室内净高宜大于3.2m。 第三十三条·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可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GB/T 36716-2018 节能评估技术导则 燃煤发电项目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

第三十四条急救中心宜配置与其功能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有线 通信系统、无线集群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本区域 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以及114.数据库信息系统等。 第三十五条急救中心通信系统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线、无线通信系统。 二、数字交换系统。 三、急救信息系统(包括三字段信息、地理信息系统)。 四、数字录音系统(应设双机热备份)。 五、UPS应急电源系统。 有条件的还宜配置GPS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省会以上城市 GPS系统应包括车辆定位和数字信息,省会以下城市GPS系统可 以仅有导航定位功能)、LED条屏显示系统、电子大屏幕投影系统 和视频监控系统等。 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救护车内的设备配置应按照救护车标准 (WS/T292)执行。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七条急救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按当地 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的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1. 6倍~2倍计算。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期应按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关定额 执行。

水泥胶结材料整体现浇保温层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 J040104-2004)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标17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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